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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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

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

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作者:赖惠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检察官基层遴选,即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逐级选拔检察官,是检察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方面。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对于实现人才合理流动、推进检察官队伍建设意义重大。

本文从基层遴选的必要性出发,结合近年来的遴选实践,分析了基层遴选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的为检察官基层遴选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

关键词检察官基层遴选必要性作者简介:赖惠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47-03遴选,是指慎重的选拔、审慎的选择。

遴选一词一般用于比较正式的场合,在古代即有选贤任能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遴选一词逐渐被赋予公开选拔的含义,并已成为选人用人的一种重要机制。

检察官遴选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面向高校、社会、其他单位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二是上级检察院从下级检察院逐级选拔检察官,即本文所说的检察官基层遴选。

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符合检察官任职标准的法律人如何进入检察系统的问题,后者则是要解决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官的向上流动、逐级晋升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有助于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基层院检察官选拔到上级院,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而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建立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的必要性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已经成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上级机关加大从基层选拔人才的力度。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市地级及以上政法机关补充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特殊人才需求外,原则上从下级政法机关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干警中遴选”。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分、州、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补充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除特殊人才需求外,原则上从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政法机关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及其他干警中遴选”。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引言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选拔法官的机制,旨在确保司法体系中的公正和独立。

这一制度通常由法院系统内部的委员会或者特定的组织来实施,以确保只有合适的候选人能够晋升为法官。

本文将探讨逐级遴选制度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逐级遴选制度的概述逐级遴选制度是一个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评估来选拔法官的体系。

通常,这一制度是由法院内部的特定委员会或者组织来负责执行的。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过程是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同时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腐败和外部干扰。

二、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1. 公正和公平原则逐级遴选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确保公正和公平。

这意味着所有候选人都必须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接受评估。

评估标准必须客观、明确和透明,并与法官的职责和能力相关。

各个环节的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没有偏见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专业能力和资格原则逐级遴选制度旨在选拔具有专业能力和资格的法官。

候选人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面试、绩效评估等程序,以展示他们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决策能力。

这些程序还可以评估候选人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才能,并确保他们具备胜任法官职责的能力。

3. 无偏与独立原则逐级遴选制度要求评估过程中的评委和委员会成员保持无偏和独立。

这意味着评估人员必须独立于候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扰或操纵。

评估程序必须建立在法治、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确保其在任何外部压力下都能独立作出决策。

三、逐级遴选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独立逐级遴选制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受政治利益、个人好恶和其他不当干涉的影响。

只有经过严格评估和选拔的候选人才能晋升为法官,从而保障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司法水平逐级遴选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体系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对候选人的考核和评估,只有最优秀和最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成为法官。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是实现检察机关民主法治运行的基础和关键。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也提出了更多要求。

从以下几个方面,试对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一是扩大和完善逐级遴选的对象。

检察官逐级遴选是实行检察官的的配备、留用和誉满的有效机制。

应当将既有的职务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与公职律师制度相结合,依法淘汰律师合格人员,作为检察官的招收对象,以增加招录优秀人才的来源,确保招牌质量,提升检察官职业质量。

二是科学筹备逐级遴选条件。

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应当以科学性、系统性和客观性为原则,以便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科学发展。

具体而言,应该健全逐级遴选条件、逐级遴选任务、流程监督审计等法律规定,按照职务检察官层级分级,明确不同等级的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实施规则,把握职位资格与能力标准,提高检察官职业质量水平。

三是加强精准拣选保障。

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以精准拣选有关检察官干部的有效机制。

因此,要积极构建合理的选拔机制,坚持以考核、综合考评、评聘等方式来选拔的原则,必要时可以结合技术考核等其他方式来实施。

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职业学校、军队等非公立院校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为检察机关配备优秀人才提供有效支持。

四是加强遴选监督和审计机制。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必须有实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正式监督机制,不仅要职务检察官能够及时发现检察官逐级遴选中的制度缺陷,而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实施及时整改。

另外,通过建立审计机制,定期对检察官逐级遴选过程进行考核,督促其招考实效落实,确保检察官职业质量稳定提升。

总之,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对于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民主化运行、司法审判信息化建设和科学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作为选拔优秀检察官的完善机制,不仅要把握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实效,还要不断改进其运行机制,完善它的细则和评估指标,以确保检察机关人员质量水平的提高。

