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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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并提供证据以备追责、复核等需要。

1.2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2.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三、记录方式和内容3.1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3.2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3)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基本情况;(4)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过程和结果;(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意见等;(6)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包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7)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8)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措施;(9)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四、记录保存和使用4.1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或电子档案中。

4.2记录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司法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使用;(2)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依据;(3)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用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和学习交流;(4)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细则与实施
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保证其公正、规范、高效的进行,需要建立全面的记录制度,记录制度应贯穿执法全过程,包含以下内容:
1、立案阶段:应当记录立案登记表以及搜集的证据材料清单,包
括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立案缘由及相关情况等。

2、调查取证阶段:应当记录目的、执法人员、取证手段和过程等
内容,并对调查取证的原始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3、听证阶段:应当完整记录听证会的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
程序、听证材料、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论等。

4、处罚阶段:应当记录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处罚事实、处罚
结果等。

对于光化眼镜行业案件应记录的内容有:光化眼镜违法行为
的具体情节与证据、当事人申辩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5、复议和诉讼阶段:应当记录复议、诉讼的具体内容、法律程序、证据材料等内容。

以上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执行,能够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执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
正和法制建设。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

第七条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八条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5.由承办人、承办机构(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6.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摘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公正透明,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调查取证、执法行动、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权威,并依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专门的执法记录人员负责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依据:记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合法依据进行执法的情况。

(二)执法行动:记录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拘留、抄告等执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执法机关对其陈述和申辩的处理情况。

(四)证据采集和保全:记录执法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并保全好证据。

(五)听证程序:记录行政执法听证过程和结果。

(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七)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记录行政执法相关的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过程和结果。

(八)其他执法活动:记录其他重要的执法活动和结果。

第三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由执法记录人员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格式应当简明扼要,要求内容完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活动顺序编排,并按照时间先后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和副本应当由执法记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四章监督和应用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前期准备、执法过程中的记录、执法后期处理等。

3. 执法前期准备(1)案件立案记录对于新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及地点、案件调查情况等。

(2)执法任务分配记录应记录对于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人员间在协作执法、分工协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的记录。

(3)执法装备准备记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应使用的装备名称、型号,检查装备使用情况,以确保装备完好无损。

4. 执法过程中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执法行为的始末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1)现场图片记录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情况的图片,核对信息准确性,以作为执法证据之一。

(2)当事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通知询问并将其答复记录在案。

(3)执法人员行动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应予记录,以方便对违法者的追捕、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等。

5. 执法后期记录(1)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作出书面记录。

(2)违法行为记录对于未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况,执法人员应记录违法行为情况,并及时将该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执法报告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后综合性地对执法结果作出报告,并逐一纪录。

6. 必要性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健全法制化执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行为的不透明和不规范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可程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二、记录内容1. 当事人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关键信息。

2.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3. 执法程序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人员接到任务的时间、地点,执法行为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

4. 执法措施记录执法人员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等,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详细记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理由、申辩意见等。

6. 证据收集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保存方式等。

7. 审查和裁决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情况,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8. 执法结束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束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是否服从执法等情况。

9. 执法人员信息记录参与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三、记录格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四、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保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以便查阅和备案。

五、责任与监督1.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失实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或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本机关批准后执行。

这是一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模板范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后即可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一、制度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____、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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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
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九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
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
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

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

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处室、监察支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
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
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

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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