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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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为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号令取消了原安监总局22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乙级设置,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要求各省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鉴于原先对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了提供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可的依据,方便行政许可裁量,在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下,亟需对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条件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省应急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领导要求,从2019年11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1号令的要求,充分体现52号文件精神,并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南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今年2月、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全省35家机构意见,对所提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酌情采纳。

7月23日,《管理办法》正式签发。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资质认可,明确了受理、审核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按照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间的原则,对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的,办理时限从1号令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变更等事项的简单申请,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实现“阳光审批”。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负责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能力的认定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认定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社会辐射环境检测的机构,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检测机构。

三、认定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应当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客观、科学原则:认定依据必须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并根据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既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也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四、认定程序(一)申请:检测机构应根据江苏省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书面申请认定。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初审环节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保障体系、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分。

(四)公示:评估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认定:经评估合格的机构将被认定为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认定结果的管理(一)证书有效期: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监督检查:认定机构每年需要接受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对机构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素质的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评估复查:认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需接受一次评估复查,评估复查的目的是对认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认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四)认定结果的动态管理:认定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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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在保障和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规范性,认可检测司自2019年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能力验证,是指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实施的监管手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15年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组织辖区内能力验证约150项,考核机构2.2万家次。

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相关能力验证技术标准的更新,《实施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发展对能力验证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将管理对象“实验室”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且《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检测机构和能力验证承担单位的罚则,对国内能力验证组织者和境外能力验证组织方的管理等,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不匹配。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质量的保证成为了各个行业的关注焦点。

而检验机构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能力验证流程和质量管理指南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流程与质量管理指南的相关内容。

一、能力验证流程能力验证是指通过一系列测试和评估过程,检验机构的能力得到验证和证明。

能力验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目标制定:明确能力验证的目标,确定验证的范围、要求和依据,确保验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能力评估: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确定评估项目,并设计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通过对各项评估项目的测试和评估,全面了解检验机构在关键领域的能力。

3.实施验证:按照评估方法和指标,开展实际验证工作。

包括测试设备的校准和验证、技术人员的能力检测和培训、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等。

通过实际操作,验证检验机构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结果评价:对实施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检验机构的能力是否达到验证的要求。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能力。

5.报告编制:根据验证结果,编制能力验证报告,详细说明验证的范围、过程和结果。

报告应具备客观、准确和可读性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质量管理指南质量管理指南是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

质量管理指南应具备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明确检验机构的质量目标和方向,为质量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2.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过程控制:明确各个过程的输入、输出和控制要点,建立完善的过程控制机制,有效提升检验质量。

4.资源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等,为质量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5.文件和记录管理:建立并完善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过程的记录和文件能够有效保留和查阅。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和检验检测机构自愿、不向检验检测机构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制定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对A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A级以下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检验检测机构组织机构、技术能力、体系运行、诚信保障和社会信誉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1)。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程度越高。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等。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1、A级: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守践行,诚实守信,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律意识较好,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客观公正,没有出现用户投诉或其他负面情况,整体运行管理状态良好。

2、B级: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遵章守纪,有一定自律意识,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较为公正,用户投诉少且投诉事项轻微,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领域风险较小,不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要求》
一、总则
1.1 本文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的方法的验证和确认要求,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1.2 本文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活动。

二、术语
本文的术语定义如下:
2.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是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管理、技术、质量、安全及服务能力的评价活动,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可靠性。

2.2 技术能力评价:是指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机构拥有的技术资源、实验设备、质检与检测技术等的技术能力评价。

2.3 确认:是指评价机构通过确认活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技术能力评价的要求。

三、验证和确认要求
3.1 验证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2)进行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物资、技术力量、人员等;
(3)进行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必须具有有效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检查,具备良好的机构信誉。

3.2 确认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必须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技术管理规范》(DL/T 0186-2016)等规
定的要求;
(2)确认过程必须保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不得有任何约定、贿赂或其他不当行为;
(3)经过验证的机构须在审核报告中写明技机能力评定的结论,并准予确认。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6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6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6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4日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
【总页数】7页(P43-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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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市场
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告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3号5.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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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范本

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范本

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力验证,是指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测量比对等方法,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障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能力验证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实验室间比对: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比对检测结果。

(二)测量比对:采用相同或类似仪器设备,对同一被测物品进行测量,比对测量结果。

第八条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条件,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章能力验证的参与与评价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按照要求提供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能力验证评价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

评价内容包括:(一)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三)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参与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一)合格:检测能力符合要求,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二)不合格: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检测结果存在偏差;(三)需要改进:检测能力基本符合要求,但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改进。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概念)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者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测量或者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流与合作)鼓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产品质量检验市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认证第八条(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计量认证条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服务范围;(三)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四)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五)有与检验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六)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可靠性。

下面是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草案: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等。

三、能力验证的目标1. 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进行特定检验检测工作的能力;2. 验证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 提高机构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能力验证的内容能力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人员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检测人员、校准人员等;2. 设备和仪器的能力验证,包括校准、维护等;3. 方法和程序的能力验证,包括检验检测方法、质量控制程序等。

五、能力验证的程序1. 提交能力验证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和费用;2. 审核申请材料;3. 制定能力验证计划,确定验证的内容、方法、时间等;4. 进行能力验证,包括验证样品的准备、测试操作、数据处理等;5. 编制能力验证报告,包括验证结果、结论和评价等;6. 审核和批准能力验证报告。

六、能力验证的管理要求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能力验证管理体系;2. 所有参与能力验证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3. 对于未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应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验证;4. 定期进行能力验证的复核。

