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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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在金融领域中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机制。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和制度环境等因素,建立起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并探讨其特点和优劣势。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出于对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来的。

它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各自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庞杂和重叠使其决策效率较低,并且在危机时缺乏整体应对能力。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任务。

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工使得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灵活和高效。

然而,金融危机爆发时,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挑战。

3.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机构组成的。

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相对紧密,形成了较为统一和协调的监管体系。

然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多个国家间的协调难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不统一和风险溢出。

4.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多个机构组成。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规模和力度上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防范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差异。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是各国经济的核心部分之一,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由于其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优劣。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从英国、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分别进行比较分析。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是欧洲金融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典范之一。

自金融服务法案的制定以来,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升级。

该制度比较注重市场发展和参与度,采用分层次、自主执业、专业执行、表彰优秀的管理模式。

其中,银行业的监管由英国银行业监管局承担,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监管由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构负责。

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市场透明度、保护参与者权益和及时进行行业调整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宏观经济调节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为核心。

首先,美国的金融体系属于分散化和多边化的市场体系。

其次,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联邦式监管,主要是通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的严密监管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来控制和调节市场。

此外,美国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极为紧密,监管责任也更为明确,力求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各方权益的合法性。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在不断的建设过程中。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为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以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目前正处在协同监管的新阶段。

中国为了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的合规化发展,加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业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相比而言,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具有市场化推进的特点,在保障市场透明度和保护参与者权益方面表现良好。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更注重在金融体系稳定和宏观调节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目前还处在不断发展的阶段,强调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目前还处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阶段。

546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546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1. 介绍金融监管不仅仅是国家金融基础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金融市场运作的重要保障。

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初以来,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成为了众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笔者将从历史、框架、制度和案例等多个维度,结合独立的主观分析,展开论述。

2. 历史演变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1年,当时美国央行被作为金融市场运作的核心机构创建。

然而,在20世纪初期,即泡沫经济崩塌以及万能保险的滥用等一系列事件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

这些法规被称为“金融改革法案”,一直被视为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1929年的经济危机推动了美国的大规模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制度的建设,以此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定期针对不断增长的金融创新和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调整并完善监管法规,这一变化在21世纪还在继续。

3. 监管框架美国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家层面和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保险服务办公室、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等。

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州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

由于不同实体和产品的监管权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之间划分,会产生重叠和混乱,这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为监管问题增添了复杂性。

另外,美国的金融监管强调“反洗钱”、“首席风险官制度”和“管理层独立性”等。

其中,反洗钱制度涉及金融机构如何预防其被用来洗钱的违法行为;首席风险官制度是指由机构首席风险官主导的风险管理程序;而管理层独立性制度则保证管理层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干扰。

4. 监管制度美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主要涉及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

其中,对于银行监管,更为群众熟知的是联邦开发银行严格的抵押贷款标准和向银行提供短期流动性的借贷设施;对于保险监管,最为显著的是198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联合收购等方式合并的监管分离;对于证券监管,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申报、报告、业务、会计等四个部门负责。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及比较,可以判断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将有针对性地分析比较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而且形式扁平化。

主要分为五类:1.国会和行政部门;2.金融监管机构;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4.州监管机构;5.专业机构。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自律委员会(FINR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理事会(FHFA)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期货交易、房地产信贷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透明和公正。

此外,美国还设有独立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证券交易、监管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的改革,目前分为单监管机构和单解决机构两部分。

单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曾经是欧洲银行监管机构(EBA)、欧洲保险与职业退休金监管机构(EIOPA)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机构(ESMA)。

单解决机构主要是负责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承受的危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系统性。

目前欧盟的单解决机构是欧洲银行解决基金(SRF),SR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资金,意味着金融机构最终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组成。

其中,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管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职能。

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

这三大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行业等领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研究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各国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越加重视。

美国作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其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研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背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国金融市场遭遇严重打击,过度杠杆化、不适当的风险管理、弱化监管等原因都导致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因此,美国政府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互联网金融。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监管机构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对发行新证券和交易现有证券的公司进行监管。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时,涉及到股权、债权和其他投资产品,其发行也需要得到SEC的批准。

(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包括衍生品市场。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向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则需要向CFTC进行登记和申报。

(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FED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运行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向银行融资、存储客户资金等业务需要接受FED的监管。

(四)美国国家期权协会(OCC)OCC负责对于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于合法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客户存款也要由商业银行受到保护。

