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修复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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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补充协议(四)局部修复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发包人(全称):苏州鑫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局部修复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苏州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南区5#~9#楼局部修复工程
2.工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滨河路与马运路交叉口
3.资金来源:自筹
4.发包人派驻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姓名:李军昌职务: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杨峻峰职务:总监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二.工程承包内容:
5#~9#楼户内卧室、客厅楼板碳纤维修复设计及施工,含设计、砼楼面、墙面底部、楼板和墙板转角处打磨、清理、找平,涂树脂、粘贴碳纤维布,检测,碳纤维布上表面刷树脂胶粘粗砂,轻质墙体打洞、恢复,剪力墙抹灰剔除及恢复,垃圾清运等。
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总工期合计60日历天,以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开工日期。四.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规定,质量合格。
五.本合同总价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是图纸所确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机械、劳务、材料、临时设施、缺陷修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专业单位的检验、检测、垂直运输等各项费用,以及所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等各项费用。
合同价中已包含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
2.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1)根据双方约定,发包人所称工程量包含5#~9#楼局部修复工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工程、地面、墙板底部、楼板和墙板转角处打磨、清理、地面找平、涂底层树脂、粘贴碳纤维布,轻质墙体打洞、恢复,剪力墙抹灰剔除及恢复,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一切工程量,不再做任何调整,工程师不受理承包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变更的申请。
(2)合同价格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因劳务、材料、市场或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
(3)承包人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材料堆放现场费用及二次倒运。
3.合同价款只对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进行调整。
调整方式为: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措施费不计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是指未包含在原有图纸范围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实际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品牌或含量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所有工作内容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和单价的工料分析不一致,引起单价下降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图纸、规范及有关合同文件核实已完
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已完工作量为施工完毕的工程量,非制作完成的工程量和运抵现场的工程量。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
工程款的支付以各完成的楼号为付款单位,单栋主体工程加固完毕,经监理、发包人、承包人验收合格,由承包人呈报已完栋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清单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代表确认。发包人计量后需在7日内审定完毕,并在审定后7日内确认完毕并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按发包人审定数额的70%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加固工程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款的80%;报送结算资料并经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款项待质保期满无息付清。
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必须提供正式足额合规发票;结算完成付款时,承包方必须提供结算额100%全额发票,否则我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承包方提供合格发票为止。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作为竣工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移交业主。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现场封样。
(3)工程师对材料的检查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质量瑕疵担保及权利瑕疵担保。
2.发包人提供材料
发包人原则上不供材料。但为合同目的实现,承包人的供货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更换的权利。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需要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申报。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于工程变更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变更资料进行结算,超过期限未报的,视同其放弃结算要求。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变更资料后,先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核准后进行汇总。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达到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确定的验收要求,承包人首先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2.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预验收。
3.如经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工程师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修改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复验的申请。
4 .承包人必须参加相关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各项隐蔽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并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本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6.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仍将承担工程保护工作,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缓建或取消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工程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档案,移交发包人。其中书面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档案一式六份;电子版竣工文件资料(电子版竣工图)一式四份;声像档案一式四份。
8.施工图及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许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