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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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1、(省卫或食药监)健用字:为陕西、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省审批的保健用品。

因保健用品目前无全国性的管理法律法规,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涉嫌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

陕西省:“陕卫健用字”,2005年9月以前依据•陕西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陕西省卫生厅审批,之后“陕食药监健用字”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河南省:“豫卫健用字”由河南省卫生厅审批,2003年以后该省卫生厅已经停止保健用品的审批。

因此可以肯定标示为“豫卫健用字(2004)第**号”及以后时间的“豫卫健用字”文号均为假冒。

黑龙江省:“黑卫健用字”由黑龙江省卫生厅依据•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审批。

湖北省:“鄂卫健用字”由湖北省卫生厅审批。

吉林省:“吉卫健用字”由吉林省卫生厅根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审批。

从查询情况看,“健用字”多为真实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但也有一些编造的假文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省简称)卫(食)健证字:是省级卫生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或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针对企业而不是针对产品。

3、各种食字号,此类产品相对混乱。

省级卫食字:多依据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地方性法规)对“以药食两用物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审批,时间应为2009年6月1日•食品卫生法‣废止以前。

但从查询情况看,有的省核发了“卫食字”或“卫食准字”的批准文号,有的省只核发了卫生许可证,但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是“卫食字”或“卫食证字”。

故标示“卫食字”的产品中,有的可能确实是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的,有的则可能并无批准文号,所标示的只是卫生许可证号,而卫生许可证是针对企业颁发的,并非针对某一产品的许可。

省级以下卫食字:未见相关法规赋予省级以下卫生部门审批产品批准文号的权力,应为卫生许可证号。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正文:----------------------------------------------------------------------------------------------------------------------------------------------------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0年8月20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

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

第六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产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指标;(二)产品宣传内容;(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抽检内容。

第二章采样第七条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采集样品。

采集样品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向被抽检者出示证件,并出具采样文书。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八条采样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应当满足抽检工作的需要。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疫苗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一种重要工具,为了让大众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疫苗的商品名也显得尤为重要。

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旨在提供疫苗的基本信息、属性和用途,方便公众快速认知和选择。

以下是关于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一、简介疫苗商品名通常由几部分组成,包括疫苗种类、制造商信息和重要成分等。

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二、疫苗种类疫苗种类通常是疫苗商品名的核心部分,可以是疫苗的疾病名称、患者群体、生物制品原料等。

流感疫苗、儿童疫苗、献血者疫苗等。

通过疫苗种类的命名,可以让公众清楚识别不同种类的疫苗,更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

三、制造商信息疫苗商品名中通常包含制造商信息,以便公众了解疫苗的生产来源和质量保障。

制造商信息可以是制药公司的名称、注册商标等。

普仁疫苗、康得疫苗等。

通过制造商信息的命名,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购买并使用疫苗。

四、重要成分疫苗商品名中还可能包含疫苗的重要成分,如主要的病毒株、生物制品原料、疫苗的作用机制等。

通过重要成分的命名,可以方便医生和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估疫苗的功效和适用范围。

五、命名原则疫苗商品名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洁明了:疫苗商品名应具有简介明了的特点,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

2. 准确描述:疫苗商品名应准确描述疫苗的种类、制造商信息和重要成分,避免产生歧义。

3. 严格规范:疫苗商品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鼓励创新:疫苗商品名可以根据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展进行更新和调整,鼓励创新,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

六、总结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是为了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制造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疫苗的特点和用途,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则,科学合理地命名疫苗商品名,提高公众对疫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有关部门和企业可以加强对疫苗商品名的管理和监督,共同推动疫苗行业的健康发展。

