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标准 附件7 第五版 第5次修订
ICAO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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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06.28 1976.10.28 1977.04.21
1982.05.04 1982.09.04 1982.11.25
(vii)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前言
修订 159
(第八版)
160 161 162
附录 1 无线电话通信使用语言能力 的要求 ……………………………… APP 1-1
附录 2 批准的培训机构 …………………… APP 2-1
附录 3 颁发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 的要求 ……………………………… APP 3-1
附篇 A 国际民航组织语言能力评级表 …… ATT A-1
附篇 B 飞机的多机组合格能力级别 驾驶员执照 ………………………… ATT B-1
第 3 章 驾驶员执照以外的其他飞行机组 成员的执照 …………………………… 3-1
3.1 关于飞行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 照的一般规则 ………………………… 3-1
3.2 飞行领航员执照 ……………………… 3-1 3.3 飞行机械员执照 ……………………… 3-2 3.4 飞行无线电报务员 …………………… 3-4
驾驶员执照 …………………………… 2-14 2.6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 2-15 2.7 仪表等级 ……………………………… 2-19 2.8 与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
相应的飞行教员等级 ………………… 2-21 2.9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 …………………… 2-22 2.10 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 ………………… 2-23
23/11/06
(vi)
前言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ICAO标准 附件7 第五版 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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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期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勘误记录
修订
编号
执行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1-5
已编入本版
勘误
编号
颁发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页
前言…………………………………………………
(v)
国际标准……………………………………………
6.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登记
每一缔约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须保持一个现行有效的登记记录本,载明该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所登记的每一航空器的登记证(见7)上的内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登记须包括:日期、释放的时间和地点、气球的种类和操纵者的姓名。
表1.航空器的分类
球形自由气球
自由气球
非球形自由气球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
精品26当采用几个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可能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不得采用可能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以及可能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的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31总则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
ICAO 全球航空安全声明2013中文
![ICAO 全球航空安全声明2013中文](https://img.taocdn.com/s3/m/93dcbb024a7302768e99393f.png)
实施 .............................................................................22 支持活动 ...................................................................22 安全合作援助网 (SCAN)...........................................22 全球安全信息交换 (GSIE) ........................................22 跑道安全方案 ..........................................................22 援助成功案例 .............................................................23 国际组织 .................................................................23 国与国之间的援助 .................................................... 24 利益攸关方 .............................................................27 投资机构 ................................................................28 航空器制造商 ..........................................................29 技术倡议 ....................................................................29 事故调查和支持 .......................................................29 飞行运行 ................................................................31 培训 .......................................................................32 机场 .......................................................................33 航空医学 .................................................................34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4e70c2ec2af90242a995e545.png)
2020/7/22
?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25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2020/7/22
8
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7/22
