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开采利用,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
为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关于废物回收利用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以帮助广大群众了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背景和意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政府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废弃物的处理成为重要的问题。
直接把垃圾深处填埋,对土地和环境都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能节约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能源。
二、基本条款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范围和定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控制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等方面的处理。
其中又将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利用、有害无害和其他废物。
2.应用程序这项法规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该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回收方案、核实实施情况、检验检测要点、各部门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3.回收者及相应的证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包括权责、相应的资格证件、组织机构、作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侵权和处罚这项法规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包括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处罚范围及具体的法律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再生资源回收的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推动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使用过的物品或材料,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它们经过回收、分离、加工再生,可以变成新产品,再次投入使用,从而起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等作用。
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拨付经费等方式,推动废弃物资源化、社会资源优化和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用及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与规划;负责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工作,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含中心城区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商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负责督导落实;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稽查管理,依据《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鉴定;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9 10:45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
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河北省邯郸市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近日,邯郸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宣布,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将改变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经营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净化城市容貌。
据介绍,邯郸是我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点城市。
据不完全统计,该市目前共有废旧物资收购无证摊点、个体流动收购商贩4500多个,从业人员两万余名,因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流动商贩和摊点无序经营带来的“扰民”及二次污染现象严重。
《办法》共33条,分总则、回收网点设置管理、回收企业和个人的经营管理、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6部分。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提供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当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占地面积与社区辐射范围相适应;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及时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办法》还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不得收购井盖等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通信、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从业人员,将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即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收购证件、统一车辆牌照、统一叫卖器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韶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如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该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重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其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中存在着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甚至引发重大社会事件。
因此,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第一”的要求,保障企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全体员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机制,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制定消防、泄漏、爆炸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并及时上报事故和安全事件。
设施设备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科学管理,并制定定期检测和维护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和完好。
原材料及产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原材料,同时保证回收过程符合国内外环保法规和标准。
同时对产品实行认证备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实行源头减排、废物减量、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并落实无公害产品生产和环保评价制度,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实施步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实施该办法时,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对所有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三月二十日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县、区供销社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保、市容、财政、房产、国土、税务、经贸、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建设交通、房屋管理、国有资产、财政、公安、工商、环保、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县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7-0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政府鼓励全社会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六条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七条再生资源行业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实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第八条市、区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使之沿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其职能是对本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全市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精品文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7 / 1.★精品文档★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从 事再生
资源 回收经 营活动 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 ( 统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 当遵守本办法。 )
便于监管 , 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 的备案 制度 ;为强化 对 生产性 废 旧金 属 的 回收 主体 、回 收行为的监督管理 , 完善 了回收生产性废 旧金属 的登记 制 度 。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 必须
符合 工 商行 政 管理 登 记条 件 ,领 取 营业执 照后 , 方可 从 事经 营活 动 。
生产 和生 活消 费过 程 中产 生 的 , 已经 失 去原 有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 旧金属 的再生资源 回收企业和 回收非生产性废 旧金属的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 , 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案 外 ,还 应 当在 取 得 营业 执 照 后
部或部分使用价值 , 经过回收、 加工处理 , 能够使 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 旧金属、 报废电子产品、 报 废机 电设备及其零: 件、 郎 废造纸原料 ( 如废纸 、 废
县级人 民政府 公 安机关 办理 变更 手续 。 第九条 生 产 企 业应 当通 过 与再 生 资 源 回 收企 业 签 订 收购 合 同 的方 式 交 售 生产 性 废 旧金 属。 收购 合 同中应 当约定所 回收生产 性废 旧金 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 者 的登记 管 理 和 再 生 资 源交 易 市 场 内 的监 督 管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深府[2004]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场所经营者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依规划建造的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进行再生资源分拣整理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年)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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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的政府令年第70号)精神,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行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乡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随着全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截至目前,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固定经营者9户,相对固定从业人员35人,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左右。
但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网点缺乏有效管理,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严重等等。
《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县直及省市驻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会议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从年至2015年,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