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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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6)5.1大额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6)5.2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10)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6.1 外部法律法规 (14)6.2 内部规章制度 (14)7附录 (15)8记录 (15)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业务的操作。
1定义、缩写和分类(1)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2)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
(3)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4)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含3天)。
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总行各部(室),各分、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反洗钱保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遵循本办法,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各级行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防止本机构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五条反洗钱培训实行逐级培训制。
总行负责对总行本部,分、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支行负责对本级及所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机构应做好全体员工反洗钱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签到等记录工作,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新行员入行培训必须包括反洗钱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各级行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纪律。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以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第三条开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
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总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反洗钱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收集、验证和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公司应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公众人物、外国政府官员等。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变化。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发现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四章反洗钱培训和教育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制度以及自己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五章保密和记录保存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保存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记录,包括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并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记录进行定期审查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及时更新和妥善保管。
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是我行用以提取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查询反洗钱业务信息、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的系统。
第一节基本规定一、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心”报送可疑交易。
二、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要求,按季度在“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中及时录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
并按照人行要求及属地管理原则由总、分、支行上报当地人行。
三、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三级管理架构组成。
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反洗钱系统参数设置、操作管理及反洗钱报告员系统管理。
四、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第二节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包括:“参数信息维护”、“数据维护”、“报文管理”、“非现场监管数据上报”、“报送数据统计”、“反馈报文管理”六大模块。
一、参数信息维护参数信息维护由总、分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一)“客户信息维护”对系统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修改。
(二)“金融机构信息维护”:1、新增分、支行机构(不包括下设网点)开业前,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
同时由总行反洗钱报告员登录“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在“机构用户管理”中选择“机构网点管理”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网址:http://9.136.47.12/camlmas2009/)。
2、每年1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总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中,全选点击“退回支行”,分、支行(部)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总部”。
(三)“处理码信息列表”查询大额交易主要构成要素。
(四)“对手方金融机构维护”查询系统采集大额交易对手方金融机构主要信息。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公司反洗钱制度范本
公司反洗钱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监控为辅,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司反洗钱工作应遵循风险为本、客户为中心、保密性、有效性、合规性原则,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二)组织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三)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四)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五)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六)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七)定期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八)其他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的收集、验证和记录。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客户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性质;(三)监测客户交易活动;(四)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监测客户交易活动,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二条对于大额交易,公司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银行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增xx强员工反洗钱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xx洗钱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xx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银行结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xx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防范措施。
本细则包括:个人及单位客户在我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通过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会计管理部、xx科技开发部、资金清算部、电子银行部、授信管理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法律合规部、稽核检查部、董事会办公室经理组成。
第四条总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向人行及监管机构提交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必要情况。
(二)提出、审议审定反洗钱政策、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管理事项等。
(三)与监管当局建立联络机制,参加行内外反洗钱会议及相关活动,与系统内外同业、相关反洗钱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总行会计管理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立于不断完善与反洗钱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从业务管理、账户管理等角度,指导、管理各分支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并从业务操作方面落实人民币业务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级管理。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办理总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银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我行反洗钱“黑名单”系统操作及运行维护,指导各支行处理涉嫌恐怖融资业务,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系统介绍第二条反洗钱“黑名单”系统(下称“系统”),系指通过导入涉嫌恐怖融资的制裁黑名单,提供可疑名单查询功能,并自动或手动监测涉嫌恐怖融资的客户和可疑交易的处理系统。