23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2020/7/22
19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ICAO标准 部分 第 版 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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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定翼飞机前言历史背景《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1948年12月10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 第37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6》,于1949年7月15日生效。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运行处1946年4月第一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1947年2月在第二次运行处专业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
对这一附件的历次修订,包括增加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对现行标准的修订,都是理事会根据1949年2月至3月和1951年3月至4月的第三次和第四次运行处专业会议的建议通过的,其情况如下:修订号通过日期生效日期1-127 1950年12月5日1951年6月1日128-131 1951年12月4日1952年5月1日132-133 1952年11月28日1953年4月1日134 1952年12月2日1953年5月1日135 1953年10月20日1954年3月1日136 1956年2月23日1956年7月1日137 1956年5月8日1956年9月1日138 1956年5月15日1956年9月15日第三次空中航行会议(1956年9月—10月于蒙特利尔),除其他事项外,对本附件的第5章作了全面审查。
所提出的建议都提交给了所有缔约国,并经过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结果推出了第5章的全新文本,于1957年6月13日作为第139号修订,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
理事会又于1957年6月13日通过了第140号修订,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该修订包括了对第6章中涉及的航空器上破开点标志和航行灯特性的修订,第8章关于航空器适航检查人员资格要求的修订,第9章关于驾驶员的航路与机场资格的修订,以及第10章关于飞行运行员执照要求的修订。
在第五版发行后,第141号修订和于1958年5月12日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8年12月1日执行。
ICAO英语标准对我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影响及对策
![ICAO英语标准对我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影响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bf6a52da5e9856a561260d1.png)
IA C O英语 标 准 与我 国 民航 空 中交通 管制人员英语 现状
一
、
1 IA . O英语标 准 C
IA C O英语标准的核心是 , 英语为非母语 的飞行
及空管人员在无线电频率上用英语进行通话时 , 除 了要熟练运用 IA C O标 准术语 而外 , 还要 能够熟练
据 IA ( C O 国际民航组织 ) 统计, 全球各种飞行事 故或事故征候 的主要原 因约有 7 %与通话不 畅通 0
有 效 的 系统性 培训措 施 , 是应 对 IA C O对 我 国民航 空管人 员影 响的应 对策略 。 关键 词 :A 英语 标准 ; C O; 空管人 员; 英语 培训
中图分类号 :76 G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7 — 1 ( 0 )1 08 — 4 1 1 22 2 60 — 07 0 6 9 0 级, 其中第 四级为工作级, 仅达到四级的人员至少每 三年测 试 一次 ,达到 五级 的至 少每 5年 测试 一 次 [I 1。
问卷调查: 主要调查管制人员的英语水平和工作 中
对英语的需要。问卷设计 了五个 问题 :) 1你的基础 英语水平如何?2你的管制英语水平如何?3 你通 ) )
全的重要性 , 以上数字说 明管制人员的英语水平 , 不
管是管制英语还是基础英语 , 都必须加以提高 , 才能
保证飞行指挥的准确率 。
员20 年达到该组织公布的英语标准。这就要求飞行及 空管人员具备 良好的英语能力, 08 尤其是扎 实的 1 包括听和说 ) : 7 语( 基础。调查结果表 明, 国空中交通管制人 员管制英语、 我 基础英语都 必须加 以提 高。针对 IA C O有关语音、 语法和句法结构、 词汇应用、 流利程度和理解程度等测试标 准, 采取
AC-121-FS-2016-127-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
![AC-121-FS-2016-127-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3bb1e81f83c4bb4cf7ecd149.png)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121-FS-2016-127下发日期:2016年8月22日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目㊀录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定义1 4.依据2 5.背景2 6.管理要求3 ㊀6.1航空承运人责任3 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4 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5 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5 6.5培训要求6 7.运行要求6 ㊀7.1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6 7.2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7 7.3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7 7.4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 7.5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8 7.6数据存储要求12 7.7持续改进要求1218.局方批准要求12 9.适用日期12 10.附件13 ㊀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13 10.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表14 10.3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通知ATSU流程15 10.4ATSU对4D/15追踪报告缺失通知的回应16 10.5航空承运人开展4D/15追踪评估流程18 10.6航空承运人风险评估流程19 10.7航空承运人位置报告缺失通知单样例20 10.84D/15追踪风险评估表格222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提供指南,为局方对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载客运行的航空承运人㊂按照CCAR121部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航空承运人㊁CCAR135部和CCAR9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通告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3.