(五)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负责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向客户提供存款保险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保护。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如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并且在企业营销、产品设计、投资咨询等环节中确保公正透明。

(二)防范金融风险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平台、资金、数据等方面的风险。

例如对券商、银行、电信运营商等进行牵头监管,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欺诈和资金洗转等违法行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金融危机使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摇摇欲坠,美国首当其冲。

在08年美国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09年底,众议院通过了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应该吸收美国的经验教训,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一、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金融业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先后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之后随着经济、技术和制度等知识的积累,美国自然选择了在竞争上相对更有优势的混业经营。

直到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

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

“多”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

在银行监管方面,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3个联邦级的管理机构并存,各州还设有州银行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工作;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代理店、中介公司实行限制监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官联席会议。

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的监管重点较为明确,容易实施监管和落实责任,还避免了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劳动。

但是,这种模式在金融业总量相对较小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对于各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的监管,监管者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对美国来说,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

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爆发式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各国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监管政策。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监管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进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

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探索如何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成为了全球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联邦机构和州机构两大部分组成。

联邦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美国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等,负责对平台的合规、用户保护等全面监管;州机构则负责某些具体业务领域内的监管,例如对于消费者贷款、借款等业务的监管权由各州负责。

在监管方面,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十分严格,对于平台的资质要求和合规标准也很高。

美国政府鼓励平台数据的透明、公开,同时规定了用户隐私保护的标准。

这些措施保证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也促进了平台创新和发展。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英国是欧洲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模式相较于其他欧洲国家较为先进。

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管理。

FCA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保障用户的利益,防止欺诈、洗钱等犯罪行为。

同时,英国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持积极态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

英国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用户的选择,也积极推进了数据透明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设立。

同时,英国政府加强了金融行业对于网络安全的监管,and确保公司及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飞速发展,吸引了海内外的投资者。

监管方面,中国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互联网金融、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领域的监管。

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与职能体系

美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模式与职能体系

美国金融业经过数百年积淀发展,在金融分业监管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规范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和职能体系。

一、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是特定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周期性特征1933年以前,美国处于金融自由经营时期,相关法规制度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证券业务相互渗透,金融业处于事实上的综合经营时期。

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正式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严格区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

银行控股公司是控制银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而非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规避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ing Holding Company Act )及其修正案,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原则适用于银行控股公司,将非银行业务活动从银行控股公司活动中分离。

20世纪90年代,面对改善国内金融服务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双重需要,金融机构不断突破金融分业经营壁垒,倒逼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调整。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确立金融综合经营体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转为金融控股公司,全面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重建金融分业经营隔离墙,引入“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 ),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展自营交易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作出限制。

2016年特朗普执政后,提出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修改“沃尔克规则”,放松金融管制,但推进情况并不理想。

从“金融选择法案”“21世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构性改革方案”等候选金融改革方案内容看,有关各方对放松还是收紧金融监管,扩张还是限制金融综合经营存在较大分歧。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金融监管体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一下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国家期货协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二、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为复杂,主要由欧洲央行、欧洲证券监管局、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监管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共同监管欧洲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例如,欧洲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欧洲证券监管局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四、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日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金融厅、金融商品交易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日本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金融厅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等。

五、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等。

总体来说,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挑战。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渠道,不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也成为了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比分析美国和中国两个具代表性的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探讨其特点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世界最为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一,主要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联邦储备系统是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强调市场自律。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主要是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而市场自己是对金融市场的首要监管力量。

2.监管机构分权。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协调,分权运作。

3.市场信息透明度高。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数据信息,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引发金融市场动荡,这也促使美国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逐步建立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为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政府监管力度强。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依赖国家政府的监管力度,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干预力度较大。

2.监管力度集中。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数量相对较少,监管力度集中,避免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

3.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

中国金融市场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一些重要信息不太容易获取,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用人不当等问题仍然存在。

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中国也在不断探索建立更加适合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比分析从美国和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可以看出,近年来两国在监管方面的趋势逐步趋同。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也得到了广泛关注。

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实施合理、适度的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探讨主题,探讨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同模式,旨在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监管模式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较早建立并实施起相关监管制度。

美国的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层面和州层面两个部分。

在联邦层面,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系统(FED)、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

在州层面,各州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进行自主监管,并且每个州都设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监管政策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美国监管模式的重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英国监管模式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负责。

FCA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制定的共同努力,使得监管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FCA监管政策十分透明,有利于市场监管的公正、公平。

