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笔记图文稿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
最近,我们又再次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
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
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
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例学习心得领会经过仔细学习《教育法》相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则及规定 ,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单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幼儿的爱 , 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 , 又是教师高尚道德的自我表现 , 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详细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品特色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谆谆教导”、“不厌其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优秀人品的品行特色的表现。
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模范。
教师的人品魅力根源于对事业的忠诚, 他们不是牢牢把教书当作糊口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邪念地投身此中,以教书育人为高尚的职责,并能从中享遇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挚去换取幼儿的真挚,以自己的贞洁去塑造幼儿的贞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述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道德去培育幼儿高尚的道德。
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
教师不时到处要以全局为重,战胜个人主义,自觉恪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恪守校纪校规, 以典范行为为幼儿做出楷模.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 , 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模范。
”热爱幼儿其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喜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 , 而热爱他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类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领会到这类感情 , 就会“亲其师”,进而“信其道”。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拥有十分激烈的质量意识,要真实在培育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意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 , 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韧不拔地勤劳耕作,获取丰富的育人之果 . 热爱幼儿,是教师所有职业活动中最可贵的一种感情,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行能有真实成功的教育, 教师应该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
爱是翻高兴扉的钥匙 . 要把诚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 , 不单要爱那些好幼儿 , 更要爱那些弊端许多的幼儿 , 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获取一份爱的美酒,从中吸取奋斗向上的力量 , 更为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 . 但是 , 教师只有“爱的教育 " 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认识幼儿、理解幼儿、尊敬幼儿、指引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1、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2、为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3、在我国,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5、学生、教师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请求政府实施强制性手段,这种方法或途径被称为教育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7、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8、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教师申诉、行政复议。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1、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教师违法(侵权)行为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不作为违法侵权。
4、受教育权:平等权、入学权、参加考试权、随意开除学生等。
5、人身权:生命、肖像、名誉、姓名、人格尊严、自由、隐私、性侵等。
6、不作为违法侵权:照顾救护不力、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不告知监护人。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8、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教育法(1995年通过并实施)1、教育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
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4、教育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教育法》笔记
紫云自治县第三中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程《教育法》学习笔记培训时间: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培训地点:学校会议室培训内容:《教育法》培训方式:集中学习培训人:章宇川学时:3学时第一学时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教育法》的颁布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制定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均应以《教育法》为依据,4、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1)依法治教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2)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3)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等,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要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等。
6、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义性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7、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部委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7)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通用17篇)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通用17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1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
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
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
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三、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
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第7周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第7周学习材料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1、【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5、【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施行时间:1、《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2、《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5、《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于1990年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有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并施行;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8、《教师资格条例》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并施行;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于1998年3月6日发布并施行;《教育法》规定:1、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方针;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6、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7、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9、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10、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1、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1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规定:1、我国把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2、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义务;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国务院规定;5、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6、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9、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10、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1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12、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本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2、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4、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使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7、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任何人不得在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活动室的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等的室内吸烟、饮酒;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1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1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1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1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义务教育法》规定: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2、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4、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