七、能力验证的结果和评价根据能力验证的结果,对于能力验证通过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能力验证证书;对于未通过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再次验证。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相关资质等。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审批后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草案,用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公众的权益。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法 规14《轻工标准与质量》2021年第3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PPT讲授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PPT讲授
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国家认监委2006年发布《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要求,对 规范能力验证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起到重要作用。15年
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畜禽、水产、 林木种 业,提 升自主 创新能 力。高 标准建 设国家 南繁育 种基地 。推进 我国农 机装备 产业转 型升级 ,加强 科研机 构、设 备制造 企业联 合攻关 ,进一 步提高 大宗农 作物机 械国产 化水平 ,加快 研发经 济作物 、养殖 业、丘 陵山区 农林机 械,发 展高端 农机装 备制造 。优化 农业从 业者结 构,加 快建设 知识型 、技能 型、创 新型农 业经营 者队伍 。大力 发展数 字农业 ,实施 智慧农 业林业 水利工 程,推 进物联 网试验 示范和 遥感技 术应用 。
来,总局、认监委持续组织实施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542项,考核机构5.6万家次;同时,部署省局每年 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畜禽、水产、 林木种 业,提 升自主 创新能 力。高 标准建 设国家 南繁育 种基地 。推进 我国农 机装备 产业转 型升级 ,加强 科研机 构、设 备制造 企业联 合攻关 ,进一 步提高 大宗农 作物机 械国产 化水平 ,加快 研发经 济作物 、养殖 业、丘 陵山区 农林机 械,发 展高端 农机装 备制造 。优化 农业从 业者结 构,加 快建设 知识型 、技能 型、创 新型农 业经营 者队伍 。大力 发展数 字农业 ,实施 智慧农 业林业 水利工 程,推 进物联 网试验 示范和 遥感技 术应用 。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等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前言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 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苏环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2〕3号2012年9月19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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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管理办法的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规范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共享能力验证结果,依据《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能力验证参加者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组织者,是指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提供者,是指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通过竞争性遴选,公开采购能力验证服务,确定的能够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参加者,是指江苏省内获得资质认定的能够接受能力验证物品并提交结果以供能力验证提供者评价的检验检
测机构,或江苏省内没有获得资质认定,但自愿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实验室、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分级)能力验证计划根据能力验证组织者发布的检验检测对象、检验检测项目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计划根据不同的计划类型,分为年度能力验证计划和专项能力验证计划。

(一)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

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二)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确定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

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鼓励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行业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组织自愿参加。

(三)专项能力验证:由能力验证组织者依据政府要求或社会舆论、质量风险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态适时制定能力验证计划。

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发布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上(苏检通),网址(:8084)查询和下载。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能力验证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确定能力验证项目的原则)能力验证项目的选择和确定,应当遵循社会需要、政府关注、操作可行、避免重复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统一、规范的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监督管理机制,能力验证活动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下,形成由能力验证组织者、能力验证提供者和参加者共同配合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管理职责)能力验证组织者具体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基本规范、规则;
(二)确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选择、入围等条件;
(三)选定并发布能力验证提供者;
(四)设立能力验证技术专家组,聘请技术专家;
(五)发布能力验证计划;
(六)批准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公布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
(八)对能力验证活动实施监督;
(九)对能力验证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十)受理有关投诉,处理在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承担以下工作:(一)及时将能力验证组织者的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转发所属(辖区内、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

(二)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推荐能力验证项目。

第九条(能力验证计划的编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验证提供者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调查,结合行业状况、历次实验室评审结果、飞行检查情况汇总分析,编制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条件)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领先水平,具备可持续提供能力验证的能力,并获得相关资质。

鼓励能力验证提供者获得GB/T 27043-2012《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认可资质。

第十一条(竞争性遴选使用)能力验证组织者提前发布能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提供者依据能力验证计划目录要求申报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能力验证组织者在省级能力验证专家库内按专业要求随机选择技术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遴选。

遴选时重点评审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可行性、适用性、针对性、完整性、物品均匀性及稳定性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提供者职责)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选择能力验证提供者作为实施单位承担。

能力验证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自愿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

能力验证提供者负责有关能力验证的以下工作:
(一)编制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二)编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如:能力验证实施中各类确认表和说明书、对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设计编码等);
(三)印发能力验证通知,及时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报告报名情况;
(四)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稳定性验证;
(五)物品包装和物品传递;
(六)能力验证数据结果分析和统计;
(七)汇总结果并编写最终技术报告;
(八)协助能力验证组织者召开能力验证情况通报会。

第十三条(能力验证的上报、审核和公布)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组织者通报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措施等有关事项。

报送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目的、组织单位、实施时间、参加者名单和参加者结果、统计数据、统计分析解释、基于本轮能力验证结果的评述或建议、后续措施等。

第十四条(文件管理要求)能力验证提供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计划的记录,包括:能力验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其相关要求的确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记录,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有关
文件,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能力验证计划的技术报告,能力验证结果的报告和能力验证的后续工作文件等。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参加者的行为规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能力验证结果,不得串通、编造能力验证数据。

能力验证参加者应当按要求完成能力验证的有关工作,向能力验证提供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针对能力验证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能力验证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能力验证组织者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第十七条(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参加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鼓励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免于现场试验)对于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在2年内接受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
目的现场试验。

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发生重大检验检测质量事故等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能力验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检验检测机构征求意见、抽查档案、要求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报告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能力验证提供者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当对能力验证提供者和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过程实施管理。

能力验证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机密的,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取消其承担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格,并向社会通报;从事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能力验证参加者违规)能力验证参加者无故不参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核实发现能力验证参加者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必须参加的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视同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并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结果管理)能力验证参加者的能力验证结果、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纳入机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对于能力验证的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其相关资质,待完成纠正活动并经确认后恢复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投诉)能力验证参加者对能力验证计划和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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