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文书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由:强奸(中止)被鉴定人: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送检日期:2004年6月28日鉴定内容:1、死亡原因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鉴定专家:徐英含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伟医学博士副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刘良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官大威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鉴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2、既往鉴定文书;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
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
全民断案
近来,民意的介入最终影响一些个 案的诉讼与判决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 种流行趋势,以至出现一个新词:全民 法官。 “全民法官”现象与以往的舆论监 督注重事实揭露不同的是,媒体,或者 部分公众通过媒体直接给某人定罪。 比如,“习水”案、邓玉娇案和杭 州胡斌飙车案。
黄静案 习水案
黄静案是2003年初,中华人民共 和国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一起案 件。此案的离奇之处在于,当案 件受到关注时,所有的证据均神 奇消失。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 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 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 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 “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 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 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 一间办公室。 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因死者邓贵大原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 公室主任,故被称作:邓玉娇刺官案。
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与母亲一起回家
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司法需要监督,因为只有加强监 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只有 公正才能保证权威;但同样,确保审 判独立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最起码的条 件。
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生前照
两个家庭的伸冤路
15、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1.1989 年9 月 11 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16、1998 年 10 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2 、 1991 年 7月 17 、 1998 年 1015 月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3 、 1992 年 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18 、 1998 年 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4 、 1992 年 10 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19 、 1998 年 11 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 5 、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 一枪。 物中心。 20、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刘涌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学历。原任沈阳嘉 6 、 1997 年 4月 21 21 、 1999 年 1月 8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阳集团董事长,和平区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 7 、 1997 年 8月 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22 、 1999 年 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属支部主委。 1997年12月当选为第十二届沈阳市人民代 8 、 1998 年年 2月 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23 、 1999 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 10万元。 表大会代表。 1994 年曾因犯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收容 9 、 1997 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24 、 1999 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 审查一次。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0 、1997 年11 3万美元。1997年3月 万元, 2000 年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 1月又送5000美元。 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中华人 再送 万人民币。 \ 25、20 1999 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死刑立即 11 年、 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 26、 、1996 1999 年101997 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 执行。2003 年121995 月22年、 日被处以死刑。 局副局长高明贤 2月,送三星 万元; 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 12 万元。 镜子;1999 年11 800手机一部; 2000年春节前,送 万 12 、1998 年年 4月 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美元; 2000 2月, 又送人民币3万元。 13 27、 、1998 2000年 年5 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 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试衣镜。 28、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14 、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3刘涌案相关法律解释
黄静案
黄静与华硕事件(女大学生冤狱10个月状告华硕)1、2006年2月9日上午,黄静在华硕公司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出现故障,黄静由新人公司销售代表高鸿燕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北京服务中心检测;2、2006年2月10日上午,接到华硕公司电话后黄静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取机,华硕工程师称电脑无硬件故障只是重新安装软件就解决了问题;3、2006年2月10日下午,因电脑故障重新发生,黄静再次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华硕工程师在对该机进行了长达三个小时“检测”后,再次告知黄静该机无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就没有问题了。
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给黄静开具的《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故障现象描述:“不加电,只检测出报告”,检修说明:“Reset,重做系统,上午有升级2.0G CPU为2.13G CPU”,维修工程师:林迎钊。
华硕公司工程师解释更换CPU原因为,因客户等待时间超过2小时,所以公司免费升级CPU作为补偿;4、2006年2月11日,黄静发现该电脑故障现象仍然未能解决,因周六不确定华硕是否上班,所以找来朋友周成宇帮助解决电脑问题。
周成宇用软件检测中发现该电脑内装为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的工程样品处理器。
而英特尔公司刚在两个月前平息一场因为合作伙伴违规使用这种工程样品处理器引发的“英特尔CPU造假风波”;5、2006年2月13日,黄静正式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和周成宇作为代理人处理她因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产生的纠纷事宜;6、2006年2月14日,黄静在律师舒梅和代理人周成宇的陪同下,携带摄像机前往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记录下询问华硕工程师有关该电脑更换CPU一事,华硕工程师林迎钊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7、2006年2月14下午,黄静在代理人周成宇陪同下,前往华硕北京分公司,见到华硕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郑威承认华硕违规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更换黄静电脑部件;8、2006年2月15日上午,华硕公司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郑威、以及其他华硕工作人员与黄静及其代理人面谈,许佑嘉承认违规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更换黄静电脑部件的事实,但是将责任推卸到工程师身上,并称更换的工程样品处理器是由代理商新人公司提供的。
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续专家团将再次进行尸检
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续:专家团将再次进行尸检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医技术科研鉴定中心的专家已抵达长沙,将一道讨论“湘潭裸死女教师黄静案”的疑点问题。
专家团将于今天赶赴湘潭,对黄静进行尸检。
这是记者昨天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
2019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学校宿舍,其男友成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随后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和中山大学先后作出的4次尸检结论,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其主要案情疑点在于:第3份鉴定报告与前两份完全不同;黄静存放于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人事档案里的几张体检表不翼而飞;本该完好保存的尸体却出现高度腐烂,有关证据也已烧毁,以致部分尸检内容无法进行。
