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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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项目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在项目部是指炸药、雷管、发爆器、放炮母线、警戒器具等(以下简称“火工品”)。

第三条从事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在项目部是指接触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火工品押运工、装药工。

第四条对火工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对火工品管理的最高机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任组长,保卫组长及各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保卫组,依照本规定认真抓好项目部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部门分工职责第六条保卫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业务职能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体制、库房储存、现场使用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办理审验库房储存许可证、现场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等证件业务;建立完善火工品管理档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发生在项目部内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查处一般性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要对现场应用操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主管培训部门,与上级主管发证机关联系,组织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办理有效的上岗证件业务。

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申报火工品使用购买计划,严格加强库房储存管理;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发放、清退,报废炸药、雷管的收缴和销毁处理;配合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1、装卸、运输制度(1)、装卸运输火药要有专人负责,装运人员要经过安全学习和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工作。

(2)、装卸火药要轻搬、轻放,严防冲撞和剧烈振动。

(3)、禁止交结班人员在上、下井时运送火药。

(4)、炸药雷管要分装、分运,禁止混装。

2、储存、保管制度(1)、火药库必须有双人人保管,分品种、规格存放整齐,时常检查严防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

(2)、库存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火药储量不许超过药库设计储存量。

(3)、入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库房内(当班待发放的除外),存药不得超量。

(4)、药库必须有双人保管员、双锁、双门24小时值班不许脱岗、空岗,要现场交结班,并有记录,发放和库存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5)、要有足够的灭火器,砂箱等灭火设施,不许带矿灯进库,照明防爆、电话畅通。

(6)、检查人员入库须持检查证,要害证或者公安科介绍信,入库登记然后由保管员陪同检查,否则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3、井下药库防火、警卫制度(1)、库内必须备齐泡沫式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箱、砂袋等,消防设施、工具,并时常保持良好。

(2)、有关部门检查要检查防火设施和工具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库内必须采用防爆照明措施,照明线必须使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火药的壁槽内不许装灯。

(4)、任何人不得带矿灯或者手电筒进库,煤油汽油等易燃物品,更不得进入库内。

(5)、库内不许积压大量空箱,对积累的空箱定期清理上井。

(6)、库管人员要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要即将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同时要用电话汇报调度室以便及时组织抢救,减少火害范围。

4、销毁、处理制度(1)、火药销毁处理制度,原则上规定半年进行一次,若半年内库存雷管超500 发或者失效的火药超过100kg 以上时,库管人员要向有关领导提出销毁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火药消毁不许单人进行,经小组研究后由通防科、公安科、安检科站处理,销毁时严格按安全措施进行。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1、火工品管理办法2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73、岗位安全责任制度84、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95、火工品检查制度106、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27、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38、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49、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1610、放炮工工作制度1811、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2312、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113、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制度3214、奖罚制度33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8043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及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及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山井下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综合措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做到严格组织、科学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储存、全面清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制定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策划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对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严禁超范围施工和临时改变爆破方案。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下一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紧急通道,确保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爆破烟雾排除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井下火工品进行工程施工、勘探、矿业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和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第七条所有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使用前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和说明。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编号、有效期和用途等信息,同时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失效的应及时注销。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和监督可控。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仓库和储存设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标识进行,同时应统一进行记录和盘点。

第十四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密封、防潮、防火等工作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运输工具的稳定和安全,并确保不会因运输过程中振动、碰撞等原因造成井下火工品的破损或泄露。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各类意外事件和突发情况的发生,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理。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炸药、雷管等各类火工品。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每一批火工品的来源可查、数量可控、使用可控。

第四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意识。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火工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每一次火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火工品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火工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需要对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进行储存。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的领用制度,对领用火工品的人员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明确领用用途。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不得私自使用火工品,确保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监测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保证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存储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对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的检测和鉴定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火工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意识。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群力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库房管理制度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

保管员、看库员必需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2、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并认真核对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

因公进入库区的要认真填写《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4、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清除,同时向领导报告。

5、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放牧、打猎、参观游览;严禁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6、所购爆炸物品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7、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发放。

