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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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15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20km/h运料时不得超过30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7、无轨胶轮车严禁空档滑行。

浅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检验

浅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检验

浅谈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检验介绍防爆胶轮车安全性能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提出防爆无轨胶轮车在检验时的注意事项,并对神东煤炭公司当前防爆无轨胶轮车随着我国煤炭事业的不断发展,当前矿井辅助运输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防爆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辅助运输的工具,正在不断推广和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具有防爆可靠、运输效率高、使用范围广、机动灵活、牵引力大、适应性强和可完成直达运输等特点,与低污染车相比,防爆无轨胶轮车转向灵活、快捷、爬坡力强。

神东煤炭集团凭借其得天独厚的煤炭赋存条件和高产高效的生产模式,从1994年开始引进和使用了多种类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

特别是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8年3月11日要求井下须全面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情况下,防爆无轨胶轮车已经逐渐成为神东煤炭集团井下最主要的辅助运输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每年要进行安全检测。

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作为在煤矿井下高危环境中使用的特殊类机动车辆,为保证井下辅助运输安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尤为重要,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矿使用防爆无轨胶轮已有多年经验,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性能检测已成常态化,本人结合多年经验,提出一些辅助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性能检测要点。

1 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总体检验流程检验流程为车辆登记、车辆唯一性认定、线外检验、线内检验、审核、签章发证、车辆出站。

图1 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检验流程图2 检验项目及要求2.1 车辆登记指对送检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登记。

2.2 防爆车唯一性认定应将车辆登记项逐一与公司台账登记项核对,确认防爆车使用单位未对车况进行更改,因矿井生产需要对车身、车架或发动机进行更改的,需车辆使用单位出具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车况更改证明材料,并对更改车辆在台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此次防爆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并尽快通知车辆管理单位。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第1 页共7 页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___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___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___km/h运料时不得超过___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胶轮车,包括但不限于运送人员、物料、设备的胶轮车。

第三条胶轮车的安全操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章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四条胶轮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胶轮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 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伤;2. 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等是否正常;3. 车辆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4. 车辆的电气系统是否安全可靠;5. 车辆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胶轮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胶轮车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施:1. 防爆照明设备;2. 防爆消防器材;3. 车辆灭火器;4. 安全警示标志;5. 防爆轮胎。

第三章驾驶员操作规定第九条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工作服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操作胶轮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启动车辆前,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2. 在车辆启动过程中,注意观察车辆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平稳起步;3. 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安全;4. 禁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与驾驶无关的活动;5.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6. 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 驾驶员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吸烟、饮食。

第十二条驾驶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车辆运输规定第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物料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物料装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载;2. 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倾斜;3. 物料包装必须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4.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保障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车辆的维修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安全管理等内容。

二、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分类和标识(一)分类根据防爆等级和功能特点,防爆无轨胶轮车分为A类、B类和C 类。

A类:适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运行的无轨胶轮车;B类:适用于在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中运行的无轨胶轮车;C类:适用于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运行的无轨胶轮车。

(二)标识防爆无轨胶轮车应在车体明显位置标明防爆等级和适用环境。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字样。

三、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操作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无轨胶轮车操作证,并熟悉操作规程,了解防爆等级与适用环境。

(二)操作前,应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仔细检查,确保车辆无机械故障、电气故障和泄露等安全隐患。

(三)在运行过程中,不得私自改动或破坏防护装置,不得擅自增大负荷。

(四)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车进行排除故障,确保安全运行。

(五)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四、防爆无轨胶轮车的维修养护管理(一)定期维修根据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制定定期维修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车体表面、检查车辆底盘、电气线路、轮胎胎压等。

(二)应急维修当防爆无轨胶轮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

如无法自行排除故障,应及时联系相关负责人并报告维修人员。

(三)维修记录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

维修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

五、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一)车辆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确保无异常。

