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一、前言地质灾害的发生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安全与环境的平衡,因此防治地质灾害是面临本国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该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设定的政策、法律规定,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防止损失低于可接受的水平,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要求(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防范、综合治理,以预防为主,多措并举、分步实施;(二)要完善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健全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地质灾害管理职能,其中地方政府要明确立法责任,准确地认识影响预测、防治规划等措施;(三)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意识,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减少损失有效性;(四)要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数据库,不断更新地质灾害数据,分析各种类型地质灾害,根据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五)要开展定期的宣传活动,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的培训机制,针对灾区居民,实施专业的教育指导;(六)要加大科学研究力度,针对特定地质条件,研发出有效的灾害防治手段,确保灾害防治的安全有效性;(七)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通过公益性建设和非公益性建设,促进全民参与灾害防治;(八)要按照规定认真登记地质灾害,建立活动性灾害监测系统,为制定防灾预案提供可控的信息资料;(九)要完善灾害赔偿制度,在灾害处理过程中,给予合理有效的财产补偿,并明确其政策保障。
三、总结地质灾害对于人类的生活安全及环境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拟定从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科技研发、参与及财产补偿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对各种地质灾害的防范、减灾、救援和恢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度建设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其质量和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1.法律法规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必须要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建立完善、有序的法律体系,对防治工作进行有力的保障。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地质灾害防治法》、《地质灾害预警法》、《城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政府在实践中还应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或行业性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将法律制度框架贯穿到整个防治过程中。
2.灾害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的预防、化解需要及时宣传信息、预警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提供机制,完善定时采集灾害信息的网络、设备等装备,及时获取、收集、预测灾害情况,开展科学灾情分析和评估,确保预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及早出现灾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灾后监测方案制定地质灾害灾后监测方案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方案前,必需充分了解地质灾害的类型和性质,研究影响因素,实际上是在对地域进行全面排查。
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情况、环境因素以及本地或者近地地质灾害的遭遇等因素,制定出精准的灾后监测方案,并能够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实现灾后监测的连续性,以便能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快速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针对不同的地质灾害,制定相应的灾害防治计划,包括研究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防治工作项目及其实施步骤、所需经费和时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以及防治工作的考核等内容,制定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要注重规划的全面性,紧贴灾害的发生情况,以及满足日益变化的防治要求,更新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根据要求逐步实施,确保整个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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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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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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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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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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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地质灾害防治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的性质与防治目标、管理机构与职责、防治措施与技术支持以及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地质灾害的性质与防治目标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多种类型,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不可预测性。
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提高抗灾能力。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前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4.加强地质灾害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防治措施与技术支持为了实现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持:1.加强地质灾害预防与监测,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
2.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性。
3.推广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4.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1.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科技合作,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以上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细则能够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地质灾害的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灾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所需经费得到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防治责任。
二、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地质灾害预防与避让第九条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定期开展巡查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提高居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四、地质灾害治理与恢复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采取工程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纳入年度计划,确保治理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验收制度,确保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五、地质灾害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预防与避让、治理与恢复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壳运动、地质构造和自然力量等因素导致的地质现象引发的灾害事件。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规模大、破坏力强等特点,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减轻地质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以提高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管理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因此监测和预警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及时获取地质灾害发生的信息,并进行科学准确的预警。
1. 加强监测设备的建设和投入为了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监测设备的投入,并通过购买、更新设备的方式不断提升监测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监测数据是进行地质灾害预警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并将其应用于地质灾害的预警和防治工作。
3.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是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机制,并加强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地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1.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的组织和领导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来协调和推动工作。
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和沟通。
2.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各级政府和科研机构应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应用成熟的技术,并建立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治理和修复效果。
3. 加强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工程是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2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3.原则:本管理制度遵循科学防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按需管理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预警管理1.预警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包括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地震预测数据和气象气候数据等。
2.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等。
3.预警发布: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预警信息,包括媒体发布、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
三、地质灾害监测管理1.监测站点选择: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分布特点,科学选择监测站点,确保覆盖全局。
2.监测设备维护:定期进行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3.数据分析与应用:对监测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预警模型和预测模型,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地质灾害治理管理1.综合治理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程度,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进行防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工程修建等。
