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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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
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
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第七条速报内容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 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第三章保障责任体系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
(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第十三条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
(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
(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
(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
(二)防治目标及原则;
(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
(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
(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
(十)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
(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
(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