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园入住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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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孵化服务管理制度

孵化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服务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孵化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内所有入驻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服务至上,质量第一;(三)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孵化服务内容第四条孵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创业指导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商业模式设计、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二)政策咨询与服务:协助入驻企业了解和申请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等;(三)融资对接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咨询、对接投资机构、项目路演等服务;(四)知识产权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服务;(五)市场营销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六)人力资源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服务;(七)孵化器内部资源共享: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室、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八)其他服务: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孵化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孵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服务能力,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

第六条孵化服务机构的管理:(一)入驻孵化器前,服务机构应向孵化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业务介绍;(二)服务机构应按照孵化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三)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孵化器汇报工作进展和客户满意度;(四)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孵化器有权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四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七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孵化器发展方向;(三)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四)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五)有良好的团队素质和执行力。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手册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手册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手册
1. 前言
本手册是为了帮助入孵企业更好地管理其业务,并提供须知的信息和合规指南。

孵化器作为帮助入孵企业加速成长的“摇篮”,承担着协助企业解决重重困难的责任和义务。

入孵企业须严格遵守本手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2. 孵化器服务
孵化器将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创业指导
- 办公场地
- 员工招聘
- 资金支持
- 其他支持服务
3. 企业管理
入孵企业应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管理规范
- 知识产权保护
- 税务筹划合规
- 财务报告及审计
4. 安全与保密
入孵企业应加强安全防范和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 网络安全
- 数据安全
- 办公场地安全
- 公司机密保护
5. 其他事项
- 孵化器规章制度修改及其解释权归本孵化器所有。

- 入孵企业依据本手册规定履行义务,如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本孵化器或他人受损害,入孵企业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本孵化器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调整本手册的内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入孵企业做出相应调整。

- 入孵企业可向本孵化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选择本孵化器!我们相信,有您的支持,您的梦想会在这里得以实现!。

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方案

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方案

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方案引言随着创新创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孵化器园区作为创新创业的重要基地,对于帮助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一个成功的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方案,则是孵化器园区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本文将对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孵化器园区的定位、功能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合作资源、管理服务等方面,旨在为潜在的孵化器园区经营者提供运营方案参考。

一、孵化器园区的定位企业孵化器园区的定位是其发展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孵化器园区的发展方向和运营目标。

在确定孵化器园区的定位时,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创新创业环境等因素,从而精准定位孵化器园区的服务对象和发展方向。

1.1 服务对象定位首先需要明确孵化器园区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可以制定相应的服务政策和服务方案,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

1.2 发展方向定位其次需要明确孵化器园区的发展方向,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产业优势,确定园区发展的重点方向,例如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产业方向,从而为园区企业提供对口的支持和服务。

1.3 运营目标定位最后需要明确孵化器园区的运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创新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通过明确的运营目标,可以更好地指导园区运营工作的开展。

二、功能设施建设企业孵化器园区的功能设施建设是园区运营的重要基础,合理的功能设施建设可以为园区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满足入驻企业的需要。

2.1 办公空间首先需要规划并建设适合初创企业的办公空间,包括共享办公区、独立办公室、会议室等,确保入驻企业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

2.2 孵化服务设施其次需要建设孵化服务设施,包括投融资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和服务。

2.3 创新创业平台同时需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众创空间、创客工坊、孵化基地等,为有创新创业需求的人群提供孵化资源和创业支持。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

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

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议,收回孵化场地。

四、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营效率,确保入驻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与作息(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2. 入驻企业及人员管理(1)入驻企业需按照孵化基地的规定,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

(2)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安全生产(1)入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孵化基地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入驻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环境卫生(1)入驻企业及人员应保持办公区域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2)孵化基地设立垃圾回收点,定期清理垃圾。

(3)入驻企业应自觉维护孵化基地的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5. 信息化管理(1)入驻企业应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孵化基地设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6. 资源共享(1)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共享资源。

(2)孵化基地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7. 费用缴纳(1)入驻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2)孵化基地设立收费处,负责收取各项费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入驻协议,清退出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XX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 XX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XX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XX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指南帮(日照)创业孵化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

指南帮(日照)创业孵化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

指南帮(日照)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指南帮(日照)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规范孵化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管理,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运营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基地是指由山东指南帮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设立运营,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99号日照科技创新中心3号楼,宿舍为9号楼、10号楼。

经日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为日照市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政策落实、餐饮住宿等服务的综合创业孵化服务基地。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一)提供经营场所。

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培训教室、公共会议场所、创业咖啡、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

重点服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促进项目对接。

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二章孵化基地条件第五条孵化基地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单位,创业平台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基地并配备了8名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配备了50名专兼职创业指导老师。

(二)基地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为48000平方米,可入驻创业实体300户以上。

(三)基地场地产权清晰、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四)基地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

(五)基地可以提供食宿服务,对入驻基地创业者及其工作人员减免部分住宿费用。

第三章项目入驻流程第六条入驻评估。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号),并即实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家以上。

以下为办法全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

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高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场是指由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孵化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独立建立孵化场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孵化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优化孵化环境,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孵化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场内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孵化场管理者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其有效有效运行。

第五条孵化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孵化场基本信息,企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孵化场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孵化场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向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公示。

第七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孵化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技术领域、人员构成等,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评审机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等进行评估,优秀的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支持。

第九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育机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孵化引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对发展不佳的企业进行合理退出,以便为更有潜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的资源。

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场应当建立企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者和团队成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创业资质。

第十二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入职、转正、晋升、离职等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培训提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激发其创业激情。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企业孵化器园区管理方案

企业孵化器园区管理方案

企业孵化器园区管理方案一、前言企业孵化器园区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管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的专业化载体。

