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私法之物权法(2)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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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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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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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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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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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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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10-12-23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在地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5
司考题:2008-80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 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
2010-12-2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7
六、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原告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偷。该艺术品被 带到意大利卖给了甲(第二被告一个意大利 人);甲把艺术品送回英国,由乙(第一被 告)拍卖。按照意大利的法律,甲取得了对 艺术品的所有权。 问:该案应该怎么处理?
2010-12-23Fra bibliotek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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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 含义 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看该物能否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 个地方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客体的范围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 所控制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物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 权、动产质权 物权的取得、变更 物权可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 和消灭方式及条件 变动 物权的保护方法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
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
项目 规则 信托 信托自体法;合同履行地法;遗嘱人最后居所 效力 地法; 受托人是否有权管理受益人:财产所在地法 信托 如果合同或遗嘱中有表明的法律,适用该法; 管理 没有的,则适用信托管理地法 构成 对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等同一;法院先寻求 解释 当事人的信托意图发现其想适用法律;如无, 根据原始文件或行为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公 司登记地、信托管理地等;后信托自体法,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遗嘱人设立遗嘱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之物权

国际私法之物权
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由于各国物权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 ,导致物权法律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需要国 际私法进行调整。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通过确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物 权法律冲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重要性
80%
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法律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对于 保障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 事交往的发展。
各国法院在处理物权争议时,会根据本国法律和相 关国际公约进行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差异可能导致物权法律冲突和争 议,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物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案例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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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争端 时,会涉及物权法律适用的案例和判决。
这些案例和判决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和统一具有 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的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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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 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 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 行处罚,维护物权人的合 法权益。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对 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冲突的种类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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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等。
详细描述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拥有独立的法律管辖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平等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强调各国应相互协作解决国际民事争议,保护弱者原则则强调在国际私法中要特别关注弱势一方的 利益保护。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从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从物权区分原则的角度

摘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明确采纳了区分原则,这一区分原则必然会突破传统物权法律适用中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国际私法上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影响。

在国际私法上,涉外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应当分开,涉外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可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而涉外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关键字:物权物权区分原则物之所在地原则一、国际私法上物权的规定与惯例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涉外因素。

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含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即涉外物权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

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但他认为,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作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

许多学者主张,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有关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都应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

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二章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研究生课程·麻昌华第一讲物权法概述一、概念、特征(一)概念1、历史物权一词,系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最先提出的,以“对物之诉”为基础,初步建立了物权学说。

法上接受,最早为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其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民法首先全面接受,并以之为篇名(第三篇),但未下定义。

法民法未使用此概念,而是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无物权概念,只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原因是强调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

英美法系中无此制度,与之相近的是财产权,但与大陆法的物权不完全相同。

2、概念学说概念在民法典中,大都有不作定义性规定。

学说有四:(1)强调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代表人有梅中协、李宜琛等。

(2)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代表人有姚瑞光等。

(3)强调支配性与排他性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代表人有张龙文等。

(4)直接支配、享受利益、排他性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代表人有史尚宽、我妻荣等。

3、物权法规定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见采纳的是第三种学说,强调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这主要是采纳了梁慧星教授的观点。

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特别强调物权的排他性,认为直接支配性属物权的自然属性,而排他性属法律属性(即社会属性),定义须兼顾这两种属性。

4、应有概念物权首先是一种归属权,支配性是基础;关于享益:支配就可享益,无须单列;关于排他:支配就意味着排他,无须单列;因此,抓住支配,就抓住本质。

由此可认为:物权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特征1、绝对性对主体而言特定与否,进而排他2、客体为特定物关于特定性,一种观点认为,须为特定物。

我以为不然,应理解为可以特定化之物。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解释全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国私7

国私7
1.对外国主权和法律的尊重;
2.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两国贸易能够继续的前提。
(2)公共秩序保留说。此说认为外国的国有化违反了内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道德准则,违反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不予适用;
(3)未被承认说。即以有关外国未被内国承认为由,拒绝承认其国有化措施的域外效力;
(4)物之所在地法说。此说认为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既然物未在该国,则其国有化法令不及于国外。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一国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具有域外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国有化法令既有属地效力,又有属人效力,它不仅可以适用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也适用于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在国际交往中,既然相互承认国家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包括承认其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本国法。”
在以上的做法中,较为普遍的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的地法,这种做法为土耳其、秘鲁、瑞士等国最新的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纳。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经常处于移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上或公空中,这些地方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五、中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有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遗产的继承,以及船舶与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对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课件04-第六章代理法律冲突第七章物权2

