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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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总论讲义15第十五章罪数

刑法总论讲义15第十五章罪数
❖ (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 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 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 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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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子
(1)常业:赌博罪(以赌博为业) (2)常习:惯窃、惯骗(79年刑法)
4、处罚原则:一罪
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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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定义: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
的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2、基本特征
(1)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 (2)数个独立行为 ❖ 数行为均可独立成罪 ❖ 数行为均不可独立成罪 ❖ 部分行为可独立成罪 (3)行为具有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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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一罪:一行为、一犯意、一结果、一法益
(1)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2)数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3)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了一个构成要件 但此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彼罪名的构成要件在规范层面存在交迭 (4)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或数个法益,实现数个构成要件 (5)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6)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7)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同质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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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数形态小结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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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 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
❖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

第五章罪数形态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就就是研究犯罪得个数,即判断行为人得行为就是成立一罪,还就是构成数罪得理论,只有准确判断犯罪得个数,才能实现正确得量刑。

第一节概述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得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得定数罪。

但这一理论标准与刑法规定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得,符合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规定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得,刑法规定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再如,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枉法裁判得,符合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两个犯罪构成,但刑法却规定只定徇私枉法罪一罪;而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又渎职得,刑法规定要与受贿罪数罪罚。

再如,三次走私,每次都符合走私罪得犯罪构成,应该定三个走私罪,但刑法规定只定一个走私罪,将三次数额累计处理。

因此,在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时,首先要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运用理论罪数理论来区分,可见该理论具有明显得局限性。

重点:一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得掌握(与数罪理论无关);二就是数罪理论得运用。

复习时只注意数罪理论就是不够得,还要对刑法分则一些条文要熟悉。

关于罪数得认定,下列哪些选项就是错误得?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得,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她人后故意杀害她人得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她人后伤害她人得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得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得,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得,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解析:A选项与罪数理论无关,关键瞧对刑法引诱、容留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规定得掌握。

引诱幼女卖淫得,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事后又容留幼女卖淫得,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应数罪并罚。

B选项也与罪数理论无关,由于刑法只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但没有规定绑架后伤害被绑架人得情况,因此,构成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罪数论

罪数论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 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 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 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
(三)不可罚(共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 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 错综复杂所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 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 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只是由 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 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择一 重罪论处;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 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 行医罪(T336)。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 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 罪(T303)。
四、处断的一罪



(2)T229K1、K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构成一罪。

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进行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在法律领域中,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是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行为个数是指在某个时间范围内,一个人所犯的各种行为的数量;而罪数是指在这些行为中,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的数量。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对犯罪案件的审判、判决和量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在犯罪案件中,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是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行为个数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为个数认定的前提。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收集证据、审问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并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

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法官可以确定被告人所犯的所有行为及其时间和地点等重要的事实。

2. 罪划分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个数时,还需要对不同的行为进行罪划分。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分类。

3. 重复犯罪行为的认定当被告人犯有多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是重复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重复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个罪名的不同行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4. 犯罪行为的时效性在行为个数认定时,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时效期限。

如果超过了时效期限,被告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5. 情节认定在行为个数的认定中,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认定。

情节认定通常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考虑。

二、罪数的认定处理在行为个数认定处理完成后,接下来需要进行罪数的认定处理。

罪数的认定处理涉及一系列方面,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首次犯罪行为认定当被告人第一次犯罪时,罪数通常只认定一项。

与此同时,应当加强被告人的教育和警示,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2. 多次犯罪行为认定当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时,需要对其实施罪数认定。

罪数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罪名、罪种、犯罪情节、判决结果等内容,从而确定罪数。

