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标准 附件7 第五版 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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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历史背景
附件7包含了国际民航组织采纳的遵照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对标明所属国籍和登记标志表示的最低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37条的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并将其定为公约的附件7。这些标准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这些标准是根据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别召开的第一届和第二届适航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
3.3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3.3.1机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出现在机翼下表面上。如标志未延伸占据整个机翼下表面,在必须将其放在机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须尽可能使标志距机翼前后缘一样远。字母和数字的上端须朝前。
3.3.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在机身(或相当的结构)的两侧介于机翼与尾翼之间,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仅有一个垂直尾翼,则标志须涂于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须将标志涂在外垂直尾翼的外侧。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办法:标准用宋体字;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附件7中没有建议措施。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条。
表A.附件7的修订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版
第一届(1946年)和第二届(1947年)适航专业会议
4.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4.2.1机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2.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身(或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30厘米。
4.2.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4.2.1和4.2.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的尺寸须易于识别此航空器。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在飞行中主要从空气动力获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受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国际经营机构公约第77条所设想的那种机构。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空中的航空器。
扑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的翼面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材料,但并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是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文字选择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种文字。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耐火材料一种能够和钢一样或比钢更能抗热的材料,(当两者的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
滑翔机一种非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自转旋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6.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登记
每一缔约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须保持一个现行有效的登记记录本,载明该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所登记的每一航空器的登记证(见7)上的内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登记须包括:日期、释放的时间和地点、气球的种类和操纵者的姓名。
表1.航空器的分类
球形自由气球
自由气球
非球形自由气球
修订
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期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勘误记录
修订
编号
执行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1-5
已编入本版
勘误
编号
颁发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页
前言…………………………………………………
(v)
国际标准……………………………………………
d)表格和数字附加于或用于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构成有关的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前言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引言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承担的义务外,各国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有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资料公布依照本附件规定的标准而提供的设备、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变更,凡影响到航空器运行的,应按《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第四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员会会议(1979年)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修改“直升机”的定义。
1981年3月30日
1981年7月30日
1981年11月26日
5
(第五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
航空器登记证的译文
2003年2月1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2.4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
注: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2.5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的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
2.6当采用几个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可能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不得采用可能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以及可能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的组合。
2
4.1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5.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
3
6.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登记………
3
7.
登记证……………………………………………
4
8.
识别牌……………………………………………
4
9.
后记………………………………………………
气球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共用标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配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的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
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一样的共用标志。
共用标志登记当局保持非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部分、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的当局。
旋翼机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登记国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2.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
和登记标志
2.1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组成。
2.2国籍或共用标志须在登记标志的前面。当登记标志的头一个字是字母时,它的前面须加一短划。
2.3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公约缔约各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附录附录包含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
c)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定义本身没有独立地位,却是使用该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变化将会影响规定的内容。
非动力驱动
球形系留气球
系留气球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非球形系留气球1
刚性飞船
动力驱动
飞船
半刚性飞船
非刚性飞船
航Baidu Nhomakorabea器
滑翔机
陆上滑翔机
非动力驱动
风筝4
水上滑翔机2
陆上飞机3
定翼机
水上飞机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水陆两用飞机2
陆上自转旋翼机3
自转旋翼机
水上自转旋翼机2
水陆两用自转旋翼机2
表A说明随后几次修订的渊源、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附件和修订在理事会通过、开始生效和开始实施的日期。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包含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后,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5.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字体
5.1字母应是不加装饰的罗马体(正体)大写。数字须是不加装饰的阿拉伯数字。
5.2每个字的宽度(字母I和数字1除外)和短划的长度须是字高的三分之二。
5.3字和短划须用实线笔划形成并且颜色须与背景成鲜明对照。笔划的宽度须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5.4每个字与其前后字的间隔宽度须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在这方面短划须视为一个字。
附件由下列组成部分构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包括以下各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在无法遵守的情况下,根据第38条,缔约国必须通知理事会。
1
1.
