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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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为全解析2018年1⽉1⽇⽣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为进⾏了较⼤幅度的修订。

在⽬前的市场环境下,⼤量的“⾏业惯例”“商业安排”“市场潜规则”都涉嫌甚⾄明确属于商业贿赂⾏为,相关企业和个⼈存在较⼤的违法风险。

对⼴⼤市场主体⽽⾔,搞清楚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典型⾏为,不但能够提⾼企业应对风险的能⼒,⽽且能够最⼤限度避免个⼈遭受审查甚⾄⾝陷囹圄。

关于贿赂的概念⽬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偿借⽤财物等。

纯粹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贿赂、⼦⼥升学、解决户⼝、购房指标等,⼀般不视为贿赂。

在⽴法层⾯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简称《暂⾏规定》,以及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等⽅式,给付对⽅单位或者个⼈的财物。

第⼆款所称其他⼿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如招⼯提⼲、调换⼯作、迁移户⼝、晋升职务等则⼀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财产性利益⼀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中央纪委宣教室编)为深入回答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引导大家正确看待反腐倡廉形势,中纪委宣教室编写发行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为帮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思考,现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的核心内容予以摘编,供大家在学习中掌握要点。

1、向人民群众交明白账、放心账如何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在管理学领域讨论较多的一个词交“执行力”。

执行力:指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

执行力包括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和完成任务的程度。

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行政执行力: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行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

因为许多人感觉到,科学决策固然重要,而决策执行不变通、部署落实不走样更为关键。

“赢在执行”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有快有慢,观念和需求也有较大不同。

而中央的决策部署是着眼于全国的情况制定的,这就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过程中,既要坚决贯彻执行,有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

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发张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对中央决策的要求置若罔闻,没有很好地执行;有的阳奉阴违,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因此,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整整落实到实处,很不要,也很重要。

◆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科学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眼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效率与公平,诸多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博弈,防止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发生,特别在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实现科学发展,避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低水平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可以说是一个有效的举措。

反商业贿赂规定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日期:2007-06-15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何茂斌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

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行为,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谓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这是我们研究分析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我们应该根据商业贿赂的本质来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

现行法规过于关注是否如实入账等形式问题,实际上是避实就虚,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应该让商业贿赂归商业贿赂,让会计违法归会计违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概念;法律【点击次数】111【阅读次数】0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我们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

本文想就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作为一篇研讨性的论文,本文想努力做到理性和客观,虽然在论述中会参阅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但本文不以任何现行法规文件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因此一些观点和论述难免会和现行法规文件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矛盾。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公认是我国第一部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也是目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该法虽然实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商业贿赂这个词。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同样没有给商业贿赂作明确的定义。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宝能集团公司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IAR202005001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审核证据周期﹕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审核日期﹕2020-05-11报告审批﹕根据集团办公室的安排,按照治理供应链关于商业贿赂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了自查与调查,现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联社稽核科技部,联系人:,联系电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落实、督导、检查、统计等工作。

二、自查情况及内容(一)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近年来,不断加大内控制度的建设和监督检查力度,紧紧围绕“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求发展”这一目标,做到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查处必严,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各社均能制定出一些符合社内实际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二是大部分社能够认真执行联社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各项金融法规;三是做好了防范工作,从源头上堵塞了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大了违规查处力度,对违章违规人员所犯的事实根据性质的大小做出了经济或行政处罚。

(二)风险管理和案件查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今后在狠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求各信用社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层层落实到实处,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要坚持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分离,让所有的业务都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三)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排查狠抓人防工作,做好警示教育。

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联社及各信用社以召开例会、印发书面材料、领导小组找职工谈话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全辖范围内对员工开展8小时内外的行为排查。

具体排查了一下内容:1、排查和处理有黄、赌、毒行为的员工。

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几点思考

室 人 员 分 工 明 确 , 责 任 到 人 ;定 责 :坚 持 “ 管 理 、 谁 负 谁
责 ” 原 则 , 内 容 交 叉 , 但 责 任 明 确 ;定 方,分 步 骤 进 行 , 环 环 推 进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定 登 记 :就 是 把 每 一 笔 “ 程 建 设 、物 资设 备 采 购 ” 工 项 目,发 生 的 费 用 、凭 证 、时 间 、 内 容 、 合 同 、走 向 ,进 行