定义(1)4D位置即航空器的位置信息(经度㊁纬度㊁高度㊁时刻),这四维信息简称为 4D位置 ㊂(2)航空器追踪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按标准的时间间隔,针对每架飞行中的航空器在地面记录并更新航空器4D位置信息的过程㊂(3)4D/15追踪航空承运人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实施航空器追踪㊂1(4)4D/15服务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ATSU)能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配备相应机载设备的航空器4D位置信息㊂(5)海洋区域指领土范围以外水域上的空域㊂4.依据(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5)国际民航组织347号通告‘航空器追踪实施通告“(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5.背景2014年3月马航MH370失联事件在全球引发极大震动,对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㊂国际业界对此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立了相关工作组,提出了航空器追踪运行概念草案 全球航空遇险与安全系统(GADSS)以及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角色与责任,并确定了开展全球航空器追踪的战略规划,旨在为航空器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提出了利用现有技术及时获取航空器位置㊁简化航空器定位程序㊁实现航空器位置信息共享以及改善 2ATSU的告警服务能力的近阶段目标㊂2015年11月,ICAO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I部分的第39次修订,制定了例行航空器追踪规范,并强制要求航空承运人在2018年11月8日前实现对其海洋区域运行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航空器位置进行追踪㊂目前,中国民航约有97%的运输飞机已安装了航空器通信寻址报告系统(ACARS),因此,现阶段使用ACARS位置报告对国际航班及运行于偏远地区的航班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㊂为加强我国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空安全监控能力,民航局决定在2016年底之前,基于现有成熟技术,初步实现我国民航运输飞机的全球追踪监控㊂6.管理要求6.1航空承运人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建立与其运行区域范围和运行复杂性相适应的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通过ACARS㊁ADS-B等技术手段,及时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与身份信息,实现在运行区域内对航空器的追踪监控㊂航空承运人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方案与计划,明确其相关的职责㊁任务及需采取的行动等㊂(2)对其运行手册进行修订,建立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及程序,其中至少包括:a.航空器追踪监控目标;3b.需要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的区域或航线;c.签派㊁机组及相关人员职责及其操作程序;d.4D位置信息的记录㊁监控和告警;e.4D位置记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触发条件;f.应急处置流程等㊂(3)明确承担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职责的相关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㊁培训和检查,确保相关人员按照操作程序实施航空器追踪监控㊂(4)确保涉及的机载设备㊁地面系统及机组㊁签派等相关人员操作程序㊁流程等持续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载设备加改装㊁地面系统升级(如图形化的航班自动追踪系统)㊁通过购买㊁共享等方式获取相应数据服务等㊂(5)持续改进完善相关的设备㊁流程㊁程序等,确保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㊂6.2例行航空器追踪政策要求(1)中国情报区外运行的4D/15追踪要求对于在中国飞行情报区(包含北京㊁沈阳㊁上海㊁武汉㊁广州㊁昆明㊁兰州㊁乌鲁木齐㊁三亚等九个情报区)以外运行的航空器,当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kg时,除非经局方批准,航空承运人应在飞行实施前确认能够通过自动报告方式在地面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航空器的4D位置㊂(2)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追踪要求4对于中国情报区内运行的航空器,航空承运人可通过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监视实现航空器追踪,同时必须满足民航规章规定的运行控制要求㊂6.3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步骤(1)现有能力评估与差距分析㊂(2)制定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㊂(3)开展人员培训㊁演练㊁验证等实施前准备㊂(4)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5)持续收集并分析例行航空器追踪的数据㊂(6)实施再评估,分析并根据需要进行完善㊂6.4航空承运人追踪监控能力评估(1)现有能力评估航空承运人应对其现有的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评估内容包括:地面系统㊁机载设备㊁政策㊁流程㊁程序等,并基于以下因素决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最佳方案:a.已有和可选的设备与技术;b.运行区域及其可提供的相关服务;c.可能影响航空器追踪决策的地区性和国际性要求;d.实施过程的风险管控,包括对当前运行和空管系统的影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运行风险管理系统模块,并与航空器追踪系统㊁现有安全管理系统及质量体系对接;e.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㊂5(2)差距分析航空承运人应对照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要求对其当前已具备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和差距分析,并实施符合性检查㊂对现有设备和技术的评估可参考10.1,航空器追踪区域和航线分析可参考10.2㊂6.5培训要求航空承运人应针对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进行定期培训,以确保相关运行人员具备胜任其职责的能力㊂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1)培训对象应至少包含飞行㊁签派㊁维修等人员㊂(2)制定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培训大纲㊂(3)确保相关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政策㊁流程与程序,并正确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㊂7.