合格证书;5、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6、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7、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职业教育法》规定:1、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2、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师资格条例》规定: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资格工作;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3、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5、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6、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8、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其他规定:1、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至2020年)》指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3、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4、《基础教育改革纲要(试行)》规定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其中小学阶段以活动课程为主;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6、属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方面的教育;8、《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至2020年)》规定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9、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1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至2020年)》提出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到2012年教育经费要占GDP的4%;11、《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了20世纪末教育发展的总目标简称为“两基”、“两全”、“两重”,其中“两基”是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2、教师法规定,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1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14、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一种专业人员;15、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教育方针颁布于1957年;16、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是教师和学生;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1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向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19、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20、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的社会实践活动;2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国老师法》《中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老师会议室主持讲话人:刘俊学习内容:一、老师法:1、【经过】: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标】:{正当权益、老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老师正当权益,建设含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老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4、【老师含义】:老师是推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负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使命。
老师应该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每十二个月九月十日为老师节。
二、教育法:中国义务教育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要求,适龄儿童和少年全部必需接收、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需给予确保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含有:强制性、无偿性、国家性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老师会议室主持讲话人:刘俊学习内容:一、老师法:5、【老师资格学历】:取得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对应学历是:(一)取得幼稚园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老师资格,应该含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老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老师资格,应该含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老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汉字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应该含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五)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应该含有硕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老师资格,应该根据成人教育层次、类别,分别含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含有本法要求老师资格学历公民,申请获取老师资格,必需经过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些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书籍,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感触颇多。
以前吧,总觉得教育法律法规离自己挺远的,不就是一堆条文规定嘛,和咱普通人的生活能有多大关系?可真读进去了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就拿学生的受教育权来说吧。
以前我看到有些孩子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早早辍学,心里虽然觉得可惜,但也没往深处想。
现在才明白,这可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问题,更是对孩子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
法律明明规定了每个孩子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就是有人不重视,不遵守。
我记得有一次在新闻里看到一个偏远山区的小女孩,家里特别穷,父母觉得女孩子读书没什么用,就让她在家帮忙干活。
这小女孩特别渴望上学,每次看到村里其他孩子背着书包去上学,眼睛里都充满了羡慕和失落。
后来有个支教老师发现了这个情况,多次去小女孩家里做工作,给她父母讲法律,讲孩子读书的重要性。
一开始,那父母根本不听,还觉得老师多管闲事。
但老师没有放弃,找了村里的干部一起帮忙劝说,又联系了一些公益组织提供帮助。
最后,小女孩终于重新回到了学校。
你说这父母,咋就这么糊涂呢?他们根本不知道,剥夺孩子上学的机会,是在毁掉孩子的未来啊!还有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里面的规定也很细致。
比如说,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同时也有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我想起了我的一位老师。
他教学特别认真负责,对我们也特别好。
但有一次,因为一个调皮的同学在课堂上捣乱,老师生气地批评了他几句。
结果那同学回家跟家长告状,说老师骂他。
家长不问青红皂白就跑到学校来闹,说老师伤害了他家孩子的自尊心。
老师当时特别委屈,明明是为了孩子好,却被家长误解。
还好学校了解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了老师的权益,还跟家长解释清楚了老师的苦心。
通过这件事我就明白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是对教师的约束,更是对教师的保护。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教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学生才能得到更公平、更优质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笔记
一、立法依据
修正案第63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义务教育和自学的权利,负
责维护教育的基本秩序和质量。
”
二、内容
(1)第一章总则
它建立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义务参加教育,国家保障教育权利,国家维护教育质量,建立公平的教育机会,发展科学文化知识,维护
社会稳定和发展。
(2)第二章公民义务参加教育
它规定,公民有义务参加教育,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实施义务教育,保障义务教育的资金、人员和设施。
(3)第三章保障教育权利
它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保障劳动者和农民子女以及其他
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保障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保障公民自学的权利。
(4)第四章维护教育质量
它规定,国家维护教育的质量,加强教育管理,建立教育质量保证体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阅读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阅读笔记《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4.【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1.【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2.【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1.【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章:受教育者》1.【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遵守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规范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则是对教育内容、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对教育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的一级、二级法规。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按照国家政策,教育应该公平地普及,不得歧视任何个体,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2. 教育优质原则:教育应该合理配置资源,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3. 教育自主原则:教育机构应该享有自主管理权和办学自主权,依法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合作原则:教育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形成教育的综合治理。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幼儿园、学校、大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级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设置。
2. 教育内容和目标: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包括学科知识、德育、体育、艺术等方面的要求。
3. 教育行政管理: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包括教育计划、招生、教材选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 教师资格和职业道德:对教师的资格证书、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进行了规范,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
