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试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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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文明校园(标兵)测评细则
(试行)
2016年10月
说明
1.根据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制定的高校文明校园标准,并参照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高校文明
校园测评细则》(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对象是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目的是明确文明校园创建任务,检验创建工作进展成效,
为评选文明校园提供基本依据。
3.测评细则包括“基本指标”“特色指标”“负面清单”三部分,设置6项一级测评指标、28项二级
测评指标、80项测评标准。
4.测评主要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法。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二级测评指标不少于24项A,不超过4项B、或3项C,且无D的高校
有资格申报省级以上文明校园(标兵);二级测评指标不少于22项A,不超过6项B、或5项C,且无D的高校有资格申报高校系统文明校园(标兵)。
6.本测评细则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一、基本指标
二、特色指标
三、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