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申请范围凡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第四类(X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剂量监测证明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监护证明(复印件);9、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题录及其管理规章制度题录;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5、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由单位证明盖章);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5、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放射诊疗许可证
(地区简称)卫放证字()第号
医疗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许可项目:
校验记录:
发证机关(盖章)
(许可范围见副本)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放射诊疗许可证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
二、正本及副本第3页由发证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序号
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
厂家
设备
编号
主要参数
所在
场所
经办人及日期
变更情况
变更
事项
经办人及日期
第7页
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
核素
用途
物理
状态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Bq)
最大等效年操作量(Bq)
操作
场所
经办人
及日期
变更情况
变更
事项
经办人及日期
第8页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
核素
活度
(Bq)
活度测量日期
生产
厂家
所在
场所
第2页
放射诊疗许可证
卫放证字()第号
医疗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许可项目:
校验记录: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3页
放射诊疗许可范围
诊疗项目
项目明细
有或无
校验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写说明一、本证由发证机关填写。
二、正本及副本第3页由发证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负责人”,法人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单位,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正本及副本第3页登录的”许可项目”是指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
五、副本第4、5页是在许可的放射诊疗项目内确定项目明细,在“有或无”一栏中填写“有”或“无”。
六、副本第6页和第8页登录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最大等效年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七、副本第7页“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第1页使用说明一、本证未经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二、本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及出租。
三、正本公开悬挂,副本存放备查。
四、本证定期校验,过期不申请校验者无效。
五、持证单位变更许可项目与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六、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2页放射诊疗许可证卫放证字()第号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第3页放射诊疗许可范围第4页放射诊疗许可范围(续表)医用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概况射线装置明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含密封源装置明细。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三、申请条件:(一)市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属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江门市管辖的市(区)范围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资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1和4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4、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校验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变更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项目及变更理由。
涉及放射诊疗设备或场所变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认可批复文件及有关评价报告(复印件);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方法: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到江门市行政总汇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格式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格式要求一、概述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用于悬挂于医疗机构明显位置,副本用于接受监督检查时出示。
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二、正本格式要求1、尺寸:长24厘米,宽12厘米。
2、颜色:白色背景,黑色字体。
3、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放射诊疗科目、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4、字体:宋体,字号适中。
5、排版:横排,左对齐。
6、纸张:采用优质A3复印纸。
三、副本格式要求1、尺寸:长18厘米,宽12厘米。
2、颜色:白色背景,黑色字体。
3、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放射诊疗科目、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可适当缩减内容。
4、字体:宋体,字号适中。
5、排版:横排,左对齐。
6、纸张:采用优质A4复印纸。
四、其他要求1、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均应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章,做到字迹清晰、印章完整。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如需更换或补办,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3、医疗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悬挂于明显位置,方便接受监督检查。
同时,应定期检查许可证是否清晰可见,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处理。
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补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
它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组织、质量保证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组织、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一、概述放射诊疗许可证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准许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管理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安全合法放射诊疗活动的信用背书。
二、申请条件1.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中必须有医学影像科。
3. 医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4. 医疗机构应具备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 医疗机构应具备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请材料1.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 近一年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 近一年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8. 如委托申报,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填写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应真实、完整、准确。
3.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应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并按照顺序排列。
4.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5.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 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许可的医疗机构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8. 申请人对放射诊疗许可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办理时限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 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第十二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三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第二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1:申请项目医疗机构盖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不适用”项不列入审核统计;审核标准。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事须知:一、行政许可内容东胜地区医疗机构从事核医学、放射诊断、治疗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许可类型1.放射诊断(包括X射线机、CT、介入牙片机、乳腺摄影机等);2.放射治疗(包括深部X线治疗机、电子直线加速器后装机、钴一60治疗机等);3.放射性同位素(核医学)。
五、行政许可条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场所及从事放射诊疗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人员等条件。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提供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4.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5.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6.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8.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9.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10.本年(或上年)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11.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工作场所), 须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1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3.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14.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结论;1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续放射诊疗工作应提供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6.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报告(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提供验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7.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8.监督机构现场审核结论性意见;9.原《放射诊疗工作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正、副本。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福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武夷山分中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中心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中心放射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中心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提交正本、副本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 (同上)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以列表形式列出所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情况一览表,内容示例:按诊疗类别(“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依次分类排序。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可以是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
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或上岗证等可以说明其放射诊疗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6.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8.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已发证);
9.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10.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11.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1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精品文档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只交副本正页和年审页)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本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校验周期指100张床位以下者为一年一审,100张床位[包括100张]以上者为三年一审;性能和场所监测每年必须监测一次);
4、本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如有新进人员,则需补交相关资质[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5、本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防护用品清单需注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买日期、铅当量);
6、本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放射诊疗设备变更情况;
(2)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增减情况;
(3)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实施情况;
(4)本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职业
健康检查、剂量监测、培训和《放射工作员证》持证情况);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7、以上材料凡属复印件者均需标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在现代医疗领域中,放射诊疗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常见的 X 光检查,到更为复杂的 CT 扫描、核磁共振成像等,这些技术为医生诊断疾病、制定治疗方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要合法地开展这些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必须取得一项重要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
那么,什么是放射诊疗许可证呢?简单来说,它是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给医疗机构,允许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定凭证。
这就好比是开车上路需要驾驶证一样,医疗机构要进行放射诊疗,就必须持有这一“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患者和公众健康安全的关键。
放射诊疗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或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对人体造成辐射损伤。
有了许可证的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就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合格的人员、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将辐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
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准确、可靠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再者,从法律层面来看,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擅自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损害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那么,医疗机构如何才能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呢?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审查。
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放射诊疗设备的清单和相关资料、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要求医疗机构补充完善。
一旦材料通过初步审查,接下来就会进入现场审查环节。
现场审查可是非常严格的。
审查人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设备的性能和运行情况,核实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考核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掌握程度等。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⑵放射影像技师;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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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放射影像技师;
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
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
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3.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单位的放射介入学和x线影像诊断项目;
4.省卫生直管单位的放射诊疗项目。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其他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将放射影像诊断项目的许可和日常监管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1. 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⑶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⑼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⑹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⑻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监测报告;
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校验、变更和管理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校验1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并提供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4.本年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5.本年度放射防护和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和诊疗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同一诊疗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分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公函;
2.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执业单位需继续开展诊疗工作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逾期不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2.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经过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连续1年以上的;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吊)销的;
5.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6.依法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遗失单位应于遗失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九)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诊疗项目或场所。
四、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以上涉及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等表格下载参见陕西卫生监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