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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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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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本文将对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非公平交易利润或者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信息的行为、获得非公平交易利润或使他人免遭损失。

二、内幕信息的含义和标准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配股、转让股份的决策,以及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的标准是指该信息是否能够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业绩变动、合并收购等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内幕信息的持有人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知悉该信息非公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持有人不仅包括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士等。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持有人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对于违法行为者,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我国既有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也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具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而投资者和受害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我国,内幕交易在法律上已被禁止。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内幕交易仍然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

由于其性质的严重性,内幕交易给持有证券的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极高的风险。

因此,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在民事诉讼中,内幕交易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追究责任。

二、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因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参与者对于其他人因其行为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果因内幕交易而发生的证券交易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向内幕交易者索赔。

对于此类情况,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范围将扩大到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

三、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是指对内幕交易者的法律制裁,并不是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求他们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在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责任。

如果内幕交易涉及到多人合谋,所有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在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禁止行为,例如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交易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内幕交易案例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内幕交易案例。

其中一些案例有着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2001年,上海发生了一起被称为“大智慧”内幕交易事件。

该事件涉及金融信息媒体大智慧股票的内幕交易,并因此导致了大规模的投资者财产损失。

在此事件中,多名内幕交易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赔偿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预防措施虽然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但是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防止其发生。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法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

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修正案第4条)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

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

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在不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交易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中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尚未公开的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未公开、重要性和利益关联性。

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向公众披露,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所知悉。

重要性是指这些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利益关联性是指内幕交易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能够接触到这些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二、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1. 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内部控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是按照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究的。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证券交易等。

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被列入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背信罪”,内幕交易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处罚,也涵盖了刑事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人员从业资格等;刑事处罚则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监管,并建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内幕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内部股东等基于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以谋求私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造成了重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法律要求。

一、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对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1. 公司内部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信息,包括内幕交易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内部人员的身份、交易的金额和时间等。

这些信息必须以公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披露。

2. 内幕信息泄露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对于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报告。

二、内幕交易禁止与查处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和滥用,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与查处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将予以法律制裁。

1. 内幕交易禁止: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禁止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或衍生品。

这一禁止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旨在防止内幕信息的利用及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内幕交易查处:监管机构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停职、禁止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与违规责任为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要求的有效执行,各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正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对投资者产生严重影响。

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买卖股票等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而违反了对外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投机者利用非公开信息取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其次,内幕交易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涉及到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活动,因此不仅会受到刑事追究,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的处罚,同时也可能被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

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公司内幕交易涉及到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往往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有权要求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因内幕交易受损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一规定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起到预防和惩罚的双重作用。

最后,预防与警示是治理内幕交易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同时,应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宣传和警示力度,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只有通过预防与警示,才能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公司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我们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预防和警示工作,使内幕交易无处遁形,维护市场的公正与正义。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

法律知识: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某个人在知道某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后,买卖了相关股票,从而获得了利益。

内幕交易以非法手段获利,不仅损害了市场公正竞争的原则,也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被全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公认为一种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要受到两种法律监管,即证券法和刑法。

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包括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关联交易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概念。

同时,证券法还设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刑法则针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罚款等惩罚措施。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的获利方式,它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这对于长期发展的股票市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2.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进而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收益。

另外,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导致市场上其他投资者难以获取到同样的信息,继而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3.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

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会导致相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让投资者对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公司上市后的发展。

因此,在公司内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打击,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公司经营职责的一部分。

如何防范内幕交易?1.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相关的内部交易规定,明确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标准和限制条件,从而避免内部人员滥用信息、从中获利。

2.强化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从源头开始采取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力、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实行一系列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交易的法规措施。

3.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

投资者应合理甄别股票信息真假,避免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因果关系。

内幕交易的定义明确,包括了未公开信息和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方面。

因果关系方面,内幕交易会造成市场失衡,影响投资者利益。

法律对内幕交易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也在不断完善和丰富。

结合以上几点进行法律思考,需要重视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加强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法律思考1. 引言1.1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在今天的社会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内幕交易涉及到许多法律相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以及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是指股票、期货等交易中,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内幕交易者因为其行为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需要赔偿被害投资者的损失,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或处罚。