运行要求7.1㊀4D/15追踪航线运行准备要求(1)航空承运人应对航线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可用性进行评估,明确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路或航段㊂(2)航空承运人应按照7.5的要求评估航空器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时可能产生的运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其中至少包含:a.运行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人员职责;6b.风险评估的触发事件;c.风险评估的启动时机;d.风险缓解措施等㊂7.2㊀4D/15追踪签派放行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签派放行时应对其涉及的中国情报区外运行区域的4D/15追踪能力进行评估㊂(2)当航空承运人例行航空器追踪能力相关机载设备不可用时,应依照最低设备清单(MEL)要求处理㊂(3)若发生已知4D/15追踪能力缺失,仍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签派放行该航班时,航空承运人应按照经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开展评估,采取措施缓解由此带来的运行风险㊂风险评估及签派决策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随同飞行文件保存至少三个月,用于后期分析㊁持续改进㊂7.3㊀4D/15追踪监控实施要求(1)航空承运人在实施航空器4D/15追踪监控时,应在地面持续记录航空器的4D/15位置信息(包含起飞和着陆信息),确保及时获取航空器的4D/15位置并判断位置记录的数据完好性,监控4D/15位置记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㊂(2)飞行实施后,若发生4D/15追踪能力缺失,航空器可继续运行㊂例如,飞行中航空器偏离原计划航路导致不能满足4D/15追踪要求时,不要求航空承运人承担4D/15追踪职责㊂7.4㊀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7航空承运人应采取措施将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㊂当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能够及时确定发生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航空器身份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处置流程㊂(2)尽快判断航空器位置报告缺失的原因,其中应确认相关机载设备与地面系统的工作状态,验证航空器与地面系统之间通信链路的可用性㊂(3)签派员应当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重新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包括与机组建立语音通信等方式㊂当尝试不成功时,签派员参照附件10.3的流程通报相应的ATSU,通报的内容和格式需符合附件10.7的要求㊂(4)当与航空器重新建立通信联系或恢复4D/15追踪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应ATSU,同时重置并恢复航空器的4D/15追踪,并记录重置后预期的第一个4D/15追踪报告时间和4D/15追踪报告缺失的原因㊂航空承运人应当保存最新有效的ATSU紧急联系电话号码,并确保发生航空器4D/15追踪记录缺失时签派员能够及时获取并使用㊂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㊁传真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也可根据需要保存㊂7.5㊀4D/15追踪风险评估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本通告允许航空承运人在航班计划阶段出现 8已知的航空器追踪能力缺失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运行,但其必须建立经局方批准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完成相应的风险评估㊂航空承运人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并非为了规避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要求,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满足4D/15追踪能力时,确保能够继续保持适当的航空器追踪能力㊂航空承运人应将例行航空器追踪纳入其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其中涉及的风险评估流程㊁决策程序及相应预案应在运行手册中有明确规定㊂航空承运人的风险评估流程应至少能从以下方面对其偏离4D/15追踪要求的运行风险进行管控:(1)地面系统能力与流程a.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依靠航空器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可用数据对航空器位置实施追踪的能力;b.航空承运人的地面系统和流程对航空器4D/15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的缺失和恢复进行监控的能力;c.确保相关人员有效应对4D/15追踪缺失的培训;d.必要时能够与相关方共享任何获取的航空器追踪数据的能力;e.其它能够增加航空器位置数据精确度或及时解决位置报告缺失的地面系统或流程㊂(2)机载设备能力a.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位置报告的能力(例如发动机状态监控系统,基于卫星的机上娱乐系统(IFE),ADS-B,ADS-C等);9b.利用可用或现有技术支持航空器自动或人工航路点报告的能力(通过ACARS或通过SATCOM/HF/VHF语音通信);c.在计划运行区域内有可用的航空器自身定位技术,如应急定位发射器(ELTs,EmergencyLocatorTransmitter),水下定位设备(ULDs,UnderwaterLocatorDevice),遇险追踪设备,应急位置无线电指示信标(EPIRBs,EmergencyPositionIndicatingRadioBeacon)等;d.航空器上可用的通信设备和计划运行区域内该设备能够提供的通信能力;e.通信系统的冗余度㊂(3)可用的定位和通信手段a.与航空器进行迅速可靠通信的能力;b.用于支持承运人或ATSU在必要时确定航空器位置的通信和监视手段的质量㊁完善性及可靠性;c.ATSU对于超出VHF通信覆盖范围航班监视信息的获取能力;d.向航空承运人提供第三方通信服务的供应商的能力;e.