8、手续证件有涂改,不是专职放炮员领用不准发放,放炮员必须凭IC卡领取,非本人IC卡不得发放。

9、雷管必须按编号登记发放。

10、炸药箱、雷管箱、箱不上锁不准发放。

1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不得缺岗,特殊情况必须有内部人员替岗。

二、井口火工品检查制度1、井口检身工为爆炸物品的井口专职检身员。

2、井口检身工要对每班井口出入人员,逐人检身检查,防止私自带火工品出井。

3、任何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井口检身,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爆炸物品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火工品使用清退制度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班长、瓦检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并签字记录。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

剩余的雷管、炸药以及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包括收集拒爆、残爆后及其他爆破故障散落)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防静电和限制进库人员制度1、工作人员及进院、库领火工品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及穿有铁钉掌鞋。

必须穿棉制防静电服装。

2、进院、库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不准携带火种。

3、进库后必须遵守制度在防静电设施上进行触摸放电。

4、领火工品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不得随意进库,每次领药人数不得超过2人。

5、对检查人员进库不得超过5人,如需增加人员可分批进入,必须配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6、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设施,主动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测定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二、电雷管导通管理制度1、导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爆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着装符合要求。

2、有专用操作室、操作台和安全操作防爆箱及检测设备,并保证完好。

3、检测操作时必须远离电源、火源及其他危险源。

4、搬运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5、操作时必须对每发雷管进行逐一认真检测,对数据进行登记并分类存放。

6、依据使用发放量及时进行检测,严禁漏检,发放时向使用单位告知监测数据。

7、检测合格的雷管要及时送回库内妥善保管。

8、对于检测不合格的雷管进行登记、另存,妥善保管,按制度处臵。

三、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一)地面运输1、火工品采购员将押运车到矿时间提前通知供应科火工品管理员。

2、火工品专用汽车到矿指定地点后,供应科火工品管理员验收、检查数量是否正确、包装是否破损,经核实后签字确认。

3、火工品管理员通知运输队把火工品专用矿车运到指定地点,通风队接到通知后,负责将火工品装卸到专用矿车内,并负责押送,装卸押送人员必须与火工品安全管理员在火工品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

4、装卸火工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臵,必须堆放整齐,码垛牢固。

装车人员严禁带点火物品。

操作过程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材料,如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完成火工品交接,否则不得离开岗位。

(二)井筒运输1、专用火工品矿车装好后,要优先放行下井,不准在井口停放,并通知生产调度,等待下井,火工品管理员需提前下井,并在井底空车线等待接车。

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XXXXXXXXXXXX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生效日期:年月日一、火工品简介火工品,又称火具,是装有火药或炸药,受外界刺激后产生燃烧或爆炸,以引燃火药、引爆炸药或做机械功的一次性使用的元器件和装置的总称。

包括火帽、底火、点火管、延期件、雷管、传爆管、导火索、导爆索以及爆炸开关、爆炸螺栓、启动器、切割索等。

同时火工品也是非煤矿山采掘矿石的动力引擎。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对于他的使用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火工品的需用管理规定(1)、每月20日之前由技术质量部向设备物资部提交月度火工品需求计划,需有相关领导审批(计划内容必须详实)。

(2)、设备物资部根据技术部门提交的计划负责编写月度火工品计划合计一式三份(计划内容须详实无误)。

计划经项目部经理审批确认后,向业主提交两份,本部门留存一份备案。

(3)、各涉爆单位将次日所需用的火工品计划于前一日16:00之前向设备物资部提交。

经设备物资部火工品保管员汇总后当日上报业主进行审批。

三、火工品领用管理规定(1)、火工品领取单经业主审批通过后,各涉爆单位当日上午8时准时派调各单位的安全员、爆破员随同设备物资部火工品保管员前往业主火工品存库进行搬用领取,并进行签字确认。

(2)、各涉爆单位所领用的火工品须自行记录雷管编号和炸药量,决不可代为签字确认。

无特殊情况下禁止次日早上临时上报火工品计划,每月各单位最多允许1次,超出后将给予考核。

(3)、采矿车间每日所需火工品须于当日在设备物资部进行登记,并签写登记台账,由设备物资部火工品保管员进行发放。

火工品的发放需听从火工品保管员指挥。

四、火工品的存储管理规定(1)、当日各涉爆单位所领用的火工品须及时存储,且雷管和铵油炸药要分开存放。

火工品的搬用由采矿车间负责,且火工品保管员随同跟踪。

(2)、项目部井下炸药库由设备物资部火工品保管员进行保管监督说明一、禁止非项目部职工担任安全员、爆破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禁止火工品的领用、爆破作业、退库单独由非项目部人员承担,必须有项目部职工(火工品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全程陪同、监管。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5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

