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5c0917fc4ffe473368ab45.png)
足特 定 技 术 条件 和 要 求 ,用于 放 射 性 物 品道 路 运输 的载 货汽 车 。 本 规定 所 称 放 射性 物 品 道路 运 输 , 是 指 使 用 专用 车 辆 通过 道 路 运 输 放 射 性 物 品 的作 业过 程 。 第 四条 根 据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特 性
航 、核 工 业 行 业主 管部 门制 定 的 放射 性
活动 的 ,应 当遵 守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所 称 放 射性 物 品 , 是 指 含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并 且 其 活 度 和
比 活 度 均 高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豁 免值 的 物
品。
( 2)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和 质 量
二 类放 射 , 品 ,是 指 I类和 l 性物 1 l 1 类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用 车 辆 及 设 一
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放 射 源 、 中 等水 平 放 射 性废 物 等释 放 到 环 境 后 对 人体 健 康 和 环 境 产 生 一般 辐 射 影 响 的放 射 性 物 品。 三 类 放 射 性 物 品 ,是指 I V类和 V类 放 射 源 、低 水 平 放 射 性 废 物 、放 射 性 药 品 等释 放 到 环 境 后 对人 体 健 康 和 环境 产
护环境 ,根据 《 道路运输条例 》和 《 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 ,制 定 本
规定。
行业 标 准 《 运 车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和 评 营 定 要 求 》 J 1 8)规 定 的 一级 技 术 等 ( 9
级;
第二 条
从 事放 射 性 物 品道 路 运 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00962-004)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e76bea68e9951e79b8927d0.png)
事项编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放射性道路运输(含非经营性)。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市县运管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3.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a0b65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b.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管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包括放射性物品的进出口运输。
第三条定义•放射性物品:指释放出放射性能量的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源以及辐射设备等。
•运输:指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放射性物品的搬运、装卸、贮存、装运、输送和中转等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运输计划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时间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运输包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七条运输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八条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保障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司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司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应急预案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不取得运输许可擅自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未按规定制定运输计划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或暂扣运输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适用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eb5b5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9c.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全许可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五条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章安全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二)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
第七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证明;(四)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或证明文件;(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案文件;(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危险性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对申请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规格和数量;(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标志和标签的合规性;(三)运输过程中职工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范;(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安全许可。
第三章安全许可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c279c2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24.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有效管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特制定本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许可审查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2) 拥有合法的运输车辆或设备;(3) 拥有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4) 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措施;(5) 拥有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预案。
2. 许可审查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许可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技术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三、许可管理1. 许可种类根据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特性和风险等级,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殊许可。
(1) 普通许可适用于低放射性物品和非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2) 特殊许可适用于高放射性物品和特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种类和运输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 变更和延续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内容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四、安全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要求(1)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2)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包装和标识要求(1) 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进行运输,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防护性;(2) 包装上必须标明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等级和危险性;(3) 运输车辆或设备必须明确标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标识,以便于辨认。
3. 运输员要求(1) 运输员必须接受正规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 运输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3) 运输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和辐射监测,确保身体健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3ce4f8a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2.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https://img.taocdn.com/s3/m/1ca01c24e87101f69f31950c.png)
5、需要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检测报告(含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 2003 ] 17号)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大厅接受资料后,核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后提交服务大厅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5、需要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检测报告(含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办理时限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后,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无
办理材料
1、填写申请批表;
2、承运单位承运放射性物品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
3、承运车辆是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车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使用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
4、托运人持有的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承运单位资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办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
2122310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1、填写申请审批表;
2、承运单位承运放射性物品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
3、承运车辆是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取得的国家规定资质(车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使用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检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695dba9bf8c75fbfc77db2b2.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e81c3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b3.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背景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它们在制备、使用、处理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类、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因此,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定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
放射性是指一种物质能发出不同种类的放射线,这些放射线能改变其周围物质的性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指将放射性物品从一个地点运往另一个地点的过程。
法律和政策在中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严格管制。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政策,如《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安全规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许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及相关责任。
许可的程序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许可。
许可的程序包括:1.申请:运输公司向相关机构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申请书。
2.审批:相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3.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向运输公司发放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许可的条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许可条件包括运输公司资质、放射性物品包装、运输路线、车辆条件等。
1.运输公司资质:运输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
2.放射性物品包装: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包装进行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
3.运输路线:运输途中必须选择合适的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地区和敏感点。
4.车辆条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装备防辐射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许可的期限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许可条件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许可证过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相关责任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在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放射性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包装进行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7d12437f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61.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2021年1月4日经《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3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c7ba65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2c.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管,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对放射性物品进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核电站、核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先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许可和审批。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经过预先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应当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但不得因此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要求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护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放射性物品泄露和外界辐射接触;(二)放射性物品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稳定状态,防止发生意外;(三)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四)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障其运行状态良好;(五)放射性物品的装载和卸载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2779a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7c.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由于其特殊性质,其运输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
本文档旨在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办法,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二、许可申请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前,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运输人员的资质证书及相关培训情况;–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运输工具的技术参数等;–放射性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运输计划,包括运输路线、时间安排等。
