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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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南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便利高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地产、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地产、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安全保障、绿化养护等服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法收取物业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小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良好;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报修问题;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组织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享有合理的物业服务,并有权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收取标准及收费明细;业主还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选聘、评价和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保持小区环境卫生,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机构南昌市设立物业服务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投诉处理、检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投诉处理程序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向物业服务监督机构投诉,物业服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投诉,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处理结果的争议解决对于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境内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自律性原则,增加公共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监督、仲裁、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的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七条物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物业物权进行处分,可以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但需经法律程序确认产权归属。

第八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物业进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使用人有权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南昌市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共有部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将重大决策纳入业主大会讨论,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以物质与人员管理为主要职责,确保物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11-02 11:35:41 作者:admin来源:洪府厅发[2004]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发改委、建设厅《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项目评定,年度审验”的动态管理。

对既有多层又有高层的住宅小区,应按相对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收费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登记、申报手续。

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书面协议的,按签定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事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自用部分按照使用用途确定物业类型,并按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核心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服务至上、科学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可以对物业开展管理、维修维护、安全防范等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转,保持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2、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解决问题;3、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4、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清洁卫生、绿化环境等;5、出具真实、准确的物业费收费账单,确保物业费使用透明。

第三章物业费和费用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费是业主为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物业费的金额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周期支付。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提高物业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费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费的收费账单应当真实、准确、明细化,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消防设施和防盗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监督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投诉,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诉。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整体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根据物业共有份额按比例选聘代表组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应当互相配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住户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维修、养护和保洁服务;(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三)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四)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三)制定社区公共规章制度;(四)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五)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包括:(一)提供维修、养护和保洁服务;(二)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三)配备和管理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四)合理收取物业费并使用;(五)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管理工作;(二)负责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三)参与安全防范工作;(四)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五)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对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住户投诉和纠纷。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0.03.31【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推进南昌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和社会安定,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五个大点的具体内容。

一、物业管理责任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3.强调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物业安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4.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二、物业费用管理1.规范物业费用的收取、调整和使用2.明确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3.规定物业费用的缴纳义务和时限4.强调物业费用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5.规定物业费用的监督和使用结果的公示三、物业安全管理1.强化物业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2.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3.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在防火、防盗和防灾等方面的职责4.推行物业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5.加强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四、小区公共设施管理1.明确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责任2.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要求3.推动小区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升级4.明确业主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时间和方式5.规定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则五、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2.推行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3.明确物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总结: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细化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责任和要求,为促进南昌市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社区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依据。

同时,本条例还加强了物业纠纷解决和监督管理,为维护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实施本条例将有助于推动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旨在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五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包括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业主权益保护、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安全与消防管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正文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促进居民间的交流和融合。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治理,保持小区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品质。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二、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享有按时付费物业服务的权利,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2.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决策,并享有公平公正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3. 业主有权享受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并有权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4.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5. 业主有权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小区内的事务和问题。

三、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提高物业费用。

2. 必要时,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预收物业费的方式,但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式应向业主公示,并应接受业主监督。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物业费的合规使用和公正分配。

四、安全与消防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道路、楼栋、公共设施等的安全状况。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公告版)第号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23日在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22年3月31日在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第四章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早期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更换进行具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相互协调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昌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化,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政府制定了《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保养,保障住户正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清洁、安全和优质的居住环境。

2. 商业物业服务商业物业服务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商业用途的物业管理,旨在为商户和租户提供便捷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设施的正常运营。

3. 工业物业服务工业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业用途的物业管理,包括对厂房、设备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维护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安全。

2. 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机构要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

3. 提供公共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等服务,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4. 纠纷调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物业纠纷。

四、居民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问题。

2. 企业的权利企业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维护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3. 居民和企业的义务居民和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遵守社区公约,不扰乱社区秩序。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的通知-洪价经字[2007]30号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的通知-洪价经字[2007]30号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的通知(洪价经字[2007]30号)各县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04]47号),实施几年来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洪府法意字[2007]94号),针对近几年物业管理实施中遇到的政策规定解释不明确的问题,作出相关解释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统一明确规定为:价格部门在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证书或证明。

如果只提供物业资质等级没有提供服务等级证明的价格部门不予以正式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只予以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备案登记。

各物业服务单位要认真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见附件一),报价格部门确定后,颁发《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并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及《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待印制后正式实施。

二、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促进楼栋管委会建设: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梳理

促进楼栋管委会建设: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梳理

促进楼栋管委会建设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梳理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楼宇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也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楼宇数量和物业管理需求。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楼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南昌市制定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南昌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梳理,以促进楼栋管委会的建设和发展。

1. 楼栋管委会的设立和职责根据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楼栋管委会是指由单位或个人担任组长,聘请业主或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等自愿担任委员的楼栋物业管理组织。

楼栋管委会的设立旨在加强楼栋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楼栋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组织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规约和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行为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妥善解决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等。

2. 楼栋管委会的选举与组织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楼栋管委会的选举与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程序如下1. 楼栋业主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楼栋管委会组长2. 楼栋管委会组长根据需要组建楼栋管委会,并担任组长职务3. 楼栋管委会组长可以邀请业主或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等作为委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权利4. 楼栋管委会组织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各委员的工作5. 楼栋管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临时工作小组,处理紧急事务。