它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降低了创业风险,提高了创业成功率。

为了更好地发挥孵化器园区的作用,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园区管理机构及职责1. 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审批重大事项、协调各方资源等。

2. 园区管理办公室园区管理办公室是园区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入驻企业的审核、服务、考核,以及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入驻企业准入标准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潜力。

2. 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前景。

3. 企业负责人具有创业激情、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4. 接受孵化服务意愿,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四、孵化服务内容1. 提供办公场地及基础设施。

2. 提供投资对接、融资渠道等创业服务。

3. 提供技术、管理、法律等专业咨询服务。

4. 组织创业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5. 提供创业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

五、考核及毕业1. 对入驻企业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状况、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对长期无进展的企业进行约谈,必要时终止孵化关系。

3. 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和发展水平后,可根据自身意愿毕业,独立发展。

六、园区运营管理1. 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园区正常秩序。

2. 完善公共设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

3. 开展园区营销宣传,吸引优质创业项目入驻。

4.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园区人员和财产安全。

七、结语企业孵化器园区是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本管理方案旨在规范园区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事业蓬勃发展。

孵化器入驻指南

孵化器入驻指南

北京中源瑞盛投资有限公司2017字(002)号北京中源瑞盛投资有限公司创文时代孵化器入驻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孵化器与入驻团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统一化和人性化,本着孵化器与入驻团队之间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指南仅适用创文时代孵化器的入驻团队。

2、关于临时入驻、未办理入驻登记的管理团队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团队入驻流程第三条入驻流程:1、入孵企业填写《入孵申请表》、并按照附件要求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

2、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企业发送《孵化协议》、《消防安全协议》、《孵化器入驻须知》等材料(附件一),企业在协议上签章后返给孵化器管理机构。

第四条入驻手续办理:1、填写入驻材料,包括:(1)备品领取表(合同约定入驻人数的门禁卡及相应档案柜钥匙);(2)安全协议书;(3)物品交接清单;2、申请发票所需资料:(1)团队租赁工位及房屋开具发票,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票信息(注明是开专票还是普票)。

(2)个人开发票需提供①入驻团队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工位租赁费付款人的姓名、电话、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③开票具体信息。

第五条退租手续办理1、团队毕业时,企业应归还领取的物品并确保物品完好无损(如有物品丢失或损坏需照价或估价赔偿),结清各项费用(如公摊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并签署退租协议。

在退还押金时按约定金额等额扣除或另行单独结算费用。

2、退租企业需填写退还押金的收据,并加盖财务章转交至孵化器管理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3、退租时领取押金为个人的,领款人需出具“收条”并加盖本人手印,孵化器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4、押金退还途径与交付途径统一:现金退还,需企业负责人随行去孵化器管理机构领取;银行转账的直接退还至付款账号。

)第三章孵化器的物业管理第六条入驻企业的快递管理:如有需要代签快递或信件时,请提前告知行政人员,并在代收后的一日内将货品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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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江北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北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幵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幵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入住程序(一)提出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

(三)项目审查: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签署意见: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孵化基地。

第八条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基地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三、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安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幵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幵发计划应报送基地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九条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一、办公场地使用要求1、原则上不准对承租用地、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改装修,小范围变动应将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征得同意,费用自理;2、入驻企业采用现代感较强的敞幵式办公,进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办公期间,工作人员需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保安人员管理,维护好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设施,保持施工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企业应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挂放于创业中心大楼经营场所内。

二、安全保卫1、创业孵化基地有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勤。

外来人员出入一律实行严格登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各单位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生。

加班人员须及时与保安联系。

3、各公司内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台板及其他明火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有符合消防规范的设施,并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4、重要资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办公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支票、印章、介绍信要放在保险柜内。

5、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使用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应事先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接使用。

6、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楼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三、卫生管理1、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全体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通道、大厅、车棚、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创业孵化基地负责。

3 、进驻单位内的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打扫4 、各单位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前要大扫除。

5、各单位的垃圾应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创业孵化基地将派人定时清除。

四、会议室的使用进驻单位使用会议室,应提前 1 —2天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会议室使用中要注意安全,会议室内不准吸烟,会议室使用结束后要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并及时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五、公共场所管理1、公共区域不准乱丢乱扔,不准堆放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2、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并自觉服从保安的统一调度。

六、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用房、水、电、网络使用及费用管理规定1、入驻孵化和入驻企业用房签约之日起幵始核定:创业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租金按每户600元收取;孵化用房在项目签约后闲置60天以上的,中心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2、对基地所提供给各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的办公设备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000 元(暂定),如无损坏,在离幵基地时予以全款退回。

3、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由各入驻企业按总费用平摊支付。

4、网络与呼叫系统:每个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心的要求使用指定区段的IP地址,如使用非指定区段并造成网络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网络使用费每企业按照每月100元/台(暂定)收取,流量特别大的,酌情协商后相应提高价格,严禁使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端口设备5、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

6、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管理制度,入驻孵化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水电等各项费用。

7、创业孵化基地每月25日前对上月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商务服务费用等统计结算后,将缴费通知单送达各企业,各企业应于每月30日之前缴清各项费用企业对有关收费项目和金额如有疑问,应在当月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查询核对。

8、创业孵化基地不为进驻企业垫付各种费用。

对无故欠费也未主动申请延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企业,基地将从次月1日起停止水电等物业服务直到欠费缴清为止。

如欠费问题在1个月内仍未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将根据《孵化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使用权,并依法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创业孵化基地负责楼内的水电配给,任何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10、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楼内的水电进行管理,确保大楼的用电、用水安全与规范,并定期对楼内的水电进行安全普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一旦发现企业及企业员工私自接拉电线等违章行为,将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11、企业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节约使用。

如需要请事先应通知中心办公室,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如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处理。

第四、附则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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