记者昨天致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张经纬,他表示目前不便就此案的情况发表意见。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上述7名法医专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同济大学等单位的法医鉴定中心。
曾对黄静死因进行过鉴定的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未在邀请之列。
上述人士透露,由于受到邀请的有多位法医病理学者,故有人猜测新的司法鉴定仍将围绕黄静死因是否由心脏病所致等问题展开。
据他解释,法院方面可能会再邀请一些病理学者参与此项工作,因为临床病理学家尽管不是专业法医,但对某些病变表象能否造成患者死亡比法医更有经验。
昨天下午4时许,黄静之母黄淑华告诉记者,上述7名法医将于今天上午8时30分赶到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进行尸检,正式启动第五次司法鉴定工作。
据她透露,昨天上午9时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技研究所司法鉴定室主任、医学博士何颂跃与她进行了面谈。
内容涉及黄静裸死现场的情况、黄静遗体上的伤痕以及黄静生前的身体情况等。
主审此案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某庭长告诉记者,此次司法鉴定由该院递交申请,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他表示,目前尚不能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关键要看此次司法鉴定的结果。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一审判决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雨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
因涉嫌犯强奸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
媒体比司法更能制衡权力
反方:媒体比司法更能制衡权力一、立论反驳:看情况采取下列各点:(1)媒体有炒作的情况,有出现假新闻的时候,甚至某些媒体有被操控的时候,但是比较而言,媒体因为人民广泛参与,因为有不同利益团体的广泛发言,即使出了错误,也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媒体本身得到纠正。
也就是媒体的公正可以靠媒体本身来实现。
但是司法的公正能通过司法本身实现吗?(2)的确,司法具备强制力,而媒体不具备,不能直接对权力进行制裁,但是媒体舆论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社会各阶层,整合各职能部门,(包括司法机关)的力量去铲除腐败,预防新腐败的产生,营造公平正义,对官员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如果说司法是拳头之一,那么媒体就如人的大脑.你觉得拳头的力量比人的大脑大吗?(3).你们说司法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执行机构,也就是说司法部门作为国家管理工具之一,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和系。
那就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那又怎么来制约权力呢?独立的司法才能做到公平与公正。
别忘了他和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啊,难以有效监督。
(4)媒体的反应快就一定是草率吗?司法反应慢就一定是慎重吗?乌龟一定比兔子能制衡权力?……二、开篇立论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听众、以及对方辩友:大家好!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通俗的说就是宣传的载体或平台,比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就属于传统的媒体,而互连网的发展逐渐衍生出新的力量,如论坛、博客、微博等。
带给我们更多传播信息的媒介,也极大地增加了媒体的影响力。
我方认为媒体比司法更能制衡权力,原因如下:(1)媒体对权力的制衡力量更强。
媒体可以反映民众的呼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整合各职能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包括立法力量,司法力量甚至包括行政权力本身去对权力进行制衡,而相对而言,仅靠司法,显然势单力薄。
(2)媒体对权力的制衡具有广泛性:从内容上说,当权者的行为有时候虽不触犯法律,但偏离社会准则。
对这样的行为司法是无可奈何的,而媒体却可以轻易地调动社会的力量作出有效地制衡。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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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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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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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第号
委托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黄静,女,年月日出生
送检日期:××年月日
鉴定内容:⒈死亡原因
⒉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原理事
何颂跃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
第1 页。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本文欲从近年发生的几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事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来阐述我国法律对非正常死亡尸体强制火化处理的法律规制的漏洞,以及不适应当前越来越多的纠纷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现实情况,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尸体火化行政强制毁灭证据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谢长江火化”在百度里搜索出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益意识不断觉醒,各种涉及人身权益的矛盾纠纷出现大幅度上升。
尤其在非正常死亡的各类矛盾纠纷中,对尸体的证据保存和强制火化的冲突中,各类利益纠纷汇聚在尸体上,用尸体做要挟的有之,对尸体粗暴火化的有之,利益双方大打出手争夺尸体的有之。
这类案件往往演变为群体性案件,由最初的几人发展到几十人,甚或成百上千人,稍一失控就容易造成极大的社会失稳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一、近年几起典型争夺尸体案件的特征分析近年发生了多起媒体大规模关注的尸体争夺战,主要有:1、2002年湖南襄樊高莺莺事件。
2002年3月15日晚,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离奇从宾馆九楼摔下死亡,高母陈学荣看见女儿上衣扣子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裤子拉链没有拉上,一个乳头被咬坏,两手手腕黑紫色。
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得出高莺莺“系自杀”的结论。
高天虎夫妇不服,组织亲人聚集宾馆周围保护尸体。
3月18日凌晨,大批警察、武警打散亲属,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强制火化。
高天虎提前将女儿白色内裤作为证据藏起来,告状四年。
2007年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2003年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尸案。
2003年02月24日,女教师黄静在与男友同居后裸死,家属认为女儿男友江俊武有犯罪嫌疑,要求立案侦查。
8月21日,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要求家属尽快火化黄静尸体,不然雨湖区政法委将采取强行措施对黄静尸体进行火化。
证据种类2
对于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的三次法医学鉴定意见 黄淑华仍然表示怀疑。在网民的支持帮助下, 书,黄淑华仍然表示怀疑。在网民的支持帮助下,2003 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对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 月 日 南京医科大学对湘潭市公安局、 的三份鉴定书做了书证审查, 的三份鉴定书做了书证审查,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 死的理由不充分, 冬季、卧床裸体女尸、 死的理由不充分,“冬季、卧床裸体女尸、上盖棉被呈非 自然体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 自然体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身上有自己难以形成的 损伤,当属非正常死亡……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损伤,当属非正常死亡 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这份书证审查第一次提出黄静应该是非正常死亡, 这份书证审查第一次提出黄静应该是非正常死亡,黄淑华 和一位一直向黄淑华提供帮助的叫李健的网民决定做一次 更准确的鉴定。在和北京的一所鉴定中心联系未果后, 更准确的鉴定。在和北京的一所鉴定中心联系未果后,李 健又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联系。 健又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联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回复, 心回复,做正式的鉴定书必须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委托 没有这个委托,他们只能按照律师的委托, 书,没有这个委托,他们只能按照律师的委托,做司法鉴 定书。黄淑华多次向湘潭警方申请委托书, 定书。黄淑华多次向湘潭警方申请委托书,但至今没有得 到回复。为了落实委托,李健两次到广州。 月 日 到回复。为了落实委托,李健两次到广州。7月19日,中 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了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委托书, 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了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委托书,接 受了对黄静再次尸检的委托。 月 日 受了对黄静再次尸检的委托。8月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 中心的5名专家赶到湘潭 名专家赶到湘潭, 中心的 名专家赶到湘潭,准备对存放在殡仪馆里的黄静 的尸体再做一次鉴定。 的尸体再做一次鉴定。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作者:关紫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2005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显露出其不足之处。