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解读

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解读

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解读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逐级选拔和任用法官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法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正、公平、公正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选拔和任用法官。

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的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法官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法官的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政治素质等方面的表现,确保选拔出的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其次,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选拔标准,避免任人唯亲、徇私舞弊。

司法行政机关在选拔任用法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法干预或操纵选拔过程,确保选拔出的法官能够真正胜任法官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已任用的法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法官的廉洁自律和业务能力。

综上所述,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官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规定,其合理设计和有效执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逐级遴选法官实施方案,确保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

完善我国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路径选择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的制度。

早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允诺2004年后各上级法院的法官都要从下级法院遴选,然而在2004年-2014年10年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的来源大多数还是公务员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这给法官逐级遴选提供了政策支持,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名从事法官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不断权衡司法体制改革政策与法官需求之间的矛盾,深感有必要根据平时工作中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优秀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逐级遴选路径,完善此路径的相关配套机制,为法官职业化道路添砖加瓦。

一、我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弊端(一)遴选地方化色彩强我国对法官逐级遴选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各省中级以上法院的遴选还处于各自为政状态。

法官逐级遴选的目的在于能从下级法院选拔到品行修养、法律素养、庭审经验、社会阅历都丰富的法官充实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省在法律人才培养和完善法官选拔机制方面也参差不齐,为更好地结合选拔出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有当地审判经验的法官,大多省份都将法官遴选的条件和程序设置权下放到地方的权力机关。

这种权利下放一方面削弱了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可能阻碍选拔目的的实现。

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绝非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将遴选任命法官的权限赋予各级人大,使法官地方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相悖,也进一步助长了司法的行政化和法院的地方化。

且大多人大代表非法科出身,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不甚了解,对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状况也没有准确的认识,盲目地设置招考条件和范围,可能出现报名人数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不仅不能招到符合条件的法官,还可能造成下级法院干警的情绪波动。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引言法律系统是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为了保证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许多司法体系都采用了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本文将介绍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概念、原则和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在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

一、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概念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评估和选拔程序,逐步选拔合格的候选人升任高级法官。

这样的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素质和适应能力,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它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并被视为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机制之一。

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1. 透明公开: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遵循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无论是选拔委员会的成员还是评估标准,都应该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2. 公正独立:遴选委员会应当由多个独立的成员组成,确保没有特定利益的干扰。

评估过程应该基于法官的素质、学识、专业经验和道德品质,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3. 业绩导向: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应当重点考察候选人的实际业绩和能力,而非仅仅依靠口头表达的能力。

通过审理案件和裁决判决的质量,可以更好地评估法官的综合素质。

三、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运作方式1. 初步评估:候选人首先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并参加初步筛选。

初步评估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背景调查等环节,以便初步评估候选人的学术、专业和道德品质。

2. 中期评估:在初步评估合格的候选人将进入中期评估阶段。

这可能包括模拟法庭审理、案例分析和面试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司法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知识。

3. 高级评估:在中期评估合格的候选人将进入高级评估阶段。

这可能包括模拟高级法庭审理、判决案例分析和面试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潜力。

4. 升级选拔:最终,经过多轮评估后,最合适的候选人将被选中升任高级法官。

他们将接受更高级别的职位,负责处理更复杂和重要的案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改革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 法官选任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以适应时代需求和保障司法公正 。
02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逐级选任制度的含义
逐级选任制度是指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 标准,由低至高、逐级晋升的制度。
在该制度下,法官的级别越高,其承担的职责、权力和待 遇也相应提高。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2023-11-07
目 录
•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必要性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案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外国法官选任制度介绍及比较分析
01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法官选任制度的定义
法官选任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程序选拔、任命 、考核和管理法官的制度。
中国*地区法官选任制度
最高法院法官
由总统任命,立法院批准,任期为终身制。
高等法院法官
由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地方法院法官
由高等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比较分析
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特点是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参与,体现了总 统制的特点;而英国和日本则是首相和议会共同参与,体现了 议会内阁制的特点。
逐级选任制度的目的
确保法官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通过逐级选任,可以保证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的人才能担任法官。
激励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鼓励法官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以获得更高的级别和 待遇。
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逐级选任制度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法官队伍,同时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和高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应定期进行,以便于及时选拔 和晋升优秀的法官。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案例:珠海横琴法院(news.qq/a/20190326/000631.htm)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作者: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现阶段我国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条件设置、不科学的遴选对象及范围、不周全的规划设计、不畅通的上下级沟通及断层的配套保障机制等等问题。

