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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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RPNR-HY-EHS-2017-01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试行)
2017-03-30 发布2017-03-30 实施
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EHS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
6 报告和记录 (5)
7 检查与考核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构成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目录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构成控股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10)
I
前言
为规范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原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结合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及海原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附录 A、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制度由海原公司管理提升与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制度由海原公司 EHS 部组织起草。
本制度的主要起草人:何江涛
本制度的审核人:丁青春
本制度的审定人:刘林军
本制度的批准人:李俨
本制度由海原公司 EHS 部负责解释。
海原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规定了海原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海原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Q/CRP-EHS-008-2013《华润电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Q/CRP-EHS-010-2013《华润电力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等于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临界值。
构成华润电力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依据《华润电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标准》规定,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4 职责
4.1 海原公司 EHS 委员会
4.1.1总经理(EHS 委员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责。
4.1.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北方大区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4.1.3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要求。
4.1.4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所需资金投入。
4.1.5协调、组织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组织网络、技术支持网络。
4.1.6督促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运行,以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4.1.7组织或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
4.2 海原公司 EHS 部
4.2.1督促各级单位及时、准确报送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
4.2.2组织辨识海原公司本部重大危险源,并参与拟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4.2.3协助海原公司 EHS 委员会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4.2.4督促各级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及要求。
4.2.5监督、检查海原公司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海原公司各部门
4.3.1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同时向海原公司 EHS 部等相关部门
报备。
4.3.2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定级、监控、检测、备案等工作。
4.3.3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4.3.4结合海原公司各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3.5规范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4.3.6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5.1.1海原公司各部门依据本制度附录 A、附录 B,结合自身实际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辨识依据以标准高者为准。
5.1.2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按照《华润电力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中的分级方法执行。
5.1.3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