(二)车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运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超速等。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一、前言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是煤矿运输机械的紧要设备,重要用于井下煤矿的采运、物料搬运等作业。

但是,由于煤矿环境的特别性和作业的不安全性,车辆的安全使用一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安全使用规范的介绍,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

二、车辆概述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是一种具有防爆性能的运输设备,重要由柴油机、传动系统、液压系统、行走机构等部分构成。

该车采纳无轨胶轮行走方式,适用于井下煤矿采运作业。

其重要特点是安全牢靠、具有远距离遥控等功能。

三、车辆操作规范1、车辆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车辆的操作工作。

操作人员必需谙习车辆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2、在使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各项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是否完好。

检查制动器、传动机构、轮胎、底盘等部件是否正常,避开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操作时,要注意环境和道路情形,确保行驶安全。

在操作过程中严禁超速、逆向行驶、跨越管线、沟渠等不安全操作。

4、在车辆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制度。

例如,在载货作业中,应依照规范进行货物装卸,保证货物的稳定和安全。

在运行过程中,应切勿载人和超载。

5、在操作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车辆的维护工作。

例如,车辆的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制动器等部件应按要求定期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车辆维护规范1、车辆维护保养是保证车辆安全的紧要手段。

车辆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保养清洗工作,清理车辆的灰尘和污垢,保证车辆的外观干净乾净。

2、车辆的机油、润滑油和燃油应按要求定期更换,避开过期使用或混用不当。

3、车辆的传动系统、液压系统等紧要部件应定期检查,发觉问题要适时处理。

例如,检查车辆的制动器,确保制动器灵敏有效,不显现卡死或不灵敏的情况。

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易受污染和摩损,因此要适时更换易损件,例如轮胎、刹车片等。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防爆胶轮车车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公司、工厂企业等运输单位,以及私人所有的防爆胶轮车车辆。

第三条防爆胶轮车车辆是指车辆的车轮采用了防爆胶材料制造的车辆,主要用于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行业。

第四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管理是指对车辆的注册、检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以及车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对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管理应加强监督,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防爆胶轮车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注册与许可第七条所有使用防爆胶轮车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必须将车辆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八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注册及许可机关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需要向该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注册防爆胶轮车车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购置发票或合同、车辆技术参数、车辆防爆胶材料的检测报告等。

第十条注册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颁发防爆胶轮车车辆的许可证书。

该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驾驶员要求第十一条驾驶防爆胶轮车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在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眼睛视力不低于1.0,无色盲,无吸毒、酒驾等违法记录,通过防爆胶轮车车辆的技术知识和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驾驶防爆胶轮车车辆过程中,不得超过规定的驾驶时间,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驾驶防爆胶轮车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检验第十五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所有人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情况。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神木县永兴乡大贝峁煤矿2020年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胶轮车)在井下的使用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位及操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等有关规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规定1、使用的防爆胶轮车,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胶轮车使用单位要制定《检查、检修、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矿、科要定期组织对运行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车辆检查、检修要认真填写记录,已被待查。

3、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取得公安机关认可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并随身携带。

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结构和原理。

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4、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5、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否则禁止使用;6、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天必须试验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巷道中必须有车辆安全行驶的路标和警示,并遵照执行。

9、胶轮车必须规定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必须有经过队长审批的安全措施并告知相关单位。

10、胶轮车不得载人(包括跟车人)和运送爆破材料,确需载人的除制定安全措施外,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

但不得超过一人。

二、行车安全管理规定11、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结实牢固。

12、严禁超载、超宽、超高、超长运行,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不得随意拖挂其他车辆运行,确需托挂的,必须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相关科室审批后,方可运行。

13、胶轮车行驶,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原则,人车相距20米时必须减速停车,待人员在安全地方躲避后,方可继续行驶;行人严禁用矿灯照射驾驶员。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煤业防爆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行业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准备说明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科发[2014] 219号”文件、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机发[2014] 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矿井基建阶段施工运输安全要求,为保证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井下施工运输出现变动时,另行编制补充措施等。

