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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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

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的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l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出⼝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三章出⼝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第四章出⼝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第五章出⼝货物退(免)税⽇常管理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出⼝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国务院⾏政法规(3)条第⼆条出⼝商⾃营或委托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经营资格委托出⼝的⽣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

其中,个⼈(包括外国⼈)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员。

第三条出⼝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作需要,设置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作岗位,建⽴岗位责任制。

因⼈员少需要⼀⼈多岗的,⼈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章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nb sp;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经营资格的⽣产企业委托出⼝⾃产货物(含视同⾃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协议签定之⽇起30⽇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货物退(免)税认定⼿续。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公司出口退(免)税管理与核算办法

公司出口退(免)税管理与核算办法

XXX公司出口退(免)税管理与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口免、抵、退税行为,完善税收管理与核算体系,切实降低税负,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减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三条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公司出口退税的税种只限增值税,退税率为16%、13%、9%、6%、3%等,具体退税货物的退税税率以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为准。

第四条公司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公司制造的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设备和工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和核算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检查和监督公司出口退税工作。

第六条公司外事管理部是公司出口业务的主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手续,审核及签订国际货物及技术贸易合同。

第七条公司市场开发部是公司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核、签订和执行工程承包、涉外劳务和技术服务等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出口退税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市场开发的部门,在出口货物贸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市场开发的部门,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退税预申报业务的单证资料传递给公司外事管理部(以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摘要: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为了促进外贸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的概念和目的,并阐述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和相关政策。

一、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对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目的
1. 促进外贸发展:通过给予企业出口退税,增加出口企业的利润,提高其出口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2. 维护国家利益: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进行规范,确保退税政策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同时防止退税政策被滥用和误用,损害国家利益。

3. 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的退税申报、核验和审核程序,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逃税和偷税行为。

三、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运作方式
1. 申请流程:企业向主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决定是否给予退税。

2. 退税额度:退税额度根据出口商品的种类、税率和实际出口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并依法予以退还。

3. 审核机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对退税申请进行核查和核验。

主管机关可进行现场核查、样品检验等工作,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监督和检查: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主管机关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的规定,确保退税政策的执行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相关政策。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

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

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

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摘要: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应纳税额予以退还的一种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我国制定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出口退税的管理和操作规定。

一、退税范围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享受出口退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出口具备退税资格的货物和应税服务。

货物退税主要包括自产、加工、再加工的商品及其装备、原材料、配件、包装物等;应税服务退税主要包括技术咨询、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

对于特定的出口企业或产品,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更高的退税率。

二、退税申请和审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企业在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之前,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发放出口退税证明,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海关等有关部门。

企业在申请和审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退税率和支付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企业应退还的税款金额。

退税款可以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理银行等方式进行支付。

企业需要确保自身账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退税款的丢失或错误。

四、监管和追溯为了保障退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家对出口退税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追溯。

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进行退税资格的复查和核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备案和信息报送,确保退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五、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和发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支持。

例如,设立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和资金支付;加强了海关、外汇等部门的配合和协同工作,简化了退税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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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目录
一、目的 (3)
三、部门职责 (3)
四、工作程序 (3)
4.1退税资料的收集 (3)
4.2出口退税的申报 (3)
4.3退税款的核对 (3)
4.4其他 (3)
五、奖惩制度 (4)
六、相关制度与办法 (4)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工作,提高效率,特制订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出口货物已缴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的退税工作。

三、部门职责
3.1财务部:
负责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及办理出口退税工作。

3.2业务部:
负责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

3.3报关员:
负责提供出口缴税书。

四、工作程序
4.1退税资料的收集
出口货物报关后,业务部需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提交至财务部,同时报关员需将缴税书提交至财务部。

财务部审核相关单据,对不符规定的单据驳回并规定时限予以修正。

4.2出口退税的申报
退税资料汇集完成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编辑整理后生产预申报报表,向主管国税局申报,信息无误后制作申报明细表和汇总表,经直属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提交经贸委稽核,稽核无误后报送国税局出口退税科。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签返退税申报表。

4.3退税款的核对
收回退税款后,财务部依据实收金额、到账批次核对应收金额。

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出现差额时,需即使查明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至直属领导,视情况进行报批与调整。

4.4其他
退税办理人员需与退税科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退税政策的变更,以便进行及时调整。

五、奖惩制度
5.1出口退税工作列入相关人员绩效考核项目,每月由部门负责人考核。

5.2因退税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公司退税工作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时,相关人员需交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开除处理。

六、相关制度与办法
6.1《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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