2.工程建设规范:制定严格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3.治理成果评估: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五、地质灾害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编制: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
3.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地质灾害事件。
六、地质灾害宣传教育管理1.宣传教育内容: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地质灾害知识普及、预防措施宣传等。
2.宣传工具与渠道: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地质灾害宣传,包括宣传手册、展板、宣传车辆等。
3.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坚持科学技术发展为第一动力,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基本方针,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确保灾害防治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贯彻“责任明确、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安全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倡导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管理创新和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推广国内先进经验。
第二章技术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技术攻关,指导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
第八条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落实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执行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相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所等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
第三章技术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建立科学的技术指导体系,包括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加强技术研究,推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创新和应用。
建立健全技术攻关、技术集成、技术评价和技术示范等机制。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加强技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项目,要依法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技术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责任要明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范文地质灾害是由地质因素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这些地质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制定一套科学的技术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应用。
一、引言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是在防治地质灾害的过程中,对各项技术措施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它涵盖了地质调查、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环节,并通过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流程、强化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整个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的内容1. 地质调查地质调查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它通过野外勘探、岩土力学试验、地下水位监测等手段,获取地质信息,为灾害预警、灾害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
地质调查应包括灾害潜势评估、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地质灾害影响预测等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
2. 监测预警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是及时发现和报告灾害事故的关键环节。
通过安装监测设备、建立监测网络,对山体变形、地下水位、地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监测预警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防灾减灾防灾减灾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防灾减灾工作应围绕灾害类型和危险区域展开,采取适当的防治策略,如加固斜坡、梯田防护、建设避风林等。
防灾减灾工作应有科学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将各种防治方法进行分类、评估和简化,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 应急处置面对突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是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明确各个应急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做好各类救援装备的储备和维护,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应急处置工作应及早介入,对灾害进行迅速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目录1总则1、1 工程特点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程项目划分1、5监理目标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2、1单位工程开工申报2、2抗滑桩(护坡桩、桩间挡土板)分部工程开工申报2、3地表排水沟分部开工申报2、4挡土墙分部工程开工申报2、5锚杆混凝土格构开工申报2、6护坡(浆砌石格构)分部工程开工申报2、7安全监测仪器埋设分部工程开工申报3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1建筑材料质量控制3、2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3、3抗滑桩(护坡桩、桩间挡土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4地表排水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5挡土墙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6浆砌石格构护坡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7锚杆混凝土格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3、8安全监测3、9质量会议3、10施工质量事故处理4、工程进度控制4、1施工进展检查与协调4、2加速施工指令4、3工程进度计划调整4、4施工进度报告4、5工程暂停期间的照管与复工5、工程合同费用控制5、1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5、2合同支付管理6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1施工安全监督6、2施工环境保护7工程验收7、1分项工程验收7、2分部工程验收7、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8附则8、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合同文件、有关规程和设计要求办理。
8、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监理人员岗位职责1 总则1.1 工程特点李家湾-雷家坪库岸段位于长江北岸,与巴东县城区隔江相望,全长1120.5m,附近有209国道通过,工程区内有沿江移民复建路穿越,沿江建有移民复建李家湾货运码头,工程区距东壤口镇1-2KM,距巴东县城7-8KM。
工程区隶属于巴东县东壤口镇雷家坪村管辖。
治理工程的任务是防止李家湾-雷家坪库岸段在三峡工程蓄水至175m后引起塌岸。
保护滑坡体上及周边影响区的沿江移民复建公路、李家湾货运码头、巴东县船厂、恩施州石油公司和居民233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工程作用如下:1)抗滑桩工程作为主要的阻滑措施,防止滑坡体出现整体滑移,保护田地、工厂、道路和居民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层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地表塌陷、地质滑坡、地震、泥石流、地面沉降等灾害性现象。
为了有效防治和管理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应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首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部门。
地质灾害涉及多个部门,如建设、环保、交通等。
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防治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次,实施细则应明确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监测要求。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实施细则应规定对潜在灾害点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同时,实施细则还应规定对已知灾害点进行定期监测的要求,以及监测数据的报告和分析要求,确保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发现和预警。
再次,实施细则应规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和工程手段,如抢修、加固、疏浚等措施。
实施细则应规定这些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包括施工方法、材料选取、验收标准等,以确保灾害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另外,实施细则还应明确预警和应急处理的措施和要求。
地质灾害通常在发生前会有一定的预兆,通过预警系统可以提前预警,从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实施细则应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系统的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理职责和措施。
此外,实施细则还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研推进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工作,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的要求,并鼓励科研推进,提出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要求,以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责任部门、风险评估和监测要求、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预警和应急处理措施、宣传教育和科研推进要求。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能够有效指导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5篇)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
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地质防治工作制度
地质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类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预防措施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发生。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和应急治理等措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得到有效治理。
四、治理责任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对其引发的地质灾害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确保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五、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 引言地质灾害是指由地球内部和地形地貌的变化所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灾害事件。
在我国,地质灾害频发,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2. 目标与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其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确保防治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合性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公正性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防治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可持续性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注重长期效果,提高社会抗灾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
