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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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第四章消防宣扬教化和灭火疏散预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运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平安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可以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供应消防平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平安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各业主、运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平安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应当共同托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运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运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运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托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托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督促运用人加强消防平安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扬教化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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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总页数】9页(P1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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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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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四月十日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21【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2021年3月16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三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四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五节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消防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那么,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平安质量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工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高层建筑应当明确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平安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平安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平安责任,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催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平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
日施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以下是一些重要内容概述:
1. 消防组织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消防
组织机构。

消防组织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疏散救援队伍等。

2. 消防设施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在明显
的位置设置消防器材标志。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建筑的规模和用
途进行合理配置。

4. 防火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应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
灾隐患排查和防范、日常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并
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 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疏散通道、避难层、疏散标志和安全出
口等,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此外,建筑内应配备应急救
援设施,如应急广播、疏散导引和避难场所等。

6. 消防演练和培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建筑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应接受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者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规定本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高层建筑的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组织)1.本企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与引导。

2.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负委员,消防专业人员担负秘书。

第五条(职责划分)1.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2.各部门要搭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消防部门)1.本企业设立特地的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消防部门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演练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消防设备采购)1.消防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的更新换代应依照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第四章火灾防备与处理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消防部门要订立火灾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十条(火灾报警与处理)1.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消防部门负责引导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救援)1.高层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在高层建造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高层建造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造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造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高层公共建造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即将拨打119 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造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造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层建造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或者赋予警告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高层建造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建造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造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四)高层公共建造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七)高层公共建造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造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造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16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三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四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五节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应当明确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高、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疏散救援难度大,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关键。

首先,高层建筑的设计和建设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的布局、结构、材料等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要合理,数量和宽度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建筑的防火分区要划分明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要安装到位;建筑内部的装修材料要选用防火性能好的材料,减少火灾荷载。

在日常的使用和管理中,物业管理单位要承担起重要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要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同时,要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设施是高层建筑抵御火灾的重要武器。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此外,高层建筑还应当设置消防电梯,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和运输消防器材。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人员逃生的生命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无阻。

严禁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楼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火门要保持常闭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完好有效,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指示。

高层建筑内的电气设备使用频繁,电气火灾是高层建筑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

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线路。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属地管理,各级责任。

(三)科学规范,维护公正。

(四)社会共治,合力推进。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先导,推动创新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技能。

第二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能力。

(二)针对高层建筑特点,设计具有防烟、防火、扑灭火灾能力的系统设施。

(三)采用优质阻燃材料和构件,控制火灾蔓延。

(四)合理设置消防通道、逃生楼梯、避难层等安全疏散设施。

(五)合理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灯等防火设施。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严格的消防设施选型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监控系统等。

(三)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变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定期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公示消防逃生路线。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

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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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公规【2010】2号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通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省公安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

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二十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二)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五)相关档案台帐齐全、完整。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管理第二十五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五)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二十七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防火检查、巡查、自查第二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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