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十二章行政合同行政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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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期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人员介绍,在证券市场的执法实践中,不 少涉嫌违法的案件情况复杂,加上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查证时机稍纵 即逝以及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详细查明事实很难。如果严 格按照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仅会因事实不清等问题面临行政诉 讼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因为调查时间过长而影响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使得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 双务合同即双方为达到行政目的,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的合同。例如“停车场代金契约”。此时,应在合同 中约定给付的特定用途、给付有助于执行职务、给付 与行政机关之给付相当。
【新闻报道】
为进一步丰富行政处罚有效执法模式、减少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有 关部门拟定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的草稿,正在与国务院法制 办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争取在证监会试行行政和解制度。国务院法制办 的相关人士表示,这是行政部门首度尝试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这种制度安 排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先例,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有引 入这个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否给其他法规带来冲击、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 定如何协调统一等,在具体安排等方面还需认真考虑研究。
最近审结的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勇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最终中国证监会胜诉。专家认为,如果有 健全的行政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类案件完全可能不用对簿公堂, 既可节约司法资源,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的监管资源。
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争议在于缺乏合同成立的“平等” (高权统治)“自由”(依法行政的羁束性)的元素,不 过随着法制完善,行政合同的出现成为不争事实。
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 行政相对人 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不是行政合同,但不
能一概而论。
行政合同必须依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 具体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与妥协性。
三、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协定
对等合同
当事人对等
从属合同
取代行政行为
其他
和解合同
双务合同
➢ 和解合同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法律适用需要 先行确认事实状态不明,而就该事实做成共同认定的 合同,目的在于代替行政行为。容易出现“出卖公权 力”的可能。典型的例如所谓“欠税额推定契约”, 必须“穷尽行政调查”。
方面变更、解除、执行、制裁等) 不过其行使要符合行政目的,以行政主体满足
承诺为前提,有时还必须付出相当代价。
二、行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依据、标的、目的等)
契约内容是否属于公法评价之事态,契约包 含的义务或者为履行契约之处置是否有公法性质。 ➢ 执行行政法律规范为目的(为开辟道路与公众签 订土地交换契约) ➢ 含有做成行政行为的义务的(核发建筑许可) ➢ 与公众的行政法权利义务相关(清洁门前卫生之 义务)
第十一章
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活动: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 型国家目的的出现,行政作用不再限于19世纪秩序国家 所确立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以及 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秩序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 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 役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为达 到上述行政目的,就存在着使用多种多样的手段的倾向。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替代以命令强制为特 征的行政高权性行为的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手段 孕育而生了。
无法区分则考虑合同的整体特征
行政合同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1.相对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其意 思表示影响合同内容; 2.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 3.书面为之,须双方签署; 4.合法的合同通常不能片面废止 ,如有主张通过法定方式进行 5.行政合同除有行政行为相同的 无效理由外,民法之合同无效原 因,亦有准用余地
行政合同应以直接执行公共事务、增进公共利益 为目的
对公务起辅助或者准备作用的合同不是行政 合同;
如果某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买卖、租赁 为其行政职权之时,仍属行政合同。例如政府采 购合同。
行政合同的适用规则具有特殊性 基于公务实现,多数私法规则并不适用。 具体体现在于行政主体特权(原始发动权,单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相对人的申请仅属于行政程序的 发动,对内容并无影响; 2.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生效; 3.书面决定仅由行政主体签署; 4.合法行为不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可以行使废止权; 5.行政行为无效原因限于重大明显 之瑕疵。
【案例】
县政府为了进一步保护环境,发展植树造林,经过集 体研究,决定将本县境内所有的荒山对外发包。1993年9月5 日,黄某与县政府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黄某承包某荒 山一座,期限20年,黄某应当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并种植有 经济价值的果树;黄某必须保持黄山生态环境不被破坏,林 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黄某只能在山上发展果树种植, 不能用做其他经济用途,如有违反县政府有权收回并对其进 行经济处罚。1997年,在对荒山检查中发现黄某承包的地方 林木面积减少,也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发展植树造林和种植果 树,而是改为耕地,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县政府认为黄某违 反了合同相关条款决定对其承包的荒山依法收回,并对其罚 款5000元,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黄某所有,耕作之前全部收 回。黄某不服认为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法律途 径解决,县政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分析要点: 本案所涉及合同应该定位为行政合同: 第一,缔约目的为植树造林; 第二,合同成立基于县政府的管理者地位; 第三,行政优益权的享有。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应主要从权利义务的 性质出发: 第一,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行政法律规范; 第二,包含本应或本可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的; 第三,针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日】石井升
第一节 行政合同
➢ 提升相对方地位,加强权利保护:环境保护 ➢ 补充及替代行政行为:行政征收 VS 拆迁奖励; ➢ 降低行政成本,增进行政效率:依法行政仅仅是手段,
如果要耗费高额成本,有违比例原则,此时存在适用 行政合同(和解契约)的空间。
一、行政合wk.baidu.com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亦称公法合同,行政契约等,是指行政主体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目的,与他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意思 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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