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解读
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 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 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 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 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内容。
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 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 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 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 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 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 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 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 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 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 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 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 决。
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 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 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 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 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 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 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 ,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 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 ,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 、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 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 变更。
最新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
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
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
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
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月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
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1.简化转学证明材料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
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一直是教育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历程和未来发展。
近期,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学籍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管理。
它就像是学生在学校的“成长档案”,涵盖了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
过去,学籍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少困扰,也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
这一办法明确了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使得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在入学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入学程序和条件。
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孩子都能顺利入学,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
同时,对于转学、休学等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学生在学籍变动过程中的权益。
比如,转学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重重,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能按照流程顺利办理。
其次,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过去,可能会出现学籍信息错误、缺失等问题,现在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每一位学生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可靠。
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升学、就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新办法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学籍状态,方便快捷。
这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让学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
对于学校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颁发,意味着需要更加严谨和细致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按照规定办理各种学籍业务。
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家长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解答家长的疑问。
对于家长而言,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面,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1.建立学籍档案:学校会为每个学生建立一份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
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2.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会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学生的入学、转学、
退学等程序。
3.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学校会设立学籍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并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4.建立学籍信息系统:学校可以建立学籍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管理学
生的学籍信息,方便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通过上述办法,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效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制定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小学教育的有效进行。
一、背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籍记录是学生在学校的所有课程、活动和成绩的抽象表现,它是学生学习记录和绩效评价的基础。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管理和沟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加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对每一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平时表现、课程情况等,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确保学籍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强调,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电子化学籍管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查询。
同时,也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技术人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运作。
3. 严格防范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办法对学籍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包括将未经正式考试或者考察通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等行为,强化对学生考勤和课程评价记录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和考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4. 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学生学科特长和素质管理的制度,及通过合理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培养优秀的学科和素质特长生。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3.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录取、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动、学籍证明等方面的规定。
4. 学籍管理的程序:学生的录取、休学、复学、转学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程序和规定。
5. 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籍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6. 学籍管理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都有学籍管理的责任,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推进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一、制定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管理方式的变革。
建设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学籍系统建设被列入“金教工程”并确定为优先建设的项目之一,还被列入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
贵仁同志在2013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针对目前数据分散、采集困难、交换不畅等问题,重点建设国家和省两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等信息全部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特别关注和支持学籍系统建设。
建成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
按照教育部领导要求,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要在2013年秋季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
调研发现,基于分类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过去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如《小学管理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等,但这些都只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
(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以县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首部全国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下面是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管理体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制度,由教育部主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负责。
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全国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宏观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学生日常管理。
二、学籍建立与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注册。
三、学籍信息变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复学、升学等,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信息的变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学籍证明与归档学校应为学生出具学籍证明,作为学生升学、转学、参加考试等活动的必要依据。
学籍证明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状态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定期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五、学籍系统应用学校应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决策支持。
同时,学籍系统也应用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资助管理等方面,促进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
六、学籍主管部门职责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学籍主管部门还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七、学校学籍管理职责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应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上报和更新学籍信息。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八、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真实性保障机制,对采集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国网运行通知、跨省运行流程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籍系统目前已经在部署完毕,学生信息入库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待学生核心数据与公安部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后,教育部即为学生配发全国统一的正式学籍号。
在此之前为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试运行期,全国学籍系统已为未获得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分配了临时学籍号。
使用正式或临时学籍号均可办理跨省转学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跨省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目前全国学籍系统已经能够满足该项业务需求。
从2014年1月10日起,直接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份应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学籍系统中开始办理跨省转学工作。
具体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见附件)进行。
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山西目前还不能直接跨省转入和转出。
如果转出省外长期得不到对方学校支持,那么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依据纸质书面手续或者可信度高的辅助手续做“其他离校”类型办理。
需到教育局当面审核。
如果省外转进长期得不到对方学校支持,那么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依据纸质书面手续或者可信度高的辅助手续做“在校生”注册(注意信息要录入准确、完整)。
需到教育局当面审核。
涉及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山西的省外异动目前同上办理。
二、省内转学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
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
四、《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制订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省内转学操作方法附件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附件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2月18日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省内转学操作方法省内转学网上操作流程:第一步,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异动申请--申请--单击学校名称栏,在学校名称中输入转入学生原学校名称(可以只输入关键词),查询到学校,选中后点击选择输入学生姓名(不要输入学籍号),点击查询,选择转学,选择提交日期,保存。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XX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第三条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学学籍。
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小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并以等级制反馈。
学生成绩不作为升级参考依据。
第十条考试科目设定:一、二年级不得组织考试,三一六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测试,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周考、月考、期中考试。
第四章升级、跳级第十一条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三条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
学籍注册的时间
• 规定学籍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前,确保学生按时注册学籍
• 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注册
学籍注册的程序
• 规定学籍注册的程序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学籍信息录入、学
籍卡制作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 建立学籍信息数据库,实现学籍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新和探索
如何进一步优化学籍管理办法
加强学籍管理
优化学籍变更流程
严格学籍注销规定
•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 简化学籍变更手续,提高学籍变更
• 严格执行学籍注销规定,确保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职责
的效率
公平和教育质量
• 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
01
规范学籍管理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明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的
职责,规范学籍管理流程
• 减少学籍纠纷,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02
保障学生权益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
私权等权益
• 防止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提高学生的满
意度和幸福感
03
促进教育发展
• 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资
核、批准、办理等
• 学生在学籍注销过程中,应遵循相
籍规定等
•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应按照
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生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
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请学籍注销
03
学籍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4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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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
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
学籍系统具有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四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
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
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
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
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监护人是否已和对方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是否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
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学申请受理存根字()第号兹收到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受理。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学生(男/女)学籍号于年月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第号。
办理情况如下:1.已于年月日审批完毕,请与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学校(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