5. 学生权益和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籍登记、学生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非常重要。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教育政策。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此外,教育部门还会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及法律解释)(20》读书笔记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 定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
九、语言文字、 科技工作
5
十、人大代表 建议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一)综合 (二)学前教育 (三)基础教育 (四)校外教育培训 (五)高等教育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七)民办教育 (八)特殊教育
教育督导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 意见的通知 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一)语言文字 (二)科技工作
《教师教学综合法律法规》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四章附则 附录
附录
读书笔记
这是《教师教学综合法律法规》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教师教学综合法律法规》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教师教学综合法律法规》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目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学籍管理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附则 附录
教师教学综合法律法规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农村
学生
教学
农民
新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处理程序
教师
法律
法制观念 附则
认定
综合
总则
处理
义务
教育
权利
办法
内容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 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 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 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 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精品模板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师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部分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理解依法治教的范围依法治教的现状一、依法治教的理解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实现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教的范围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三、依法治教的现状(一)逐步实现有法可依当时存在的问题或需实现目标到20世纪末在全因实现九年义务教育90年代初,拖欠教师工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出台的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二)教育法律对教育法律行为约束管力表现在:1、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不严2、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3、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三)教育法律主体的教育法律意识不强1、政府行为教育的投入问题2、学校行为管理制度失位、管理行为失规管理过程不严3、教师行为权利和义务概念模糊、教育教学活动不严格执行第二部分教育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由高到低1、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农业法、教育法)2、教育法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规5、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7、地方性教育规章针对第3点:适用于教育部门法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婚姻法》《兵役法》。
针对第4点: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法律]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性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其基本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针对第5点:教育行政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第五层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学习时间:2016年1月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学习内容: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2、发展校办产业。
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三)教育条件保障学习时间:2016年2月26日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学习地点:会议室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学习内容: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2、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
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学习时间:2016年3月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学习内容:《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说明《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道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它是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
当下,《标准》进一步对小学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进行了细致、专业的梳理和规范,这将有力保证我国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有效提升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
一、《标准》遵从和倡导的基本理念(一)强调以学生为本小学生具有发展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体和中心的位置。
学生为本,就是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坚持学生主体的教育理念,尊重、关注和爱护学生,引发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将促进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作为教育教学的最终目标。
(二)倡导以师德为先师德是作为教师的第一要素,小学教师面对的是成长中的小学儿童,特别要注重为人师表,重视榜样的作用。
师德大到遵纪守法、献身教育事业,具体到个人修养、言谈举止。
特别是在对待小学生的态度方面,本着“教师爱是小学教师的灵魂”这一理念,着重要求教师要富有爱心、有耐心和责任心。
(三)重视教师能力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教育理念、专业知识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形成。
小学教师所面对的是生动活泼、日益成长的小学生,他的能力首先体现在认识学生、了解学生,把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方面,同时还体现在教育教学的方法等实践环节上。
当代教师不仅要把握学科的基本理论,还要有能力驾驭课堂,通过有效的方法、智慧来指导学生的学习,以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践行终身学习理念终身学习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教师在形成全民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小学教师的终身学习主要体现在主动发展的意识和不断反思、制定发展规划的能力。
同时还要把握国内外教育发展的动向,跟上教育理论和知识学习的发展步伐,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使学习成为自身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二、对《标准》中“基本要求”内容的部分诠释虽然是首次拟制《标准》,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关或部分内容相近的法律或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这些法律和规范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面的参考,但与其相比,《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上又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增删、改进和发展。
1.“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标准》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提出具体要求。
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强调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教师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这是时代发展和教育进步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诉求。
第二,突出小学生的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这个时代的重音符,它体现出不断革新的教育观,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为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态和使命。
教师要“将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
这即意味着,教师要服务于小学生生命成长的需要,关心小学生的生命状态,同时也关注小学生自身对生命的体验和态度。
第三,明确要求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学校生活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拥有的,以小学生为着眼点提出快乐学校生活的问题意味着要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以及学校管理思维等。
外在环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微观世界里,教师对教育和对学生的理解与行动将会更为直接地决定小学生是否能够拥有一个快乐的学校生活。
第四,要求教师要注重修身养性。
《标准》提出了指向教师个人修养和行为方面的诸多要求。
这些要求更多反映出教师作为平凡的人,哪些心性、品质、行为是适当的,其次才将教师作为“教育者”特有的心性、品质和行为要求融入进来。
2.“专业知识”部分《标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有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要求教师了解和掌握小学生发展的知识。
目的在于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小学教师仅仅只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学习特点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学习,了解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了解小学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和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
第二,对小学教师学科知识的要求体现一定的特殊性。
小学教育的综合性特点要求小学教师了解多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也正是综合性特点特别要求小学教师关注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第三,要求教师掌握小学教育与教学理论。
小学教育与教学因其基础性、养成性、启蒙性等特点,使得它不同于幼儿和中学的教育教学,小学教师应掌握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
第四,关注通识性知识的重要价值。
通识性教育要求所关注的是小学教师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它是非功力、非职业性的,同时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3.“专业能力”部分《标准》从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五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