缜密做账、合法避税(税务内部讲义(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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缜密做账 合法避税
缜密做账 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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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缜密做账 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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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与纳税的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税收制度概述 •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信息是纳税的基础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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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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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
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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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
1、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1) 流转税 当期处理差异 发生差异的当月(期)即按税法进行调整;
(2) 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发生差异一般不需要在当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前进行调整2、加强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现行制度: 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区分: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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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账务核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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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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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应收款”
可核算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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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预付账款”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
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
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
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
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
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
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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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采用账龄
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
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
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
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
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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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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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
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
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
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