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优惠备案 完整版
涂料减免消费税的情况说明范文

涂料减免消费税的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您好!我是[公司名称]的[你的身份],今天想跟您唠唠我们公司涂料申请减免消费税这事儿。
一、公司和涂料产品概况。
咱公司在涂料行业那可是摸爬滚打了好些年了。
我们生产的涂料种类可不少,就像一个涂料的大家庭,有用于建筑外墙的,让大楼穿上漂亮又耐用的外衣;还有用于家具的,能让家具看起来更有质感。
这些涂料可都是我们精心研发和生产的,每一种都凝聚着我们团队的心血。
二、符合减免消费税的依据。
# (一)环保特性。
1.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2. 采用环保原材料。
我们在原材料的选择上也是非常讲究的。
就像厨师做菜得选新鲜食材一样,我们选的都是环保型的原材料。
这些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小,而且在涂料使用过程中也不会释放出有害物质。
比如说,我们使用的一种特殊树脂,它是从植物中提取的一些成分经过高科技加工而成的,既保证了涂料的性能,又环保得很。
# (二)特定用途。
我们有一部分涂料是专门用于一些对环保要求极高的特殊场所的。
比如一些医院的手术室、儿童福利院的房间等。
这些地方啊,对涂料的安全性要求就像对国宝大熊猫的保护一样严格。
我们的涂料不仅环保,还具有抗菌、防霉等特殊功能。
在医院手术室里,我们的涂料能防止细菌滋生,就像给手术室穿上了一层隐形的防护衣,让医生和患者都能在更健康的环境里。
对于儿童福利院,涂料的安全性就更重要了,我们的产品就像一个温柔的守护者,保护着孩子们的小天地。
三、减免消费税对公司和行业的积极意义。
# (一)对公司的意义。
1. 成本降低与竞争力提升。
如果能减免消费税,那对我们公司来说就像下了一场及时雨。
这能大大降低我们的生产成本呢。
您想啊,成本降低了,我们在市场上就可以有更多的价格调整空间。
我们就可以把产品卖得更实惠一些,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客户,就像我们拿着更有吸引力的价格小旗,把更多的消费者吸引到我们的涂料大军里来。
这样我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大大提升了,能和那些大涂料品牌更好地掰掰手腕了。
【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消费税】一起学:消费税申报及其他

【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消费税】一起学:消费税申报及其他展开全文今天来学:消费税申报及其他壹成品油消费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操作步骤1、进入界面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2、进行申报查询(1)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按实际销售数量、价格、扣缴税额等进行如实申报,完成后保存。
(2)选择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如图所示,择出应税消费品名称\项目及减(免)项目名称,完成点击保存。
点击下图,向专家学习如何减轻企业涉税风险:(3)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图中,蓝色数据为手动填写,黑色数字由系统自动计算或自动带出,完成后点击保存。
(4)填写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根据填写说明及申报情况,完成该页面,点击保存。
所需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系统后台会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失败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申报失败原因;比对成功系统自动跳转至附加税申报界面,填写好申报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贰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或者1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操作步骤1、进入界面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进行申报查询(1)填写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按实际销售数量、价格、扣缴税额等进行如实申报,完成后点击保存。
(2)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蓝色数据为手动填写,黑色数字由系统自动计算或自动带出,完成后点击保存。
(3)填写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4)选择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根据下列选项,择出应税消费品名称及减(免)项目名称,完成后保存,并提交申报表。
点击“申报”后,系统自动跳转到附加税申报界面。
注意事项1、主表会根据纳税人核定的消费税税目不同而不同;2、同属期、同税款属性不允许重复申报,在未扣缴成功的情况下,如需更正可进行申报作废,再进行申报;3、如果查找不到该报表,可能未进行税种登记,需先到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4、首次享受减免税申报的纳税人需先做减免税备案;叁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税务备案流程