计划运行区域内4D/15服务的可用性(相关信息可通过AIP获取),包括ATSU用于获取航空器位置信息的技术手段(ADS-C㊁MLAT等)㊁覆盖范围和获取4D位置报告时间间隔,航空承运人用于获取相应4D/15服务机载设备的可用性以及该设备与AT⁃SU用于提供4D/15服务系统的兼容性等㊂(4)自动位置报告盲区的频次和持续时间主要考虑航空器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盲区内运行的频次㊁航01段长度及运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导致的不利情况发生概率㊂例如,对于某较长航程航班在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区域内均不能满足航空器追踪的要求,但如果该航班的数量很少,则对于风险评估也许是可接受的㊂又如,对于一些不具备4D/15追踪能力的定期航班,如果其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航段相对较短,则对于风险评估也是可接受的㊂注:航空器追踪使用的卫星㊁甚高频㊁高频等通信链路受外部环境及设施设备因素等影响,在某些区域容易出现通信信号不稳定,导致航空器追踪自动位置报告中断,因此航空承运人应对涉及通信信号不稳定区内运行的不利因素进行考虑㊂卫星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极地等高纬度区域,甚高频通信信号不稳定区通常出现在地面台站有效信号不能完整覆盖区域内㊂(5)机组操作程序变化导致的人为因素影响从人为因素角度考虑所制定的针对4D/15追踪要求的风险缓解程序对机组工作负荷的影响㊂例如,人工4D/15位置报告会增加机组工作负荷,分散机组注意力,从而对运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㊂此外,人工位置报告还可能引入精度的不确定性,甚至存在错误的可能性㊂(6)风险缓解措施和应急程序a.以评估可能对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危险源发生的可能性㊁后果的严重性为基础制定的风险缓解策略㊂b.为最大限度增强或保持航空承运人在4D/15追踪盲区中的11航空器追踪能力而制定的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应急程序㊂航空承运人应确保风险缓解措施不会引入新的风险,具体可参考附件10.8实施4D/15追踪风险评估㊂7.6数据存储要求航空承运人应保存确定航空器位置所必需的航空器追踪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保存程序,数据存储期限至少三个月㊂7.7持续改进要求航空承运人应收集并分析与例行航空器追踪有关的实际和预期运行数据,持续改进航空器追踪能力㊂8.局方批准要求航空承运人应在其运行规范A0015条款中描述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也可以直接引用运行手册中的相应条款㊂局方监察员在审批航空承运人运行规范时,应当全面评估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政策㊁流程和程序,对于需要实施4D/15追踪的承运人,还应选取其典型航线进行运行验证,以证明承运人具备了满足本通告要求的航空器追踪监控能力㊂9.适用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㊂航空承运人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的政策㊁标准与要求,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并于2016年12月1日前确保例行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本咨询通告要求㊂2110.附件10.1航空承运人可用于实施追踪的技术手段评估4D/15追踪要求适用性机载航空器追踪能力对照表是否1. 电子化、自动化手段:现有和新兴的监视技术,依靠ADS-C和/或ADS-B设备与基础设施a) ADS-C√注:可能需要修改现有的监视协议或监视流程以满足例行航空器追踪的需求b) ADS-B√注:依赖地面和/或星基基础设施的部署2. 电子化手段:ACARS,依赖现有HF/VHF/SATCOM数据链a)自动化ACARS位置报告√b)人工ACARS位置报告* √3. 电子化,自动化,自主式手段:经改造后可按定制周期传输4D位置的现有机载设备注:对现有设备的任何改造均需符合适航要求a) 发动机状态监测系统√b) 卫星娱乐系统√4.电子化,自动化,在某些情况下为自主式的手段:以航空器追踪为目标的新兴技术a)以追踪为目标的解决方案案例(暂缺)√注:任何新型机载设备均需符合适航要求5. 程序化手段:使用远距离位置报告方式,依赖于HF/VHF/SATCOM√话音通信**为实现航空器追踪目标,人工ACARS和程序化话音位置报告应从实际中机组工作负荷和运行可行性方面评估。
航空器追踪监视和ADS-B运行
![航空器追踪监视和ADS-B运行](https://img.taocdn.com/s3/m/fd48d358cc17552706220811.png)
背景
• 2014 年3 月马航MH370 失联事件在全球引发极大震动,对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 了严峻挑战。国际业界对此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民航组织( ICAO) 成立了相 关工作组,提出了航空器追踪运行概念草案—全球航空遇险与安全系统( GADSS) 以及 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 ,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角色与责任,并确定了开展全球 航空器追踪的战略规划,旨在为航空器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提出了利用现有 技术及时获取航空器位置、简化航空器定位程序、实现航空器位置信息共享以及改善。AT SU 的告警服务能力的近阶段目标。2015 年11 月,ICAO 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民 航公约》附件6 第I 部分的第39 次修订,制定了例行航空器追踪规范,并强制要求航空 承运人在2018 年11 月8 日前实现对其海洋区域运行至少每15 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 航空器位置进行追踪。
4D/ 15 追踪报告缺失的处置要求
• 航空承运人应采取措施将航空器4D/ 15 追踪报告缺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航空器4D/ 15 追踪 报告缺失,航空承运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1) 能够及时确定发生4D/ 15 追踪报告缺失的航空器身份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处置流程。 • (2) 尽快判断航空器位置报告缺失的原因,其中应确认相关机载设备与地面系统的工作状态,验证航空器与地面系统之间
通信链路的可用性。 • (3) 签派员应当立即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重新获取航空器4D位置报告,包括与机组建立语音通信等方式。当尝试不成功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ee6a005cc1755270722081c.png)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005R1下发日期:2007年1月31日 咨询通告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蒋怀宇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1.目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总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增加了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的要求2.1考试要求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的,应当每三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5级的,应当每六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6级的,不要求复试。
2.2考试方式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局方具备完全的考试能力之前,采用指定考试提供商的方式进行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网站“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批准的信息,申请人可在考试提供商的网站上进行考试报名、成绩查询,或者采用考试提供商提供的其它方式。
