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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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改革的创新思路

煤矿安全监察改革的创新思路

煤矿安全监察改革的创新思路摘要:本文把煤矿安全管理视为广泛的活动,并没有对狭隘的安全检查或行政处罚加以研究,而提供了研究煤矿安全管理的思想架构与途径。

本文重点从介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始,并重点阐述了抓班子带队的创新做法、行业安全监管新思路等,而且在新任务、走大道路的创新做法、“执法”领域以外监管平台的创新建设、煤矿安全管理和社区文明创建等方面的重要性。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改革;创新思路煤矿安全监察不仅是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其内涵又十分丰富,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如果把煤矿安全检查机关看作为一种监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等-的一种行业安全的机构,再那么非常狭窄、也非常片面的国家煤炭安全机构,也就必须紧紧围绕着"国家监察"这条主线,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职责,履行一切职责的话持续"保护煤矿工人人身安全和健康"。

开展的煤炭监督活动,必须是为保护煤炭资源和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开展,但又不能针对某一特殊的执法需求,为创新而创新。

固然,由于我们在某一具体的执法行为或某一具体管理工作上取得的成绩而必须肯定,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也应该是一种创新观念的全面提升,是立体的全方位创新。

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在现代煤炭企业管理中,人的心理原因才是制约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关键因素。

1)对煤炭的安全管理必须注重对安全的认识。

因为只有从认识上重视安全管理,并认识到危害,人员们才积极的从行动上做好了安全措施。

2)建立企业安全教育。

通过管理思想与行为上的具体抽象的教育方法,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管理的教育环境。

3)创建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人、管、环等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引导企业员工按照规范做事。

4)训练的主要目的是训练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通过培训关键人员、特种作业管理员、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员工,分别制订详尽的训练与再教育方案,以便有条不紊、有步骤的进行训练,由单纯到复杂。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是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

但实际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够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人士一起来维护煤矿的全。

但在实践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责并不是很清晰,导致监管工作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操作不规范也屡屡被曝光。

因此,煤矿安全监察的领导机构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力争安排更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无间断展开。

二、煤矿安全监管标准不够严格在现实中,某些煤矿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常常会无视安全标准要求,其在安全保障上的整个监管机制也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标准还不够严格,只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范和条件,一些不太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成为合法开采煤矿的资格也不是不可能。

和国外比较,在日本,煤矿标准非常严格,只有达到最低要求的煤矿才能够开采。

因此,如果我国要提高煤矿监管的水平,就应该将监管标准提高到更的层次,防止煤矿出现安全事故的次数。

三、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煤矿的管理和监管方面,如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度,那么就无法保障煤矿的安全。

但实际上,部分煤矿违法不受到严肃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力度不够的状况也较为普遍,使得一些煤矿在监管期间也能够从容态度地开展运作,不断对外扩张。

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煤矿大小的规范化管理,阻碍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因此,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力度和强势行动,妥善解决违法行为,品质把握好安全。

四、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支持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煤矿安全监管需要与日俱增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脚踏实地努力拼搏天道酬勤-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脚踏实地努力拼搏天道酬勤-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脚踏实地、努力拼搏、天道酬勤刘全龙,男,山东临沂人,中共党员,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12级博研究生。

2010年9月考入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2012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被批准提前免试攻读该专业博士学位。

作为一名博士研究生,在科研道路不断进取,发表SCI/CSSCI/核心论文十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1篇、CSSCI论文2 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若干篇;主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 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煤矿企业课题若干项;获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踏实求学、投身科研2010年9月考入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本科阶段的学习是知识积累的过程,而研究生时期的学习是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是知识升华的阶段。

研究生初期,刘全龙认认真真学习研究生阶段的每一门课程,并取得不错成绩,其学业总评成绩为专业第二名,其基础理论以及本专业的理论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也从单一的学习转化为学习和研究相结合的模式,拥有更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这一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内的多项科研项目,多次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在科研实践中,并通过科研实践激发创新思维。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第一次参与了教育部高校博士点基金项目“煤矿事故危险源风险测算理论与方法研究”,负责煤矿事故复杂性机理分析。