税务备案流程税务备案是指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要求,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纳税申报、缴纳税金、享受税收优惠等税务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
税务备案流程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完成税务备案的流程和程序。
税务备案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备案资料:企业在进行税务备案前,需要准备相关的备案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2.网上申报备案:企业准备好备案资料后,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纳税人类型、所属行业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资料的电子版。
3.材料提交与核验:企业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后,需要将备案资料的纸质版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核验。
税务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比对,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备案登记:税务部门在核对无误后,会将企业的备案资料进行登记,颁发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的重要凭证。
5.申领税控设备: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要求,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纳税情况,向税务部门申领相应的税控设备。
税控设备是企业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和报销的必备设备。
6.税务开通:税务备案完成后,企业可以根据需求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税务开通手续,包括增值税开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7.定期申报纳税:税务备案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金。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税金。
以上就是税务备案的基本流程,企业在进行税务备案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各地税务政策的要求,按照上述流程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企业也应该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金,遵守税收法规,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确保企业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备案制:慎防税收优惠跳“大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备案制:慎防税收优惠跳“大坑”!【标 签】备案制度,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叶税舟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面对这一简政放权的利好政策,引来了一片叫好声,俨然忘记了在利好的同时埋藏着一颗“炸弹”,一旦引爆就会跳“大坑”,极有可能受到严厉处罚。
一、备案制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转嫁 实行备案制后,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从形式上看,企业只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表》和相应规定的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了,比原来的审批制简单了不少,而且部分项目只需要网上备案即可。
的确,备案制是方便了许多,而且对于未及时备案的给予了一定的补救措施。
但是,新规定明确,对于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核,也就是仅仅承担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责任,而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企业承担。
这除了明确法律关系外,企业将承担更大风险:如果在以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如果存在争议,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征纳双方的证明责任,这时,企业除了需要提供已经备案的备查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资料,举证责任将由企业承担。
相反,如果依然是审批制下,税务机关尽管在审批时把关比较严格,但一旦审批同意后,往往很难(也不愿意轻易)推翻享受条件,存在无形的“保护网”。
因此,放权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在愉悦中被加大,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料的完整备查,缺乏强有力的证明材料,极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被税务机关检查后遭受处罚!而且备案资料极有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无法抵赖和销毁。
二、放权是一种“控制”的延伸 有许多人认为,放权就是获得了“自由”,这是对放权的一种误解。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_事项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操作手册文档信息修订状况目录第1章概述 (1)1.1主要内容 (1)1.2预期读者 (1)1.3操作准备 (1)第2章涉税事项办理 (2)2.1.1 登记 (2)2.1.1.1 变更登记(联合业务)(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办理) (2)2.1.1.2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办理) (5)2.1.1.3 停业登记 (14)2.1.1.4 复业登记 (18)2.1.1.5 注销登记 (20)2.1.1.6 税务证件挂失 (23)2.1.1.7 证件增补发 (26)2.1.1.8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30)2.1.1.9 委托协议签订 (33)2.1.1.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5)2.1.1.1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7)2.1.1.12 扣缴税款登记(限使用CA或实名用户申请办理)392.1.1.13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登记 (43)2.1.1.14 清税申报 (46)2.1.1.15 注销不动产项目 (48)2.1.1.16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合并分立报告)(限CA用户或实名用户使用) (49)2.1.1.17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限CA用户或实名用户使用) (52)2.1.1.18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限CA用户或实名用户使用) (54)2.1.1.19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限CA用户或实名用户使用)552.1.1.2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办理) (57)2.1.1.22网签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 (60)2.1.1.2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62)2.1.1.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5)2.1.2 证明 (67)2.1.2.1 完税证明(缴款凭证)开具 (67)2.1.2.2 电子税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8)2.1.2.3 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 (70)2.1.2.4 电子税票-车船税完税证明 (72)2.1.2.5 电子税票-税收完税证明(社保文书式) (74)2.1.2.6 电子税票-税收完税证明(社保表格式) (76)2.1.2.7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办理) (78)2.1.2.8 纳税证明开具 (80)2.1.2.9 涉税征信证明开具(限CA用户或者实名用户) (82)2.1.2.10 完税证明(退款凭证)开具 (85)2.1.2.11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先CA用户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87)2.1.2.1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88)2.1.3 征收 (91)2.1.3.1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 (91)2.1.3.2 企业所得税核定(居民)申请 (93)2.1.3.3 扣款解锁 (94)2.1.3.4 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96)2.1.3.5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98)2.1.3.6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00)2.1.3.7 误收多缴退抵税 (102)2.1.3.8 印花税核定申请 (104)2.1.3.9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申请 (106)2.1.3.10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08)2.1.4 申报 (110)2.1.4.1 延期申报申请 (110)2.1.4.2 房产交易智能办税--增量房合同发票信息采集 (114)2.1.5 发票 (115)2.1.5.1 票种核定(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15)2.1.5.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19)2.1.5.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23)2.1.5.4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26)2.1.5.5 丢失、被盗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28)2.1.5.6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1302.1.5.7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1332.1.5.8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备案 (135)2.1.6 认定 (138)2.1.6.1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138)2.1.7 优惠 (140)2.1.7.1 税收减免备案(个人所得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40)2.1.7.2 税收减免备案(资源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43)2.1.7.3 税收减免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限CA或者实名2.1.7.4 税收减免备案(房产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48)2.1.7.5 税收减免备案(印花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1)2.1.7.6 税收减免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3)2.1.7.7 税收减免备案(土地增值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5)2.1.7.8 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6)2.1.7.9 税收减免备案(耕地占用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7)2.1.7.10 税收减免备案(契税)(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59)2.1.7.11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60)2.1.7.12 职工名册采集 (163)2.1.7.13 增值税优惠备案(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652.1.7.14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限CA或者实名制用户使用) (167)2.1.7.15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70)2.1.7.16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2.1.7.17 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75)2.1.7.18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77)2.1.7.19 税前扣除备案 (181)2.1.7.20 税收减免优惠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83)2.1.7.21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 (185)2.1.7.22 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87)2.1.7.2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89)2.1.7.24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91)2.1.7.25 税收优惠日常管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193)2.1.7.26 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 (196)2.1.7.27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备案 (197)2.1.7.28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00)2.1.7.29 税收减免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02)2.1.7.30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03)2.1.8 纳税信用 (205)2.1.8.1 信用评定补评(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05)2.1.8.2 信用复评申请(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07)2.1.9 通用 (210)2.1.9.1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限CA用户和实名制用户使用) (210)2.1.9.2 非居民合同备案管理 (211)2.1.10 法制 (213)2.1.10.1 税收行政处罚 (213)第3章事项进度管理 (215)3.1功能描述 (215)3.2操作说明 (215)3.2.1 事项进度查询 (215)3.2.2 事项申请信息查看 (216)3.2.3 事项申请信息修改 (216)3.2.4 事项申请记录删除 (217)3.2.5 事项申请信息补打 (218)3.3注意事项 (218)第4章电子信息下载 (220)4.1功能描述 (220)4.2操作说明 (220)4.3注意事项 (221)第5章我要登记 (222)5.1功能描述 (222)5.2操作说明 (222)5.3注意事项 (222)第6章我要领票 (223)6.1功能描述 (223)6.2操作说明 (223)6.3注意事项 (224)第7章主题办税 (225)7.1功能描述 (225)7.2操作说明 (225)7.3注意事项 (226)第1章概述1.1主要内容本文档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联合办税项目事项办理功能分册,内容包含涉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电子信息下载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财税[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备案备查类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以下同)办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需要备案备查的事项,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依法办理备案备查手续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事项。
其中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查类减免税是指既不属于审批类,又不属于备案类的备查类减免税事项。
需报备项目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1)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查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附件2)。
其它尚未纳入本公告减免税项目列表的备案备查项目暂时按照原来的报备方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一)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网页顶端“登陆网站”菜单,进入后在“市网登陆窗口”输入“纳税人编码”、“密码”和“验证码”后,即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
(二)明确是否同意网上办理减免税报备。
首次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纳税人需确认是否同意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如同意,需在阅读《网上报备申报减免税(企业所得税除外)协议书》后,点击“同意”后进入备案登记环节。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一、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19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四)计税依据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与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操作说明

