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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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泸市府地布〔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46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隆黄铁路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泸州段)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白塔村1、8、9组,临江村6、8组,许湾村1、2组,云峰村3、4、6、8、9、10组;华阳街道西岸村1、4、5、9、13组,华阳街道办事处;况场街道红山村1、2、3、4、5组,康城社区6、7、8、9组,春华社区第3、7组,大地村5、8、11、12组。

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来龙社区1、2、3、4、10、16组,金山社区4、5、6、7、11组,三教村2组;安宁街道柏杨社区8组,良丰村7组,安宁街道办事处;石洞街道桥头村1、3、4、5组;双加镇凉坳村1、2、5、7、8组,双加社区7、8、9、11、12、17、18、19组,枝子园村1、2、5、6组,大冲头村6、7、10、11、12组,颜坪村2、4组;纳溪区安富街道百梯社区2、5组,桂花村4、5、7、8、9组;护国镇大雄村2、3、4、5、7组,沙田村2、3、4、5、6、10、12组,永江村2组;上马镇江田村3、4、9、16组;天仙镇观音村5组,九君村8组,清凉村1组,双新村6、9组,天星村7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隆黄铁路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泸州段)。

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拟于2021年8月20日起,由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泸州市龙马潭区统征中心、泸州市纳溪区统征中心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村社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土地征收招标文件

土地征收招标文件

一、招标项目名称:土地征收项目二、招标人:XXX市政府三、招标代理机构: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招标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土地征收项目2. 项目地点:XXX市XXX区3. 项目规模:征收土地面积约为XXX公顷4. 征收目的:为XXX项目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5. 征收方式:公开招标五、招标范围:1.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2. 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拆除、搬迁及补偿3.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4.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六、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XXX万元2. 具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相关业务资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4. 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项目,且无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延期等情况5.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七、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资质证书副本(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6)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7)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8)项目团队介绍及人员配备方案(9)投标报价文件2. 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八、招标程序:1. 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3. 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公开唱标。

4.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6. 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征地公告实施方案

征地公告实施方案

征地公告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进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范围确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征地范围应当合理确定,确保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征地范围时,应当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听取相关专家的建议,并依法进行公示,确保征地范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房屋补偿、生活补偿等各项内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等情况,保障农民的利益。

三、安置规划。

在征地过程中,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安置。

安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应当加强对安置房屋、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社会稳定维护。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农民的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监督检查。

征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法律保障。

征地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违法征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宣传工作。

征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农民理性对待征地工作,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结语。

征地工作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征地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征地公告前的程序

征地公告前的程序

一、征地公告前的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即发布拟征地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相当于发布征地公告后的补偿登记手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公告前的程序二、公告征地需要公布哪些信息批前公告批前公告在实务中的叫法以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等几种较为常见。

所谓批前公告,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村组内显著位置张贴。

一般认为,村组内显著位置主要指村务公开栏,也包括人们常去的公共场合,如集市、超市、银行、菜市场等。

而告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张贴,还应当包括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当地电视台公示、村内广播宣传等多元方式,以让每一被征地农户都知道征地方案为目的。

此外,批前公告的告知文件中应当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批前公告发布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发布拟征地公告时,征地尚未审批,征收也还未开始,这算是一项前置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强制征收。

但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及长远⽣计,确保农业基础不被动摇,⼟地的征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本⽂具体针对⼟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做⼀详细介绍。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积、(3)补偿⽅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

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

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等这些程序履⾏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关重要的。

在这个环节⾥⾯,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地所有权⼈、使⽤权⼈,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地的四⾄边界、⼟地⽤途、⼟地⾯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与⼟地所有权⼈、使⽤权⼈双⽅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误之后由⼟地所有权⼈、使⽤权⼈签字。

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地所有权⼈、使⽤权⼈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书四⽅案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书四⽅案”:⼀书,是指建设⽤地说明书;四⽅案,包括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收⼟地⽅案、供应⼟地⽅案。

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件并下发给征收⼟地的县级或市级⼈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民政府国⼟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进⾏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2)被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部使用)一、征地程序根据宪法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赋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普通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商议允许。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预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文)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采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1、确定征地位置*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农村征地需要什么条件

农村征地需要什么条件

一、农村征地需要什么条件首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定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个人或开发商是无权征收老百姓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征收农村土地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并不是政府部门随意就可以征收农村土地,他们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可以。

公共利益包括:(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三,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征地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的,比如为什么征收征用这一块地都是先由相关的机构尽心规划、思考过的,在确定征收征用这一块以后,就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那么大家就会疑问发布之后,多久会征地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

一、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二、征地公告由谁盖章合法所谓征地公告就是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从此用地单位和农民不再见面;其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也没有什么可协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而已;其三,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

征地公告由县(市)政府发布,因此,也就是由县(市)政府盖章。

当然,有的地方的县(市)政府将这一权力授予国土资源局。

三、征地公告后多久开始征地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9、10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请组织听证的话,那么要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后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报批。

经过有权利的机关批准后再行公告,落实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才能进行征收拆迁。

对于上述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但是组织听证,报批程序的时间无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方案

土地征收方案

土地征收方案一、引言土地征收是指政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土地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和管理等一系列程序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是指为实施土地征收所制定的详细措施和步骤的计划。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征收的范围和目标:明确征收的土地范围和征收的目标,确保征收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2. 征收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责任部门、时间节点和所需材料等。