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培养了科研兴趣,同时在导师的指导下,发表了第一篇文章“煤矿瓦斯事故多危险源耦合作用分析及风险度量”,文章利用改进的模糊DEMATEL模型对煤矿系统多因素之间的耦合作用强度进行了度量,并绘制瓦斯事故的原因-结果图,为分类管理煤矿瓦斯事故危险源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科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参与到江苏省333工程人才项目“煤矿事故危险源管控理论与方法研究”,并参与到2项煤矿企业委托课题“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督系统第一节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系统的演变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国际劳工公约)中第4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

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一般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立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权力机构。

即1982年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监察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

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是,其监督不同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

如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

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1992年《矿山安全法》颁布后,在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2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竞争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炭下放地方管理。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施、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层层下放。

为保证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原煤炭部在16个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炭工业管理局暂予保留,原有职能和经济渠道不变,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纳入地方统一安排。

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划转,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按原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划转;事业单位的经费指标,按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办理的统贷统还基建投资贷款和转产贴息贷款,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贷款划转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银行另行制定;原煤炭部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退库、事业经费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拨,从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未尽事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协助清理。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3篇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3篇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3篇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第1篇一、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情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监察一股、监察二股、执法大队及办公室,其中由监察一股负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我局现有公务员编制4名(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监察一股股长),执法大队参公编制6名,在编5名,均抽调在各股室混岗工作。

监察一股除股长外,仅有一名与执法大队混用的工作人员。

但目前我局尚未配备总工程师,也无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局执法装备情况较差,目前仅有1台笔记本和便携式打印机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全局有2台公务用车,其中1台公务车车况较差。

每年煤矿安全工作经费10万元左右,今年政府预算了30万元的瓦斯综合治理经费。

我局聘请了4名驻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的5家煤矿企业进行驻矿监察。

组织驻矿安监员学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参加培训,取得《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

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

二、煤矿安全监管情况今年,我县煤矿监管重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双七条"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煤矿攻坚战,做好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报批的执法监察计划,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管。

今年,我县煤矿企业仅两家通过复产验收程序,其余三家煤矿企业未达到复工要求,均未复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年7月7日印发了《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该方案开展工作。

中国煤矿安全管制的有效性探讨

中国煤矿安全管制的有效性探讨
研究,并对该现状提 出若干政策性建议。 【 关键词 】煤矿安全 ;政府管制;成本 ;收益


引言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多 年 来 , 我 国经 济 实 现 了长 期 的 高速 增 长 。可 是,我 国的高增 长伴 随着 能源 的高消耗 ,而 目前能源 消费结 构中 ,煤 炭 仍 占据7 % 右 ,由此 可见我 国煤 炭产 量为经 济增 长提 供 了强大 的 0左 “ 力 ”支撑 ,同 时也 付 出了沉 重 的代 价 ,煤矿 事 故 频频 发生 ,死 动 亡 人数处 于较 高水平 。如近期 的 山西王 家岭矿 难 ,死 亡3 人 ;黑龙江 5 鹤 岗新兴煤 矿事 故 ,造成 1 8 死亡 等等 。2 0 年 ,我 国煤炭 事故 发 0人 09 生次数和 死亡 人数处 于最低水 平 ,矿难 事故 仍有 1 1 次 ,百万吨死 亡 66 人数 为0 8 2 . 9 ,总死 亡人 数高达 2 3 人 。2 0 年 ,美 国煤 矿矿 死亡 人 61 09 数仅 为 l 人 ,千人矿 工死 亡率 一直在 0 4 8 . 以下 ,而 我 国近 年 来千人 死 亡率 平均 为2 7 . 左右 ;2 0 - 2 0 年 ,澳大 利亚 煤矿行 业死 亡人 数在 00 07 7 1之 间 。由此 ,我 国煤矿 安全形 势十分严 峻 。 —8 对于煤矿 事 故的频繁 发 生和 死亡 人 数 的居 高 不 下 ,我 国加 强 对 煤 矿 事 故 的 管 制力 度 ,从 法 律 和 机 构 层 面 都进 行 了相 关 改 革 。从 法 律层 面 来 看 ,我 国先 后制 定 实施 有 关 煤矿 安 全 生产 的法 律 法规 6 部 、 部 门规 章近 3 部 、 陆续 制 定 修 订 煤 矿 安全 标 准 和 煤 炭 行 业 标 0 准 4 0 项 。从 机 构 层 面来 看 ,我 国设 立 国家 煤 炭安 全 监 管局 , 自 0余 上 而 下 建 立 了 较 为 完善 的管 制 体 系 。但 是 ,面 对 现 在 如 此 居 高 不 下 的煤 矿 死 亡 率 , 我 国 的煤 矿 安 全 管 制 是 否真 的有 效 呢 ?本 文 利 用 政府 管 制 的成 本效 益 法来 分 析 中 国煤 矿 安全 管 制 的有 效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国办发[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1999年12月21日)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

