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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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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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商法学》第五章海商.ppt

《商法学》第五章海商.ppt
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海运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而 不承担违约责任。
• 就近条款。
(四)海运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确保船舶 适航、管理货物、不做不合理绕航、依约 卸货、交货。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 租金、亏舱费、滞期费;对货物的留置权。
• 电信类船员包括:报务主任、报务员。 • 事务类船员包括:管事、大厨、服务
员、船医等。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 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 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 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国际航行船舶应有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个1人;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船票为合同形
式,国内船票不记名,上船前为有价证券,
国际船票实行实名制。
(三)海运合同的解除
Hale Waihona Puke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承担一半运费、装货费用、卸货费用以
及与装卸货有关的其他费用;开航后,托运 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全部费用。
•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
• 班轮运输过程中,船期表为要约邀请行为,
托运单为要约,提单为承诺。
• 航次租船合同应为书面要式形式。 • 多式联运过程中,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
据为合同形式,属:货物收据、多式联运合同、 提货凭证。
• 定期租船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中租
1980”)。
• 光船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多用
“Barecon 89”)。
3、提单的种类

海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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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商法中船舶的概念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NVOCC
•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 国籍取得的条件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日本、瑞 士、苏联、罗马尼亚。 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如: 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其他北欧国家。 要求在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 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英国、巴西、 智利、西班牙。 此外,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国 还要求船长等高级船员为本国人。

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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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①狭义:即指海商法典(横向)②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横向纵向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条)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合同关系)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商法:No.2)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2.船舶: 海商法No.3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广义上)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狭义上)与民法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关系不同和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主体不完全相同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Ordonnance de la 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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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
• (一)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 (二)海商法是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规范体
系;
• (三)海商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并存的法律
部门;
• (四)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 (五)海商法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
系。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 一、船舶登记
• (一)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 (二)船舶登记的内容 • (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五)船舶国籍登记 •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七)光船租赁登记
•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 (一)船舶国籍
1.海商法对于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 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
第四章 船员
• 关键术语:
船员 船员的资格 船员劳动合同 返回原港请求权 船 长 谨慎注意的义务 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一、船员的概念
• 1.船员应当依法履行注册手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船员服务簿);
• 2.船员应当受聘或者受雇于船舶权利人; • 3.船员应当服务于船上。
(二)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1.海上运输组织法 2.海上运输法 3.海上损害赔偿法 4.海难救助法 5.海上保险法
•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一、海商法的概念
• (一)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 • (二)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 (三)认为海商法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 • (四)认为海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门; • (五)认为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
•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含义和名称的使用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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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Article 13) 4.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哪些? 5. 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
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16
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15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17
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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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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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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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件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概念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3、“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

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

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3、近代海商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

《海商法概论》课件

《海商法概论》课件

完善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发展,中国海商 法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例如,应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完善海上保险 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同时,应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活动,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和 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形式
包括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例如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责任可能得到豁 免,例如不可抗力事件。
船舶承租人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概述
船舶承租人对租船合同项下的损失和损害承 担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的种类
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不同 类型下的责任。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海商法的概述 • 海商法的主体 • 海商法的法律关系 •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 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
01
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技术性 、专门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海商法主要涉及海上运输、船舶管理、海事救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际商法 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海上运输的跨国性,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同时由于 海上运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又具有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构成海上侵权行为需要满 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 要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 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等。
04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概述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运营中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承担责任。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ppt 31页)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ppt 31页)