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制度

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制度
2020/1/30
4、药品的包装管理
①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 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 (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 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或注意事项)。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必须印 有规定标志。
2020/1/30
实例二:欣弗事件
齐二药事件过去仅仅两三个月,昨日,上海华源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又爆出 注射液欣弗出现患者反应不良,在青海药监局报 告国家药监局后,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 山东等省药监局也分别报告,发现病人使用该注 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
2020/1/30
2020/1/30
(二)药品经营的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
具体包括: 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卫 生环境;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20/1/30
事件流程
7月19日河北沧州一70多岁男子注射安徽华源欣弗死亡; 7月24日青海省药监局紧急通知,全省范围通缉欣弗; 7月27日国家药监局接到青海药监报告,随后,广西,浙江、
黑龙江、山东等省(区)分别报告相类似病例。同日晚,哈 尔滨一6岁女孩因静点欣弗死亡; 7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赶赴安徽,现场检查安徽华源 生产环节; 8月2日湖北宜昌一48岁的患者因注射安徽华源欣弗死亡; 8月3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涉及安徽华源欣 弗不良事件病例38例,涉及9个批号; 8月4日国家药监局紧急通知,全国开始“通缉”安徽华源 欣弗注射液; 8月5日欣弗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涉及范围扩大到十余省区, 不良反应病例增至81例;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可信度有正确的认知,制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命名规定,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促进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产品名称应简洁明了:产品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长或难发音的名称,以免造成消费者的困扰。

2.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功能:产品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其主要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产品所属类别的命名习惯,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

3.避免使用夸大宣传的词语: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构的词语,如“终极”、“神奇”、“立竿见影”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4.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除非该名称在本领域已经广为认可,并且没有误导性。

5.避免使用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名称: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产品名称应与同类产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不得与其他产品的名称相似。

6.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的词语: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治疗性或预防性相关的词语,如“治疗”、“预防”等。

如果产品具有治疗性或预防性的功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修饰语来描述,但不得以替代治疗或预防药物的身份出现。

7.产品名称中应明确适用人群:如果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应在名称中明确指出。

例如,针对儿童的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儿童”、“童装”等词语,以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

8.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信息:为了保证产品的追溯能力和信誉度,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的信息。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快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制造商。

总之,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应确保产品名称简洁明了,准确描述产品功能,避免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在命名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与其他产品名称相似,以及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相关的词语。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4
【生效日期】 2007-03-24
【效力】
【备注】
近期,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

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

四、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

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
C、销售药品的说明义务—— 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处方药
(核对);中药材(注明产地) D、药品保管制度—— 保管措施与进出库检验制度
3、药品流通管理
1)城镇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禁 止药品购销及设立药房
乡镇医院——禁止经营性销售或委托 给、承包给个人
3、药品流通管理
2)药品生产企业办事机构——禁止药品 购销
进行调节与改善。
2、特点:
3)既可迅速改变人体生理功能,也可缓 慢改变。
4)大多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对人体生理机 能起正作用,但极少数只起负作用。
3、范围
1)广义 包括药品、器械、食品、保健品、饮用
水、消毒产品等。 2)狭义 不包括药品、器械。
二、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制度 概述
1、共同性法律规定
3)药品保管制度——设施要求、进出 库验收
4)临床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药事 管理办法》、临床药师制度
六、药品监管的法律规定
1、药品标准与药品注册
1)药品标准法律依据—— 《药典》、《国家标准化法》及国家药
监局颁布标准
2)药品注册
A、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药品 标准药品的申请、进口药品的申请
4、适用
境内(域外不适用) 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与监督
管理
三、药品的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1、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
1)实质性条件 A、技术人员——药学、工程等 B、厂房、设施、卫生环境——与药品生
产相适应 C、质量管理与检验——机构、人员、设
备 D、规章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2)程序性条件
日期、有效期、适应症、 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
项、 特殊药品的标志(外用、非处方药及四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采样和传送工具,设置专用的留样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样品应按照产品 标识的保存条件进行贮存。需要封样保存的,应有防拆封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检,并按照规定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人员验收样 品后,应当在样品检验通知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延长留样期限。
第二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和被抽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开展追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以及可能 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考察交流、捐赠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公布查处结果。
第三十条对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 报告卫生部,并将查处结果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卫生部。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国家卫生 监督抽检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 检规定
2000年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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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
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
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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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第八条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二)代”等;谱”、“第X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四)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如为注册商标或必(五)
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第九条
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则附第三章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第十二条
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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