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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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一、民政事业
1、婚姻登记: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变更婚姻登记信息;
(3)终结婚姻关系;
(4)人口迁徙管理;
(5)出生、死亡登记。

2、救助扶贫:
(1)民政供养;
(2)救助贫困人口;
(3)国家助学金;
(4)社会保险和保障性住房。

3、社区服务:
(1)社区管理服务;
(2)社会活动服务;
(3)社会救助服务;
(4)社会文化服务;
(5)社会康复服务;
(6)养老服务;
(7)义工服务。

4、慈善事业:
(1)民间慈善管理;
(2)公开募捐;
(3)义卖活动;
(4)社会发展。

二、公安事业
1、侦办犯罪案件:
(1)严重犯罪案件侦查;
(2)刑事案件侦查;
(3)抓捕在逃人员;
(4)处置犯罪活动;
(5)核实报备犯罪嫌疑人;
(6)建立和管理罪犯信息库。

2、抓捕吸毒犯罪犯:
(1)查证吸毒犯罪活动;
(2)抓捕吸毒犯罪人员;
(3)核实报备吸毒犯罪嫌疑人;
(4)建立和管理吸毒犯罪人员信息库。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无锡行政审批事项公布
市权限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转报
1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转报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转报
17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重大专项、示范工程和推进工程)初审转报
127
市公安局
相关联服务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28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29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30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31
市民政局
非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年检登记
132
市民政局
相关联服务
省属社团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133
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34
市民政局
高等学校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备案
63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技术开发项目备案
64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专利奖
65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66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腾飞奖
67
市科学技术局
相关联服务
无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68
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爆破企业作业人员作业许可
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相关联服务
国大师、省大师、省名人评审转报
42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兰政发〔2016〕8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兰政发〔2016〕8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兰政发〔2016〕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放管服”改革工作,经2016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兰州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部门第十四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县区行政许可项目和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6项)(一)下放县区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实施机关备注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市卫计委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市城管委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3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核准市城管委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4设立及变更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二)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序号项目名称下放内容原实施机关下放实施机关备注1教师资格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计委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二、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序号原项目名称合并后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城乡规划局、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临时建设规划许可3辖区内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生态局、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4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三、下放县区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实施机关备注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监局县级人民政府质监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登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2
•【字号】长府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府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规范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审批条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保留6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2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4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 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 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宁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精神,在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形成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下称《中介服务清单》),目前,市政府各部门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58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市编办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京市机构编制网公开《中介服务清单》,各部门同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应包含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二、严格清单执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

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经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9项,调整8项,转为告知性备案15项,并将5项备案事项下放县和城区实施。

另有13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调整后的事项性质实施管理,并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备案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备案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2月2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保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行政审批权授权(委托)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现将《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开发区大队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和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变相进行审批。

