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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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答案 : 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 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 2003年 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2001年 10月 29日,已满 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 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 62岁,超出法定 60周岁的退休年龄” 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您认为如何呢?
答案 :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 9月 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 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 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
资。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即使认定工伤, 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
答案 :郭某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尽管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事故赔偿,故对郭某请求单位发给工伤补助金和住院期间工资仍予以支持。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
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 (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 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 2003年 12月 26日公布, 2004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中的郭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又及,《深圳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裣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重复支付相应待遇, 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本规定中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可资借鉴参考。作一下引申,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 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 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 因此, 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 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 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 第四,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 2004年 1月 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