因此,本文指出,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促进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

关键词逐级遴选检察官遴选机制作者简介:罗刚,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02-02我国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的目的: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作为出发点,为建立完善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要求检察机关选拨出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要求这类人才普遍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以确保正确行使检察权。

因此,逐级遴选司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人才竞争的良性循环,提供足够的高素质检察官人才储备,对促进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逐级遴选的特点(一)不具有竞争上岗的性质检察官逐级遴选方式不同于国家其它公职人员的竞选方式,参加遴选的司法人员,其未来职务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二)单向性的职务升级制度检察官一旦通过遴选被选中,其所有的组织人事关系都将由上一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统一管理,检察官的遴选不同于检察机关内部其它挂职交流的检察官选派制度,通过遴选的检察官其职务任职过程是一个单向开放式的职务选拔过程,因此不具有挂职交流的性质。

(三)以在职检察官的身份作为参加遴选的资格参加逐级遴选检察官的人员必须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在职检察官,这种遴选制度提高了遴选的门槛,形成了检察官职业独特的高门槛、高入职标准的特点。

而初任检察官的遴选是对具有担任检察官职务能力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拔,给予被选上的人员检察官的基本身份,给参加选拔的司法人员以检察官的身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法官 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法官 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官队伍建设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法官的选拔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建设,因此,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官遴选机制,选拔出具有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法官遴选标准。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法官的职责和使命,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官遴选标准,明确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 设立遴选委员会。

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由司法部门、法学界、律师协会等多方代表组成,确保遴选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公开选拔程序。

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人选,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选拔出符合标准的候选人。

4. 进行综合评定。

对通过初步选拔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政治审查、背景调查、综合能力测试等环节,最终确定合格的法官人选。

5. 公示和任命。

将最终确定的法官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司法部门进行任命,正式成为国家法官。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充分宣传法官遴选工作的重要性和公正性,提高社会对法官选拔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2.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的法官遴选工作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法官遴选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

3. 完善法官培训。

对新任命的法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其胜任法官职责。

五、总结。

法官遴选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制定科学严格的实施方案,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步骤和要求,确保法官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建设贡献力量。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提出,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统⼀招录,⼀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般从下⼀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

为何建⽴
因为我国法律职业⼈群在素质上是有所⽋缺的,⽬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些刚刚不毕业的学⽣可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到中级⾼级法院中担任法官检察官,⽽这群⼈很可能因为缺乏司法经验,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对案件的判断不公正。

只有保证这⼀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平有所保证。

基层法院由于案件较多,刚进⼊司法体制的法官和检察官积累⼀定的经验和更熟练的运⽤理论知识。

有何意义
建⽴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阅历丰富后,再向更⾼层级的法院发展,⾃下⽽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随着法院机构⼈员的⼀系列改⾰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建立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人员的晋升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

以下是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的一些要点:一、晋升条件:1.个人能力:法官、检察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2.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德行要求:法官、检察官应秉持公正、廉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行和道德素质。

4.任职年限:法官、检察官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才能具备晋升的条件。

二、晋升程序:1.考核评价: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司法考试或相关职业考试,并且需要定期进行业绩和能力的考核评价。

2.面试选拔: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晋升面试,该面试主要考察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法理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水平。

3.综合评定:法官、检察官的晋升综合评定由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来确定,包括个人的业绩、司法行为、学术研究等方面。

4.升级决定:晋升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评定结果和综合情况作出,确认晋升的个人并且宣布晋升结果。

三、晋升岗位:1.一般级法官、检察官:一般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案件和执行相关职务。

2.中级法官、检察官:中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并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