3. 联席犯罪行为认定联席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

罪数标准浅论

罪数标准浅论
罪 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准 浅 论
蒋 明 媚
( 川 大学法学院 四
罪 数 , 行 为 人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个 数 。“ 数 是 与 是 罪 犯 罪 现 象 相 伴 而 生 的 。有 了 犯 罪 , 会 出 现 犯 罪 的个 数 问题 。罪 就 数 成 为 一 种 理 论 形 态 , 人 类 法 律 思 想 和 法 律 文 化 发 展 到 一 定 程 是 度的产物” 。罪 数 问题 , 是 要 明确 什 么 是 一 罪 、 么 是 数 罪 , 就 什 因 而 , 何 区分 一 罪 与 数 罪 就 成 为 研 究 罪 数 的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如 依 据 什 么 来 判 断 罪 数 , 国刑 法 理 论 界 , 在 不 同 的 观 点 学 说 : 各 存 1犯 意标 准说 。又 称 主观 说 。 主张 以行 为 人 的 犯 罪 意 思 为 标 ) 准 区 别 一 最 与 数 罪 , 要 是 基 于 一 个 犯 意 实施 的行 为就 成 立 一 罪 ; 只 基 于 多 个 犯 意 就 成 立 数 罪 。理 由 是 犯 罪 是 行 为 人 主 观 恶 性 的 体 现 , 为 人 之 所 以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是 为 了 实 现 其 一 定 的 主 观 意 行 就 图 , 罪 的行 为 和 结 果 只 是 行 为 人 达 到 犯 意 的 表 象 而 已 。 日本 新 犯 派 刑 法 的 代 表 人 物 木 村 龟 二 就 是 持 这 种 主 张 ,作 为 构 成 要 件 符 合 “ 性 、 法 、 责 的 评 价 对 象 的行 为 的基 于 是 犯 罪 的 意 思 , 罪 的 意 违 有 犯 思综合包含了构成犯罪的所有要素 , 以 , 所 以犯 罪 的 意 思 的单 复 作 为 区 分 犯 罪 单 复 的 基 准 才 是 妥 当 的 ” 。 对 于此 观 点 , 者认 为 , 笔 如果 行 为 人 出 于一 个 犯 罪 意 思 , 施 了 实 数个 危 害 行 为 , 并且 导 致 了数 个犯 罪 结 果 时 , 如 , 甲基 于 一个 犯 例 某 罪 意思 , 同时 杀 害 2 , 果依 照 犯 意 标 准 说 的 主张 , 管 所侵 害 的 人 如 尽 法 益主 体 不 同 , 只 能成 立 一 罪 , 是 不合 理 的 , 不 符 合 刑 法 罪 刑 但 这 也 相适 应 的基 本原 则 。犯 罪标 准 说 强 调 了犯 罪 的 主观 方 面 , 是 却 完 但 全 的忽 视 了 犯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犯罪 是 符 合 刑 法规 定 的 犯 罪 构 成 的 行 为, 而犯 罪 构 成 则是 犯 罪 的 客 观要 件 与 主 观 要 件 的统 一 , 以 , 是 所 只 以 犯意 , 即犯 罪 的 主 观方 面 的 要 件 作 为 判 断 罪 数 的标 准 , 不 能 正 是 确 区分 一 罪 与数 罪 , 因而 犯 意标 准 说 会 有 学 者认 为 不 妥 。 2 行 为 标 准 说 。认 为 行 为 是 客 观 具 体 存 在 的 事 实 , 须 先 有 ) 必 行 为 , 可 能 发 生 损 害 的结 果 。所 以 , 罪 的 单 复 数 决 定 于 行 为 的 才 犯 单 复数 , 个 危 害 行 为 构 成 一 个 犯 罪 , 行 为 构 成 数 罪 。 一 数 行 为标 准说 是 在 德 国 刑 法 学 界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是 , 题 是 以 但 问 什 么标 准来 确定 行 为 的单 数 和 复 数 。 德 国 的 刑 法 理 论 界 有 的 提 倡 自然行 为单 数 , 的主 张 法 律 行 为 单 数 。 因而 , 为 标 准 说 又 有 自 有 行 然 行 为 说 和 法 律 行 为 说 之 分 。 自然 行 为 说 认 为 , 的 一 个 举 动 或 人 者 动作 就 是 一个 行 为 , 为 就 是 自然 的 一 个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说 主 行 张 , 为 应 当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照 法 律 观 念 来 认 定 , 行 按 由此 , 个 举 动 数 可 能 就 只 是 法律 上 的 一个 行 为 。 两 者 比对 , 律 行 为说 应 为 妥 。 法 3法 益标 准 说 。 又称 结 果 标 准 说 。 主 张 刑 法 追 究 行 为 人 刑 事 ) 责任 的根 据 就是 在 于 犯罪 分 子 的行 为 侵 害 了刑 法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 因 此, 确定 一 罪 与 数 罪 的标 准 应 以被 侵 害 的法 益 的 个 数 来 确 定 。法 益 标 准说 将 法 益具 体 分 为 三类 , 针 对 不 同 的 法益 侵 害 采 取 了不 同 的 并 标准: 人格法益 , ① 包括 个 人 的 生 命 、 体 、 誉 、 身 名 自由 等 与 人 身 密 不 可 分 的法 益 , 出 对人 格 法 益 的侵 害 以法 益 所 有 人 的 个 数 来 计 算 犯 提 罪 的单 复 数 ; 财产 法 益 , 动 产 、 动 产 等 财 产 法 益 , ② 指 不 以侵 犯 财 产 权 的个 数 为 标 准 计 算 犯 罪 的 单 复 数 ; 国 家 、 会 法 益 , 包 含 国 ③ 社 即 家、 政府 及 其 权 力 、 社会 秩 序 、 会 风 尚等 公 共 法 益 。 由于 这 些 都 是 社 公 共 的利 益 , 以 对 于 国家 社 会 发 一 的侵 害 , 所 只成 立 一 罪 。 但是, 在对 于一 个单 一 的法 益 , 当犯罪 的 时间 出现 间 隔 、 罪 方法 犯 变更 时 , 成立 一罪 还 是数 罪呢 ?用 法益 标准 说则 无法 合理 区分 。 是 4构 成 要 件 标 准说 。 主张 以行 为符 合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个 数 为 ) 标准确定犯罪的个数。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次时 , 立一罪 ; 成 数 次 符 合 构 成 要 件 时 成 立 数 罪 。在 评 价 危 害 行 为 符 合 几 个 构 成 要 件 时 , 质 上 也 同时 考 虑 到 了犯 罪 的 意 思 、 罪 的 行 为 、 实 犯 以及 说 侵 害 的法益 , 因而 , 成 要 件 标 准 说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标 准 。 构 此 说 是 日本 著 名 刑 法 学 家 小 野 清 一 郎说 提 倡 的 ,在 罪 数 论 “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罪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由于犯罪理论上的不成熟,加上我国刑法对罪数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得罪数的判断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判断罪数标准应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要件说;二是禁止重复评价说;三是行为说。