二、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机构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井下无轨胶轮车安全事故发生,特成立“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机构”,简称“正文胶轮车管理机构”。

成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刘栋副组长:王永录、赵枫林、张福强成员:潘起平、穆文平、王启鑫,机运区、安监科、生产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设在机场交通区会议室,常务副组长由王永录兼任。

管理机构各级职责分工领导组组长对“井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组长负责机构工作督促、检查机构组成员工作落实情况;机构组成员负责安排相关各科室“井下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2.1、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采购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移交正文煤业机运区备案。

同时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2、机器运输区负责对进入井内的无轨胶轮车进行防爆检查和完整性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地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

2.4、生产基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驾驶员的实际操作考核。

三、防爆胶轮车入井验收及驾驶员培训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必须由机械运输区防爆小组按完整性标准和防爆性能对所有单元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2、使用班组应建立进井车辆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范文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范文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范文标题: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引言:防爆胶轮车作为一种常见的物料搬运工具,在企事业单位、物流仓储、医院等场所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使用不当或安全制度不完善,防爆胶轮车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作,制定和执行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防爆胶轮车的安全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讨论。

一、基本原则1. 安全至上:防爆胶轮车的使用和操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任何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2. 依法合规:所有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员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预防为主:开展防范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防爆胶轮车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防爆胶轮车的安全操作规范1. 载物准备和安排(1)在使用防爆胶轮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完好无损,胶轮是否完整,无破损或裂纹。

(2)准备搬运物料时,需确保重量与防爆胶轮车的承载能力相匹配,避免超载。

(3)合理安排搬运物料的堆放位置和顺序,确保安全搬运和减少行走距离。

2. 防爆胶轮车的正确使用(1)操作前应穿戴好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鞋、手套等。

(2)正确使用防爆胶轮车的操作杆和刹车装置,确保车辆的行驶和停止的稳定性。

(3)使用防爆胶轮车时,避免急加速、急刹车,保持平稳的行驶速度。

(4)严禁超载或超出防爆胶轮车的额定负载范围进行搬运操作。

(5)上下坡时,应轻推防爆胶轮车,切勿使其自行下滑或冲刺。

3. 物料搬运的安全控制(1)在搬运过程中,应保持货物的稳定,避免产生倾斜或滑落。

(2)避免与其他人员或障碍物相撞,注意行车道路线的选择和安全距离的保持。

(3)当搬运物料遇到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搬运。

4. 车辆的检修和维护(1)定期对防爆胶轮车进行检查,包括胶轮的磨损情况、刹车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等。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保障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护车辆及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规范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对车辆的管理单位和乘员有约束力。

二、安全管理职责1.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执行。

2. 车辆管理单位要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的安全监管、巡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 车辆乘员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三、车辆运行安全要求1. 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明,并具备一定的防爆知识和驾驶技巧。

2. 车辆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超速驾驶。

3. 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车辆,不得私自改装车辆。

4. 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要保持警觉,密切注意道路条件和周围环境,确保安全驾驶。

5. 车辆乘员应在车辆运行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且不得随意乘坐货物区域。

四、车辆维护管理1. 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

2. 车辆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定期巡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 车辆乘员要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辆管理单位,不得私自修缮车辆。

4. 车辆管理单位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记录,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应急处置措施1. 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置。

2. 车辆乘员在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自救和报警,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六、安全宣传教育1. 车辆管理单位要开展定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乘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爆素质。

2. 车辆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安全教育人员,对乘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防护知识普及。

七、安全监督检查1. 车辆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 引言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防爆胶轮车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所有车辆驾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内容。

2. 车辆使用规定2.1 所有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2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防爆胶轮的正常使用。

2.3 防爆胶轮车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路段和场所行驶,禁止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中使用。

2.4 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5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的情况,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3. 车辆维护规定3.1 所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爆胶轮的性能和安全。

