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合集下载

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

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

A
4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 据实际情冴审定。
3.外商投资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冴需要超过合同规 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 案,幵办理相关手续。
(二)收购设立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 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収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 购买金。对特殊情冴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
验证: ✓ 是否一次到位 ✓ 折算汇率
5、其他财产权利投入 验证:
✓ 增减实收资本的,验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A
15
第四节 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
一、设置账户 (一)设置账户 P78-80 1、“实收资本”账户 2、“资本公积”账户 (1)“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
A
16
济的収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 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彔执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凡具备下列条 件的,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A
10
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商务部有关部门备案:
(二)外币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 1、初创企业时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 (1)投入货币资金 P80
【例4-1】某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到外 方投资300 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7.10元人民 币。做会计分彔如下:
同步缴付讣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冴丌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幵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5.09.05•【文号】国办发[1985]62号•【施行日期】1985.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所代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规定(1985年9月5日国办发〔1985〕62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批准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有的注册资本仅为投资总额的几十分之一。

合营企业开办时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限度。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外国合资者承担的风险就会缩小,中方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且会减少国家税收。

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

中外合资经营开平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国的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国公司(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在开平市签订了合资经营开平-----有限公司合同书的基础上,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

第四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股东姓名和住所第五条股东名称:甲方:住所(址):广东省开平市联系电话:(0705)代表人:,(国籍:中国)公司注册号:。

乙方:住所(址):联系电话:代表人:,(国籍:)公司注册号:。

第三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六条公司名称:开平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生产规模为:年产(数量),年产值万元。

第十条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

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予以确定,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外销, %内销。

第五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十二条:甲、乙方以下列方式出资:甲方:现金万美元。

设备万美元,乙方:设备万美元,现金万美元。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认缴的出资额须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认缴额的15%,其余资金分期在24个月内投放完毕。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2021-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第9题甲公司出售债权,债权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已提坏准备50万元,出售价款240万元,在协议中规定,如金融机构无法收回债权时,有向出售企业进行追索的权利,则甲公司出售债权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万元。

A.0B.10C.50D.602.第11题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

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在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A.甲B.乙C.丙D.丁4.甲外国投资者收购乙境内企业40%的股权,乙企业变更为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乙企业在被并购前既有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正确的表述是()。

A.由甲外国投资者承继B.由乙境内企业享承继C.由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继D.由甲外国投资者按照的40%比例承继,乙境内企业按照60%的比例承继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B.国务院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6.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列条件属于《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原文规定的是( )。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林_律师⼀、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设⽴与存续相关问题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设⽴中,中国合作者是否可以为⾃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条:……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2、地⽅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的突破:(1)上海《境内⾃然⼈在浦东新区投资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第⼀条:……允许境内⾃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北京《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第⼗⼆条:……中国公民以⾃然⼈⾝份在⽰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商⾏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北京市⼯商局改⾰市场准⼊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意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3)其他省份浙江、⼭东、河南、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四川等省份也均有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对境内⾃然⼈与外⽅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所突破。

(⼆)总结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合作者应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已出台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在特定地域内允许境内⾃然⼈参与兴办合作企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研究拟设⽴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地⽅规定,以此判断能否以境内⾃然⼈作为合作者,同时注意取得商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地⽅⼈民政府的审批。

问题⼆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资格?是否拥有独⽴的财产及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同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能力测试内容等级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3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3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 3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3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

(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Th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甲方:中国公司省市路号。

乙方:国公司国。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每一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资自产的等产品。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年:出口占百分之,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年:出口占百分之,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货币单位可选用人民币或者双方商定的一种国际流通货币)。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汇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礼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者部份,都须经另一方允许。

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85]第16号1985年3月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合营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合营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设置副总会计师。

规模较大的合营企业,要设置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合营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功能和作用
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良性发展。
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通过,2001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3篇)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中外合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为:(注册地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详细列举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其中:- (外方投资者名称)出资(外方出资额)元,占注册资本的(外方出资比例)%;- (中方投资者名称)出资(中方出资额)元,占注册资本的(中方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为:(外方投资者名称)和(中方投资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转让其股权。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不得相互转让股权,但经全体股东同意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增资、减资或者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董事召集,并由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订清算方 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 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5)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 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
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约 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 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 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 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 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 案。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为审批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法国某公司并购境内某国有企业,经查,该法国公司在当年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为12个,对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B.该公司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C.由于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未超过15个,因此该公司可以不履行报告的义务D.该公司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2.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6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B.甲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6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C.甲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D.甲公司以2005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3.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

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

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下列有关该约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但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C.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但是其出资期限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规定。

D.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均不符合规定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根据规定,中外双方投资者的出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内全部缴齐。

外商投资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案例

(1)合资各方两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 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 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 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 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 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 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根据以上要点,请分别回答下列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与中国上海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 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 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 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 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 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 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 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 由。
合作期限为11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 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 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 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 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 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房屋以及 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 合作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的 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 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 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 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 补偿。(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 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企业除 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 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15【实施日期】1986.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五)农业,牧业,养殖业;(六)旅游和服务业。

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87]财会字第101号•【施行日期】1987.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7]财会字第101号)一、企业以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包括筹建时缴付和投入生产经营后缴付)时所投入的外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可以按该项外币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

企业以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也可以按该项外币借款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

二、企业可在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后,将所有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因年末汇率与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记帐,并从本年度起,按商行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的期限(一船为一至五年)分斯转销。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待摊费用”项下或流动负债“预提费用”项下单独反映。

三、经营外币信贷业务的企业,可以按实际收付的不同货币分别记帐,期末编制以人民币计算的会计报表时,对各外币存款、外币债权债务帐户的期末余额均按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

对于本年内因货币兑换和不同货币业务转帐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列为当期汇兑损益。

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的企业,其租赁债权和租赁债务以外币结算的,也可以按上述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收益。

按调剂价买入外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记帐,买入的外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费用的,可按帐面调剂价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用于偿付外币债务的,对于因帐面调剂价高于所偿付的债务项目的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列为当期汇兑损失。

【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税会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 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未作规定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一般出资期限的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延期缴清的, 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并办理相关手续。

2.收购设立企业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 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 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3.出资同步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 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 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 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一、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1988年1月1日发布,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经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日生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4条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5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6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请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7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或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