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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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

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1)、划分标准: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

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

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

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2018年国考面试备考-《民法总则》的重点部分

2018年国考面试备考-《民法总则》的重点部分

更多点击》》广东人事考试网更多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信息,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民法总则》的重点部分由于今年年初修订出台了新的《民法总则》,而新法往往成为考试的热点,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的修改内容应该要重点把握。

第一,对于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规定,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为8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由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以往更早成熟,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第三,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第五,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

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民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法律规则。

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2018年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的最新发展。

一、《民法总则》2018年3月15日,我国新的《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的民法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重构与完善。

1. 法律主体在新《民法总则》中,对法律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非法人,但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新《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规定,其中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合同权利等方面。

在财产权利方面,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在人身权利方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在合同权利方面,包括制定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救济等。

3. 诉讼时效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20年,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

在实践中,这些时效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2018年《合同法》经过修改与完善,为我国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1. 合同的成立在新的《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成立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等多个方面。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合同的履行新《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时间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法考重点内容

2018法考重点内容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如炒股)
(4)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后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第三人
考点九: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考查频率:10年考了6题,易错率:15%)
债权让与(债权转让)
生效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保证人与债权人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或仅对特定债权人作保证)
要点
生效要件
基本模式/公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公示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主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政府征收
登记/交付既非生效也非对抗要件。但取得后又进行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合同生效=登记+物权变动﹥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法律文书
(判决、裁决)
事实行为
继承或受遗赠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考点四:善意取得(考查频率:10年考了10题,易错率:2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1、目的意思,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2018年最新《民法总则》考点解读

2018年最新《民法总则》考点解读

最新《民法总则》考点解读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关注环保之政策性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彳丁为能力。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1.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债权债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请求特定行为(如给付)的权利。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五、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除违约和侵权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承担方式六、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日常生活关系:恋爱、好意施惠(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2、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关系未必是平等主体。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4、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的命运的权利。

6、形成权的几种典型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 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注意:合同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7、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③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④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⑤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⑥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⑦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3.物的分类,特别掌握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内涵三、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4、胎儿的特留份额: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总结(个人总结精华版)

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总结(个人总结精华版)
**所以说留置权很强大,登记的抵押权也强大!!
已经设立质权,不可再次设立抵押,只能先抵押在质权,因为质权需要交付,质押必须是动产。
重要成分
一个物体不能分拆的部分,分拆就导致毁坏。
主物与从物
从物随主物转让。从物是独立的物,借助于主物发挥作用。
孳息与原物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取消天然孳息后不影响原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关于孳息的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归属所有权人,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能够处理自己那部分财物,必须是确权。哪一份是你的能准确指明。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前者可以出让自己的份额,后者不能。按份共有能明确这个物有几个人按各自的份额共有,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等。一般按份共有都有作出明确。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一般判断为按份共有,家庭、夫妻人问题随意公开,看别人隐私内容。
无权处分
处理别人的东西,自己没有权利处理而处理了。需要追认才能生效。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必须是建立在无权处分的基础上,没有前者当然无后者。凡是出现善意取得首先鉴定是不是无权处分,所有权在谁手里是关键。善意取得一般都能适用,除非是盗脏遗失物、禁止流通物。不能善意取得就是无权占有。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通过民法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简单讲就是,是否需要承担民法上的责任。社会上的一些法外空间就不归于民法所约束,当然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代理的鉴别
要区分是不是委托、使者、代表
死亡推定与继承的问题
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推定长辈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按长辈先死。2、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死,推定受益人先死,就是保险赔偿由投保人的继承享有。每个人的财产按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人格权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4.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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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时间:2018-04-08 17:04第一波(1-10)《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指定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2. 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

(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民法总则》考点6:【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注意:1. 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成年监护制度】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 须事先协商;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4.须书面确定监护人;5.须于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

(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请考生务必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8:【遗嘱指定监护】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1.前提务必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适用之余地;2. 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监护资格的撤销】1.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后果: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3.撤销监护资格的机构:人民法院;4.申请的主体: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5.其他个人或组织未及时申请,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监护资格的恢复】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可以恢复监护资格的主体:父母或子女。

其他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2.恢复的条件:(1)确有悔改表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4)法院视情况恢复。

3.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总则》考点11:【监护关系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补充一重要考点:【撤销监护资格后三费的承担】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即,撤销监护人资格,三费仍须承担,此为法定义务,切记丨切记!《民法总则》考点12:【财产代管人的主体资格及职责】(1)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主体: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注: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职责: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13:【变更财产代管人】(1)变更的前提条件: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2.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3.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

(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2)变更之程序:1.他人申请变更: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自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总则》考点1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准;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考点15:【死亡时间的确定】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例1:小龙女5年前在绝情谷旅游失踪,2017年4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死亡时间:2017年4月1日。

例2:小龙女2017年11月11日登上去纽约的飞机,后飞机失事,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2017年12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判决。

死亡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民法总则》考点1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注意: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债务承担: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考点17:【法人分类】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两种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传统的重要考点,须掌握)《民法总则》考点18:【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产生。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责任归属。

1.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执行职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追偿。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19:【捐助法人】1.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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