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法规定细则最新版更新
文物法规定细则最新版更新2022文物法规定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
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
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
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
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
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
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
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
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
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
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该文件以中国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为基础,对全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该文件从编制要求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基本原则上,该文件强调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了保护单位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即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应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此外,该文件还提出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旨在确保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发展相一致。
在编制程序和内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调研,并对其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保护单位的保护课题、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形成保护规划方案。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保护规划的评审和批准程序,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要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保护单位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要对保护单位的历史演变过程、建筑风格、文物构成进行研究和描述,形成详细的保护单位基本状况的记录。
此外,还要对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保护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总的来说,该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调查和规划,从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的修订,不仅有利于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保护单位的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然而,该文件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建筑等方面的特点各异,对于不同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可能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此外,在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参考书目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与设计五、案例一、方案编制需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际公约等提出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1.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规范性文件:4.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1.法律、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了解并掌握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修缮设计方案的规定,包括个人与团体资格。
2.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3.规范性文件:约20个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古建筑木构架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2014)、《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189-2013)、《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0024-2010)、《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瓦》(WW/T0050-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WW/T0049-2014)《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WW/T0052-2014)、《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WW/T0007-2007)等,从行业标准方面逐步对文物修缮设计进行的精细化的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是为了科学、系统、有序地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下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1.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2.遵循继承与发展、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得文物保护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3.实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和分期落实的方式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4.突出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把文物保护作为全民共同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1.保护规划前期调研与评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估其保护现状。
2.保护规划编制:结合调研评估结果,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和规划方案。
3.保护规划实施: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有序推进。
4.保护成果评估: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保证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1.立足历史文化价值:全面认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确定保护单位的价值属性和保护要点。
2.资源和环境分析: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资源环境状况,确定保护单位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
3.保护利用平衡:既坚决维护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又注重办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4.科学系统规划:根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符合规律的保护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保护体系。
5.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每个保护单位进行具体的保护方案编制,确定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投资需求。
6.植入国家政策支持: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获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7.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广泛的参与机制,使社会资源有效参与文物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附件3:文物保护法保留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4:文物保护法取消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5:文物保护法新设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6:文物保护法(修订送审稿对照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管理第四章可移动文物第五章文物出境进境第六章合理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利用,促进科学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本法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要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密切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像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2013-12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
从事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特殊性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资质。
二、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和从业范围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和项目负责人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3. 施工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坚持“最小干预”,保持“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并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遵循传统工艺技术要求安排施工时间,实现均衡施工。
这些建设要求旨在保护文物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对文物单位的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同时,这些要求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用,以确保在保护文物的同时,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v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
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 PPT文档演模板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四)建立了项目库管理制度
v 文物保护具有分布不均衡、类型复杂、损毁 程度各异、修复技术难度大等特点。资金分 配不宜实行“因素法”分配, 而应当根据文物保 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项目管理。
计划, 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
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v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
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
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v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
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PPT文档演模板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四)规范了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流程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 括: 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 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 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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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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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二)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创新
一方面, 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
断扩大。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
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
要内容, 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
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 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职能, 不仅注重于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v 取消原《文物保护经费办法》中的重点博物 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 房的维修、安全、消防以及珍贵文物征集等 内容。
v 明确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 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 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 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 支出。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二)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创新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工 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 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 高,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 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管理 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 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 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 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 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v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 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 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
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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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 (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 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
v 《办法》总则中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 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 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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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解读
v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 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v
浅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的修订重点与意义
理论与方法 / Theoretical and Method46浅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的修订重点与意义杨珂珂(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 100037)摘 要: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颁布14年后,国家文物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在逻辑体例、规划衔接、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反映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最新发展形势,也是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文章详细对比《编制要求》修订前后的两个版本,汇总分析各项修订内容,对照以往规划编制中的经验教训,阐述修订重点的意义和作用,为进一步开展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中图分类号:K87 文献标志码:A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he Emphasis and Significance of Revision of Requirements for Preparation of ConservationPlanning of the Major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ites Protected at the National LevelYANG Keke(Beijing Jiangong Architectural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100037, China)Abstract: 14 years after promulga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has revised the Requirements for Preparation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the major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ites protected at the national level in aspects of logic style, planning cohes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etc. The revision reflect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is the important basis and criterion for improving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planning compiling. The paper compares the two versions before and after the revision in detail, analyzes the revised content, refers to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rom previous planning work, expl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vision,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planning.Keywords: conservation planning; requirements for preparation; revision作者简介:杨珂珂(1983-),女,建筑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物保护规划。
《全国重要资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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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
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
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期限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文本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一)总则(二)文物概况(三)价值评估(四)保护对象(五)现状评估(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八)保护措施(九)环境规划(十)管理规划(十一)利用规划(十二)研究规划(十三)规划衔接(十四)规划分期(十五)经费估算(十六)附则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
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
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
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
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
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
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
(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
(三)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
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
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
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1和规定调控要求;(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