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13位自编企业代码操作说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FIMS)

启用13位自编企业代码操作说明

一、背景说明

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将推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新设立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技监部门将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这意味着商务部门在发放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将无法获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也就无法录入进出口企业代码。(目前,部分省市已提前推广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商务部研究决定,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FIMS)的企业代码将改为13位自编码,在发放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完成境外投资者设立备案(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和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时自动生成。

二、总体情况说明

1、13位自编企业代码编码规则

2位所在省市代码+1位业务类型代码(A-审批发证,B-备案)+4位年度+6位流水号

如:44A2015000001, 44B2015000001

2、已有企业的企业代码

系统更新上线后新设企业采用13位自编企业代码,已有企业的企业代码不变。

3、如何区分企业代码是否为商务部门自编码

如果企业代码的第3位为’A’或‘B’,则该代码为商务部门自编码。

4、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衔接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其中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跟踪管理->企业管理”页面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在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商务部门补充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具体操作说明

1、批准证书发放

新增企业时,不再直接录入企业代码,而是选择企业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

点击,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代码:

后续操作与系统更新前完全一致。

发放企业批准证书后,在获得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后,在“基层统计->企业跟踪管理->企业跟踪管理”功能中录入相关指标。

2、企业跟踪管理

1)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商务部门补充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自动生成“组织机构代码”。)

2)还未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在发放新设企业批准证书后,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3、更改企业代码

当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省)迁址时,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更改企业代码。

(1)如果原企业代码为13位商务部门自编码,则更改企业代码时,将根据企业所在省(自辖区,自治区)重新生成企业代码(第3位业务类型和第3-7位企业设立年度不变):

(2)如果原企业代码为4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则更改企业代码时,只更改前面4位行政区划编码,后面9位组织结构代码不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