3.2 车辆维护保养包括轮胎的定期更换、胶轮的清洗和擦拭、防爆胶的检查和更换等。

3.3 车辆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改装。

3.4 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的防爆胶轮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联系相关人员进行修理或更换。

4. 车辆管理规定4.1 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制定车辆的使用计划和维护计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4.2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熟练掌握车辆的使用和防爆胶轮的维护知识。

4.3 所有车辆必须备案登记,包括车辆品牌、型号、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通知相关部门。

4.4 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班,必须提前通知并得到批准。

5. 处罚规定5.1 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驾驶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

5.2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车辆或进行非法维修的相关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5.3 对故意损坏防爆胶轮车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6.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所有防爆胶轮车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2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1. 生产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制造和产品质量。

2. 运营单位负责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

3. 使用单位负责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3. 加强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产品质量管控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严格的质量管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经过检验到出厂的全过程管控。

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对产品进行可追溯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三章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日常运营管理进行全面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设立运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运营管理人员。

2. 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运营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

3. 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包括检查车辆状况、清洁车辆、加注车辆润滑油等。

4. 定期对防爆无轨胶轮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记录和档案。

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范文绝非甘蔗两头甜,管理规范,车辆行驶安全。

防爆胶轮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份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范本,帮助企业和个人合理管理车辆,确保行驶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爆胶轮车车辆的行驶管理,提高行驶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拥有、使用防爆胶轮车车辆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防爆胶轮车车辆指的是采用防爆胶轮装配的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

第四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行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依法行驶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登记第五条购置防爆胶轮车车辆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第六条购置防爆胶轮车车辆应保留购车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存档备查。

第七条购得防爆胶轮车车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领取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必要时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司机的资格和培训第九条驾驶防爆胶轮车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驾驶员应具备防爆胶轮车车辆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按时接受身体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驾驶的疾病。

第四章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防爆胶轮车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电池电量等重要部分,确保车辆在安全的状态下行驶。

第十六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的轮胎使用寿命一般为一年,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

第五章行驶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驾驶员上班前应自行检查车辆状态,包括刹车系统、照明系统、电瓶电量等,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行驶。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抢行等违法行为。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范文防爆无轨胶轮车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矿山、化工、冶金等环境中的运输设备,其安全运行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可以指导人员正确操作和管理这种设备,保障安全生产。

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化工、冶金等环境中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场所。

3. 所有与防爆无轨胶轮车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安全责任1. 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2. 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防爆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2.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等。

3.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超速等违规操作。

4. 操作人员必须密切关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四、车辆安全管理1. 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经过注册申报,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合格。

2. 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停按钮等。

4. 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和整齐,防止障碍物妨碍车辆运行。

五、应急措施1. 防爆无轨胶轮车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3. 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配备急救设备,如急救箱、急救药物等。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所有与防爆无轨胶轮车相关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包括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操作方法、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3. 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记录,并进行评估和改进。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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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第六条禁止选用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2020年12月28日后禁止使用。

第七条胶轮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八条采用平硐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

第九条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巷道净断面尺寸、提升机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条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罐笼的最大尺寸和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的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一条胶轮车的外形尺寸、结构型式、转弯半径、驱动能力等参数应依据矿井巷道断面尺寸,坡度、路面等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节防爆柴油机第十二条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防爆柴油机应采用四缸及以上多缸机,且应采用强制液体冷却方式。

第十四条防爆柴油机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设置阻火器,阻止火焰传播。

阻火器要紧固可靠,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装、拆除或使用不配套的阻火器。

第十五条防爆柴油机废气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水箱,冷却净化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注水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水箱水(液)量要充足,不得低于报警水位或无水运行。

第十六条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第十七条燃油箱应设置油位标记、加油孔和通气孔,孔盖应采用螺纹联结,并有系紧装置。