3. 主体内容3.1 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技术管理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管理制度应明确评估和预警的责任部门、内容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评估和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地质灾害监测与监控技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与监控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应明确监测与监控的责任部门、范围和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监测和监控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3 地质灾害治理与修复技术管理地质灾害治理与修复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管理制度应明确治理与修复的责任部门、方法和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可行性和效果。
3.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管理制度应明确设计与施工的责任部门、要求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设计和施工工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监督与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2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精选2篇(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1. 加强规划和管理:制定全面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2. 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
3. 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研究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提高防治技术水平,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4.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大投入和资金保障: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和资金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纳国外地质灾害防治的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水平和能力。
7. 加强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执法,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8.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责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和考核,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效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精选2篇(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计划分为六个阶段:1. 阶段一:确定工作目标和范围- 定义地质灾害的种类和范围,确定防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 - 了解地质灾害的历史数据和趋势,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规律; - 制定工作目标和防治策略。
2. 阶段二:综合调查和风险评估- 进行地质灾害的综合调查和勘察,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分析地质灾害的风险和潜在威胁,评估可能的损失和影响;- 制定综合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3. 阶段三:制定防治措施和方案- 根据综合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防治措施和方案;- 包括灾害预警系统建设、灾害监测和预测、防治工程建设等; -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之一,由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引起,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经济和生命财产上的损失。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本文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相关内容。
地质环境安全评价地质环境安全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论证、评价和预测的技术活动。
地质环境安全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核心,也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
地质环境安全评价包括了对区域的地质背景、地形地貌、地震、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评估出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和其危害程度。
在工程规划、勘察和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环境安全评价的结果,选择合理的工程方案和设计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在地质环境安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区域的要求和规划,制定的预防、监测、预测、减灾和救灾等措施的综合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通过规划,可以明确预防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和区域,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救灾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统筹全局,规划、布局和管理土地利用的科学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地质环境的特点和地质灾害的严重性,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和地质灾害类型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对特定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技术活动。
在工程建设和施工阶段,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果,合理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补充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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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
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第七条速报内容(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 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第三章保障责任体系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第十三条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四条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二)防治目标及原则;(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十)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八)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测、预防与预警第十八条预防评估项目部根据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辩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监测预警(一)项目部建立与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业主、参建工程责任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配备相应的信息沟通器材;(二)项目部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强化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尤其是在出现异常时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要提前撤离人员、设备;(三)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汛前组织系统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的治理;二是按照预案要求对临时避灾场地、撤离路线、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三是对预警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四是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每位员工熟悉预警信号及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四)项目部要建立汛期及异常气候条件下的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第二十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 实行分级响应。
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害。
第二十一条小型地质灾害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做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或相邻单位给予支持;受灾所在区域项目部及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分局工作组亦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局及项目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救。
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公司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在股份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
第二十三条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分局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股份公司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和分局或受灾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章后期处置与通报第二十六条善后处理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 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需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参与。
第二十七条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或责任人,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中型及以下的由公司报股份公司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中型及以上的由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情况通报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各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及时报告人员的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的控制等工作情况,并将公司及分局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灾情通报各项目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应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一)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待政府地质灾害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公司、分局和项目部应如实向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通讯与信息保障各项目部应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和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第三十一条抢险救援力量保障(一)由各项目部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电建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三)与地方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积极寻求地方救援力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