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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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刑事责任
1、立案追诉标准
2、处罚标准
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
4、影响量刑的情节
5、缓刑
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
7、案例
六、民事责任
七、结语
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从定义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内涵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从便于记忆的目的出发,可以将两者的关系粗犷地理解为“约等于”。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指其不仅仅影响个别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比如监管部门的重大政策出台或者调整,符合内幕信息的定义的,同样属于内幕信息。这类别的内幕信息,通常对某些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整个证券市场会产生较大影响。内幕信息的具体形式非常多,有兴趣的请自行查阅上面所说的三个法规,也可联系作者索取列表。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其中买卖证券可以是以本人名义直接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也可以是本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者是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中的为他人买卖证券一般是资产管理人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为使其管理的资产增值而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比较好理解,一些研究员或者分析师,基于其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客户或者其他人买卖特定证券即属于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无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内幕交易的认定四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缺一不可。从内幕交易行为角度而言,避免发生内幕交易,需要记住“三不”原则:不买卖、不建议、不泄露。
案例
为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
天音控股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成为苹果公司的授权中国经销商,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2月16日。
时任天音控股证券事务代表肖猛得知上述内幕信息后泄露给时任财富成长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唐雪来。由唐雪来担任总经理的财富成长公司系某信托公司设立并发行的6只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并作为信托产品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6只信托产品的交易建议主要由唐雪来作出。
2011年2月14日,上述6只信托产品中的4个账户合计买入“天音控股”1,965,629股。依据合同约定,因信托产品账户2011年2月14日买入“天音控股”股票,财富成长公司计提投资顾问管理费102.89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195,851.75元,两项合计获利195,954.64元。
证监会2014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财富成长违法所得195,954.64元,并处以587,863.92元罚款;2、对唐雪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肖猛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中,唐雪来获取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买卖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肖猛泄露内幕信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
2013年以前,私募基金的身份还没有洗白,同时私募基金的规模往往偏小、监管较少,所以监管部门查处资产管理行业的内幕交易的目标范围不包括私募基金。但自从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私募基金已被正式纳入基金行业的监管范畴。
虽然目前来看本次核查风暴中监管部门重点核查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暂时还没有大规模核查私募基金。但在私募基金的身份获得官方认可并逐渐被允许从事与公募基金相同的业务,私募基金受到的监管越来越严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