英国的监管模式除了重视防范风险之外,还更加注重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创新金融手段和技术,使得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先于欧洲。

同时,英国政府和FCA还在积极寻求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三、中国监管模式国内互联网金融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也正在不断探索和实践。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等负责。

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主要分为三个方向:第一,强化网贷平台的监管。

对于网贷平台的准入、股东背景、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第二,整治P2P借贷市场。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在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开放、高度复杂的体系。

而对这一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面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中外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欧美金融监管模式在欧美地区,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属于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主要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

欧洲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主要由欧洲主权国家和欧洲联盟共同构建而成。

欧洲监管部门分为欧洲金融管理局和欧洲防洗钱金融机构,两个部门内部也有分工,共同在欧盟范围内监管金融业务。

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金融业监管局、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

这些机构不论是在制定监管条例还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都有着非常完整的共同协作和联系体系。

在监管方面,美国机构通过规定发债、股票等证券发行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总的来说,欧美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严格的法规标准和完整的监管机制。

这样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够快速响应、迅速调整政策,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金融监管模式中,央行居于核心位置,依法监管整个金融体系。

除央行外,还有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专门承担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中国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异地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标准方面,中国也在逐步对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加速向符合国际化标准的监管体系转型。

相比欧美,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相对较强,政府在金融市场的管理中也参与较多。

但中国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在某些方面仍有待完善,如未来还需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数字监管以及完善外汇交易、股票发行等监管程序。

三、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都是以规范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障投资者权益为目的。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

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

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

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

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

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

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

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

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

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

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

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

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

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美国金融体系: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 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1984年有79家商业银行倒闭,1985年为120家,1986年为150家,1990年高达200家.其中,1984年位列美国10大银行之一的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破产,1991年初拥有230亿美元的新英格兰银行集团破产,给美国金融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银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一些大银行的股价甚至不到其帐面价格的一半.根据统计,1991家全国已有1000 家银行被列入有可能倒闭的“危险银行”,另外在200家大银行中,至少有35家急需44~63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否则可能在当年宣布倒闭.非银行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互助储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养老基金组织、金融公司等.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大约为商业银行的1倍,故对国内金融界及国民经济都具有重大影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1.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1机构性监管.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由美联储FRB、FDIC 和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在3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以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3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其他方面监管则有较大差别.如,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美联储与货币监理署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一致,联邦保险公司的标准则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在现场检查方面,联储仅在银行存在可能诱发系统风险因素时,才可行使现场检查权,而货币监理署和存款保险公司仅基于审慎原则就可以进行频繁的现场检查.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货币监理署拥有直接的否决权,联储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隐患.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较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在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2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但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做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是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2.州政府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美国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贷储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近年来国际上的普遍趋势是将原本属于央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成立一个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领域的合并式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机构分立”趋势也是人们目前倾向于央行、银监会两极模式的重要理由,并且被视为符合中国金融混业的前瞻性理由。

表1是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安排的一项统计资料。

那么西方的实践给了中国必须成立银监会的启示了吗?我们以中国学者习惯的美国、德国、英国为典型模式,对机构分立趋势和有效监管进行一番重新分析。

一、二元多头模式: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美国采用的是二元多头式的银行业监管模式。

此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监管商业银行的权力(即二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监管机构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即多头)。

这种模式可以确保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监管机构能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的问题和漏洞,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也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提高监管的效果,但也易造成职权重复,浪费资源等弊端。

在1999年之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其中对存款性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竟有五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帅I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

这种不统一的情况已经持续了60年之久。

直到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后,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

由于美国的金融业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使得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业务高度混业,这实际上是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

因此美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是正试图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均集中到美联储去,而不是另设机构。

除美联储外,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还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帅I政府管理机构,它们各自负责某种或几种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美联储(目口联邦储备体系)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条例》设立的,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四个顾问委员会组成。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首先,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多个监管机构并行的特点。

这些机构包括美联储(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市场监测委员会(CFTC),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联邦储备局(FDIC)等等。

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采取了一种分权的原则,即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金融业务和机构。

例如,美联储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SEC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CFTC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等等。

这种分权的模式旨在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效率,并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与重复。

此外,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还注重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结合。

监管机构通常制定一些规则和准则,以引导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例如,SEC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和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

另外,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还涉及到跨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全球化程度需要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例如,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是一个由美国各大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金融体系整体的安全与稳定。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共同应对全球金融风险。

