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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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诚信制裁新开端

失信黑名单——诚信制裁新开端

失信黑名单——诚信制裁新开端作者:赵镝来源:《经济》2016年第02期2015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失信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早已被多方诟病。

同时在政府主导治理下的”诚信监管”,往往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

这都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那么作为商事制度改革重点的企业信用监管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应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诚信问题?这一次的重拳出击又会对信用监管带来哪些影响?就此,《经济》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诚信有价《经济》: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您认为这个黑名单管理规章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刘俊海:《办法》就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旨在增强黑名单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进而引导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改恶向善。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办法》作为首部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部门规章有助于擦亮市场之眼,磨尖法律之牙。

法律有3颗牙: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创造出了第四种法律责任:信用制裁。

信用制裁与市场选择机制及法律惩戒机制相互融合的产物,对于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的出台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再次阐释了诚信有价的道理,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诚信有价”与“诚信无价”看似反义词,实系同义词,都蕴含着诚信的双重含义:巨大的诚信价值与沉重的失信代价。

从正面看,诚信是资本,也创造价值和财富,诚信品牌会给企业带来溢价。

与失信企业相比,诚信企业的交易成本更低,市场机会更多,市场份额更大,融资渠道更广,社会形象更好。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新需要和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大背景,紧密结合信用监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促使失信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实现“利剑高悬、强化惩戒”,对于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办法》是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见于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客观存在法律层级、标准、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统一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建立规范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实现列入标准、程序、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

(三)修订《办法》是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随着监管理念更新和职能转变新要求,原《办法》显现出不相适应的问题。

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标准不尽科学、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过罚不当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

通过审慎调整列入情形、科学规范列入标准、完善送达和听证程序、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8]3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07
【实施日期】201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8】31号2018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针对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推进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
市场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力度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点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吊销力度。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ppt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ppt

关于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 法行为。
从《办法》来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领域 可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为,发生了这些行 为,且符合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 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较 重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 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 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等行政处罚。
严惩失信,重塑信用可 信用修复
针对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的实际表现,《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等明确了申 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 这既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有效惩戒,又给予当 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法》规定,当事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 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同时,对申请提前移 出时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03
关于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关于食品领域 的违法行为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 行为的,适用《办法》第五 条,且属于《办法》第二条 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 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关于食品领域 的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已过期继续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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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工商信监规字〔2016〕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

一站式查老赖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为了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有效规避风险,我国许多企业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运用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金融工具化解应收账款风险。

而信用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资信调查报告都会是信用管理最基础和最核心的依据。

汇法风险信息网专业为企业提供商务风险控制服务的机构,正在建立一套数据库查询系统,该系统中包括,对企业及个人的资信、诉讼查询、诚信查询等相关调查。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

各地依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

截至目前,全国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的法定代表人累计达470多万人(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升企业综合监管效能。

汇法风险信息网()海量收集征信有关的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信誉数据库,收录的信息量远超国内其他同类裁判文书数据库(包括官方数据库),可以帮助客户在贷前(交易前)预防风险、在贷后(交易后)监控风险变化。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信息黑名单查询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创新业务的覆盖面,完善全业务、全流程、全口径风险管理、增强信贷类、非信贷类的全资产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全覆盖水平,加强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大数据分析、智能化判断、精准化管控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转变。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制订背景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12月30日签署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也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国务院文件的明确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2021修订草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2021修订草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三章列入情形第五条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目前南宁有3万多户企业因未公示年报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有连续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未补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等,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据了解,截至去年年底,南宁共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近50万户,其中企业有168121户,因未公示年报或处于失联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3万多户。

目前,2015年度的企业网上年报正在进行中,至今年6月30日结束,已年报的企业有16842户,还未网上年报的企业较多。

据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可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近日,就有一些企业找到工商部门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平台审查不过关,该企业无法开展银行贷款等。

此外,《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协同各级行政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管理,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等。

■相关链接4种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义务●未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黑名单”来了严重违法企业将被联合惩戒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据四川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田培友介绍,今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相关义务的,或是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以下情形将被“拉黑”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以及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

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

2019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首次修订。

《暂行办法》此次迎来“大修”,通过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增加列入情形、强化惩戒措施、完善信用修复等条款,将食品行业纳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将进一步升级对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促进食品行业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发展,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暂行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促进食品从业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市场监管322019/08中国食品工业市场监管MARKET SUPERVISION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文/ 吴昕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中国人口众多,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提高食品安全度,但仍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达到提高食品安全系数、改善人们饮食环境的目的,需从顶层设计到实施细则、从食品生产到食品销售等各方面出发制定规范,实现全方位监管。

《征求意见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针对食品行业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对于重塑食品安全保护与监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管理本次《暂行办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更之处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主体不再限于“企业”,而是扩大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工商总局: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

工商总局: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

工商总局: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
佚名
【期刊名称】《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年(卷),期】2016(0)4
【摘要】4月1日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工商总局要求,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开发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完善公示系统,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作用.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企业名单;工商总局;数据库;失信;违法;管理系统;信息化技术;注册系统【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11.1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J],
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J],
4.四川:制定工作规则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J],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彭山县净皇乡水电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严重失信管理制度

严重失信管理制度

严重失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严重失信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惩戒,以此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诚信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通过建立健全的失信管理机制,对违约者、欺诈者、造假者等失信行为进行严惩,以震慑不法分子,促使其改正错误,恢复诚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诚信的环境。

二、管理范围严重失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惩戒。

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包括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未履行债务、恶意拖欠货款等行为;2. 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故意误导他人等行为;3. 造假行为:包括伪造资料、假冒证件、虚假报告等行为;4. 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追责等行为。

以上失信行为均涉及到恶意违规、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和惩处。

三、管理措施严重失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管理措施:1. 失信记录登记:对一旦发现有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记录登记,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惩罚。

失信记录将在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信誉。

2. 处罚和惩戒:失信企业或个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记录,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停止资格、限制经营等措施,以此来惩治不法行为,并对其进行震慑。

3. 整改和恢复信用:失信企业或个人在接受处罚和惩戒后,可以通过认真整改、积极赔偿等方式来恢复自己的诚信和信用。

相关部门也将定期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其诚信经营。

4. 合作奖励机制:对于诚信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合作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信用,促进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5. 反失信风险辨识: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反失信风险辨识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失信风险的企业或个人,从而加强对其的监管和防范。

以上措施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严重失信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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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制订背景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

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直接的惩戒措施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实施一般惩戒,其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列入黑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公布了9起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具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体戒对企业的影响关于落实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的机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38 个部门于2015 年9 月14 日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了各部门协调监管企业信用的阶段性成果。

四、联合惩简称《备忘录》),并于2015 年11 月10 日正式对外公布。

该《备忘录》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出版在内的30 多个领域。

在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方面的限制,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限制失信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融资授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

《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进步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黑名单制度的体现,配套更早些时候由38 部门联合签署的《备忘录》,将极大地有利于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搭建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和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办法》也是对2014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各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和其他各部门间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定期将黑名单提供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更加注意避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否则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以医药企业为例,旦发生违反工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可能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医药企业可能面临卫计委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包括禁止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两年内购入该医药企业的产品,或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等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 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二)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 年前60 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 5 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条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口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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