第三条系统模块主要包括用户登录、客户信息检索、交易扫描、任务消息、名单管理、警报查询、报表统计、系统管理八个模块。
(一)客户信息检索和交易扫描用于手动创建黑名单预警信息;(二)任务消息用于提醒系统操作人员有关预警信息;(三)名单管理包括黑名单管理、黑名单集管理、黑名单数据管理和白名单管理。
其中黑名单管理、黑名单集管理、黑名单数据管理由系统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我行业务处理需要收集并提供以下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和其他有关名单:1.中国公安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欧盟官方发布的制裁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布的被制裁实体和个人。
4.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监控管理局(OFAC)发布的制裁名单。
白名单管理用于无洗钱风险的客户信息维护,加入白名单后系统将不检索其交易信息,也不造成或产生任何预警信息,白名单管理操作见第四章系统操作。
(四)警报查询用于查询已造成或产生的预警信息包括客户信息警报和交易扫描警报。
(五)报表统计可将警报按日期和按机构进行数量统计。
(六)系统管理通过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机构管理、外部系统管理、日志查询对系统运行进行维护。
第四条系统提供的黑名单信息包括名称、别名、国籍、办公地址、出生日期、发布机构名称及发布时间等,更新时间为黑名单提供方发布后24小时内。
第五条系统现对国际结算系统和核心系统进行实时交互,系统处理方式为:(一)对于国际结算系统的往账汇款业务,若系统检测为可疑信息,则需人工确认,若人工确认为黑名单,则业务终止,否则继续办理业务。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模版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为了避免洗钱行为对银行业的不良影响,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本银行特制定以下反洗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遏制洗钱,依法实施反洗钱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按照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可疑交易报告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银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明确职责、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妥善的内控机制和防范洗钱的管理体系,确保科学有效的反洗钱管理。
第四条本银行应当加强与与中国人民银行洗钱监测中心、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反洗钱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以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和调查。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第五条本银行在接受新客户时,应当根据客户经济活动背景和特征、交易目的和风险敏感等因素,开展合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申请人合法身份和资信,预审上交资料,不得走形式。
第六条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户,本银行应当获取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资金来源、业务规模、任职人信息等,开展实名登记,并对与客户有业务关系的人员进行客观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对于个人客户,本银行应当获取其有效证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收入来源等信息,开展实名制认证,并对客户交易特征进行历史数据比对和风险评估,依法进行完备的客户身份调整。
第八条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本银行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开设专项户,进行交易限额管控和监察,减少业务风险和反洗钱风险。
第九条客户基本信息的变动以及客户交易情况的变化,本银行应当及时更新,以保证反洗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已停止业务关系的客户信息,本银行应当至少保留5年。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对本银行中出现的涉嫌洗钱的客户交易,应当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记录和备案,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洗钱监测中心。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第三条开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我行反洗钱政策制度,结合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特点,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级机构要依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以风险为本,识别、评估、缓释、监控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全员参加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内控考核的重要评估指标,应配备充足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监控制度,全员都应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二)审慎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循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行有关制度的所有要求,完整、充份、准确地了解和收集客户及其交易的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
(三)充份各级机构应采取可能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分类与运用、大额和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环节获取并留存充份的资料文件资料信息,以便准确、完整进行识别和报告。
(四)延续在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各级机构应依据有关内外部法律法规和制度变化、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客户信息变更、交易监控分析等情形,延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
(五)保密各岗位人员应对履行反洗钱义务取得的各类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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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本行声誉,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应当遵循本操作规程,按照依法合规、全面连续、严格保密、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业务处理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行反洗钱组织机构为“总、分、支”架构。
总行、分行和支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
第五条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要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级支行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部署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
(四)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三)召集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牵头拟订和修改反洗钱措施和工作制度,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五)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培训宣传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
(七)牵头组织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
(八)与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落实监管机关要求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
(九)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讨论或协调各分行的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措施;
(三)对分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研究解决分行反洗钱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
(五)召集分行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牵头组织开展分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培训宣传工作;
(七)监督指导分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
(八)与属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十条总行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负责规范开展全行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业务基本制度与工作流程并督导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助办理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的查询、调查事宜;
(二)分行负责向总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并按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
(三)总行负责接收汇总有关数据,通过系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全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并存档;
(四)负责及时接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馈的补正通知,按时完成信息补正后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牵头组织反洗钱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
(六)负责管理各分支机构反洗钱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和信息交流;
(八)负责牵头组织对涉嫌洗钱等可疑账户的监控、协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对所属各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
(十)负责对所属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培训及检查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