司法鉴定的实施,在司法鉴定管理中位于核心位置,对司法鉴定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尝试分析司法鉴定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从立法建议、赋予主体权利、监督司法鉴定实施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针对我国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主体权利监督作者简介:关紫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7-02一、我国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等等。
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一)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销毁存在规定上的空白,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导致鉴定材料在收集、保管、销毁的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案件中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等证据,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证明价值的情况屡见不鲜。
1996年的呼格案件中,公安在提取受害者体内凶手留下的精后,不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行比对,就草率地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而真凶赵志红落网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对呼格吉勒图进行定罪的8枚指甲的物证均不知所踪。
而2003年的黄静案件历经多次鉴定,最后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构成做出了认定。
此时,被害人黄静生前究竟有没有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然而重要的体检表却不翼而飞。
黄静、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静、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2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审理法官】王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静;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当事人】黄静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当事人-个人】黄静【当事人-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孙小英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小英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罗敬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小英罗敬凯【代理律所】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静【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本院观点】首先,一审法院根据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协和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医疗过错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5%,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根据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协和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医疗过错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5%,并无不当。
其次,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计算出黄静的赔偿标准及其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关于黄静的上诉主张。
其一、根据鉴定意见,协和医院对黄静的第一次手术基本符合医疗常规,术前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而黄静主张的接骨板断裂系因该接骨板存在缺陷导致,但其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2016年9月1日前的医疗费用53617.51元,不能成立;其二、黄静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其担任兼职教练期间的收入证明,故其主张担任兼职教练期间的收入,亦不能成立;其三、黄静后期接受整形、修复手术十分必要,且其提交了武汉市第三医院的“后期整形评估”意见,该报告显示黄静右锁骨修复手术总费用为25600元,但是,其后期整形、修复手术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关于此费用,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之后,黄静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从黄静案看中国司法鉴定
从黄静案看中国司法鉴定法学院08级10班郭晓丹2008031513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
2003年6月2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刑拘。
截至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
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维权之路。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
2003年12月22日湘潭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宣布,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2006年7月10日,湘潭黄静裸死案一审宣判姜俊武无罪。
本案经过了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
这也正是黄静案备受关注的一方面原因,它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当个人、或者个人的亲友生命、健康遭受非法侵害时,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公正侦破,但公安机关既主管案件、立案侦查,也主管司法鉴定。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谓明显的错判还有审判监督的渠道,但对于一张司法鉴定,却往往没有纠正的办法。
而对于黄静案的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结果的不同,希望通过该案改变这种状态。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为什么会出现鉴定结果的截然不同?难道中国的司法鉴定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吗?对于这么多的鉴定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哪个为准?这个决定权在谁的手中?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与公正性,而我国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立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存在许多问题,继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
这种“多头鉴定”的状况,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易引发扭曲司法公正的后果,使各负其责变成了无人负责。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一)尸体检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⒈体表检验所见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
黑发,发长厘米。
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
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
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
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
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厘米。
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
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⒉内部检验所见: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
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
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
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
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
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
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
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张进行了复读。
镜检所见如下: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
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
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
黄静案模拟法庭观摩后感
黄静案模拟法庭观摩后感起因是黄静在2006年买了一个笔记本,当天买了不到2小时,就说坏了,找商家维修,商家重装系统后没有问题,黄静拿回家又坏了,再次找商家,并一同去厂家维修部门维修,维修过程中提到换过一个CPU,后来黄静发现这个COU是工程版CPU,但目前还无法确认这个CPU是否华硕所提供的那个。
因此,黄静提向华硕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在维修和要求赔偿过程中,黄静都做有录像和录音),并提出如果给了这500万美元,将所有录像等对华硕不利的证据交给华硕,否则就按照事先他们计划的一个推广方案执行,此方案是曝光华硕使用工程CPU,并持续宣传16个月。
华硕提出退笔记本,赔偿多倍笔记本金额等方案,黄静都未同意,只是要求500万美元的条件。
华硕认为黄静有欺诈嫌疑,便报警,警察根据情况,做出拘留处理,并进行侦查,黄静后来取保出来。
在公安机关上报检察院后,检察院后来以证据不足,不与起诉。
在这次07级2班的模拟法庭中假设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案件进行到法庭审判的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三的学生在观看完“模拟法庭”以及聆听老师对这场模拟实践的点评后,我们感受颇深,受益良多。