3.高级法官、检察官:高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进行司法研究和司法等工作。

四、晋升的权责:1.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将承担更重要和更具挑战性的法律工作,需要更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2.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总结来说,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旨在公正、公平、公开地选拔和提升具有优秀才能的法官、检察官。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办案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施行谁办案谁负责的一个制度。

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办了错案、违法办案,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司法办案责任制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全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官惩戒工作的管辖、受理、调查、听证、审议和处理等程序。

《程序规定》的出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构建新型制约监督机制,维护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就《程序规定》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思路解读如下。

一、《程序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法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但未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性规则,亟须出台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

为扎实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认真调研、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拟了规范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程序规定》稿,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单位和法院系统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多次对《程序规定》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将《程序规定》印发全国法院执行。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日益规范化、专业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逐级遴选制度,明确遴选对象、遴选标准、遴选程序、遴选结果的相关规定。

遴选对象应该是在岗资历较深、业务能力较强、综合素质优秀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应该包括业务能力、业绩成就、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估,遴选程序应该经过资格初审、考试、面试、体检等多个环节,遴选结果应该经过严格审核和公示。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透明、有保障的遴选机制。

在遴选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尽量避免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对于遴选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最后,应该加强遴选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在遴选后,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法律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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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逐级遴,应注意六个问题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应注意六个问题

法官检察官逐级遴,应注意六个问题文 / 庐州判官中央深改组第22次会议近日召开,会上通过的一个关于司改的重要文件,这个政策性文件的全称叫做《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广大基层小伙伴们,看到这个司法文件,纷纷奔走相告,高呼俺们有福了。

比如,工作在荷塘法庭的小彭法官,说不定这个月还在田间地头搞巡回审判,下个月就已经到东交民巷27号上班去啦。

而彭法官的同事小姜法官,说不定也有一天遴选到省城高院,与挂职结束的大学同学阿云再续前缘呢。

哎,想想这一幕,真是让人激动啊!基层苦,基层哭,基层累,好在上升通道现已制度化的打开了。

上级法院的法官来自下级法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机制,打通人才向上流通的通道,让基层优秀的年轻人看到希望,让熟悉基层的法官来指导下级法院工作,这是多么有利于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工作开展的大好事啊。

当然,也不要高兴的太早,这项制度虽好,但设计还比较宏观,要想得到真正落实并发挥作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在我看来,需要以下六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法检遴选要单独组织2013年,国家公务员局出台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每年中央国家机关都会据此组织一次遴选。

从各省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参照中央规定,出台了省级的遴选办法,一般由省级组织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于每年年中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次。

但是,目前的法检遴选,并没有体现出职业特殊性,而是与党政机关放在一起进行的。

今后的法检遴选,如果继续采取这种方式,无疑并不符合中央出台的司改文件精神。

因此,建立独具特色、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检遴选制度,将是近年内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遴选考试应考查法律专业课法检遴选不能单独组织的弊端,就在于考查内容与党政无异。

从当前各地实践来看,主要是几个材料题,美其名曰“主要测试报名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这样的材料题,比申论还玄还主观,得分多少,运气和字体占了很大因素。

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完善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完善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完善问题研究摘要: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是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实施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上下级配合不佳等。

通过分析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对该制度进行整体把握,并结合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设想,并对这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这一制度设立初期所期冀实现的目标。

关键词:逐级遴选综合有机考察监督问责制宏观调配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而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检察官的选任不仅仅只是关乎检察人员事业发展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大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1]。

“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2],促进检察官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司法体制改革备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一)遴选的对象限定性参与逐级遴选的对象必须具备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法律职务,这是逐级遴选制度对象准入的前提条件。

参与遴选的对象必须是下一级检察院中优秀的检察官,这是逐级遴选制度对象来源的限制条件。

这些都体现了遴选对象的限定性。

(二)遴选方式逐级性根据《决定》,逐级遴选的遴选方式具有鲜明的逐级性,这一特点也是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核心要义,即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

逐级的方式强调了程序上的次第性,原则上是不能允许越级的情况出现的,[3]有利于遴选开展的稳定性。

(三)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实践经验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之前,招录应届毕业生是主要的检察官选任途径之一,而按照逐级遴选制度的要求,参与遴选的对象必须具备三至五年的基层检察官工作经验,强调遴选对象必须具备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有着过硬的检察业务能力与各项必备技能和素质。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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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

