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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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配电网络、输电线路、变电站及其他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序。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决策、规范操作、事故预防、节能降耗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三)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处理和抢修工作;(四)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记录和统计分析,提出改善措施;(五)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措施第八条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制度,对关键环节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条充分发挥维护管理管理系统的作用,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和报警机制,及时掌握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供配电设备的维保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运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处理和抢修机制,建立完善的调度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完善配电设备设施的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故障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下发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规程,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

2023年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供配电正常运行秩序,保障用户用电安全,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企业和用户的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包括公用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等。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投运。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质量稳定可靠。

采取科学合理的运行方式,有效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环保、高效、节能原则,提高设备设施的服务能力和用电质量,保障供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运维管理技术,提高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水平,提高供电效益。

第二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与维护第七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

巡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设备。

第八条巡检人员应认真记录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发现危险隐患和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

对有故障和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巡检和维护记录应详细、清晰,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人员的姓名、维护时间等,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巡检和维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维护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有必要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责任与义务资源供应单位负责将设施资源供给,确保供应充足,保证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营。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保养、维修、检测等服务,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配套设备,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管部门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监管、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管理制度设备建设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性。

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方法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备检测采用专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同时也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测,并及时解决问题。

安全防范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查工作及监控,对重要设备进行专人看守,同时要培训员工和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警觉性。

废旧设备处理废旧设备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对处理后产生的污染物也要做到妥善处理。

相关制度•供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供配电设施巡检及检修管理制度•供配电设施检测与验收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单位应进行自查和检固,并提出改进计划及要求,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

结语通过实施本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是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措施。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和建设、供用电设施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四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网规划建设、供用电设施、供用电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电网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

因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或备案机关审批或备案:(一)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二)电网专项规划项目启动建设时,由于与周边易燃易爆、通讯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敏感点相冲突,无法按照规划用地或路径实施的;(三)区域实际电力负荷与规划预测负荷偏差较大,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四)区域规划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原电网专项规划项目数量、站址和路径无法满足供电需求的。

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

供配电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和可靠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包括变电站、配电线路、输电线路等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维和维护管理。

三、管理机构1. 供电公司设立专门的供配电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

2. 供电公司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

3.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供配电设施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建设管理1. 变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变电站建设应当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3. 配电线路和输电线路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确保供电网络的连通性和可靠性。

4. 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五、运维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制定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维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流程。

2. 运维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供配电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运维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技能和资质,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4.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记录。

六、安全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供电公司应当制定供配电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3. 对供配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4. 对供配电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应急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供配电设施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 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响应用户的用电故障报修,确保及时恢复供电。

4. 在重大天气和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供电可靠。

八、监督管理1. 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对供配电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

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

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制度(标准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供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电力设施供用电秩序。

二、电力设施管理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检修、改造、拆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制定设施运行、检修、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试验,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种植树木、堆放物品;(三)擅自开挖、取土、倾倒废弃物;(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五)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电力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查、宣传工作。

三、供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满足电力用户合理用电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电力,采取节能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转供电;(四)擅自使用备用电源;(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重庆市供用电的管理和服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电市场,是指供电企业所辖区域内各类电力用户(含居民生活用电用户、工业企业用电用户等),以及供电企业本身以外,从事电力生产、输配电和销售等各类电力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供用电活动。

第二章供电企业第三条供电企业的管理供电企业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安全为前提的原则,开展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优化供电设施,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保障供电服务质量。

第四条供电企业的服务内容供电企业应当向用电市场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用户的用电申请;提供用电咨询、规划、设计等服务;进行电力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紧急停电服务;承担用户用电计量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市场需要,提供多元化的供电服务,鼓励合理利用能源,推广节能技术。

供电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用电市场的发展,不得暗示或强迫用户购买相关配套设施或服务。

第五条供电计划和制定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年度配电计划,并对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当计划不符合市场需求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计划。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配电系统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加强配电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章电力消费者第六条电力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电力消费者应当按规定缴纳用电费用,在限电提示或紧急停电情况下,及时停止用电。

电力消费者应当主动参加用电计量、结算,如有疑问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查询和复核。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供电企业应当向电力消费者提供合法、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电服务,不得与电力消费者就附带服务或其他形式进行强制捆绑销售,维护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对任何形式的电力窃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2-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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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用电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电网运行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维护用电安全、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市场竞争、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高效进行。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经营行为监管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六条建立电网公司主体、政府监管、用户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相结合的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网公司是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主体,承担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电网公司应当设立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运行管理计划,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电网公司的运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用户委员会是由电网公司和用户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价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工作,并参与关键决策的形成过程。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是由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自主组织成立的,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动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十二条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运行管理计划,加强运行管理培训,监督运行状态和业务流程的优化,提升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合作,协调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三条政府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管理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对电网公司的运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公正、合法、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用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评价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工作,参与关键决策的形成过程,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发电厂、变电站、配电网等。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例行检修和大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组织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二)可靠性高,保证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三)经济合理,提高供电效益和节约能源;(四)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供配电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实行综合管理,结合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保障供电安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包括电厂、输电、配电、变电及用户各级电气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防范电力事故发生;(二)质量至上,提供优质供电服务;(三)经济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四)科技创新,提高设备设施运行效率;(五)依法运行,遵守电力市场规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体系,保障运行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设备,并按时缴纳电费。