3. 楼栋管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制定和修改楼栋内物业管理规约,并通知每位业主有权组织楼栋业主大会,并邀请相关人员提供服务和解答问题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有权协商和解决楼栋内的纠纷,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有义务保护业主的权益,并维护楼栋内的秩序和安全有义务保管和使用维修资金,确保公正公开。

4. 楼栋物业管理的改进措施为促进楼栋管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优化物业管理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业主的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鼓励业主通过群、楼栋电子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流支持楼栋管委会组建志愿者团队,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状况,并及时改进强化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建立与业主的反馈机制,及时处理问题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开展楼栋内的文化活动,增进邻里关系和社区凝聚力。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居民。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物业服务,促进小区居民共建共享。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或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网络,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职责、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向业主公示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保洁、绿化、安防、维修等相关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和解聘,并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参与费用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投诉和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居民义务第十六条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小区正常的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个人身份资料。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扰民行为,尊重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居民应当爱护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破坏或乱涂乱画。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条例[2]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保障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私分明、公正公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符合市场规律,依托社区自组织,发挥各方主体作用,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向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纳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社会保险。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的服务,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管理细则,规范业主、居民和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注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维护、修缮和更新物业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并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物业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物业费,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管第十八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主动接受部门的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一)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一)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南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地的物业管理行为,以及该行为涉及的居民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南昌市的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四条(居民知情权)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居民提供准确、全面的物业管理信息,包括物业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管理规定等,居民有权了解和选择。

第五条(居民参与权)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以民主、公开的方式选举或推荐居民代表。

第六条(居民财产权)居民的住宅、车位等财产权应得到保障,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非法侵占或使用居民的财产。

第七条(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新。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八条(基本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等,确保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第九条(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住户需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高效的居民服务。

第十条(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乱涨价。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卫生清洁)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定期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确保小区内卫生环境良好。

第十二条(噪音治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小区内噪音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第十三条(绿化景观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小区内绿化景观的管理和保护,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系统,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环境秩序,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市内各类物业共有和专有部分的管理,涵盖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三条注册登记任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业务范围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安全和治安维护;3. 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4. 小区公共收入的管理;5.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6. 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管理;7.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报修、有效维护小区安全、保障小区环境卫生等,确保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业主参与物业公司应积极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公共收入、公共设施维护计划等,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情况的知情权。

第八条物业费征收和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业主收取物业费,并将所收费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施维护和维修物业公司应及时维护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撤销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无法解决的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洪府厅发[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16号)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广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管1、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限定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发建设或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开发建设。

2、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规划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查验线制度和相互抄告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的决定后,开发建设单位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及时抄告规划、房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职能联动,共同依法制止房地产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媒体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洪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和使用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四章诚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的监督管理:(一)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五)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六)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竣工测绘。

(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材料编制、施工图审查。

(八)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九)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十)地震安全评估。

(十一)安全条件评估。

(十二)卫生条件评价。

(十三)其它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三条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管理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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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洪房发[2008]3号
各区(开发区、新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充分发挥区、县房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为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区、县房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房管局分管领导、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以及市物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评。

各区、县房管局相应成立物业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县房管局分管领导、局物业办(房管科)和各房管所负责人,以及相关街道、乡镇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两级考核:一是市房管局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二是区、县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监督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市房管局对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的基本内容:
1、设立机构,有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依法行政,按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履行职能;
3、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信用档案;
4、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评分高低排名,每两周公布一次结果;
5、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6、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的基本内容:
1、小区综合管理情况;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3、公共秩序维护;
4、清洁卫生状况;
5、小区绿化养护;
6、服务效果评价。

四、考核方法
(一)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工作日常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年终考核得分采用日常抽查考核分别得分的平均值。

日常抽查考核,主要根据区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周以各房管所或街道、乡镇范围为单位进行抽查。

考核实行百分制。

日常抽查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区房管局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检查考核占70%,年终考核占30%。

日常考核,是指每两周对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评分。

日常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年终考核标准依据是《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基础工作与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

五、考核分数的计算
(一)区房管局全年综合考核评分为日常抽查考核分别得分的平均值。

(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全年综合考评分数=日常检查考核得分70%+年终考核得分30%。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的日常考核结果:
按照得分高低依序排名,每两周在“南昌房地产网”和媒体同时公布,年终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创先评优的依据。

全年考核总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单位,才能参加全市房管系统年度目标工作“先进集体”的评比。

对于全年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在全市房管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书面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

(二)区房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考核结果:
1、区房管局对管辖范围内的日常检查考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按得分高低依序排名,每两周报市房管局在“南昌房地产网”上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对全年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将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给
以通报表彰。

连续三年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建议招标单位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评标中酌情加分;
3、对全年综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企业,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符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条件的,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同时将书面通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家)委会及业主委员会。

七、考核纪律
考评人员和被考评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搞非法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评工作。

对在考评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给予严肃处理。

八、市辖四县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参照市区办法执行,时间上每月考评一次。

九、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区(县)房管局
考评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附件二)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物业收费标准:高层元/平方米·月;多层元/平方米·月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注: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由业主满意度抽样调查代替该项评分。

考评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三)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基础工作与
服务效果考核评分标准
(年度)
小区名称:物业企业名称:
物业收费标准:高层元/平方米·月;多层元/平方米·月
考评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四)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社会监督意见
评价表
评价单位(章):年月日
2、评价为“不满意”的请说明理由(附页);
3、请写明评价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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