1. 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都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只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去确定一罪与数罪。

构成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如下:(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成立数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又冒充乙的表弟招摇撞骗,欺骗了乙的财物。

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成立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的,伪造货币和持有假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只成立伪造货币罪。

(3)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并数罪并罚。

例如,甲先将乙杀死后取其财物;后又焚毁尸体的行为。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按一罪处罚。

例如,甲以杀人、伤害为目的将乙打成重伤后逃跑,途中又拦路抢劫他人财物。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

但由于抢劫罪中没有致人重伤这一情节,故对甲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2. 禁止重复评价说禁止重复评价说是以禁止重复评价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该说的基本内容是:(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一个构成要件)时应按照一罪论处;只有一个构成要件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时则不能认定为数罪。

罪数与数罪并罚

罪数与数罪并罚

• (3)“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 • a.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 • b.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 c.越到刑罚执行完了时,犯新罪的,合并处罚的意义越小
• 四、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在数罪并罚上的差异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 • 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无论与原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 • 行,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3)常见的继续犯 • a.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 • 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 b.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 儿童罪等; • c.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d.其他:窝藏罪,重婚罪 •(4)继续犯的效果:犯罪行为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 a.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b.犯罪行为继续期间,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对其正 • 当防卫; • c.犯罪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 • • • • • • • • • • •
2、吸收原则:对于犯罪人判决的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 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余刑罚无需执行。 3、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为补充。 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限制加重原则(刑法69条)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刑罚执行期间) (1)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刑法70条) (2)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刑法71条)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中行为个数到底如何认定?