理念 。教育 和引导 以诚实 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 耻 ,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 ,以 违 法 乱 纪 为 耻 ,增 强 抵 制 商 业 贿 赂 的 自 觉 性 ; 与 当 前 开 展 的资 金 管 理 、债 权 清 理 和 我 段 自主立 项 开 展 的 水 电 收 费 和 计 量 管 理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促 进 我 段 整 体 工 作 全 面 发 展 ,促 进 段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健 康 发 展 。
式 ,解 读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 全 段 共 学 习 宣 传 1 6场 次 ,出 版 专栏 1 5期 ;印 刷 宣 传 手 册 3 0余 本 , 下 发 到 机 关 科 室 和 5 车 间支 部 。为 便 于 监 督 ,段 纪 委 还 在 段 网页 上 专 门 设 立 了 治 理 商 业 贿 赂专 项 工 作 窗 I ,供 全 段 干 部 职 工 学 习 ,并 在 = 1 窗 口设 立 了举 报 电 话 、举 报 信 箱 ,以 及 进 行 政 策 性 问题 解 答 等 ,保 证 了信 息 输 送 反 馈 渠 道 畅 通 。 同 时 ,我们 结 合 实 际 又 举 办 了 治理 商 业 贿 赂 “ 管 ” 员 培 训 班 ,在 讲 课 辅 导 六 人 中 ,充 分 结 合 段 在 建 设 工 程 和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当 中遇 到 的 实 际 情 况 ,举 例 讲 解 ,起 到 了很 好 的实 际效 果 。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3.04•【文号】商机纪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

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电话:010-65198853时煌军,电话:010-65198808传真:010-65197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三月四日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告诉你,“赠设备、卖耗材”是不是商业贿赂?

律师告诉你,“赠设备、卖耗材”是不是商业贿赂?

律师告诉你,“赠设备、卖耗材”是不是商业贿赂?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相文、朱媛媛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央企业还需就 20 年投资监管情况 , 08 如对投 资风险控制和项 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进行说明 , 并分
析投资效果 , 说明是否对国民经济发展 , 或对企业结
构调整 、 主业发展 、 创新能力 的提高 、 节能降耗 、 降低 成本 、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促进作用。 此外 , 中央企业还需上报 20 09年投资计划的总 体情况及结构分析 ,并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 经济发展 中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 ,提出改善投资
管理 方面 的对 策 。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具体要求如下:


充分认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
义。
二 、准确把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
求。 ( ) 一 统筹规 划 , 调发 展 。 协 ( ) 二 政府 推动 , 方促 进 。 多
据统计 , 根据中央企业年初上报的投资计划 , 中
印发 《 关于在治理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中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的意见》
日前 ,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根据《 建立健 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 2 1 年工作规划》 0 8 02 的 部署 , 印发了《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
投资、 有资金 、 自 截至上年底完成投资等。
( 依法建设 , 三) 规范运作。
( 严格监 管 , 导 自律 。 四) 倡
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0 年达到 2 万亿元 , 08 . 2 增长速度达 3. 国资委重点跟踪的 3 家中央企 6 %; 7 8
业上半年投资同比增长 1. 而 3 家 以外的中央 6 %, 8 9
企 业投 资增 长达 9. 8 %。 9
央企业 投 资情况 。
通知要求 , 中央企业需在明年 1 3 月 1日前报送 20 年投资( 08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 、 产权投资 )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

查办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及查账知识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是查帐。

为扎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在检查当事人财务账目时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和检查的方法整理、编辑如下。

一、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把握住几个要点1、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2、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3、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

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掌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

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

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

二、商业贿赂案件定性时,应当把握好的几个关键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关键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商业贿赂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2.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减少商业贿赂行为。

3.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震慑潜在违法者。

三、主要任务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1)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2)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预防商业贿赂行为(1)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作。

(2)加强对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环节的监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1)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四、具体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和范围。

(2)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1)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便于公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2)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其举报积极性。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治理合力(1)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工作。

4.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重点领域(1)针对医药、建筑、土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1-3个月):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2.第二阶段(4-6个月):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预防商业贿赂行为。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

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一)坚持维护大局。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

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

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

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7篇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7篇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单位深入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内容1. 组织架构与制度建设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通过内部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排查与自查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商业贿赂排查与自查工作,全面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4. 监督检查加强对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合作与协调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积极参与行业内的反贿赂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治理效果。

三、工作成效1. 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员工素质提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了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贿赂行为。

3. 问题整改明显通过排查与自查,发现并整改了一批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有效降低了风险。

4. 监督检查有力对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发现并及时处理了几起商业贿赂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 社会效益显著通过专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企业声誉,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部分员工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深刻,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2. 监督检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完善相关机制。

3. 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仍需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7•【文号】保监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①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
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②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
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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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
供参考。
4
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
5
一、贿、赂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 ;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 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 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 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6
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7
◎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述廉报告(精选多篇)】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述廉报告(精选多篇)】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述廉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述廉报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

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集中学习,深入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局、省局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同时,通过组织观看电教片及治理商业贿赂专题图片展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自己也通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治贿工作的要求。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自己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意识,筑牢了自己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下面谈谈我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心得体会:我认为,商业贿赂有三大危害性:一是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些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比质量、比价格的合理竞争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的非法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是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贿赂的出现,使得商品在流通环节增加额外支出,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而商业贿赂最终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以后的高价、高额的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

例如,产生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的虚高,而导致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虚高,很大程度上就是部分费用被用来支付高额回扣,商业贿赂造成的后果就转嫁到患者的身上。

三是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

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国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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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2007年5月28日)
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
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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