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途径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途径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途径煤矿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采煤过程中的矿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已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长期难题。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途径。

一、必要性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一旦事故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助于提高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升煤炭企业整体生产水平,从而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煤矿事故频发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有效途径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管,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

制定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完善的监管措施,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形成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压力,推动企业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源头上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4.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信息,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5.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煤矿企业和相关监管人员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让相关责任人知道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安全监督机构改革方案

安全监督机构改革方案

安全监督机构改革方案1. 背景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核心工作。

虽然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监督措施,但在实践中一些重大的安全事故仍然发生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安全监督机构的能力和措施。

2. 现状当前,我国的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这些机构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安全监管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为监管范围比较广泛,在具体工作中面临比较大的压力。

•因为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导致监管效率不够高。

•因为审批流程过于复杂,导致监管成本过高。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现有机构所面临的问题,提升安全监督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我国已经提出以下方案:3.1. 细化监管职责在现有的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对其职责进行细化。

对于监管工作范围较广、责任范围相对模糊的机构,应将具体责任分配到更为细致的部门和行业。

这样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更好地保护各行业的安全。

3.2. 加强机构间协调在机构间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加强内部协调和资源整合,实现各领域监管部门的知识交流、技术共享、监管工作互助。

3.3. 简化审批流程对于一些涉及企业的审批流程,应根据相应的风险等级将其分为不同层次。

针对一些相对低风险的审批流程,应建立更为简便的审批方式,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对于高风险的审批流程,应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有关企业的安全经营。

4. 改革的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必将带来以下效果:•改善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针对各领域的不同需求,适应不同的行业特点,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高监管机构间的协作效率,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通,减少冗余管理。

•加强监管部门内部之间的互动,深入了解各个行业的情况,更好地预判和应对不同行业的安全风险。

5. 总结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不断以创新的方法和策略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04•【文号】国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制度变迁历程、路径和动力

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制度变迁历程、路径和动力

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制度变迁历程、路径和动力随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煤矿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制度变迁历程、路径和动力这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情况。

制度变迁历程我国的煤矿安全制度建立起来比较晚,之前的煤矿安全管理主要采用的是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缺乏制度化的措施和法律依据。

直到1982年,国家出台了《煤矿安全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建立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此后,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项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安全生产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煤矿安全制度。

2005年发生的“12·6”沈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让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更加严峻。

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整治,对煤矿安全监管加强了力度,对煤矿安全的监管体系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2005年我国开始实行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改革,把原来分散的三个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煤矿安全行政管理。

2018年,全国“一号文件”专门针对煤矿安全进行了发布,从治理煤矿安全方面入手,明确要求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文明建设。

可以看出,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制度变迁历程是不断求精、不断完善的过程。

制度建设的路径在制度建设的路径上,我国多次尝试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法律法规等方式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但这些不同的方式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问题在于,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效率差,监管部门缺乏煤矿行业的专业知识,监管形式过于死板。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问题在于,执行不力,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按照经济利益为导向进行管理,对于安全问题往往轻视于忽略。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问题在于,程序繁琐,执行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缺乏威慑力。

因此,我国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结合了各方面的优点,从而推出“职责清晰、全民参与”的管理路径。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煤矿安全监管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导致矿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一、煤矿安全监管现状1.监管体系不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紧密,导致监管工作失去了整体性和协同性。