2.3局方对考试提供商的监督考试提供商在提供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前,应当向考试地所在地区管理局报告和商定具体考试计划安排,局方对考试提供商提供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实施不定期监察和复查。
考试结束后,考试提供商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结果,并且每月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汉语语言能力测试考试大纲-飞行人员信息咨询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汉语语言能力测试考试大纲-飞行人员信息咨询](https://img.taocdn.com/s3/m/54020e7f48d7c1c708a1457a.png)
·3·
二、PCPEC 考试内容
1.考试结构 PCPEC 类型分为工作级和专家级。考试模拟题公布在“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 (即 ),供考生进行考前模拟练习。不同等级的测 试题型、测试内容、答题说明如下表所示:
二、PCPEC 考试内容 ............................................................................................... 4 1.考试结构 ............................................................................................................ 4 2.题型分解 ............................................................................................................ 5 3.命题范围 ............................................................................................................ 8
ICAO及其技术规范
![ICAO及其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1b74a071711cc7930b7161a.png)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航行服务程序 地区补充规定
航行规划 技术手册 指南 通告
3.2.1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标准 建议措施
国际标准
特性、构形、材料、性能、人员、程序等 规范
其一致应用是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 的
缔约国应遵守这些规范 当不能符合时,必须向理事会通知差异
3.2.1a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
3.1.1背景
前身: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正式成立:1947年4月4日
45.6.6-47.4.4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临时国际民航组织只有咨询权力
Visit by ICAN to Japan - Sometime around 1930
3.1.1背景
现有缔约国:185个 现有理事国:33个 总部所在地:加拿
大蒙特利尔
3.1.2国际民航组织的性质
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 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 政府间组织
3.1.2.1联合国的15个专门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海事组织(IMO) 世界气象组织(WMO) 万国邮政联盟(UPU)
3.1.2.1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
航行委员会
3.1.4 ICAO的机航空运构输委员 和会 职能 设
理 事会
法律委员会 联营导航委员会
立
财务委员会
专
秘 书处
非法干扰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 新航行系统实施委员会
家 组
爱德华奖委员会
航
运
技
法
行
内
达
开
巴
曼
ICAO 附件说明
![ICAO 附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ac3b5ba20029bd64783e2cec.png)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标准通信与非正常通信
![标准通信与非正常通信](https://img.taocdn.com/s3/m/c81d2d75453610661ed9f49e.png)
•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并同 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 个专门机构。
• 塔台:OK⋯Stand by for take—off,1 will call you.(好的⋯⋯稍等起飞,等我 叫你。)
• 荷航4805机长急于利用能见度出现短时好转的间隙尽早起飞,并且显然误解了西班 牙管制员的本意。当副驾驶 还在向塔台复述ATC许可时,机长就开始松刹车加油门。于 是副驾驶不是像通常那样非常正规地请求起飞许可, 而是在复逑放行指令的结尾,顺便加 了一句“we are now at take—off”(我们正在起飞)。塔台管制员因为机组 并未要求起飞并 且自己也未给予这种许可,所以将此话理解为“we are now at take.off position”(我们现在 在起飞位置),于是回答: “OK”,在1.89s后又补充“standby for take—off,1 will call you”。几乎与此 同时,泛美机组也未能将“we are now at take.off”视为一个明显的起飞信 号,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说道: “we are still taxing down the runway”(我们还在跑道上 滑行)。这一发话恰与“stand by for take—off,1 will call you”这一关键指令同时进行,造 成无线电干扰,尖啸声持续了3s之久。荷航机组听清楚的只有“OK” 这一模棱两可的非 标准用语,于是继续起飞,相撞灾难随即发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e30da0ed0975f46527d3e19f.png)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02-适航法规-ICAO
![02-适航法规-ICAO](https://img.taocdn.com/s3/m/169cad046c175f0e7cd13723.png)
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 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 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
此外,秘书处有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 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
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2.3 ICAO组织机构
秘书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会 理事会
空航联人
爱技非
中空营力财德术法
航运导资务华合干
行输航源委奖作扰
委委委委员委委委
员员员员会员员员
会会会会
会会会
大会
2.4.1 附件