商法学
三、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损失的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的赔偿 (四)船舶碰撞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四、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一)船舶碰撞管辖权 (二)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商法学
第六节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三)海难救助的种类和性质
(一)《救助公约》 (二)《国际救助公约》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商法学一.共同海损概述Fra bibliotek(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商法学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学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四)航次租船合同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三、提 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二)提单的种类 (三)提单的内容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二)统一海商法律冲突的一般方法
(三)我国《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合同的法律适用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4.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商法学
第二节 船舶和船员
一、船 舶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船舶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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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难救助 是运输关系?是船舶关系?是海上 发生的债权关系,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船舶有 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章 共同海损,既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 又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不一定是一种运输关系 ,但可以说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 包括船舶、货物、责任保险,不 一定是运输关系,但应是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
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 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 的特定社会关系
有关海上运输的 合同关系
因海上侵权产生的 法律关系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 生的法律关系
(二)与船舶有关 的特定社会关系
三、船舶的性质
(一)船舶是物,但做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船舶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动产则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结论: 船舶是动产
(其物权变动,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Doctrines and legal theories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的渊源。
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MC
(一)空间效力:《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MC第2条);第五章第117条 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其他各章适用于沿海 、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域(第 165条、第171条)。 Case2
二、船舶物权的客体
(一)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的船舶:水上移动装置 狭义上的船舶: 海商法定义的船舶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 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一)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的船舶:水上移动装置 狭义上的船舶: 海商法定义的船舶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 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案例1: 船舶触碰码头,码头方多次致函(每隔两三个月一次)要求 船方赔偿损失,船方未予积极反映,无奈之下码头方在船舶 触碰码头之后的第25月向船方提起诉讼,船方辨称起诉已过 2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码头方的诉讼请求。船方的理 由是:双方因船舶触碰码头而产生的关系属于《海商法》第 一条规定的“船舶关系”,因此《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 可以适用,即单方致函要求赔偿不能导致时效中断。 此案适用《海商法》还是《民法通则》? 案例2: 一船受雇为航道疏浚单位在海上倾倒疏浚物,但倾倒在非法 定倾倒区,造成海洋环境与养殖物污染,受害人向船舶所有 人提出索赔,是否属于海商法调整?是否可以限制责任? 第207条(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 同权利的索赔
• 《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不同学者的观点:
• 赵国玲《海商法概论》一书认为,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海 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 • 《法学词典》对海商法所下的定义为,海商法是海上运输 中调整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规 总称。 • 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海商法》等书认为,海商法是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硕士研究生课程 韩立新 教授 Tel:0411-8472 8505 E-mail:hlxwhy@
海商法的学习方法
学习海商法所需要的知识结构:
“三个基础,一个工具,最后才是海法。”
学习海商法的正确研究方法:
第一、既要防止从实务到实务,忽视理论研究 ;又要防止从理论 到理论,忽视海商法的实践特点 ; 第二、既要重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海事法 律制度中相互渗透和融合,又要防止机械地、生硬 地用大陆法理论去解释从实践中形成的特殊海事法 律制度。
(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议定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HK) 2001年《燃油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
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海商法》各章关系归属:
第二章 船舶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关系; 第三章 船员 船员的身份与船长的职责;与船舶有关的身份关 系; 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一部分: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一种运 输关系,同时也是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因为海上运输是 以船舶为运载工具的。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以船舶为客体的债权/合同关系。 第七章一部分 船舶拖航合同;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 第八章船舶碰撞 以船舶为致害工具的债权关系;
《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 首先,《海商法》各章规定的法律关系往往既涉及海上运 输,也涉及船舶,如海难救助,既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 系,又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因此,从逻辑概念上 说,《海商法》第1条把“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并 列,是不科学的。 • 其次,“船舶关系”一词也不科学。 • 再有,因《海商法》第1条对“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 系”没有任何限定,使人容易误解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 关的社会关系都为《海商法》所调整,从而发生争议。
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船舶的法律地位: Mortgage of ships; Nationality; Maritime liens; Flag; Right of Possessory cabotage, etc. lien of ships, etc.
船舶安全: 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物权法》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 资人权益。” 第67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 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论:国家是企业的出资人,企业是船舶的所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 • 《海商法》第9条规定了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 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 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 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其物权变动,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在保险时可有例外。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一般规定 (一)Definition CMC 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船舶所有权问题:CMC 第 8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 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 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一章 绪论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1)
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 《英国大百科全书》宣称,海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 所调整的对象是船舶与航运(Ships and Shipping)。 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指有关海上立法、法院裁定和习 惯,特别是有关公海和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船长船员的 权利义务、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管理的规定。 波兰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调整有关海上运输的法律关系。 日本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关于海上企业、特别是海上运输 业的法律;它作为关于商业企业的商法的特别法,是以海 上企业为对象的。
(四)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 混同、抛弃等。 海盗劫持是否属于船舶灭失?
二、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
(一)相关法律规定
• • 《海商法》第9条规定了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 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 or 二元论? Case CMC第26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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