2.监管机制不灵活煤矿安全监管机制过于僵化,无法快速反应和适应各种变化,导致监管工作追赶不上煤矿生产和技术的发展。

3.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惩罚,导致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清除。

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部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无法满足监管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技术和专业能力来解决煤矿存在的问题。

5.监督机制不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煤矿生产的监管过于片面,并没有对煤矿的安全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研究。

二、改进方案1.完善监管体系应当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围,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研究和监管技术创新,充分利用新技术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3.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监管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根据监管需要对煤矿违法行为实施惩罚。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技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心的监管队伍。

5.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推进煤矿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总结煤矿安全监管问题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这需要政府、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执法和培养人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并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摘要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在执法管理体制、执法思路、执法方法、执法手段、执法监察事后处理、监察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体系不健全,安全监察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安全行政执法机制不科学。

关键词煤矿监察行政执法监察体制执法机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应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方针,采取实时监察、重点监察、一般监察等多种工作方式。

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1.1执法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1)目标职责模糊,缺乏评价标准。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目标任务,但对于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只明确“保一方煤矿安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而工作职责法律更无明确规定,致使各级监察机构之间出现职责空档,职责不清,工作被动,导致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无所适从,压缩职责范围,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工作无的放矢,事倍功半,影响执法成效。

(2)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有效监督的外在监督机制和内在监管体系。

在外部,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直接监督和制约。

在内部,隐性激励机制作用过于强大,而显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发扬其道德性的要求过高,而对其自利性则估计不足。

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也缺乏考核标准、量化标准和责任机制。

如执法部门不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或监察职能时,如何处理?执法部门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畸轻畸重时,如何处置?地方政府阻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又该怎样处置?均无行之有效的机制约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7月15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中,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探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所取得的进展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问题与挑战1.体制机制不健全:过去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监管缺乏统一领导和协同作战的效果。

2.监管手段滞后: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纸质报表,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漏洞,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3.责任不明晰:在过去,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安全风险难以有效预防和掌控。

三、改革与创新的实践1.建立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整合和协同,实现职责的明确分工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隐患全生命周期的全程监控和跟踪。

3.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推动智能化安全监测设备的使用,提高预警和监测能力,加强对危险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监管力度。

4.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的落实。

四、取得的成果1.监管体制的整合与优化:通过改革与创新,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得到了整合和优化,形成了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构建起了上下贯通的监管网络。

2.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使得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更加及时、精准,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

3.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智能化安全监测设备的普及提高了监管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有效预防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4.责任落实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得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更加明确,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五、未来发展方向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引入更多的先进技术,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

但是,由于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许多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也使得煤矿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行业的发展和安全,必须对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安全监管的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次,安全监管部门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和资金支持,监管效果不明显。

另外,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意识不强,常常将安全生产视作次要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建议。

1.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应该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措施。

2.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应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责任制,提高企业的主动性,推动企业全面升级。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应加强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度,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煤矿事故的公开透明度,提高事故发生后的信息公开度,把公众作为监督者,使政府和企业更加认真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4.加强国际安全标准的应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成熟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经验,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经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与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的对接,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国际水平和影响力。

结语: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国际标准对接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引言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煤矿事故频发,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组成和职责,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展望。

组成和职责1. 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协调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2. 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的下设机构,负责具体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煤矿企业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审核煤矿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和申请。

3.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煤矿企业内设立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和实施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和实施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运行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监察力量不足由于煤矿企业众多,监察力量相对不足,导致无法做到对所有煤矿的全面监察。

一些小型煤矿和地下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但缺乏有效的监察,容易发生事故。

2. 监察手段不够先进目前,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抽查检查,检查适时性和全面性仍有欠缺。

缺乏先进的监察手段,难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 监察制度不够科学煤矿安全监察的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一些违规行为仍然能够逃避监管。

监察制度应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展望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效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察力量,增加监察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投入,确保对所有煤矿的全面监察;2.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监察工作中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察的时效性和准确性;3.完善监察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4.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培养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5.加强监察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监察与企业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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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1-02T15:24:27.45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8期作者:李红歌[导读]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

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李红歌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16 摘要: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