然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权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协调困难,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

其次,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权力边界模糊不清,可能导致责任混淆和监管漏洞。

第三,金融监管的强度和效果也受到政治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可能存在监管不力或者监管失灵的情况。

总之,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多机构并行、分权的模式,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的结合,同时涉及跨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这一模式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外金融监管模式

国外金融监管模式

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监管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有所不同。

这篇文章将会介绍几个国外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基于分权和分层的。

它的监管机构主要由联邦储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的职责和监管方式。

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也有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市场进行监管,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商品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这种模式使得监管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监管金融市场。

欧洲金融监管模式欧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基于集中和统一的。

它的监管机构主要由欧洲央行和欧盟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职责和监管方式。

欧洲央行是欧洲的货币政策制定机构,负责维护欧元的稳定,同时负责对欧元区域内的银行进行监管。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市场、银行和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模式使得监管机构更加集中、统一,更有利于协调整个欧洲金融市场的监管事宜。

日本金融监管模式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基于跨学科和整合的。

它的监管机构主要由金融厅、日本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职责,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

这种模式允许监管机构在需要的时候进行联合监管,以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风险。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将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性的制定金融监管政策,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整体发展。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2、联邦储备银行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

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

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

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

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

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

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

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

债务偿还等。

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

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

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

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

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

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对于各国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

而金融监管体系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国际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为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双重多头”为主要特征。

“双重”是指联邦和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则是指多个部门共同负责金融监管。

这种复杂的监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

美国联邦层面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

美联储负责监督银行控股公司和部分州注册银行,对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发挥着关键作用。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专注于存款保险和银行破产处置。

证券交易委员会则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2008 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些缺陷。

例如,对影子银行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足,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等。

此后,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旨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英国曾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但在 2008 年金融危机后,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的“超级监管者”模式。

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负责对存款机构、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资公司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进行监管。

这种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减少了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的空间,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同时,英国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获得公平对待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和内部监管。

其监管模式以全能银行为基础,实行混业经营和综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比较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比较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比较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涌现,各国纷纷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对几个重要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比较,探讨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较早,监管框架相对完善。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局(SEC)负责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监管工作,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则负责对互联网衍生品的监管。

此外,美国各州也设有相关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审批和注册管理。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多头监管,多层监管。

SEC和CFTC 作为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各州则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据本州的经济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这种分权的监管模式可以更好地照顾到各州的利益,但也可能导致监管的不一致性。

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以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为核心。

FCA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众筹、网贷、投资咨询等。

FCA采取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基于风险的监管,即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是相对灵活和创新。

FCA注重监管的科技驱动,鼓励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FCA还设立了创新金融监管小组,为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专门的监管指导和支持。

这种灵活的监管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但也可能存在风险管控的挑战。

三、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国近年来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成立于2016年,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家监管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和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创新风险监管、楼市金融监管、理财产品风险监管、支付与结算风险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强监管和金融去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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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

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

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

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

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

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

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

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

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

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

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

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

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

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

此外再加上80年代初出现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等因素,使美国商业银行的倒闭率不断上升。

1984年有79家商业银行倒闭,1985年为120家,1986年为150家,1990年高达200家。

其中,1984年位列美国10大银行之一的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破产,1991年初拥有230亿美元的新英格兰银行集团破产,给美国金融业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

1990年底,全美最大的225家银行的股票平均下降了17.53%,一些大银行的股价甚至不到其帐面价格的一半。

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统计,1991家全国已有1000 家银行被
列入有可能倒闭的“危险银行”,另外在200家大银行中,至少有35家急需44~63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否则可能在当年宣布倒闭。

非银行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互助储蓄银行、储蓄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养老基金组织、金融公司等。

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大约为商业银行的1倍,故对国内金融界及国民经济都具有重大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实行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多头”监管体制。

“双重”是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1.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1)机构性监管。

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由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
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在3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以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3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

但在其他方面监管则有较大差别。

如,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美联储与货币监理署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一致,联邦保险公司的标准则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在现场检查方面,联储仅在银行存在可能诱发系统风险因素时,才可行使现场检查权,而货币监理署和存款保险公司仅基于审慎原则就可以进行频繁的现场检查。

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货币监理署拥有直接的否决权,联储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隐患。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较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

但在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2)功能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

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

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

但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做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

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是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

2.州政府层面的金融监管结构。

美国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

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州政府在商业银行、贷储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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