附件中有标准(必须采纳)和建议措施(建议 采纳); 附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各国家协议遵 守。
ICAO的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位》
附件6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
行为的安全保卫》 附件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19 《安全管理手册SMM》
网站
http://www.icao.int/Pages/default.aspx
谢谢!
适航法规-ICAO
2.1 什么是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ICAO),成立于1947年,是联合国系统中 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 加拿大蒙特利尔,迄今已有191个会员国 。其 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 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 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边界手续。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0-第五卷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0-第五卷](https://img.taocdn.com/s3/m/6a7d28d44028915f804dc25b.png)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根据理事会的行动所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决议而产生的各 国在应用本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解释。
b) 引言 解释性材料,列在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Ⅴ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Ⅱ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参见前言。
第三版—2013 年 7 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 10
航空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V卷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本版编入了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前理事会通过的所有修订, 并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取代附件 10 第 V 卷所有以前的 版本。
表 A 所列是附件 10 卷 V 自第 71 次修订以来的各次修订的出处,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摘要和理事会所 通过本附件和各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与适用日期。
缔约国采取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 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差别通知对空中航行安全很重要, 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所载建议措施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 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 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CCAR-121-R5修订内容汇总
![CCAR-121-R5修订内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f38e768bb0717fd5360cdc9e.png)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121.157与延程运行相配合,按新的延程运行定义修订I章增加污染道面起飞和着陆运行要求121.1951、在CCAR-121部中,只考虑了干跑道和湿滑跑道两种条件下的地面运行情况,实际上是把湿跑道和所有污染条件均归为湿滑跑道一种情况,近年来,多数运输机制造商均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的地面运行进行了取证,因此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提出性能要求也更符合实际运行需要;2、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六第一部分第5章 “5.2适用于按附件8 第IIIA部分和第IIIB 部分审定的飞机”中的“5.2.6 在应用本章各项标准时,必须考虑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于陆上飞机,飞机的质量、使用程序、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外界温度、风、跑道坡度和道面状况,即对陆上飞机为是否存在雪、雪浆、水和/或冰;对水上飞机为水面情况)。
这些因素必须直J章修改“旅客座椅间距”相关附图,121修订原文中图片无法替代,以此图为准121.213与CCAR-121R3该条款相比,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附图的内容却出现了缺失,有可能是CCAR-121R4改版时后期的编辑或排版出现了错误;另外,CCAR-121加入此条款时,是参考HKCAD的相关标准(实际上是UKCAA的一个适航通告文件的要求)制定的,经确认UKCAA文件的附图与CCAR-121R3的附图完全一致,因此,此次仍按照原来的附图内容进行勘误。
K章文字修改第121.310增加“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121.311第一是由于CCAR-25.562款中明确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但由于运行规章一直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的执行,导致目前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中有相当一部分航空器仍然不满足该要求,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风险;第二是由于FAA对FAR-121.311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文字修改121.313禁止吸烟规定121.317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a)除经依据本规则W章的规定得到局方批准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实施以下运行:(1)延程运行;(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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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5.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
3
6.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登记………
3
7.
