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课后习题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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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1.劳动法含义P12:

含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三权”含义P25:

含义:宪法中的劳动权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其中,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这三项权利被称为“劳动三权”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含义P11-12:

(1)劳动是人们之间有意识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的“受雇性”。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强调劳动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5)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实际上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与雇主劳动报酬所有权的换取。

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13

(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关系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A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与雇主的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一种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B同时,劳动力的存在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

(3)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A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的等价交换,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缔约双方地位平等;

B从属性包含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4)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容。

A对抗性--利润最大化与收入最大化;

B非对抗性--企业发展与劳动者谋生谋利。

(5)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相分离的。

A所有权是劳动者的;

B使用权是雇主的。

6.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创了现代劳动法立法先河。

7.劳动权正式成为宪法基本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5.论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6

(1)劳动权平等原则。

①在就业促进法领域体现为“平等就业”。

A国家营造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

B国家制定实施积极政策促进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和扶持

C用人单位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待遇均等”,即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含义A劳动者劳动报酬应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享有相等待遇。

我国同工同酬条件:A相同工作B等量劳动C相同劳动业绩

③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决定。

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对妇女及未成年劳动者应规定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2)劳动自由原则。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

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②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和“团体自治”。

③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内容: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B在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解雇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限制解除权)

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基准法定”。(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形式予以强制规定)

③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

第三章

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P51

含义: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参加者(劳动者、工会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P52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作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

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3.什么是劳动者?P59

含义:狭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界定标准具有从属性。

4.界定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P60

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即将劳动者个人置于雇主的控制范围内,并能支配劳动者人身、人格。其中组织从属性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2)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并以他人所给付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70

(1)明显的不对称性。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2)较强的法定性。为了实现保护弱者的价值目的,劳动法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如;劳动保护权和安全注意义务)

C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4)救济的复合性。一是劳方权利具有较为复杂的权力结构。二是劳动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意志的多重介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具有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多重性质,进而使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

第四章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P78

含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特征:1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公民出于自愿。3公民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4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试述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主要类型P89

就业歧视的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年龄、身高、语言、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基于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主要类型: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理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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