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v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7年_月_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鉴于:
1. _______ 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法定代表
人_______ 。目标公司资料见附件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业经2017年 _______ 月____ 日最新一轮股权融资,公司最新估值为投后估值__________ 万元(简称“ 2017 年*月公司投后估值”)。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_________ 万元,公司最新融资情况及投后股权比例详见附件2:《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
3. 甲方——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创始人,公司CEO (详见
附件3: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依照目标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最新持股情况,甲方持有目标公司亠的股权(相当于注册资本万元)。
4. 乙方系行业专家,具有多年行业从业经验与行业资源。
5. 鉴于乙方的专业背景,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持有目标公司的
(_%)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受让标的股权,同时将受让后股权委托甲方代为持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及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标的股权转让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相当于注册资本___________ 万元),以转让价款()万元(大写:)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标的股权,
并委托甲方代其持有。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包括该标的股权项下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依附于该标的股权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
第三条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并委托甲方为其代持的标的股权在本协议签署后,未来根据公司发展及融资情况享受与其他股东同等权益(包括同比稀
释、增发、配股等,同时根据未来变化的股权比例享有
相关股东权益)。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目标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及代持情况如
下: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
付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第一期()万元(大写:);甲方所
代持之标的股权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且乙方收到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5】日内,乙方将其余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大写:)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第七条甲方收到乙方汇入的各期股权转让款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股权转让价款收据。
第二章标的股权代持
第八条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相当于
注册资本万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实际所有者,对目标公司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第九条若甲方同时持有除标的股权之外目标公司其他股权的,则乙方
可主张之代持股权应及于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全部或任一部分,甲方不得抗辩其所持股权并非标的股权。
第十条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代持期限自双方于本协议签字/ 盖章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委托并将上述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或甲方根据乙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乙方指定之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十二条股权代持期间,标的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且乙方未书面放弃该等权利的,则转增、新增股权亦属于乙方所有,但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持有。
第十三条股权代持期间,如果甲方代乙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其转交给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受乙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十五条代持期间,乙方承诺不变更代理人,并同意在不违背
乙方意愿的前提下与甲方成为一致行动人。
第四章标的股权转让、回购
第十六条股权代持期间,若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权、且目标公司估值不低于“ 2017 年*月公司投后估值”的,乙方享有按同样交易条款优于甲方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甲方应促使该等优先出售权利的行使。如果乙方不同意该等出售,则甲方不得单独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除非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若甲方为乙方代收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7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付给乙方;若到期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前述条款效力的前提下,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目标公司估值低于“ 2017 年*月公司投后估值”所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将标的股权转让给意向受让方。
第十八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 年内,若乙方未能按前述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如下回购价格回购标的股权:回购价格=2017 年*月公司投后估值”*50%“* 标的股权退股比例” +(目标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标的股权实际比例+应分未分的股息、红利(若有)
“标的股权退股比例” 系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所代持之标的股权比例;“ 标的股权实际比例”系甲方回购标的股权时,标的股权所占公司的出资比例。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 2017 年
* 月公司投后估值”* “标的股权退股比例” 为对价回购标的股权:
1. 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保证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