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

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

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

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

《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

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

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最高检担任检察官,直接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

由于缺乏基层司法经验,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对案件误判或不当指导,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

只有通过逐级遴选,提高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保证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专业水平,确保对下指导的准确性。

如何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我国现有的检察官产生的形式有选举和任命两种,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检察官的任命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实际运行中,检察官产生的程序大致是由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检察院党组提出人选名单,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后,由拥有检察官提名或提请权的机构或人员正式提交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程序选举或任命。

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检察官时,往往仅凭候选检察官的个人简历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常不对检察官候选人行使否决权,因而事实上只是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命程序,审查和评价过程不对外公开,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也不利于社会监督。

笔者认为,今后应当在如下方面具体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一)应当在省级检察机关和最高检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了“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想。

笔者认为,在省级检察机关和最高检都应当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省级检察机关的遴选委员会负责提出省内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遴选人选,最高检的遴选委员会负责提出从全国遴选至最高检的检察官人选。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由来自检察机关内部以及人大、政协、法学界、律师界的代表组成,由其专门负责对检察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评价、审查和提名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提出并考察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考察,党委按照权限审批,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应该是从专业角度提出人选,为选拔任用检察官增加一道专业把关程序,但不应赋予遴选委员会业务考核、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管理职责,以免对检察官履职形成新的外部干扰因素。

遴选委员会下可设常设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搜集检察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建立检察官人才库。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检察官之前,先由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检察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差额候选人名单及审查报告。

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对检察官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该检察官。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使困扰多年的检察官遴选独立化问题得到解决。

(二)应当改进检察官遴选方式和遴选标准。

从近年来检察官遴选工作的实践来看,从最高检到省市检察机关往往是在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方面规定遴选条件,遴选的方式一般是笔试加面试。

此种遴选方式有其科学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如对于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过严,会导致遴选范围变窄,出现年轻检察官工作年限不够、工作年限够的人员又超龄的问题。

同时,以考试作为遴选的主要方式,虽然可以在形式上保证公平,但部分业务骨干可能因工作繁忙无精力备考,易在笔试环节遭到淘汰;若基层检察官花大量精力备考,势必会影响日常工作,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队伍稳定。

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选拔出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官,因此,不能仅以考试作为单一形式,应当辅之以领导推荐、部门评议等形式,遴选考试的重点也不应局限于一般公务员考试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应变能力,而应注重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在将来的遴选中应适当降低考试(尤其是笔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增加平时工作业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将近年来的年度考核等次、获得的荣誉、奖励、记功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适当增加其在总成绩中的比重。

(三)应当完善检察官遴选公示制度。

检察官遴选公示制度包括遴选前的岗位要求公示制度和遴选后的结果公示制度。

遴选前应当对遴选职位进行业务分类,明确岗位要求。

检察机
关在遴选前应当公布遴选所空缺的职位和相应的业务条件要求,以业务能力为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遴选,真正将能力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检察人才选拔到上级检察机关,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胜任岗位要求。

在遴选后还应当及时公示遴选结果,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些地区探索试行的检察官任前公示制度可资借鉴,即每次决定任命检察官前,通过媒体对拟任命对象的籍贯、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内容进行公示,这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探索,有利于提高检察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与权威性。

但在公示内容方面,应增加拟任职人员的法律工作年限、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情况及照片等内容,并应附上检察官法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和第五章“任免”中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对照监督。

(四)应当兼顾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可否认,上级检察机关频繁地从基层检察机关遴选检察官很容易导致基层检察机关优秀人才的流失。

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而能够被上级检察院选中的检察官一般都是经过几年法律实务锻炼的优秀人才,多为业务骨干甚至科室负责人。

人员频繁调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上级检察机关遴选如果不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很可能造成“涸泽而渔”的基层检察人才流失窘境。

因此,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遴选的年度总体规划和人员比例限额,有意识地避免在下级检察机关遴选人员过多而影响其人才培养和储备,同时应当为基层检察人员职业素能提升提供更多的培训、锻炼机会,并选派上级检察机关的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带动下级检察机关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素能的提高,从而形成检察官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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