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K G

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G500 -200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005-04- 发布 2005-04- 实施

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GB/T 19001-2000、GJB9001A-2001、GB/T24001-1996标准,并参照国家标准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编写。编写方法符合GB/T1.1-2000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标准中用加粗楷体字描述GJB9001A-2001标准增加的要求,适用于公司军品的控制。

本标准通过公司网站‘规章制度’发布,网站上发布的版本为最新文本,是受控文件,应按Q/KG45005《文件控制程序》、Q/KG54003《电子媒体文件管理办法》控制。下载、打印、复印的文件为非受控文件,仅供参考。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安技部提出,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特种设备是企业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减轻体力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设备,为了安全、经济、高效地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内所有特种作业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3 术语

“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 职责

3.1安技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委托省技术监督局的安全检测(新购安装时除外)。

3.2工程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及在特种设备新购安装时督促安装单位在安装完后请省技术监督局进行验收检测。

3.3各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 管理规定

4.1特种设备的采购:新购特种设备,应到取得国家许可资质的单位订购,并让厂家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4.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4.2.1新增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注册登记规定,

4.2.1.1在安装前,工程部必须检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4.2.1.2经工程部确认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在安装前须持该特种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电气机械等技术图纸及其它相关资料到省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备案。

4.2.1.3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单位须报请省技术监督局对该设备进行验收检测,只有验收检测合格,工程部方可办理付清工程款。

4.2.1.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工程部须将省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安全检测报告提交安技部和使用部门,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使用部门方可正式使用。

4.2.2工程部对特种设备的改造、大修,都必须请取得国家许可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并报公司安技部。

4.2.3特种设备的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工程部不得交付使用和结清工程款。

4.2.4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交付使用后,工程部应索取有关技术资料,将其存入特种设备的档案。

4.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4.3.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操作相应的设备。

4.3.2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审。《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3.3安技部每两年安排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

4.4特种设备的使用

4.4.1起重机械

4.4.1.1起重机械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出厂技术文件、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等)

4.4.1.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后,可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检测。

4.4.1.3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取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和“定期检验证”方可投入使用。

4.4.1.4起重机械应进行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清除隐患,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可靠,发现故障时要及时整改,不应继续使用。(检查内容: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吊钩、吊具、钢丝绳、滑轮组、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联锁装置、开关、控制器、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锁等)。

4.4.1.5定期对起重机械检修和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一次,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安全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4.4.1.6起重机械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缓冲器、紧急停车开关,各种电气联锁装置和限位装置、防撞装置、警铃、喇叭、信号灯、安全标志、吨位标志),随机携带灭火器材。

4.4.1.7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

4.4.1.8在地面操作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要指定人员负责使用。4.4.1.9起重机械人员应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指令,均应立即执行。

4.4.2 锅炉、压力容器

4.4.2.1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定压合适,有铅封、合格证和一年一次的检验合格报告,以及每周一次排气试验记录。

4.4.2.2压力表应有每半年一次的检验记录和铅封,刻度上应有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的标记(红色)。

4.4.2.3操作人员在值班时,应认真遵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4.3空压机、储气罐及压力管道。

4.4.3.1应建立空压机、储气罐及压力管道的设备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登记使用证,运行,保养,维修记录等)

4.4.3.2储气罐、压力管道外部应无明显腐蚀,每年应对储气罐、压力管道进行除锈、漆色保养。

4.4.3.3安全阀,压力表应有铅封,并保持灵敏,可靠,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4.4.3.4经过调整后的安全阀开启压力应在最高允许压力之下。

4.4.3.5压力表指针灵敏,刻度清晰,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应有最高允许压力的标记(红线)。

4.4.3.6储气罐的支架应与基础牢固连接,运行时无明显晃动,储气罐的支撑脚和罐体连接处无裂纹。

4.4.3.7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有防护罩或护栏。

4.4.3.8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灵敏有效,发现故障时要及时消除,不应带故障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