国际私法课件04-第六章代理法律冲突第七章物权2

第403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
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
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
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
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
第三、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住
所地法)。

具体适用时,采重心地法
2021/1/15
2021/1/15
• 合同法402条:
• “受托人(中方B)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中方E)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 人(美方A)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 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 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 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021/1/15
• 根据E公司同被申请人B于当年10月18日 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被申请人B受 E公司的委托,与申请人A签订本案合同。就 委托关系而言,E公司是委托人,被申请人是 受2021托/1/15 人,申请人A是第三人;

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B受E公司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同申请人订立本案合同,申请人
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被申请人是受E公司的
委托同申请人订立合同的;

本案合同是《合同法》实施以后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合同

《合同法》第403条明文规定了受托人的披露义务;

而第402条仅要求第三人“知道”而未提到受托人的“披露”,
故第402条的适用只需第三人(本案中的申请人)事实上“知道”,而
不取决于受托人(本案中的被申请人)的“披露”行为。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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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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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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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处分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一、导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但物权在通常意义上仅指就有体财产设定的权利,而就无体财产特别是就智力成果设定的财产权,则称为“准物权”。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丁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

罗马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两大类,而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個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

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都有自己独特的分类。

《法国民法典》除规定了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

《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创立物权的概念,在其物权篇中,除规定了所有权之外,还规定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般而言,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

其中所有权属自物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属他物权。

另外,物权还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分,前者如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丁•物权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存在的。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不同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因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含有涉外因素。

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事实上,国内民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物权制度的基础,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国内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法例:⼀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现代各国民法,⼤都采法定主义⽽排斥放任主义。

如《⽇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定的原则。

在罗马法上,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式都由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以法定⽅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

以后⼤陆法系各国物权法均毫⽆例外地继受了罗马法确定的这⼀原则。

其原因主要是: (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近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先完全确⽴的。

当时针对⼗分复杂的封建⼟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登记⽽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的意旨在于:⼀⽅⾯限制⼟地所有权的效⼒,不赋予所有权⼈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

(2)物尽其⽤的考虑。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物权法,建⽴能够满⾜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的、权利效⼒明确的物权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效⽤。

(3)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会涉及第三⼈的利益,所以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应⼒求透明。

如果允许当事⼈⾃由创设物权,不仅易给第三⼈造成损害,⽽且还给物权的公⽰增加了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种当事⼈所创设的物权都提供相对应的公⽰⽅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物权的公⽰,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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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化法令的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力问题 • 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 或其后被转移至国外的财产的效力,它是国际私法中所有 权转移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不同的国家主张是不 同的。 • 我国学者认为,一国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具有域外效力。根 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国有化法令既有属地效力,又 有属人效力,它不仅可以适用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 也适用于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在国际交往中,相互承认 对方国家的法律效力,也包括承认其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 在其境外财产的法律效力。