1.9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1.9.1功能概述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符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9.2操作步骤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优惠备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优惠备案】转到『优惠备案申请』页面●填写优惠备案申请信息。
根据符合的优惠条件不同,所选择优惠项目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和生产经营地址为自动调用,不可修改。
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不可选择征收项目为增值税。
选择征收项目增值税,业务流程选择税收减免备案,流程税务事项选择您符合优惠条件需要申请的优惠项目,点击下一步;填写首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日期、首次获利年度。
选择征收品目、减免项目、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减免期限起止必须在主要政策依据及文号有效期内,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在附件上传模块,单击“选择”按钮选择所需附件(限pdf格式,转换方式见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模块里的注意事项)进行上传,上传后纳税人可进行查看。
填写完毕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
提交后纳税人可单击“免填单打印”按钮进行预览,可以查看并打印申请表。
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减免项目申请表,可点击【减免项目申请表】查看申请表单详情并可打印。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如有附列资料审核不通过,则返回的《补正通知书》会显示具体结果。
●消费税优惠备案●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消费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否则优惠备案征收项目不可选择为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
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2013-09-09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
(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
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eb14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8.png)
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关于发布《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全面落实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具体明细见附件2)。
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具体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具体为除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外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免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

免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
免税务备案表是一个重要的服务贸易文件,适用于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的声明。
在服务贸易中,免税务备案表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服务内容为鼓励性服务,例如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的服务;
2.提供服务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即境外企业和台港澳地区企业;
3.属于贸易领域,如物流运输、商业中介、保险、金融等领域的服务。
根据免税务备案表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服务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需要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在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备案。
总的来说,免税务备案表是一个服务贸易的重要文件,它能够帮助企业合规运营,降低税务风险和财务成本,同时也能够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上海成品油税务备案流程

上海成品油税务备案流程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备案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备案的业务。
业务概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备案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备案的业务。
政策依据:《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办理部门: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备案纳税。
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备案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备案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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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优惠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消费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一)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二)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
(三)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四)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五)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
(六)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七)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八)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将消费税退税优惠资格备案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享受。
适用对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消费税优惠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全文。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全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全文。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全文。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全文。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全文。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全文。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全文。
(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全文。
(十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全文。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全文。
(十四)《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第44项。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第13项。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