定义………………………………………………
1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
1
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
2
3.1
总则…………………………………………
2
3.2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3.3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
国际标准
1.定义
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中所用的下列名词具有下述的意义:
定翼机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航空器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参见表1“航空器分类”)。
飞船由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949年2月8日
1949年7月1日
1949年11月1日
1
(第二版)
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2
航行委员会研究(1967年)
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
3.3.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3.3.1和3.3.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须在能易识别此航空器的地方。
4.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尺寸
每个单独一组的标志的字母和数字必须一样高。
4.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4.1.1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外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1.2考虑到识别牌上所标明的载荷的大小,有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标志的尺寸须由登记国决定。
注:关于这些代码,请参见现行的《国际电信条例》。
3.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位置
3.1总则
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标志须保持清洁和随时可见。
3.2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3.2.1飞船飞船上的标志须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船身上,须在船身两侧沿纵向配置,并且,在顶部对称线上也要有。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须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的标志须在水平安定面的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的左下部,字母和数字的顶部须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标志则须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两侧,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
3.2.2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直径两端各涂一个,靠近最大水平圆周处。
3.2.3非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两侧。靠近气球的最大截面处,紧靠绳索带或吊篮索固定点的上面。
3.2.4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两侧标志须从两侧和地面看得见。
3.2.5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识别牌上(见第8节)。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历史背景
附件7包含了国际民航组织采纳的遵照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对标明所属国籍和登记标志表示的最低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37条的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并将其定为公约的附件7。这些标准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这些标准是根据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别召开的第一届和第二届适航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
3.3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3.3.1机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出现在机翼下表面上。如标志未延伸占据整个机翼下表面,在必须将其放在机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须尽可能使标志距机翼前后缘一样远。字母和数字的上端须朝前。
3.3.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在机身(或相当的结构)的两侧介于机翼与尾翼之间,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仅有一个垂直尾翼,则标志须涂于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须将标志涂在外垂直尾翼的外侧。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办法:标准用宋体字;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附件7中没有建议措施。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条。
表A.附件7的修订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版
第一届(1946年)和第二届(1947年)适航专业会议
4.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4.2.1机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2.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身(或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30厘米。
4.2.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4.2.1和4.2.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的尺寸须易于识别此航空器。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在飞行中主要从空气动力获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受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国际经营机构公约第77条所设想的那种机构。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空中的航空器。
扑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的翼面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材料,但并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是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文字选择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种文字。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耐火材料一种能够和钢一样或比钢更能抗热的材料,(当两者的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
滑翔机一种非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自转旋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6.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登记
每一缔约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须保持一个现行有效的登记记录本,载明该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所登记的每一航空器的登记证(见7)上的内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登记须包括:日期、释放的时间和地点、气球的种类和操纵者的姓名。
表1.航空器的分类
球形自由气球
自由气球
非球形自由气球
修订
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期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勘误记录
修订
编号
执行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1-5
已编入本版
勘误
编号
颁发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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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v)
国际标准……………………………………………
d)表格和数字附加于或用于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构成有关的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前言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引言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承担的义务外,各国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有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资料公布依照本附件规定的标准而提供的设备、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变更,凡影响到航空器运行的,应按《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第四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员会会议(1979年)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修改“直升机”的定义。
1981年3月30日
1981年7月30日
1981年11月26日
5
(第五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
航空器登记证的译文
2003年2月1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2.4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
注: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2.5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的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
2.6当采用几个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可能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不得采用可能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以及可能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的组合。
2
4.1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5.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
3
6.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登记………
3
7.
登记证……………………………………………
4
8.
识别牌……………………………………………
4
9.
后记………………………………………………
气球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共用标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配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的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
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一样的共用标志。
共用标志登记当局保持非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部分、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的当局。
旋翼机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登记国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2.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
和登记标志
2.1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组成。
2.2国籍或共用标志须在登记标志的前面。当登记标志的头一个字是字母时,它的前面须加一短划。
2.3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公约缔约各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附录附录包含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
c)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定义本身没有独立地位,却是使用该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变化将会影响规定的内容。
非动力驱动
球形系留气球
系留气球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非球形系留气球1
刚性飞船
动力驱动
飞船
半刚性飞船
非刚性飞船
航Baidu Nhomakorabea器
滑翔机
陆上滑翔机
非动力驱动
风筝4
水上滑翔机2
陆上飞机3
定翼机
水上飞机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水陆两用飞机2
陆上自转旋翼机3
自转旋翼机
水上自转旋翼机2
水陆两用自转旋翼机2
表A说明随后几次修订的渊源、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附件和修订在理事会通过、开始生效和开始实施的日期。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包含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后,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5.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字体
5.1字母应是不加装饰的罗马体(正体)大写。数字须是不加装饰的阿拉伯数字。
5.2每个字的宽度(字母I和数字1除外)和短划的长度须是字高的三分之二。
5.3字和短划须用实线笔划形成并且颜色须与背景成鲜明对照。笔划的宽度须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5.4每个字与其前后字的间隔宽度须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在这方面短划须视为一个字。
附件由下列组成部分构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包括以下各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在无法遵守的情况下,根据第38条,缔约国必须通知理事会。
1
1.
定义………………………………………………
1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
1
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
2
3.1
总则…………………………………………
2
3.2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3.3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
国际标准
1.定义
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中所用的下列名词具有下述的意义:
定翼机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航空器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参见表1“航空器分类”)。
飞船由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949年2月8日
1949年7月1日
1949年11月1日
1
(第二版)
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2
航行委员会研究(1967年)
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
3.3.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3.3.1和3.3.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须在能易识别此航空器的地方。
4.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尺寸
每个单独一组的标志的字母和数字必须一样高。
4.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4.1.1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外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1.2考虑到识别牌上所标明的载荷的大小,有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标志的尺寸须由登记国决定。
注:关于这些代码,请参见现行的《国际电信条例》。
3.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位置
3.1总则
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标志须保持清洁和随时可见。
3.2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3.2.1飞船飞船上的标志须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船身上,须在船身两侧沿纵向配置,并且,在顶部对称线上也要有。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须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的标志须在水平安定面的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的左下部,字母和数字的顶部须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标志则须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两侧,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
3.2.2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直径两端各涂一个,靠近最大水平圆周处。
3.2.3非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两侧。靠近气球的最大截面处,紧靠绳索带或吊篮索固定点的上面。
3.2.4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两侧标志须从两侧和地面看得见。
3.2.5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须在识别牌上(见第8节)。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