刑法中行为个数到底如何认定?

刑法中行为个数到底如何认定?行为个数的认定,乃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

“竞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确定什么样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什么样的场合存在数个行为”,但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满意的说明”。

在我国,行为个数的认定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例如,无论司法解释还是刑法理论通说,均认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并取走,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并盗油,成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倘若这种观点成立,则破坏价值数万元的防盗门后窃取室内财物的,敲碎豪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财物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数罪。

我国理论与实务在未认真厘定行为个数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增加了多达百余处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符合这种规定的情形究竟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抑或是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同样是我国的罪数论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为单复数是区分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 即数罪并罚———引者注) 的关键”,因此,何谓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想象竞合中“一个行为”的认定标准“观念的竞合( 即想象竞合———引者注) 本来是数罪,只是立法者将社会一般观念上评价为‘一个行为’的场合,特别规定作为科刑上一罪处理而已”。

日本判例认为,所谓“一个行为”,是指撇开法律上的评价,舍弃构成要件上的视角,基于自然意义上的观察,行为人的动态在社会见解上被评价为一个动态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以行为人的决意数量作为判断行为个数的标准。

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也认为: “决定行为数的唯一标准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决意: 一个行为决意( 冲动) 所支配之身体现象是一行为,另行起意所生之身体现象是另外一个行为。

”学者甘添贵亦认为: “所谓‘一个行为’,乃行为人基于一个意思决定所实施,依自然之观察,在社会通念上,得认系一个且为同一身体动静之谓。

罪数

罪数

罪数的类型包括: (1)实质的一罪。 一罪的类型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数罪的类型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 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 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 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三)继续犯 1、概念: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 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犯罪行为终 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 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 罪形态 2、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 3、处理: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 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 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二、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 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 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 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的 犯罪形态。 典型公式:甲罪十乙罪=丙罪(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 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 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05.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 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 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 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 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 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 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 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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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见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新闻,但是其实许多人不明白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原则上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如果行为侵害的是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人格等一身专属法益,而且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可以进行分割评价的,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

例如,一次性非法拘禁多人;一次投毒杀死一家三口;一次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了自己收养而一次拐骗多名儿童;合一次铡刀切断多人手指;一状诬告多人;在网上发一个帖子诽谤多人等,原则上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进而以同种数罪并罚。

此外,对于侵害高度人身专属性法益的犯罪,是否认定存在数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罪刑是否相适应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当侵害人身专属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仅为有期徒刑,而且没有如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将侵害多人规定为加重情节时,通常就应根据被害者的人数规范性地评价存在多个行为进而同种数罪并罚。

例如,行为人特意强迫多人一起将手指伸到铡刀下,一次切断多人小指头的,由于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又不可能将轻伤多人评价为致人重伤,唯有认定存在数个轻伤行为进而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同种数罪并罚,方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存在数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想象竞合因为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故违法性程度与并合罪并没有差异。

其作为一罪处罚的根据应在于责任的减少,因为只有一次意思发动,一次规范意识的突破”。

既然行为人认识到存在多种性质不同的对象,就说明行为人存在多次规范意识的突破,有多次形成反对动机的机会,而多次违反法律期待,故其行为在规范性意义上应被评价为多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

例如,甲到警察局长家行窃,撬开保险柜后发现有三支手枪和500万美金。

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运出枪支和美元的办法:(一)将所有的枪支和美金装入一个大麻袋后,一次扛出去;(二)手中握枪、肩上扛钱;(三)左手拿枪、右手提钱;(四)一趟拿枪、一趟背钱,等等。

