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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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
定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制无意是这句话的最好体现,然而对于租赁纠纷中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尤其是分期支付案件中,应该是每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整个租赁合同计算诉讼期限,确实有很多争议,本文就结合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望各位参考。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
人自己的选择。因此,将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诉显然没有意义。况且,在承租人几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还有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支付租金时问的约定本身,就是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是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而且,如果说约定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就保护了出租人的刺益,因而就不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因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也还是可以继续计算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永远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了呢?如果可以这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将可能因违约金条款的订立而失去适用的余地;
四、至于适用诉讼时效势必导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保护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我们不能赞同。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
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附件:
无讼案例检索
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红山商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与集装箱公司签订的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天毛公司为前两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红山商场为第三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担保亦应认定有效。宏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有权到期收回租金。(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起算,三份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截止于1997年8月19日、1997年11月13日和1998年2月13日,集装箱公司关于每一期租金都有其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前期租金的追偿不等于对后期租金的追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