3. 补偿标准和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安置措施和条件:制定合理的安置措施和条件,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5. 资金筹措和使用:明确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调查勘察:由责任部门对征收范围进行调查和勘察,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和利用现状。

2. 拟定方案:根据调查勘察结果,制定土地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等内容。

3. 公示和听证:依法对制定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批准和公告: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责任部门依法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告。

5. 征收和补偿: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案,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征收,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6. 安置和管理: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安置,确保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对征收后的土地进行合理管理和利用。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

土地转征新政策及相关要求主要内容:1、当前国家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2、土地转征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3、土地转征前期组件要求4、土地转征工作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5、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当前国家就土地转征问题的有关新政策及主要变化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8号文件)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通知》(31号文件),以及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件)下发后,国家连续下发了强化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特别是党的17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征地问题又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之后,国土资源部就扩大内需建设用地问题又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与此同时,国家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文件。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于2008年12月正式发布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08]101号)文件,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7号)文件规定。

上述一些列的政策和文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主要表现在将征地补偿以产值标准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征地标准“同地同价”,即不论地类是什么,种植的作物是什么,产值是多少,只要是在同一区片、同一地块,就要实行同一个地价。

不存在前三年产值的测算或地类以及补偿倍数不同而产生矛盾的问题了。

这种计算费方法不仅有利于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利益,而且对我省各项建设,特别是大项目建设将起到重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土地征收公告

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土地征收公告

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土地征收公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征地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决定对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

现将征收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该次征收范围包括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的部分土地,土地相关信息如下:地块名称:游仙区信义镇群丰村九组地块面积:约XX平方米位置:(具体地理位置信息)二、征收目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规划要求,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对该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后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改造等相关项目。

三、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农民将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具体金额将根据土地估价、拆迁费用和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征收程序1. 公告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持续XX天,期间接受相关意见和申诉。

2. 询价评估:征收实施主体将对土地进行询价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3. 协商补偿:征收实施主体将与被征收农民进行补偿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 支付补偿款:征收实施主体将按照约定的补偿协议,及时支付征收款项给予被征收农民。

五、联系方式如对该土地的征收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及时与征收实施主体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征收实施主体:(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持畅通沟通,共同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游仙区信义镇土地征收办公室日期:(公告日期)。

征地公告公布后多久征地

征地公告公布后多久征地

一、征地公告公布后多久征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对于上述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但是组织听证,报批程序的时间无明确规定。

所以关于上述“公告后多久会拆迁”,没有明确的法定时间。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依法必须是补偿安置落实以后才能征收拆迁。

征地公告公布后多久征地二、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三、征地公告的形式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

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云南省土地管理法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管理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条件。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要求。

另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租赁也需要经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

征收决定需要提前公告,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合理确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另外,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提供就业机会等多种形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再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云南省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公示和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区域和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

另外,该条例还强调了对保护农田的重要性,要求保护农田面积不得减少,保证农田有效利用率的提高。

此外,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还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对于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总的来说,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在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规定

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规定

2022年新⼟地管理法对于⼟地征收有什么规定2022年新⼟地管理法在农村⼟地管理⽅⾯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那么,2022年新⼟地管理法对于⼟地征收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新⼟地管理法对于⼟地征收有什么规定2021年新⼟地管理法对于⼟地征收的新规定如下:1、明确征收范围本次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强调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进⾏征收,本条列明五种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留下⼀条兜底条款。

五种具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实施征收的情形为: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

2、提⾼征收补偿标准新修正的《⼟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特别是删除了⼟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这个规定。

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新修正的《⼟地管理法》第四⼗⼋条第⼀款明确强调了征地补偿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情⾯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和社会保障费⽤。

将农村村民住宅作为单独⼀项补偿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出农民在集体⼟地上享有的权利。

要求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增加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地征收是⾮常普遍的,⽽国家需要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对集体⼟地进⾏征收。

征收集体⼟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进⾏预公告,那么征收⼟地预公告包括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征收⼟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对⼟地进⾏征收时,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布预公告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需要征收⼟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认为符合《⼟地管理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地预公告应当采⽤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式,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个⼯作⽇。

⾃征收⼟地预公告发布之⽇起,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地的位置、权属、地类、⾯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地的重要依据。

⼆、如何审查(拟)征地公告的合法性第⼀,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公告的时间。

已经取得征地批⽂的公告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征收⼟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收⼟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公告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应当是在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

征收集体⼟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征收集体⼟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有:1、第⼀步:发布⼟地征收启动公告;2、第⼆步:⼟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第三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案并公告;4、第四步:征地补偿登记等等。

关于征收集体⼟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征收集体⼟地审批程序以及要求1、第⼀步:发布⼟地征收启动公告需要征收⼟地,市、县⼈民政府认为符合《⼟地管理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地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发布。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的、开展⼟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起,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第⼆步:⼟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3、第三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案并公告市、县⼈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案。

征地补偿安置⽅案包括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案拟定后,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

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机关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起诉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

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

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起诉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如果公告内容错误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一些行政机关在公告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明显弄错,将土地证的证号写错,将土地的位置表述错误,等等。

这些错误如果足以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公告的法律文书内容产生误解,误以为不是针对其所享有权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该公告行为由于公告内容的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

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无效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

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标的物、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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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的条

土地征收公告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
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公告的形式是书面张贴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
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

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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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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