2.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运输单位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防辐射屏蔽装置、报警设备等。
2.运输单位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确保按照计划进行运输。
运输路线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道路,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敏感区域。
4.运输单位应对放射性物品进行严格的包装和标识。
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造成其他安全问题。
标识应清晰可见,便于辨识。
5.运输单位应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件或事故。
对于安全事件和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运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2.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省公安厅)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省公安厅)](https://img.taocdn.com/s3/m/b8cc18032af90242a895e5f4.png)
事项编码:01000710160024821110233000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浙江省公安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国务院2009年9月14日《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通过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四、受理机构通过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五、决定机构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权限作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从事放射性物品活动的资质,且有合法的运输理由;(二)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并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三)有本次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必要时,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四)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应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五)承运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六)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禁止性要求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联系电话:由受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办公地址: 由受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b95c56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5f.png)
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对其运输活动负有安全责任,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和运输路线,并依法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人进行安全许可。
第二章运输人安全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审核机构处申请安全许可。
第七条申请安全许可的运输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放射性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放射性源的种类、容量、活度等;(三)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设备、运输路线等;(四)应急预案;(五)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安全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接受周期性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报送运输信息、事故信息,并与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对接。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损坏。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措施、监控措施、通讯措施等。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应对。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安全许可审核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安全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75dab4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a3.png)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活度的物质,具有一定的辐射危害性。
为了确保放射性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范辐射危害,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2. 术语与定义2.1 放射性物品指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活度超过规定限值的物品。
2.2 道路运输指将放射性物品通过道路进行运输的活动。
2.3 车辆指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重设备。
2.4 专用容器指用于存放放射性物品的特殊容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2.5 运输许可证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由相关管理部门颁发。
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3.1 通行准则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
3.2 运输许可证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身携带。
3.3 车辆选用与维护使用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4 专用容器使用放射性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专用容器进行包装和固定,防止容器破损和放射性物品泄漏。
3.5 装卸与搬运放射性物品的装卸和搬运应由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装卸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放射性物品泄漏。
3.6 安全防护措施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屏蔽、防护衣物、防护设备等,确保驾驶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3.7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如果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并遵循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最大程度减少辐射危害。
4. 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以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3caf89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3.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的物质或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源、放射性废物、封闭辐射装置等。
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危害性,其运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制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国和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许可类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永久许可两种类型。
临时许可适用于单次运输活动,永久许可适用于长期或多次运输活动。
申请许可需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三、许可条件获得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1. 具备运输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能力和资质。
2. 建立和实施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配备合格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
4. 培训和配备合格的运输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5. 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许可流程获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1. 提交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运输计划、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和人员资质等。
3. 对申请单位的运输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4.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5. 发放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批准单位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
五、许可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
1.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按时进行许可的续期申请,并提交更新的资料。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332ef9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c.png)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86f0a1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5.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及其安全管理。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许可、全程监控、确保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放射性物品。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管理第八条放射性物品按照其放射性水平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6贝可(3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4贝可(3Ci)的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大于等于10天且小于3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等于3×10^5贝可(300Ci),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多于一种,且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均大于等于3×10^3贝可(30Ci)的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小于10天,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小于3×10^5贝可(300Ci)的物品。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应当实行许可管理。
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管理第十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四)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设备和器材;(五)有与运输放射性物品相适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质量保证体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256ece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40.png)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是一项高风险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2. 定义•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核素的物质,包括放射源、放射性标识物等。
•运输安全许可:指依法批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许可证。
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程序•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向当地核安全监管机构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培训和资质证明文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设备的安全合格证书;–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遵守证明文件。
•核安全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审核通过后,核安全监管机构将颁发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
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管理要求4.1 运输计划的制定和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核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运输计划应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4.2 运输容器和包装的安全性要求•放射性物品应使用经过合格认证的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和运输。
•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足够的防护能力,能有效防止辐射泄漏和物品破损。
4.3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运输车辆应配备辐射监测设备,能对运输过程中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4.4 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运输人员应熟悉运输规范,具备正确处理运输事故的能力,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
4.5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安全措施,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运行。
•运输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及时传递运输信息,确保联动处置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24
申请事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三)《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I、II类或10枚(含)以上III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10A2(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10枚以下III类或50枚(含)以上I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A2小于10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50枚以下IV或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豁免活度小于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申请程序:
(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向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通报;(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的总时限为3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向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通报;(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三)三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的总时限为1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属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2.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属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批;(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即时
3.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属地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2)对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向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通报;(3)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4)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