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 正常运行耗油量。

第三节制动系统第十八条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第十九条停车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当制动器解锁压力失效时,系统应处于制动状态。

第二十条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第二十一条胶轮车驾驶室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并设置安全带,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室内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等。

第二十三条专用人车应设置封闭式乘人车厢。

车厢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度要求,高度满足乘员配戴安全帽乘坐。

第二十四条胶轮车设置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时,两驾驶室的各控制单元应为互锁式,但紧急制动系、停车制动系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第二十五条乘人车厢的车门应具有闭锁功能,防止运行期间车门意外打开。

第五节电气系统第二十六条胶轮车所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的规定,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第二十七条胶轮车电气设备的线缆应符合《MT 818.1煤矿用阻燃电缆》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第二十八条胶轮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

第二十九条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

第三十条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车辆前方20m处至少有4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第三十一条胶轮车应配备防爆柴油机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第三十二条胶轮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人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1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自动停止运转:(一)排气温度最高至77℃时。

(二)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

(三)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最高至95℃或设计值时。

(四)冷却净化水箱水位低至设定最低水位时。

(五)机油压力低至设定最低压力时。

(六)瓦斯浓度达到0.5%时。

第三十三条胶轮车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检测自动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按期调校和检测。

第三十四条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故障时,可采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0.5%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手动关闭车辆动力系统。

第八节消防装置第三十五条胶轮车的燃油箱、液压油箱、电池箱、电缆、胶管及其他易着火单元均应合理布置或增加相应的防护装置,避免车辆运行中产生热量而着火。

第三十六条胶轮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手提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胶轮车上取出使用。

第三十七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胶轮车,一旦车载灭火系统启动,胶轮车应能自动停机(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第一节运输线路第三十八条行驶胶轮车的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巷道宜设计布置为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或单车道单向行驶方式,实现来往车辆或上、下行车辆各行其道。

第四十条设计布置为单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时,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错车(会让)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四十一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车辆两侧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与车辆顶部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双车道行驶的车辆会车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曲线巷道按标准加宽后,应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第四十二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胶轮车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路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混凝土铺设永久性路面,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

第四十四条胶轮车运输的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钢板等方式硬化,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

第四十五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底板不应有底臌现象,路面应平整干净,无明显坑凹、淤泥、积水。

第二节硐室设置第四十六条硐室设置应符合GB 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416-201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和AQ 1064—2008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胶轮车不能直达地面的生产矿井,应在井下设置无轨胶轮车存放硐室、检修硐室、加油硐室和换装(转载)硐室,并宜设置在井底车场附近。

第四十八条躲避硐(一)胶轮车运输的缓坡斜井,兼做运输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不大于300m。

(二)躲避硐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

净深不得小于0.7m。

(三)在300m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

第四十九条会让(错车)硐室(一)硐室的设置应根据车辆运行频次、运输量、车辆特征等情况综合考虑,宜每隔300m~600m设置一个,宜利用井筒、巷道平坡段布置。

(二)硐室采用尽头式硐室布置时,硐室断面、深度应根据井筒或巷道宽度和运行车辆的外形尺寸确定,确保会让硐室停车时,不得妨碍井筒或巷道正常通行车辆的通过,且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0.5m。

(三)硐室采用巷道加宽布置时,其加宽后的巷道总宽度应满足车辆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硐室长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大于会让车辆2倍的长度。

第五十条存放硐室(一)硐室的规格、空间、位置应根据运行系统和运输要求确定,应满足运输需要;应保持车辆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存放、出入运行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地面宜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干净,避免淋水和积水现象产生。

(三)硐室宜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如不能实现时,必须设置在进风风流中,确保通风良好,干燥整洁。

第五十一条检修硐室(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

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应有淋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无积水。

(二)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应设置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或集油装置。

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三)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四)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

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五)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六)硐室内待修、完好车辆应分区域停放并挂牌管理。

第五十二条加油硐室(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不应有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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