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对于一些分期租赁房屋的合同来说,借款,买卖合同的分期应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间届满起算,这是在租赁过程中的一个突破性改革。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批示,无论是关于借款还是租赁的过程中,如果租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付费,那么就可以在时效诉讼合理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此条原则在司法培训过程中同时适用。
二、关于租赁合同分期履行的案例分析对于租赁分期的合同来说,每笔房屋租赁合同都要通过明确债权来进行计算,我国辽宁省大连市新镇在2003年就有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并且做出了以下批示,《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大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回复如下:合同上所体现的却是将整体的债务进行了分割,这种分割直接影响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作者:朱探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的比例不断升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占比更高。
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大城市的租房行业也发展的如日中天。
租赁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成为了我国房屋租赁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租赁诉讼比例起算点时效法律原则作者简介: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0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
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
那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法发[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
1. 嘿,要知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不能随便定呀!比如说老李把自己的塔吊租给了老王,那老李和老王就是这合同的主体呀,谁都不能搞错咯!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认定可得搞清楚哦!就像小张和小赵签合同租设备,那小张和小赵就是主体呀,这还不明白吗?
3. 诉讼时效也很重要哇!打个比方,合同规定一年后就得还设备,过了三年你才想起打官司,哎呀呀,那可就麻烦啦!
4. 你想想看,要是连合同主体都弄不明白,那后面出问题了可咋办呀!就好比找错人要东西,能要到吗?
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的认定可不是小事哟!好比一条线,两边的人得认清呀,不然不就乱套啦!
6. 诉讼时效可不能忽视呀!就像跑步比赛有终点时间一样,超时了可不行哦!比如小王过了诉讼时效才去主张权利,那不就晚了嘛。
7. 一定要重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呀!这就像打仗要有策略一样,弄错了可要吃大亏的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呀,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起诉时效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
了解民事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参考。
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两年,自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租赁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或者借款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之日起计算。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5. 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委托事项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专利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 著作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2.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不当得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 继承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遗产分割完成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效期限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具体情况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性质而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的具体时效规定。
总结: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是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了解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有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失起诉时机。
通过本文提供的一览表,当事人可随时进行查询,确保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大家在遇到诉讼需求时,及时了解相关的时效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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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如下:
1. 确定合同效力: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合同,如出租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2. 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承租人也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要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范围。
3. 审查合同条款: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成立,因此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法、有效。
4. 审查出租人是否适格:出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案件时,要审查出租人是否适格,并对其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审查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租赁物。
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6. 审查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的处理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能会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
在审理案件时,要审查这些费用的处理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 审查诉讼时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在审理案件时,
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总之,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等要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和合理。
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合同起诉年限有效时间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合同起诉年限有效时间规定)合同起诉有效期是多久《民法典》规定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但是,还有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别,比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此外,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债务纠纷如何起诉与起诉流程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房屋租⾦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房屋租⾦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很多⼈肯定不了解,在现实⽣活中,越来越多的⼈将空置的房屋进⾏出租,但也常常因未向承租⼈追索⽋付的数⽉租⾦,⽽使租⾦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即失去法律的保护。
下⾯我们来讲讲房屋租⾦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付时间,⽣活中存在两种情况:按⽉/季⽀付和未约定何进⽀付。
现就暂不考虑时效中断、中⽌情形下,租⾦的诉讼时效起算进⾏介绍。
双⽅约定按⽉/季⽀付租⾦,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数⽉⽋付租⾦的诉讼时效从最后⼀期租⾦⽀付⽇起算。
双⽅未约定租⾦⽀付时间,法律规定双⽅未约租⾦⽀付时间,则租⾦每⼀年⽀付⼀次,故起诉追索数年租⾦,法院⼀般⽀持当事⼈起诉前⼀年的租⾦。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的诉讼时效为1年。
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房屋的所有⼈也没有向法院主张⾃⼰的权利,⼀年后即使房屋所有⼈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法院也不会⽀持。
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的诉讼时效为⼀年。
【案情】2000年1⽉12⽇,某物业公司与韩某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双⽅主要约定:韩某承租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区房屋,由韩某按⽉交纳房租173元,逾⽉未交者,除补交⽋租外,须另交所⽋租⾦额10%的违约⾦。
后韩某⾃2001年1⽉12⽇起开始拖⽋租⾦⾄今。
2006年1⽉,该物业公司将韩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韩某⽀付2001年1⽉12⽇⾄2006年1⽉12⽇的房屋租⾦10380元、违约⾦1038元。
审理中,被告提出该物业公司从未向其索要过房屋租⾦,按照法律关于拒付房屋租⾦的时效为1年的规定,不同意⽀付全部租⾦,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院依法判决韩某向该物业公司⽀付2005年1⽉12⽇⾄2006年1⽉12⽇的房屋租⾦2076元、违约⾦207.6元,并依法驳回了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数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需进一步明确意见,统一尺度。
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共计14个条文,但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交易及审判实践近年来的发展需要。
2009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建议,涉及融资租赁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
根据立法机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论证修改。
文本和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实践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
在立法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判决的不确定性问题、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客观存在。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最高法院在坚持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解释,则成为解决两者之间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
融资租赁合同是与市场交易实践联系密切的商事合同类型。
因此,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当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促进交易,规范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民商法领域,法律一方面表现为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确认,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交易行为的引导。