而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只有证明了内幕交易者的行为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才能够确定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并对内幕交易者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还会规定相关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说,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以确定内幕交易者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

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

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职业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内幕交易指的是在未公开的信息影响下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通过获取未公开的、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而获利。

而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性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探讨职业犯罪案例内幕交易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内幕交易属于一种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犯罪的范畴。

内幕交易的法律定性为非法,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内幕交易还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前不得买卖证券或者建立相关交易标的,并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即刻终止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高管和内部人员由于掌握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容易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因此受到的法律制裁会相对严厉。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从业人员、代理人等,虽然在内幕交易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程度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程度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交易金额:根据内幕交易盈利金额的多少来判定刑事责任的轻重。

金额较大的内幕交易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2)社会影响:如果内幕交易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对股市、经济等方面造成了较大影响,刑事责任将更为严重。

(3)主观恶性: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违法的主观意图,也是刑事责任程度的考量因素之一。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评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程度将由法庭进行决策,以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和合理的惩罚。

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心得体会

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心得体会

证券行业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心得体会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因其对市场公平性和参与者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而备受关注。

作为从业者,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以确保我们遵守相关法规并避免潜在的司法和道德责任。

1. 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危害内幕交易是指在获得未公开信息的前提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少数持有该信息的人在市场中获利。

这种利润是不公平的,会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降低市场公信力。

2. 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许多国家都有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和规定,旨在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例如,在美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法》。

监管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督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3. 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内幕交易涉及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责任:从业者在涉及内幕交易活动时,可能会面临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从业者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监禁和损害赔偿等。

(2)职业生涯风险:从业者若涉嫌内幕交易,除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外,还可能面临职业生涯的毁灭性打击。

被证实参与内幕交易活动,会丧失从业资格和信任,破坏个人的专业声誉。

(3)名誉风险:内幕交易会给从业者带来严重的名誉风险,一旦曝光,将被公众指责和传媒批评,严重损害个人和企业的声誉。

4. 避免内幕交易的措施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从业者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遵守法律法规:从业者应在证券市场中遵守所有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敏感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3)教育培训:从业者应接受内幕交易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内幕交易意识,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4)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从业者和市场参与者积极揭示内幕交易行为,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介入并采取必要行动。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

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信息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公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内幕交易。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对外公开的与某个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

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在确定将该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时,应当及时公告,否则就属于内幕交易。

这种明确的概念和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则是禁止的。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证券交易人与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之间的定点协议、证券发行人、税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权范围内的交易行为等。

这种明确的禁止行为的规定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依据,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三,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利息等。

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持有的证券已被转让给他人,那么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与其直接交易损失相等的赔偿金。

这种明确的民事责任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第四,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交易、解除职务等。

同时,证券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定,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被认定为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这种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形成了威慑效应。

虽然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监管,但是内幕交易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监管的难度较大。

内幕交易是一个隐蔽的行为,行为人在进行内幕交易时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这给监管部门的查处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首先,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包括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散布内幕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制定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法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内幕交易人等。

对于这些责任主体,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权益保护措施,即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监管,但实际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内幕交易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未公开的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调取证据、分析交易行为等手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人员。

这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和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四、行政责任五、刑事责任1、立案追诉标准2、处罚标准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4、影响量刑的情节5、缓刑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7、案例六、民事责任七、结语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

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

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

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

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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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四、行政责任五、刑事责任1、立案追诉标准2、处罚标准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4、影响量刑的情节5、缓刑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7、案例六、民事责任七、结语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

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

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

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

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

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从定义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内涵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从便于记忆的目的出发,可以将两者的关系粗犷地理解为“约等于”。

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指其不仅仅影响个别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比如监管部门的重大政策出台或者调整,符合内幕信息的定义的,同样属于内幕信息。

这类别的内幕信息,通常对某些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整个证券市场会产生较大影响。

内幕信息的具体形式非常多,有兴趣的请自行查阅上面所说的三个法规,也可联系作者索取列表。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

其中买卖证券可以是以本人名义直接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也可以是本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者是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中的为他人买卖证券一般是资产管理人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为使其管理的资产增值而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比较好理解,一些研究员或者分析师,基于其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客户或者其他人买卖特定证券即属于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无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内幕交易的认定四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缺一不可。