登记证……………………………………………
4
8.
识别牌……………………………………………
4
9.
后记………………………………………………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在飞行中主要从空气动力获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受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国际经营机构公约第77条所设想的那种机构。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空中的航空器。
扑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的翼面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5.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字体
5.1字母应是不加装饰的罗马体(正体)大写。数字须是不加装饰的阿拉伯数字。
5.2每个字的宽度(字母I和数字1除外)和短划的长度须是字高的三分之二。
5.3字和短划须用实线笔划形成并且颜色须与背景成鲜明对照。笔划的宽度须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5.4每个字与其前后字的间隔宽度须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在这方面短划须视为一个字。
非动力驱动
球形系留气球
系留气球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非球形系留气球1
刚性飞船
动力驱动
飞船
半刚性飞船
非刚性飞船
航空器
滑翔机
陆上滑翔机
非动力驱动
风筝4
水上滑翔机2
陆上飞机3
定翼机
水上飞机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水陆两用飞机2
陆上自转旋翼机3
自转旋翼机
水上自转旋翼机2
水陆两用自Leabharlann 旋翼机2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材料,但并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是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文字选择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种文字。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1
1.
定义………………………………………………
1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
1
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
2
3.1
总则…………………………………………
2
3.2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3.3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
3.3.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3.3.1和3.3.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须在能易识别此航空器的地方。
4.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尺寸
每个单独一组的标志的字母和数字必须一样高。
4.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4.1.1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外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1.2考虑到识别牌上所标明的载荷的大小,有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标志的尺寸须由登记国决定。
表A说明随后几次修订的渊源、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附件和修订在理事会通过、开始生效和开始实施的日期。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包含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后,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气球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共用标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配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的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
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一样的共用标志。
共用标志登记当局保持非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部分、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的当局。
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公约缔约各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附录附录包含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
c)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定义本身没有独立地位,却是使用该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变化将会影响规定的内容。
1949年2月8日
1949年7月1日
1949年11月1日
1
(第二版)
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2
航行委员会研究(1967年)
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
耐火材料一种能够和钢一样或比钢更能抗热的材料,(当两者的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
滑翔机一种非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自转旋翼机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附件由下列组成部分构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包括以下各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在无法遵守的情况下,根据第38条,缔约国必须通知理事会。
4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历史背景
附件7包含了国际民航组织采纳的遵照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对标明所属国籍和登记标志表示的最低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37条的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并将其定为公约的附件7。这些标准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这些标准是根据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别召开的第一届和第二届适航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
d)表格和数字附加于或用于说明标准或建议措施并构成有关的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前言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引言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4.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4.2.1机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
4.2.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重于空气的航空器的机身(或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上的标志的字高至少须为30厘米。
4.2.3特殊情况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4.2.1和4.2.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的尺寸须易于识别此航空器。
2.4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
注: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2.5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的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
2.6当采用几个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可能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不得采用可能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以及可能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的组合。
注:关于这些代码,请参见现行的《国际电信条例》。
3.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位置
3.1总则
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标志须保持清洁和随时可见。
3.2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3.2.1飞船飞船上的标志须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船身上,须在船身两侧沿纵向配置,并且,在顶部对称线上也要有。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须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的标志须在水平安定面的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的左下部,字母和数字的顶部须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标志则须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两侧,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
3.3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3.3.1机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出现在机翼下表面上。如标志未延伸占据整个机翼下表面,在必须将其放在机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须尽可能使标志距机翼前后缘一样远。字母和数字的上端须朝前。
3.3.2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在机身(或相当的结构)的两侧介于机翼与尾翼之间,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仅有一个垂直尾翼,则标志须涂于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须将标志涂在外垂直尾翼的外侧。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承担的义务外,各国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有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