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____具体要求:(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

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

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

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发。

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____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

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____元。

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____元。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5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5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仓库管理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____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____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____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____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

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____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____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____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4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4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火工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流程,科学施策,合理分工,集中领导,推行责任制,确保矿井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矿井应做好火工品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防火、防爆常识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防护意识。

第四条矿井应组织每年的火工品安全专项检查,对火工品的储存情况、使用情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应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引燃药炮打管、火工品配套器材等几大类。

矿井应根据不同的火工品特性,进行分类储存,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储存。

第七条炸药应单独存放在专用的炸药库中,库房底板应选用非易爆材料制作,并有足够的排风设施,严禁引火、冒烟、禁止照明。

第八条雷管应单独存放在管仓或雷管库中,远离炸药存放。

雷管库应设有足够的排风设施,并具备防尘、防水、防静电设施。

第九条引燃药炮打管应分类储存,存放时应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炸药和雷管,防止引燃药受潮、受热、受压。

第十条火工品配套器材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储存,防止混杂和污染。

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火工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批,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领用登记制度,要求领用人员填写具体的领用数量、用途和时间,并由领用人员和仓库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使用现场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警示牌,明确使用规程和注意事项,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一、井下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1. 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井、矿山等封闭空间中使用的能产生燃烧、爆炸或发射冲击能的物质和装置。

2. 井下火工品分为三类:爆炸品、发射品和其他火工品。

爆炸品包括炸药和雷管等;发射品包括发射器和发炮装置等;其他火工品包括引信、信号弹和信号枪等。

二、井下火工品的存储和运输1. 井下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储存,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不同类别的火工品发生混淆和交叉感染。

2. 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风良好。

不得在易燃物或有毒气体附近存放火工品。

3.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保证安全可靠,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严重震动和碰撞。

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措施1.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流程进行。

2. 使用火工品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场地符合要求,并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和护目镜等,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4. 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和设备,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火工品。

四、井下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报告1. 一旦发生井下火工品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在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对于严重的火工品事故,必须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模拟,以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

五、井下火工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1. 对于从事井下火工品使用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火工品事故的发生。

六、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1.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

2. 对于违反规定的火工品使用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____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包括火药、引线、雷管等井下作业所必需的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火工品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运营领导、检查员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五条储存条件: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采取密闭、防潮、防晒、防火的方法。

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杜绝积尘、远离明火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安全距离: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距离矿井入口、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保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提升生产效率,并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而且必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火工品分类及使用要求第一节火工品分类依据井下作业的不同特点,将火工品分为三类:1.初级火工品:包含起爆药、引信、雷管等,重要用于起爆作业以及井下方向性爆破等高风险作业;2.辅佑襄助火工品:包含封闭料子、填塞料子等,重要用于掌控爆破产生的岩石碎屑和撞击波;3.消防器材:包含灭火器、防火盾等,重要用于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要求1.全部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而且经过严格培训,在岗位上有肯定的工作经验。

2.火工品的购买必需由指定的供应商进行,购买前需要严格把关供应商的信誉和合法经营资质。

3.初级火工品的存放和使用必需在特地的火工品库房内进行,每种火工品需要单独存放,且标明名称、质量以及保质期限。

4.每次使用火工品前,必需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没有泄露或异常情况。

5.使用火工品前必需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研判。

6.在使用初级火工品进行起爆作业时,必需设置特地的安全警戒区域,并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7.禁止私自携带和使用非经批准的火工品,严禁私自转变或调整火工品的使用要求和工艺流程。

8.辅佑襄助火工品的使用必需依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且必需经过特地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9.消防器材必需定期检查、保养,而且放置在易于找寻和操作的位置,以便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10.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需立刻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汇报,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连续作业。

第三章火工品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一旦发生火工品事故,必需立刻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应对和灭火。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事故发生后,必需立刻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不是3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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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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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
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
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
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
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
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
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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