用户应接受供电企业对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

第六条本规定对于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检修维护、故障处理、数据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电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二)供电设备设施的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三)供电设备设施的室内环境应保持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和粉尘;(四)供电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绝缘测量和绝缘损耗测试,确保电气安全;(五)供电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应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如防雷、防火、防爆等;(六)供电设备设施的地面接地应达到规定的标准,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用户应妥善保护供电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进行改动和拆卸。

对于发现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供电企业。

第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排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供电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第十一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包括计划性维护和故障性维修两个方面。

配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配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配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配电设备的管理,保障供电安全,提高电力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各类建筑物、设施以及供电所辖范围内的电网设备管理。

第三条配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配电设备的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配电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供电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

第五条配电设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配电设备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设备使用单位对配电设备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大家共同参与设备管理的意识。

第七条政府对配电设备管理工作应当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

第二章设备台账管理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配电设备管理台账,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领用登记制度,明确设备使用人员的责任,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台账核对,确保台账与实际设备情况一致。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台账进行审查,核查设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二条设备领用人员须签字确认领用,并定期进行设备盘点,对设备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章设备巡视检查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定期派专人对配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巡视检查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能够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并提出对策。

第十五条发现设备故障或隐患需要维修的,巡视检查人员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单位报告,并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设备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记录应当详细录入到设备管理台账中,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第四章设备维护保养第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责任和周期。

第十九条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应当根据设备的工作要求、使用环境、设备状态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提高供电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维修部门: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修理和更换设备,提高设备运行质量,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生产部门:负责每日监督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以便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督,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1.设立管理制度,成立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小组,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

2.加强设备设施的巡查工作,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做好巡检记录,及时发现隐患。

3.规定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严格禁止穿着拖鞋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衣物从事电气工作。

4.加强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保制度,制定维保计划。

四、管理的具体要求1.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改建和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查。

2.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的连线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并在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查。

3.禁止超负荷运行,严格控制负荷,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电气设备设施的保养1.电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并按照检修计划完成相应的检修工作。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应的数据。

六、事故处理1.当发生供配电设备设施的事故时,首先要关闭电源,确保安全。

2.及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问题整改方案,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字数:____字一、总则为了加强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1.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 各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所管辖的供配电设备设施,并及时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

3. 公司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定期进行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巡检和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检记录和隐患整改制度。

三、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分类和管理要求1. 主要电力设备设施管理(1)变电设备:主变压器、高压开关设备、低压开关设备等。

应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温度检测等维护工作,并建立设备档案和检修记录。

(2)发电机组: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性能测试,确保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备用机组的储备工作。

(3)UPS电源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池检测和性能测试,并做好UPS备用电源的储备工作。

2. 配电设备设施管理(1)高压开关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档案管理和台帐记录。

(2)低压开关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档案管理和台帐记录。

(3)配电箱、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设立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3. 供电设施管理(1)电缆线路: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设立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2)电能表计:应定期对表计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四、应急管理1. 设立应急预案:根据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做好危险品的储存和处理工作。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有效地处理。

五、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1. 进行定期维护:按照供配电设备设施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定期维护计划,并建立台帐记录,记录设备设施的巡检、维护和修理情况。

关于供电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供电设施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设施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电力用户设备等。

第三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五)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

(三)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的决策和部署。

(四)电力企业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具体运营和维护工作,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电力设施保护评价。

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供电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供电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电需求,保护供配电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包括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供配电企事业单位应制定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与设计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用户的需求、电源的情况、配电网络的布置等因素进行设计,确保供电质量满足用户的需求。

规划应编制供配电设备设施规划报告,包括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总体布置、主要参数、电源和负荷的配合关系等内容。

第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设计应根据规划报告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应编制供配电设备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布置图、接线图、装置参数等。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可靠运行。

第三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施工与验收第七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第八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与监理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过程中应检查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第四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维与维修第十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维应做到定期巡检、隐患排查、故障处理等,确保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定期巡检应按照供配电设备设施巡检标准进行,巡检记录应及时填写,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应定期进行,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重庆市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

重庆市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

重庆市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配电环节价格监管,促进配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配电网配电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网含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

本办法所称配电价格是指配电网在配电区域内为使用共用配电网的提供配电服务的价格。

非市场化用电(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以及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其中包含配电价格;市场化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第四条配电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配电企业可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配电价格水平编制可选择配电价格套餐,和收入测算一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对于非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采用“准许收入法”(参见本办法第二章)制定。

对于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且投资主体直接承诺配电价格的情况,承诺的配电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招标文件应要求竞标主体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损耗率等承诺,提供配电价格的测算依据。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测算依据判断配电价格的合理性。

在配电网运营期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承诺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配电价格的配电网,从第三个监管周期起原则上应过渡到采用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或标尺竞争法来确定配电价格。

第二章配电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

配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二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二篇)

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管,维护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电网设备、变电设备、电缆设备、配电设备等。

第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维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

第二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与设计第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确保满足供电需要。

第五条规划与设计须考虑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合理布局和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建设与验收第七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与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合格的设备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定,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应熟悉供配电设备设施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厂家要求进行,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理故障。

第五章技术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应建立随时响应、报警和监控系统,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五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应建立消防安全系统,确保设备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供配电设备设施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能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发生设备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抢修,排除故障,保障供电正常。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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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
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
置。

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建设方式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

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

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以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指导标准,参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三个价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
(一)一价区为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

(二)二价区包括15个区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武隆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1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95元/平方米。

(三)三价区包括14个区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0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85元/平方米。

(四)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客户对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六)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接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鼓励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建成后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不将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明确告知业主,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印发
【重庆市政府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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