从内幕交易行为角度而言,避免发生内幕交易,需要记住“三不”原则:不买卖、不建议、不泄露。

案例为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天音控股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成为苹果公司的授权中国经销商,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2月16日。

时任天音控股证券事务代表肖猛得知上述内幕信息后泄露给时任财富成长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唐雪来。

由唐雪来担任总经理的财富成长公司系某信托公司设立并发行的6只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并作为信托产品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6只信托产品的交易建议主要由唐雪来作出。

2011年2月14日,上述6只信托产品中的4个账户合计买入“天音控股”1,965,629股。

依据合同约定,因信托产品账户2011年2月14日买入“天音控股”股票,财富成长公司计提投资顾问管理费102.89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195,851.75元,两项合计获利195,954.64元。

证监会2014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财富成长违法所得195,954.64元,并处以587,863.92元罚款;2、对唐雪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肖猛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中,唐雪来获取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买卖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肖猛泄露内幕信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2013年以前,私募基金的身份还没有洗白,同时私募基金的规模往往偏小、监管较少,所以监管部门查处资产管理行业的内幕交易的目标范围不包括私募基金。

但自从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私募基金已被正式纳入基金行业的监管范畴。

虽然目前来看本次核查风暴中监管部门重点核查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暂时还没有大规模核查私募基金。

但在私募基金的身份获得官方认可并逐渐被允许从事与公募基金相同的业务,私募基金受到的监管越来越严将是大势所趋。

2014年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因内幕交易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开始出现(详见上述唐雪来案)。

而今年4月份以来,业内一直流传证监会稽查部门排查出一份投资界40人嫌疑人名单,但实际上,有可能这份名单不仅仅是40人,也有可能这份名单本来就不存在,只是监管部门放出来的风声。

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核查内幕交易有两个标准:1、股票账户买入的股票连续两次盈利40%以上,买入价位比较敏感、持有时间较短;2、股票停牌前的异动,停牌前一周内买入股票的账户必查、一个月内的重点查、三个月内的选择性查。

上面的核查标准仅仅是业内的消息,真相究竟是怎样的,监管部门以外的各位可能都不会知道。

但如果确实凑巧又不凑巧,购买的股票因为重大信息而停牌了,那就该准备能够证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证据材料了。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如果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核查的,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1、证劵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2、行为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3、为收购公司股份而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行为;4、事先不知道泄漏内幕信息的人是内幕人或泄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对于基金等机构而言,作出买卖证券决定前一般应当做了相当的研究工作,如证券交易决定依据的是公开信息、研究报告或者机构自行发掘的研究结论,那么公开信息、研究报告以及研究结论便是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有利证据。

听到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之后补研究报告的情况就不在这里考虑范围之内了。

以前有研究员问本人,如果在调研过程中被无意告知了内幕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依本人理解,如果做出证券交易决定所依据的公开信息、研究报告或者投资机构基于公开信息、研究报告而做出的研究分析能够充分支持投资机构的交易决定,那么这个交易决定应不构成内幕交易。

四、行政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则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从历史上看,身为基金业内人士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

1、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监管机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所以存在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况之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即可被认定为实施了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5)视情节给予三至十年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6)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请参考本文刑事责任部分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

3、案例江逢灿、罗建荣、詹嘉绮内幕交易案2011年4月,江逢灿知悉了春晖股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同年12月26日,“春晖股份”上涨3.71%;12月27日,“春晖股份”涨停。

12月28日,春晖股份临时停牌。

春晖股份在2012年1月4日春晖股份公告停牌。

停牌前春晖股份股票价格出现异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经查,罗建荣是江逢灿的多年好友,詹嘉绮是罗建荣的妻子。

罗建荣、詹嘉绮使用“詹嘉绮”、“林某芳”、“刘某云”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累计买入春晖股份255,300股,买入金额1,295,651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101,594.97元。

证监会根据以上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罗建荣与江逢灿之间的固有关系、惯常联系,买入时点与罗建荣、江逢灿通话时点大体吻合,3个账户在买入春晖股份股票期间均亏损卖出其他股票、詹嘉绮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并全部购买春晖股份股票,现有证据不支持当事人关于交易理由的解释等情况,认定江逢灿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罗建荣、詹嘉绮从江逢灿处获知内幕信息后实施了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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