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原有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分行各级机构部门。
第三条分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分行重大事项由分行办公室汇总整理,负责向人民银行分行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报告。
其他各地市行(含管理部)重大事项应由其综合部汇总整理后,按照管辖关系同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分行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组织架构第五条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分行办公室。
该项工作由分行分管办公室的行领导负责统筹管理,具体事务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负责,包括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协调解决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各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分行办公室。
第三章报告内容第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分行办公室以规定格式报告,并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各地市行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其他群体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事件、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挤兑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涉及人员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分支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内各机构重大及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及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本行监察保卫部为具体负责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室及辖内各网点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兼职合规管理员负责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汇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本行营业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本行网点或运钞车,盗窃、诈骗本行网点的案件;(四)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五)员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六)因管理不善、重大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经营等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七)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或被逮捕等,致使大额贷款形成风险的;(八)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本行员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十)造成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网点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一)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二)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或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客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案件;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财务岗位人员携款潜逃事件;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发生风险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十三)信贷客户因非法集资、借用高利贷等导致出逃、失踪、死亡等突发事件;(十四)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的;(十五)员工帮助客户融资还贷的;(十六)员工中有涉嫌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和购彩票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独立法人、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
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
(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丟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分公司或,菅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XXX(以下简称我行)的正常稳健运营,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我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本规定适用于XXX及其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是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当总行发生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或者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时,应在事前三天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XXX备案。
当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或者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或者出现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或者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或者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或者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或者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或者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或者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当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第六款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行重大事项,保证本行的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江苏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地区经济秩序、本行经营发展、金融服务、利益及声誉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本行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法律合规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总行各部室报送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统计报表;(二)负责牵头向江苏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总行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重大事项的舆情监测和正面宣传引导;(二)负责牵头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以及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收集外部信息,建立外部风险信息平台。
第六条总行各部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本条线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报告;(二)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与格式要求,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各分行法律合规部(未设法律合规部的分行,由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分行各部门、各支行报送的重大事项和相关统计报表;(二)负责牵头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事项标准第八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1.出现流动性头寸缺口,且在24小时内无法依靠自身和同业融资加以弥补;2.金融挤兑事件;3.集体投诉、聚众上访、示威、围攻或冲击政府、监管部门、本行营业办公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4.违法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办业务,可能导致本行或地区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5.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导致本行重大损失或影响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以及可能引发金融不稳定的事件等;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辽宁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
辽宁省境内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指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送工作,确定相应联络人员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联络人员变更应事前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人民银行成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设立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天津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及时报送、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二章报送内容第五条公司治理相关事项:(一)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任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发生时间以收到监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为准;(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更及股票质押情况;(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件;(四)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五)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影响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外部风险相关事项:(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四)在媒体(含网络等其他方式)出现负面舆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 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四) 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五)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六)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升银行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银行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
为了加强对银行风险的监测和管理,保护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应运而生。
一、的定义和目的,顾名思义,是指银行在发生一定类型和程度的重大事件时,按照规定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报告和公告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银行的全面监测,提高金融系统对风险的警觉性,及时预警和防范银行风险的发生。
二、银行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银行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风险:如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重大债务违约等;2.经营风险:如高风险业务的开展、关键业务环节的故障等;3.法律和合规风险:如诉讼风险、违规行为等;4.市场风险:如重大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
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银行重大事项可以分为红线警示、黄线关注和蓝线提示。
红线警示是指风险极其严重,可能对银行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项;黄线关注是指风险较为突出,需要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事项;蓝线提示是指风险尚处于可控范围内,但需要提示相关方关注的事项。
三、的实施与措施1.责任主体明确:应明确责任主体,由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相关部门和岗位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2.报告对象广泛:除了内部报告外,银行应向外界和监管机构主动报告,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外部监督。
3.报告机制规范:制定明确的报告流程和报告要求,包括时间节点、报告内容和方式等,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相关方。
4.其他补充措施: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梳理风险识别、加强内部控制、改善沟通与协调等方式来增强的效果。
四、的意义和影响1.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能够使银行在风险浮现初期及时发现和报告,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能力。
2.增强内外部监督:通过向外界主动报告,银行可以增强外部监督,并促使银行自身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防控。
3.提升银行形象和信誉:对于采取主动报告和有效防控措施的银行来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增强市场对银行的信任,提升银行形象和信誉。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深人银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1〕26号)市各金融机构: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我行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结合你单位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管理办法》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请按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联络员制度,填报《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附件2)。
三、《管理办法》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请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附件3)、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工作履历等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四、对于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请填写《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4),并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我行金融稳定处。
联系人:范潇、祝劲。
联系电话:25590240-316、138。
传真号码:25583126。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联络员备案表3.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简表4.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附件1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二类:一是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期货和金融租赁公司(统称“深圳法人金融机构”),二是银行的深圳分行和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办事处。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改进方 向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 化、绿色化等
未来监管要求: 更加严格、更 加透明、更加
规范等
未来技术创新: 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链、人工 智能、大数据
等
未来业务拓展: 国际化、综合 化、专业化等
汇报人: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完善的报告 流程和制度
加强报告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
增加报告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
建立有效的监督 和反馈机制
PART SEVEN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重要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 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报告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报告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告事项进行记录和归档。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流程中的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制度中的职责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PART FIVE
监督主体: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监 管机构、股东大会等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专项审计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监督内容: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ⅩⅩ共和国中国ⅩⅩ银行法》、《中华ⅩⅩ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ⅩⅩ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ⅩⅩ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ⅩⅩ银行报告,并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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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金融稳定,促进市
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
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以及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和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制度应当明确重大
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时起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
好后续报告:
(五)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七)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八)发生触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
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证券业金融机
构分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公司)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接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引起外部机构如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
介入调查的;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人金融机构的外地分支机构出现严重危机的;
(八)金融机构的外地总行(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的;
(九)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二)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三)金融机构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中涉及重大金融风险内容及事项的;
(四)法人金融机构投资累计浮亏超过资本金5%的;
(五)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 5 %;
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 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
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六)其它未列明的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前十大授信客户贷款发生逾期的;
(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超过本机构贷款余额5%的;
(三)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笔超过1000 万元的;
(四)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 万元的;
(五)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第十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因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严重灾害引发巨额赔付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曰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银行分行
第三章审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第十三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
同情况做出处理,及时上报行领导或转送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报告机构应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四条银行分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
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市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应对措施安排,并上报银行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银行分行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要求与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
各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金融信息交换系统或传真,向银行分行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银行分行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其相关业务、行政处罚等,加强重大
事项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
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和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银行分行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重大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事项报告处理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