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招标代理合同有哪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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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招标代理合同有哪些重点

核心内容:审查招标代理合同有哪些重点?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有注意选用招标代理合同格式,注意甲乙双方名称、帐号信息,注意通用合同条款的引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对照,注意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注意详列委托事项与合同价款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专业化、资质综合化、分支机构扩大化已经成为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规范化管理成为综合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置了专职质量控制岗位。那么对于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哪些方面是其重点呢?

注意招标代理合同格式的选用。对于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应当选用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对于其他代理项目,当地监管部门有代理合同格式的,应优先选用,没有的,建议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优先选用代理机构统一编制的合同格式。代理机构自行制定的合同条款应尽量避免歧义。

注意甲乙双方名称、帐号信息。综合型招标代理机构往往设有众多分支机构,在公司住所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出于管理便利,公司往往会根据风险大小授权一些分支机构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审查时应注意乙方名称填写时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核对银行帐户及帐户信息。

注意通用合同条款的引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对照。监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格式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当原文引用,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应当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对照。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如工程建设项目走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走招标投标流程,此类行为既可能是招标人规避监管的故意行为,也可能是操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产生的随意行为。审查人员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行为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注意详列委托事项与合同价款。关于招标代理服务事项与服务费的收取,目前有3个规范性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但上述文件没有规定诸如服务的具体事项、代理服务费计取的具体计算方式、招标文件费以及代理费由谁来收支等问题,建议将此类内容在代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按照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可在招标代理服务之外另行计取。

注意区别和慎用合同中的字眼。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某些用词有不同意义的问题,包括“邀请招标”、“工程”、“货物”、“服务”等,应当注意区别使用。

再如一些用词已经成为历史,但业务人员还在惯性地使用,比如在招标投标中“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说法,现已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取代;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概念,现已经被“否决投标”取代。

此外,一些用词因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发生了变化,但业务人员还没有转变过来。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返还投标文件(要约)以求不受投标文件(要约)约束的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即称为“(投标文件)撤回”与“(投标文件)撤销”,而之前统一称为“(投标文件)撤回”。

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时,仅能在仲裁和诉讼方式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而不能两者都选。其次应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合同双方可以自行选定。另外,仲裁委员会设置在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设区市,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业务人员切忌想当然地认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设有仲裁委员会,在合同中写由某某县仲裁委员裁决,造成仲裁条款无效。还要注意准确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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