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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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

甲方:XX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乙方:龙岩万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XX公司(下称“中国农业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已获准开办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的资格和权限。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开发了兰天小区(水晶中央)项目(下称“合作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合作项目的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1.1 合作项目坐落于xx市xx区龙岩大道西侧、莲西路北侧,项目内的具体合作房屋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确定。

1.2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4第0076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9号,施工许可证号编号****************,已取得的销(预)售许可证号(龙)房预售证(2018)第12号。

第二条乙方关于合作项目的保证和承诺

2.1 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和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2.2 乙方未在合作项目的首笔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前向甲方提供 1.2所述全部许可证和甲方要求提交其他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合作项目购房人的借款申请、拒绝发放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方式

3.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确定的交易框架、内容、程序,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申请借款的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类型、产权模式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应不存在影响甲方设立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3.2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 45 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

3.3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3.4 合作项目单笔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3.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购房人支付或垫付首付款,也不得为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但依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裁决应由乙方清偿的除外。

3.6 购房人为乙方、乙方股东、乙方关联方或合作项目承建方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告知上述购房人身份。

3.7 乙方拟解除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至少在解除合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如甲方解除与购房

人的借款合同,乙方应将购房人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资金)优先返还甲方,以清偿购房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乙方清偿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按照购房人指令将款项汇划到购房人在甲方以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本条款不因11.1约定的期限届满而失效。

第四条资金监管

4.1 乙方在甲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龙岩万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878 ),并同意由甲方按以下约定进行监管。

4.1.1 乙方应将购房人的首付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将购房人的借款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

4.1.2 自资金监管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本合作协议终止之日止,乙方接受甲方对该账户的监管。监管期间,乙方需从资金监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用途证明及相关文件,由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支付。

第五条借款担保

5.1 乙方不可撤销做出如下承诺:

5.1.1 为甲方向合作项目的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阶段性/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1.2 提供担保的乙方声明已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本协议项下担保所需授权。

5.2 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3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其对单一购房人的保证责任约定如下:

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以下第 (1) 种情况完成之日止:

(1)该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

(2)该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后 / 年。

5.4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以下要求交纳保证金。

乙方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金额的百分之零(0%)交纳保证金,并存入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乙方在甲方单独开立的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户名: / ,账号: / )。乙方以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债务设定动产质押担保。

5.5 乙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需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划收相关款项。如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全部到期债务的,以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自甲方从上述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划收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补足相应公积金贷款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同等金额的款项。乙方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上的余额低于公积金贷款总额5%的余额时,甲方有权拒付各项款项。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在房屋、土地等他项权证办妥之后,乙方可申请退回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5.6 甲方承诺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乙方向违约人追索代为偿付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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