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严峻的局面。

文中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性
1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1.1落实安全监察结果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
之所以要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目的就在于预防以及纠正煤矿企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保证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煤矿安全情况的好转。

但是随着相关国家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各地煤矿数量大大减少,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安全监察的执行产生了抵触的情绪。

然而,在安全监察执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改善以及停产整顿等行为都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因为眼前利益的驱动,加上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地方政府部门不配合,很多监察结果得不到落实。

1.2监察与监管相冲突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监管就是一个机构的两块牌子,但是内部却存在非常明确的分工,其履行的职能也各不相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结构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在认识与理解上的差距,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直接插手到煤矿事故处理工作,这样不仅会使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为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同时也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干扰,甚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影响。

1.3过分重视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忽视了对工程建
设与职业危害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存在全方位安全监察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过分重视对煤矿生产活动的检查,忽略了工程建设尤其是对职业危害的监察。

虽然现在我国在国家局与省级机构中都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但是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省局几乎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没有对实质性的工作进行开展。

我国是受煤矿灾害非常严重的国家,有害气体、粉尘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非常大,加上防护不力以及投入不多等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我国煤矿工人职业病发病率始终居高不下。

1.4执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冲突
煤矿安全生产本身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加上属于垂直管理体制,人员更新流动也比较缓慢。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本地,长期从事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现在又在该地区执法,同学、领导、同事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对监察执法的情感产生影响,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2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措施 2.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完善 2.1.1完善法制,建立详尽完备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不少,在宪法的基础上有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煤矿安全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

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规章制度,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体现在这些规章制度中,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要抓住煤矿人为事故这个主要矛盾,增强煤矿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井下现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好股东层、管理层、作业层互相脱节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的保护力度,促进身心健康。

2.1.2整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从管理内容来看,安全行为管理增加了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增加了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改进了原来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优化。

这样除了需要国家对有关煤矿管理重要环节如选人用人环节做出公平选拔的规定外,还需要建立高效的安全监察机制。

在煤矿安全问题上,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政府履行的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同一性质的工作,都是监察监督,区别只是一个是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一个是日常的监察。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应该是煤矿企业自身的事情,因此建议整合监察资源,省、市、县撤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局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能交于市场,由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来完成。

所有的煤监机构都垂直管理,都由中央财政拨款。

实行垂直管理是科学构建煤监系统的需要,这样可以避免交叉监管重复监察而又监察不细监管缺位的问题。

2.2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 2.2.1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给予培养煤矿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建立不同层次的煤矿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各类煤矿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建议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给予农民工免费参加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机会;改变我国工伤保险轻预防、重赔偿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培训网络。

2.2.2建立主管监察员制度
每个煤矿都安排有专门的监察员负责,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利和责任,由主管监察员主管该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明确其权力和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恪尽职守、表现优秀的监察员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监察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建立主管监察员轮换制度,每两年对主管监察员进行异地轮换,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2.2.3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要真正能做到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要求煤监部门的监察过程公开透明。

建议借鉴DADS法,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DADS法是美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专家里贾纳·E·赫茨林教授提出的并在实践中获得好评的一项措施,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信息的分析、信息的发布、惩罚。

它是专门针对缺乏责任机制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科学体系。

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关于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员工报酬方面的资料,按照会计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财务报告等。

没有履行DADS (缺少前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前三个环节的内容有虚假、遗漏、篡改或其他违反法规的现象也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2.2.4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通过监察,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所监察的煤矿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员,给予重奖,具体金额和消除事故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通过监察,所监察的煤矿实现全年减少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并且没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给予监察员合理的安全奖,奖金金额同样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对安全监察成效突出的监察员给予评先评优等政治上的荣誉;为监察员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适当的寿险,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未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3结束语
总之,对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积极建设安全监察法制,统一执法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赔偿标准,还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改进现有的垂直分级监察的安全管理监察体制,完善向地方派驻安全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煤炭行业中的中介机构作用,同时实行四方位监察体系,并把相关数据同步到网络平台,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从而创造透明、直线追责、事先预防的安全监察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希润.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和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1):23.
[2]曾小蕙.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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