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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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律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首先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方面实施排污权交易。

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要求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交易者所排放的问题污染物。由于企业依法进行排放的污染物多种多样,所以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也多种多样,所以规定适用于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质的范围十分必要。最初,美国规定纳入排污权交易的只是二氧化硫,对氮氧化物排出量的控制采取由各州依法自行灵活处理的办法。之后又规定了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硫消减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又对削减对象二氧化硫排出的设施和“容许排出量” 做了具体规定。所谓容许排出量就是政府规定的享有排污权的设施,一年间所排出的二氧化硫的总量。政府依法规定各有关企业的容许排出量,对超出容许排出量的企业,强制其支付罚金,并于次年填补其超额排出的数量,以有效控制全国的排放总量,达到降低环境负荷的目标。对由于技术、设施落后不得已超过容许排出量的,可以与其他容许排出量保有者进行交易,并规定了具体交易时间。

美国就是通过这种容许排出量系统的设置和不断完善,使各企业在最大范围内有效控制氧化硫的排出量。为了将二氧化硫的排出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各企业要么采取措施控

制排污量,要么改进技术、更换设施削减排污量,要么购买容许排出量的权利。由于容许排出量的取得是昂贵的,而不得已购买容许排出量就是对其造成的负的外部性的代价。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是按生产过程由私人支配的原则来运行的,而私人对市场力量做出反应时只考虑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会设法改进技术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全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国际碳排污权交易市场有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此外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也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其中芝加哥气候变化交易所是全球首家国内气候交易所。2006 年交易所经手的碳交易量达到 5.53 亿吨。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其全部碳

融资合同都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2006 年,全球排放贸易额已达到280 亿美元。目前,国际排污权交易价格行情上涨,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 年中旬创下每吨30 欧元的记录。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追溯到1988年开始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3 年国家环保局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并以太原、包头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1999 年,中美两国环保局签署协议,以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作为最早的试点基地,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在本溪的试点中,双方草拟了《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了排放监测、申报登记、许可证分配和超额排放处罚等重要内容。2002 年7 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山东、山西、江苏等“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目前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权思路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为排污企业分配二氧化硫排污配额,该配额可在排污企业间进行买卖交易。企业拥有的配额是该企业排污量的上限。

但为什么试点工作开展十年,结果却差强人意?我们主要研究二个重点:其一,政府影响,怎么让政府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推动者和监督者?我们首先来研究一下政府在这件事上的影响。和政府与房地产商的关系有相似之处,政府和排污企业也有这样的连带关系,在没有排污权之前,

企业多排则政府罚款,其可作为预

算外收益。而政府的流动换届,导致一部分官员只在意在职期间的业绩是否“漂亮” ,但不管不顾的索取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却是持久的,甚至到几年后会更加严重。因而难免当届政府会把烂摊子丢给下届或者下下届收拾。对于连年中央不断提高的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官员为了达到目的,有时候会选择不择手段,任由污染发展,只为达到当地的GDP目标。

在上述前提下,当构建好交易权市场后,政府不在直接参与其中,而是起一个监管作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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