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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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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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豫交文[2012]656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的实施意见(豫交文〔2012〕6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厅党组提出的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基层、岗位。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保证运输工具在生产过程自始至终处于受控状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工作计划和事故预防措施,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监督检查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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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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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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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定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质量,制定和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以确保行业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全部活动中,始终确保安全的优先地位。
2. 预防为主: 提前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方面合作,包括政府、企业、机构、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4. 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交通运输活动合法合规。
三、安全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并执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交通工具安全要求1. 严格执行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包括底盘、刹车、灯光等方面的检查。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知识和技能。
4. 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五、道路交通安全要求1. 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包括速度限制、交通信号等规定。
2. 加强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3. 定期进行道路巡视和修复,及时清理障碍物和交通事故遗留物。
4. 鼓励使用智能交通系统,提升交通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六、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1.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所有交通运输活动的风险可控。
2. 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事故。
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装备,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处理跨区域、跨行业的安全问题。
七、安全生产监督与奖惩1.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检查。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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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信息,有效应对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开展。
第七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机制,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台账,记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十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de1b285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1c.png)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职责,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科学规范运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取得运输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予以驳回。
第八条运输许可证应当明确载明道路运输业务的种类、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所有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运输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防范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对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交通运输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原则上,对积极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中形成合力。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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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进展的基础,也是保障职工身心安全的首要任务。
作为一家重要从事交通汽车运输业务的企业,我们必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及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长期健康进展。
因此,本文旨在订立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便更好地防范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和服务的高质量、高效率。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我们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在实施下列措施:(1)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管理层、职工等各个层面),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广泛宣扬;(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情形汇报机制;(3)通过不定期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各职位员工对于安全的意识和本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4)设立安全监察组,负责核查和督促企业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工作内容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过程中,每个管理层和职员的工作内容如下:(1)高层管理层企业高层管理层应当为安全生产保障做出贡献,需执行以下内容:①推动下级部门对紧要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规划的落实;②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决策;③为各级别人员供给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2)生产管理层生产管理层应当为安全生产保障做出贡献,需执行以下内容:①应对生产环境、安全设备和操作规程进行监管和掌控,确保员工作业安全;②生产过程中不断寻求和发觉风险,确保工作安全和合规性;③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立体化规划订立安全检查计划,工作计划与安全检查同步。
(3)员工员工承当着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工作内容如下:①需要了解并恪守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便携式消防设备;③如发觉生产作业程序、设备或设施有问题,应适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安全管理1.不安全源识别与评估(1)不安全源识别企业要评估可能有的不安全源,适时识别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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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工程建设、维修与保护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管理、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信息服务等岗位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适用本规章制度适用当地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如有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全面发展的战略规划之中,把安全生产摆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坚持人员培训和技术提高,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修改的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应当涵盖企业人员受伤、车辆丢失、货物丢失或损坏等情况。
2.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讨论、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并应当通过通告或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职工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安排相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文明创建与评奖、安全生产建设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律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制定措施和方案,加强货物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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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52aa276ad02de80d4d84083.png)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https://img.taocdn.com/s3/m/fb0791451eb91a37f1115c6b.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交文[2013]61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6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一)核实挂牌督办信息;(二)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督促整改、核销。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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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求,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合格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等资格条件;(四)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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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07ae2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29.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豫交文〔2014〕299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2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桥梁安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2014〕9号)、《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安委办〔2014〕23号),深刻汲取“3·1”晋济高速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厅运输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并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0ea8f6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e9.png)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中存在的各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行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第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标、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辨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在相应的风险等级上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和传递安全生产风险信息,采取预先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八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方案,明确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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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交通运输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任。
2.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
(3)利用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2.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1)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
(3)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 安全生产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五、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 交通运输局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59b64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1.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操作规程;(六)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前,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e31301aa76e58fafab003c8.png)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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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有会议记录。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每次检查后要填写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一)。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许可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逐级考核。
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报告、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重要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二级、三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鼓励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重要时段,应当加强对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