西方国家则是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 (1)确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即实行国有化国家将 国内被国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运到外国,该财产原所有 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返还财产所有权之诉时,西方国家法院 为维护其本国公民的利益而确认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 (2)否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即当外国国有化的财 产位于资本主义国家境内时,它们总是以各种借口,否认 国有化的域外效力。资本主义国家否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 效力所采用的法律手段有三种:
意大利AGIP公司案
• 意大利AGIP公司案依据刚果法律设立布拉公司,主要从事 石油产品销售。该公司曾与刚果政府达成协议,作为例外, 布拉公司不在被国有化之列,但意大利AGIP公司将布拉公 司50%的股份转让给刚果政府。协议中刚果政府承诺保留布 拉公司私法上的有限公司地位,为布拉公司融资提供部分担 保,确保布拉公司销售份额等等,但是刚果政府未能履行承 诺,布拉公司难以经营。1974年1月,刚果政府依法对石油 产品销售行业实行国有化,1975年4月,刚果政府宣布对布 拉公司实行国有化。理由是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 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刚果政府同时 还宣布该国有化法令不产生任何要求补偿的权利。后来,刚 果政府通过发布新法令同意给与补偿。 AGIP不满,遂提起 仲裁。 • 问题:如何评价刚果政府对布拉公司的国有化?补偿标准 如何?
• ①公共秩序保留。它们以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和资本 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法令没有最低限度的相似之处为借口, 断言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违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 秩序”,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不予适用。 • ②以法院地法识别。它们把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时,对私 人占有财产的无偿没收识别成“刑罚性处分”,从而以外 国刑法不予适用为理由达到否定国有化效力的目的。 • ③“没有被实际控制”。它们把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 解释成为只对其境内被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其境外的,没有被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则没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 物权法(2)
第一节 国有化
• (一)涉外国有化的法律问题 • 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有关法令以对原属私人或政府(包括外 国人与外国政府,内国人与内国前政府)所有的某类或某 项财产,采取没收或征用的一种法律措施。通常认为这种 法令有三种形式:没收、征收、征用。 • 例如,德国在1929年至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期间, 就曾把处在危机中的一些私人银行和钢铁企业收归国有; 英、法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把一些私人无法经 营的煤炭、铁路、航运和电力企业收归国有。苏联十月革 命胜利后,先后颁布了将土地、银行、私人商船、对外贸 易、大工业、铁路、保险业等收归国有的法令;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在1951年发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奸、 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对于民族资本家 的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变资本主义 私有制为公有制。
• 1948年6月,科威特与美国独立石油公司签订石油特许协议。 1974年11月,几个海湾国家在阿布扎比议定了一项限制外 国石油公司利润率的公式,即所谓“阿布扎比公式”。美国 独立石油公司对此非常惊恐。与科威特政府谈判,谈判破裂 后,科威特政府于1977年9月发布法令,宣布终止特许协议, 将美国独立石油公司收归国有。1979年7月双方达成仲裁协 议,仲裁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如何补偿。 • 科威特主张依“账面净值”的方法作“适当的补偿”,美国 独立石油公司主张依“折旧重置成本”方法计算补偿额。 • 仲裁庭最后以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认为本案以“折旧重置成 本”方法计算补偿额是合适的。 • 此案是国际上有影响的一个判例,仲裁庭认为联合国大会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等文件所确定的“适当补偿” 的标准是合法国有化的通用标准,也是双方当事人已经接受 的法典化原则。 • 本案以“折旧重置成本”方法计算补偿额,是因为“账面净 值”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投资建成不久的企业,不合适。 • “折旧重置成本”方法实际上是“适当补偿”,有别于所谓 的“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标准。
• 2.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 (1)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对于被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 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 的理论和实践: • 第一,不予补偿。这种观点认为,国有化是一国的主权行 为,基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有权采取国有化的措施,一 切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的法律。另外,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 补偿,那么对外国人同样也不予补偿。如1789年法国国民 议会对收回亚尔萨斯地区德国皇室亲王的小领地未予补偿。 1911年意大利政府建立人寿保险的国营制度,对原外国业 主也未予补偿。 • 第二,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资本主义国家 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主张对收归国有的财 产要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实际是为了维护 其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所谓“充分”,指的是对被国 有化的财产予以全额补偿,“有效”,要求补偿的是世界 硬通货币;“及时”指的是立即兑现,不得迟延。但在实 践中,至今还找不到按照“充分、有效、及时”标准补偿 的案例。
• 这一补偿标准说是由美国国务卿赫尔于1938年写给墨西哥 政府的信中明确提出的,故称为“赫尔规则”;
• 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 国家所持的主张,它已为许多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所肯定。 • 所谓“适当”、“合理的”补偿有3层含义:第一,承认 给予补偿;第二,这种补偿是国家财政所能负担的;第三, 双方协商同意,为投资国所接受。 • 完全不予补偿的观点在目前是不可取的,它不仅脱离实际, 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 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对于实行国有化的国家(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过分和不合理的 。 • 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原则符合国际实践,是一种切实可行 和合理的主张。
• 在国际私法中,国有化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其中最主要的 是,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和国有化的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问题。 • 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 发达的海外投资国家,资本输出国从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 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主张对财产被国有 化的外国人应该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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