三、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等行政管理权一并授权(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60
50
8
具体建设项目使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申请、权属、预审、规划、环评、立项、勘测、拟征地(使用批次用地)、林业(林地)、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图件等要件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30
30
9
具体建设项目使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申请、权属、预审、规划、环评、立项、勘测、林业(林地)、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图件等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采矿许可证;3、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属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30天
5天
3
采矿许可证延续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2、受理:矿产资源股当日进行审核,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人员2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4、审批:县国土资源局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5日内作出准予年检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年检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40
40
10
乡镇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审批
申请、预审、规划、环评、立项、地灾、压矿、勘测、补充耕地、林业(林地)、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图件等要件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40
35Βιβλιοθήκη 11设施农用地审批申请、预审、规划、环评、立项、乡镇政府和县农牧局意见、林业(林地)、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图件等要件
1、县人民政府准予出让矿权的意见2、凤冈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3、划定矿区范围登记书;4、地质储量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渝府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7〕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在清理规范147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现将保留的97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设立依据、收费类别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严格执行监管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一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2年4月9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3.农转非计划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5.非公司工业企业6.工会开办企业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9.市级企业集团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3.路桥收费站设置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术专项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5.汽车延期报废6.汽车准购证发放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9.电镀生产许可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4.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5.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申请指标6.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7.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10.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11.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工业原材料进口12.机电产品进口(转入外经贸局)市贸易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核事项(一)改为审批的审核事项1.生猪定点屠宰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核事项1.拍卖企业的设立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2.酒类销售许可(批发)市教育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1.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2.市示范村(厂)成人学校四、减少的备案事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3.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4.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以及专业设置5.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4.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5.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验收6.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市科技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科技开发企业2.技术贸易奖酬金3.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1.科技型社会团体(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技术贸易机构资质二、取消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科研仪器进口2.科技三项费用物资3.省软件企业、产品认定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购买技术贸易发票(转入税务局)2.科技广告(转入工商局)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政局会办)2.大型技术贸易活动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2.省科技计划项目3.实验动物许可4.设立科研事业单位5.市科技进步奖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2.市科技成果鉴定3.民营科技企业4.技术合同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市公安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2.消防产品经营许可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三资企业立项5.锅炉房立项6.加油站立项7.新车定型鉴定8.自用大客车、大货车注册9.微型汽车注册10.出租车更新11.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12.教练车进入市区道路教练13.打捞许可1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许可(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2.车辆装载三超证,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3.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4.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5.机动车过户、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7.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8.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检查许可9.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三)下放的审批事项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安全合格证3.游艺、游乐场所安全合格证4.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安全合格证5.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6.刻字业(公章、原子印章除外)、特种刀具、旅馆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等特种行业许可7.警卫、科研用犬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出租车、中巴车报废更新上牌2.营运性小货车上牌3.新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审核与竣工验收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涉外演出2.船舶、船民年度验审(二)下放的核准事项1.房屋出租许可证2.居民身份证申领四、减少的备案事项(一)下放的备案事项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2.单位内部印刷厂开业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治安安全检查许可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许可4.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按摩室安全合格证5.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7.核发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8.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类)、经营、储存、燃放(B、C级)、运输(省内)许可9.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拆除爆破(B、C)、土岩爆破工程(1万立方米以下)10.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11.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12.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13.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14.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15.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16.户口审批17.边境通行证1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19.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证20.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21.网吧安全合格证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刻制经营权等特种行业许可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3.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类)、经营、储存、燃放(A级)、运输(省外)许可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5.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6.A级拆除爆破工程设计7.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资格9.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10.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专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11.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1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13.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14.赴港澳定居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16.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17.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18.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19.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2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2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22.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23.安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24.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25.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26.境外人员就业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机动车注册、转籍及补牌、补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注销3.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4.重要文物展出、存放5.拍卖行、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6.申领船民证、船舶户牌7.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8.刻制公章9.旅游船安全合格证10.安防工程三级工程竣工验收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2.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4.国际互联网用户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6.安防产品销售,保险箱准销市民政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二)下放的审批事项1.婚姻介绍所申办2.境内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更名、歇业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二)下放的审核事项1.新建遣送站审核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本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二)下放的核准事项1.城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四、减少的备案事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3.城区地名命名、更名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3.编印以市域地名为主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4.追认革命烈士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6.福利企业申办、变更7.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公勤费待遇8.经营性公墓申办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3.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司法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公证档案查阅、外借2.涉台公证(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法律援助申请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3.公证员注册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所5.律师资格、执业证件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2.公民代理诉讼3.律师助理资格市财政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菜篮子工程一般增值税退税2.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3.企业税后分出利润4.国有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企业税前列支的待摊预提递延资产等费用合理5.企业原材料节约奖单项奖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企业涉及有关资本的会计事项7.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查8.空置商品房免税9.购置录像设备10.空调11.各种音响设备12.照相机和放大机13.寻呼机和移动电话14.企业税收的先征后返(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电算化、会计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培训点2.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5.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6.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确认(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废旧物资、铸锻件等一般增值税退税2.摩托车集控3.股份公司资产重组方案4.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收入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2.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决算4.集控审批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账资格、账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10.自筹基本建设资金11.各类专项基金12.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13.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1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5.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3.车船税减免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市人事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3.城市增容控制(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二、减少的备案事项(一)下放的备案事项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5.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7.在职人员工资标准8.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2.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3.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4.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5.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事业单位登记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2.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3.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职位轮换(轮岗)、辞职辞退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各区新增统筹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标准2.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3.企业工资起点标准4.企业调入人员工资处理5.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工资的审批(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3.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4.托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确认(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1.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企业录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减少的核准事项(一)取消的核准事项1.企业经营者登记收入手册2.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四、减少的备案事项(一)取消的备案事项1.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保留的事项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4.工资基金5.工效挂钩6.企业集体合同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9.离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11.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1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境外人员在苏州就业办理《就业证》2.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3.职工工伤认定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5.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申办职业介绍所2.企业特殊工种名录3.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的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事故失踪的5.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减少的事项一、减少的审批事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行政划拨土地批准转让(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三)下放的审批事项1.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2.村民建房用地二、减少的审核事项(一)取消的审核事项1.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二)下放的审核事项1.农业开发经营项目用地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1.地价评估结果保留的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盐政发〔2014〕17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盐政发〔2014〕17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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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盐政发〔2014〕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74项,备案管理53项,取消调整下放153项。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清单,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

对备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不再审批运行,确需运行的,有关部门需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对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重组以新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调整下放后,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附件:保留、备案管理以及取消调整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8日
——结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引导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政府令第141号)和《乌鲁木齐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政府令第61号),现发布《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公告如下:一、本《目录》为实施行政审批的“权力清单”,包括市本级39个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161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进展,《目录》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持续发布。

凡未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市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发布施行。

三、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本《目录》在本部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四、实施行政审批涉及收费的,由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审查批准,并由实施部门按照本公告第三条之规定,一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政府法制、行政监察、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者举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宁政发〔2014〕279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4〕2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159号)相关要求,经清理审核,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94项,向社会公开市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部门要在此通知印发后10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公开内容除涉密外,要真实、完整、准确,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审批涉及的所有中介服务及时限、所有环节中涉及收费的依据、标准及上限,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详见附表)。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市审改办要在此通知印发的20日内在南京市机构编制网公开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市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

市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设立和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已经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现象。

南长区南禅寺街道办事处(精)

南长区南禅寺街道办事处(精)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部门
和电话
备注
1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行政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公示栏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时公开
不收费
计生办
85756932
18
政府采购
行政检查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公示栏
依申请公开
社会
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民政办
82820564
23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网络
公示栏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城管办82821334
24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卫生法》
网络
公示栏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爱卫办82821334
25
文化市场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征收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网络
公示栏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视不同情形征收
计生办
82823942
委托
行政确认类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部门
和电话
备注
4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初审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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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2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28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2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0
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31
临时身份证领取32
人口信息查询33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准入34
退休回原藉落户35
投资人员户口准入36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37
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准入、38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名录39
机动车驾驶员身份信息变更40
机动车电子警察处理41
机动车驾驶证补证42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43
机动车驾驶证年审44
代开普通发票45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46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
自助认证、报税48
行政许可会计从业资格审批49
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50
拆除工程安监备案及管理51
行政许可人防工程及设施开发利用审批52
人防工程使用证审验53
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变更备案54
税务登记55
扣缴税款登记56停业和复业登记公安南长分局
国税三分局
公安交巡警南长大队建设局
人防办其他
行政许可其他其他其他行政许可
财政局
卫生局行政许可
综合窗口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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