比如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经营模式,有观点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两者实为同一主体,故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表态,对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经营模式予以确认。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司法解释未直接认定无效,而是规定要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促进交易、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的指导思想,以规范和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租金追偿纠纷起诉流程解读
租金追偿纠纷起诉流程解读在租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租金追偿纠纷,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时,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就是起诉。
本文将解读租金追偿纠纷的起诉流程,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起诉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要求:当事人应明确租赁违约方,以及要求对方退还的具体款项。
2.收集证据:准备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通讯记录等,以便在起诉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权益。
3.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案件金额确定管辖法院,确保起诉地的法院具有权利审理此类案件。
二、起诉流程1.起诉状的准备:起诉人需要准备起诉状,起诉状包括基本信息、事实陈述、法律依据、请求、证据清单等。
2.起诉状的递交:将起诉状递交至管辖法院,同时缴纳适用的诉讼费用。
3.法院受理:法院将受理起诉状,并进行案件登记。
4.立案通知:法院受理后会向起诉人发送一份立案通知,通知起诉人案件的受理时间、案号等信息。
5.送达被告: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立案通知书,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准备相关答辩材料。
6.答辩: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并提出相关反驳意见和证据。
7.庭前准备和调解:法院在开庭前可能会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此阶段寻求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的诉讼。
8.开庭审理:如果达不成和解,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出庭,提交证据,并由法官主持庭审,最终法院将作出判决。
三、注意事项1.诉讼时效:请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租金追偿纠纷中,十年为诉讼时效。
2.法律援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或减免的法律帮助。
3.法院裁量权:最终裁决结果由法院作出,当事人应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有异议可进行上诉程序。
四、结语租金追偿纠纷的起诉流程需要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和合适的法律依据,以及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起诉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参与庭审。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以租代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观念的转变,以租代购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
以租代购,即消费者通过租赁产品,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产品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选择购买该产品。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以租代购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以租代购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此,以租代购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在租赁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租赁合同可被解除:(1)出租人违约,如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等;(2)承租人违约,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3)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4)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 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对方损失;(3)支付违约金;(4)其他违约责任。
二、产品购买的法律后果1. 购买条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租赁产品。
购买条件通常包括:(1)租赁期限届满;(2)消费者无违约行为;(3)产品无质量问题;(4)双方协商一致。
2. 购买价格购买价格通常由以下因素确定:(1)产品原价;(2)租赁期间已支付的租金;(3)产品折旧;(4)双方协商确定。
3. 购买方式购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次性购买;(2)分期付款;(3)按揭贷款。
三、以租代购中的风险与法律防范1. 风险(1)产品质量风险:租赁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失;(2)租赁期限风险:租赁期限过长或过短,可能不符合消费者需求;(3)违约风险:出租人或承租人违约,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法律防范(1)明确租赁合同条款: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降低风险;(2)选择正规租赁公司: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3)购买保险:为租赁产品购买保险,以降低意外损失;(4)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利用租赁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有效利用租赁维护自身权益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租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无论是租房、租车,还是租赁各种设备和工具,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合同纠纷、租赁物损坏、租金争议等。
那么,如何有效利用租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些关键的要点和方法。
首先,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它规定了租赁的期限、租金、押金、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在阅读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赁期限。
明确租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是否有续租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您计划长期租赁,要确保合同中没有对续租设置不合理的障碍。
二是租金和押金。
清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押金的退还条件和时间。
注意是否有租金递增的约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调整租金。
三是租赁物的描述和状况。
合同中应详细描述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租赁物交付时的状况。
这可以避免在租赁结束时因为租赁物的损坏或缺失而产生争议。
四是维修和保养责任。
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和保养由谁负责。
一般来说,正常的使用损耗应由出租方负责维修,而因承租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则由承租方负责。
五是违约责任。
了解双方在违反合同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范围。
如果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理解或不满意,一定要及时与出租方协商修改。
不要因为怕麻烦或者不好意思而草率签字,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在租赁物交付时,要认真检查租赁物的状况。
最好能与出租方共同进行检查,并记录下租赁物的现状,如是否有损坏、缺陷、配件齐全等。
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或者书面记录的方式留存证据。
如果发现租赁物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出租方提出,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在租赁期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租赁物。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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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
定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制无意是这句话的最好体现,然而对于租赁纠纷中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尤其是分期支付案件中,应该是每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整个租赁合同计算诉讼期限,确实有很多争议,本文就结合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望各位参考。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
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
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
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
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
人自己的选择。
因此,将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诉显然没有意义。
况且,在承租人几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还有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支付租金时问的约定本身,就是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是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
而且,如果说约定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就保护了出租人的刺益,因而就不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因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也还是可以继续计算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永远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了呢?如果可以这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将可能因违约金条款的订立而失去适用的余地;
四、至于适用诉讼时效势必导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保护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我们不能赞同。
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
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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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检索
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红山商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与集装箱公司签订的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天毛公司为前两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红山商场为第三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担保亦应认定有效。
宏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有权到期收回租金。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起算,三份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截止于1997年8月19日、1997年11月13日和1998年2月13日,集装箱公司关于每一期租金都有其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前期租金的追偿不等于对后期租金的追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