在观看这次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参加的师兄师姐们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相关的报道,并准备了亲自录制了案件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呈上法庭。
我们可以看出师兄师姐们是在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的基础的上进行法庭上的想象,并非尽力还原当时案件庭审的真实情况。
庭审过程顺利开展,与上一个星期五的模拟法庭相比而言,法庭辩论阶段的实体法律方面的辩论比较到位,整个法庭程序走下来的较大的错误和疏漏没有,但是还是存在着几个小地方的疏漏和瑕疵。
这对我们这些将要在明年进行模拟法庭的师弟师妹们来说是重要的借鉴。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实体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程序上瑕疵。
一、关于黄静能否以敲诈勒索罪入罪的问题在本案中的焦点是黄静能否以敲诈勒索罪入罪的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案子中出现的证据、证人等曾经一度将离开焦点而转向黄静是否故意要500万美元的主观问题;在出示证据时,将黄静写在调解方案上的字,认为是物证,其实是书证;在案件定性上也有问题,在法官最后宣判时认为是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但是邵维国老师认为此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而且不足以将被告人入罪。
2018-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word版本 (6页)
2018-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一)尸体检查1、体表检验所见福尔马林液固定****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
黑发,发长38厘米。
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
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
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
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
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
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
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
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
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
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
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
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
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
其余组织因****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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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一)尸体检查1、体表检验所见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
黑发,发长38厘米。
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
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
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
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
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厘米。
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
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
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
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
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
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
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
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
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
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
镜检所见如下: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
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
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
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
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
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
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
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
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
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
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
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
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
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
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
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
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
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
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
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
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它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它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
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
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
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
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
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
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1、卷宗说明XX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XX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
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
左腘窝6×5cm 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
右腘窝×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
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
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
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XX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XX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
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
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cm 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
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它部位未见相似改变。
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姜俊武陈述内容: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XX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
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
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1、关于损伤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
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
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
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
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
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
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
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
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XX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鉴定人:徐英含:(签名)何颂跃:(签名)周伟:(签名)刘良:(签名)  官大威:(签名)鉴定组织单位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二OO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