从自然意义上看,似乎除第四种情形外,前三种情形均应认定为一个行为而成立想象竞合犯。

问题是,即便按照一般人的观念,也不会认为上述四种情形在法律评价上应该有所区别。

尽管理论上通常认为,明知他人提包中装有枪支与现金而一并窃取的,因自然意义上只有一个行为,而成立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但是小编坚持认为,行为人既然认识到盗窃对象既有钱又有枪,就可以认为既违反法律对其不得盗窃枪支的期待,又违反了法律对其不得盗窃普通财物的要求,行为人两次突破规范意识,有两次形成反对动机的机会,因此应认为存在两个行为,进而以盗窃枪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又如,行为人故意一次性走私武器、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淫秽物品、珍稀动物制品等多种禁止进(出)口的特殊物品,虽然从自然意义上观察只有一次通关行为,但行为人是一次通关,还是分船装运后分别通关,在行为个数的法律评价上不应不同,故应认为存在数个特殊的走私行为进而数罪并罚。

再如,行为人同时运输枪支与毒品,或者一次交易中同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伪造的普通发票,虽然从自然意义上看,均只有一个行为,但由于存在数次规范意识的突破,也宜认为存在数个行为进而数罪并罚。

台湾学者黄荣坚也认为,同时运输多种违禁品的应当数罪并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入车间同时盗窃铜板与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的,法院也认定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盗窃危险物质罪而数罪并罚。

三、看行为主要部分是否重叠,认定成立想象竞合犯还是数罪并罚关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应重叠到什么程度,才应当认为属于一个行为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有全部一致说、局部一致说、着手一致说、主要部分一致说的分歧。

多数学者赞成主要部分一致说(即主要部分重叠说)。

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行为重叠程度与行为个数的讨论,主要涉及继续犯与状态犯(包括即成犯)之间行为个数的确定。

持枪行为与绑架行为均为继续犯,只要认为这种行为与相关即成犯、状态犯行为主要部分不存在重叠,即可认为存在数个行为而应数罪并罚。

绑架罪虽为继续犯,却并不保护人质的财产权,故而控制人质后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为存在两个行为,进而以绑架罪(继续犯)与抢劫罪(状态犯)数罪并罚。

值得一提的是,原有刑法仅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存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存在“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六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及一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如何理解这类规定中的“同时”“又”,直接关系到是成立竞合(包括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小编认为,刑法分则中关于“同时”或者“又”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均是指行为的主要部分存在重叠,属于想象竞合犯中的“同一行为”,因而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重处罚。

如果行为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叠,应认为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不符合“同时”性要求,原则上应考虑数罪并罚,只有在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时,才可以考虑作为包括一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可能存在仅侵害一个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但立法者显然无意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也不关心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还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而是坚持一律从一重处罚。

此外,还有一个中国式的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偷剪电线以及在输油管道打孔盗油的行为,理论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处罚。

其实,上述行为并不重叠,而是可以分割评价。

偷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必然包括剪断和取走剪下的电线两个行为,前者可谓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后者可谓盗窃行为(剪下的电线仍属于电力公司占有和所有)。

同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也存在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行为以及随后的盗油行为,前者侵害了公共安全,后者侵害了石油公司的原油所有权。

所以,应认为存在两个行为,侵害了两种不同的法益,符合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理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同理,割断秦始皇兵马俑头颅并取走,也存在可以分开评价的故意损毁文物与盗窃文物两个行为;盗伐林木的,也存在盗伐林木及随后偷窃林木的行为(应否数罪并罚另当别论);破坏他人价值昂贵的防盗门后入户盗窃的,也存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及盗窃他人财物两个行为。

总之,上述情形均可能被认为存在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犯罪行为个数与罪数的确定”的相关知识,认定行为个数,不应单纯从自然意义上观察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应当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规范性评价,同时从行为所侵害的是否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多次突破规范意识,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否重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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